营造外贸企业红利管理的新常态

2016-12-31 19:47朱晓虹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国际商务财会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积职业资格红利

朱晓虹(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营造外贸企业红利管理的新常态

朱晓虹
(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摘要】红利管理看似外贸企业财务部门所经办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但是其内在的学问深,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真正做好就很不容易了。本文阐述了本义上红利及其管理的意义、思路、流程、实施规范、应注重的问题等,为营造红利方面财务管理的新常态出谋划策。

【关键词】外贸企业财务红利管理新常态

一、在红利管理中谋取管理红利

国家、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向外贸企业投资,以收获稳定的、丰厚的当期现金回报及长期资本回报,即为红利收益。红利是企业经营成果最纯粹最实惠的真金白银,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创收能力的强弱。红利管理是企业期末收益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的过程,无愧为企业管理的“灵魂”与“动力”。他既取决于许多因素,又触一发而动全身。经过全盘权衡、考量,把红利政策拿捏到位,如好的棋手走一步算五步,就能满足企业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要求,激发他们的凝聚力、创造力,企业经济效益就能阶梯式地快速上升。一旦丢掉红利分配这一“拐杖”,任何对红利随意、轻率的处置,都可能给经济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埋下祸根。因此,红利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焦点,向红利管理要生存、要发展、要财富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他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虽然外贸企业财务人员不能就重大红利事项这样或那样抉择,但是他们为决策者提供信息和当好参谋助手的职能,决定了其许多工作都与红利管理息息相关。舍得在红利管理上下苦功夫、花大气力,酿成好的因果效应应当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必然结果。

二、净利润分配的最后环节才为红利分配

净利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被视为企业自有资金,企业拥有对其支配的自主权。尽管净利润为企业所有的属性不变,但是国家财经政策以及企业《章程》对净利润的分配有着硬性的规定。考虑到增加企业经济实力,扩大经营业务,为转增实收资本做准备;考虑到预防意外风险,保证企业永续发展,需要建立以盈抵亏的后备基金,为弥补亏损“留一手”;企业必须提取盈余公积。无论有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财务人员都要按本期净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盈余公积,当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依据股东会议决议,视企业情况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其比例是灵活的,幅度可大可小。一旦股东会决定部分净利润归置于任意盈余公积项下后,就不能再作其他用途了。剩余的净利润,企业才可用来分配红利。许多企业通常把付给股东的股本利息合并在红利里,所以不再另外设置计算、发放股息的环节。若企业超越净利润分配顺序,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向股东分配红利,将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追究。不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企业将被责令追回已分配的红利,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额,甚至承担罚款。

三、积累资金与现金红利之间的合理切割

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各个营业年度的累计净利润减去分配给股东红利的剩余部分。企业逐年积累的留存金额逐渐扩大,构成了企业经营的内部资金来源。盈余公积为企业留存的本期及前期净收益的绝大部分或全部,记入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科目,仍存放于企业资金账户,参加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在经营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盈余公积多了,需要的贷款、融资就少了,且因自有资金无须计息而追加企业经营成本。对经营者来说,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的余额多多益善,红利分配过多可能会扯企业经营的“后腿”。但是股东投资不会单纯期待资本远期的惊人增量,总愿意有即期利得,企业不发放红利或发放红利太少难免不引起其抱怨。于是,经营者与股东、不同利益诉求的股东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与分配红利之间发生了矛盾。这种意见分歧是经常出现的,循环往复,周而复始。以前年度的意见分歧经过平衡,取得了暂时的统一。过了一年或若干年,由于矛盾的特殊性导致了意想不到的变化,原有的统一不统一了,又需作新的平衡了。经过长期的实践,企业股东、经营者摸索了“平衡、统一、再平衡、再统一”的规律,利用各种可能性预见不平衡、不统一,不断组织新的相对平衡、统一,制定了企业生命周期、财务战略和红利水平(实际支付红利与净利润之间的比例)相宜的红利政策,使分红的主观安排符合企业的客观实际,实现股东现金收益与企业经营资金供应的互相兼顾。在创业期、发展期,实行稳健成长型财务战略,企业以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经营效率为主要任务,努力摆脱融资难和利息重的包袱;实行扩张型财务战略,企业要进行大量外部融资,以弥补内部积累相对于企业经营扩张的不足;执行这两个财务战略都要求企业不分红或者保持分红低水平。在成熟期,实行多元化财务战略,企业经营规模庞大、资金雄厚,通过开发新产品、占领新市场和开拓新的投资渠道,进行多领域、多区域经营,以有效利用资源和分散风险;实行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预期到未来市场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不利变化,尽可能增加现金流入并减少现金流出;执行这两个财务战略的企业可以保持中等分红水平。在衰退期,企业经营业务萎缩,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少,现金存量较多,为让股东享受到投资权益,可以逐步提高分红水平。

四、尽量不开、少开股东“吃老本”的口子

企业每年发放的红利没有固定的数额,也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发放多少取决于拥有可供分配红利的资金金额。可供分配红利的资金多,分红就可以多;可供分配红利的资金少,分红就只能少;没有可供分配红利资金,就不分红利。这是企业红利管理的常理,也是铁律。但是,有的企业经营起伏不定,所取得的利润或多或少。在亏损的年度或连续几个亏损的年度没有分配红利的情况下,死抱着上述理由固然无错,但是毕竟削弱了投资股东的热情、信心和积极性,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负作用。因此,采取通融的做法,从维护企业信誉出发,适当向股东分配红利,解决他们应急的需求也未尝不可。平时常说的“吃老本”,实际上是动用“盈余公积”项下的资金。“任意盈余公积”项下的资金,可以用到其项下金额为“零”为止。在遇到万般无奈的“个案”时,才能在“法定盈余公积”项下列支分红资金,但是必须确保其留存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股东“吃老本”,要瞻前顾后、慎之又慎,树立“下不为例”的决心,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履行特别决议批准的手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项下的资金绝对不能用于红利分配。

五、采用有益于企业经营的红利分配方式

普遍情形之下,红利分配的基本方式是现金红利发放。股东在上年度会计结账后的某一时间获取现金红利形成了思维惯性。但是,企业经营现状与趋势往往倒逼股东、经营者在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上尽可能地有益于企业经营,大胆推出别具一格的理念和有创意的方案。股东决定暂时不享受现金红利,改为追加其对企业的投资,将任意盈余公积和占注册资本25%以上部分的法定盈余公积扩充企业实收资本,使红利转化为可能形成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物质条件。办妥法定手续后,净资产从不记名的盈余公积项下转到记名的实收资本项下,增资资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东原有股份比例计算纳入“实收资本”科目按股东名称设置的明细账上去了,股东拥有的股份十分清晰、明确地变多了,红利成了股东名副其实的股份。推行优先股,每年向股东分配的红利始终不变,不因企业盈利增长而增发,可以减轻企业分红的压力。民营企业通常有设置“干股”一说。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是一种分红方式。股东看到企业经营者、参与经营的股东当期的经营绩效显著、未来经营潜力巨大,或者在企业管理、决策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超强的能力,就同他们签订协议,只要他们承诺留在企业工作,股东就愿意将自己的部分红利让渡给这些能人。他们不需按照《章程》规定足额认缴出资,不赋有对资本营运的实际控制权,但是可以按照假定的股份比例享受分红待遇。一旦他们违约,则严肃追究其经济的民事的责任。将企业经营的商品、物资、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福利等实物以及其他货币等价物合理折价,在任意盈余公积项下列支,以红利的名义分配给股东,只要企业实体、股东互利,也是可以付诸实践的。

六、“同股同利”原则贯穿于红利管理的始终

企业股东有最早入原始股、以后陆续入股之分,有持大、中、小股之分,有法人、自然人之分,有人事关系在企业编内、外之分,其对红利分配的图谋可能一致,可能有差异,还有可能大相径庭。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做好红利管理这门功课,唯有高举公正、平等的旗帜,站稳不偏不倚的立场,在利益、权利、机会等分配时,对待所有的对象都能做到“同股同利”。所谓“同股同利”,即同量的资金投入享有同等利益,并按照实际计算的红利盘子进行分配,保证相互间的给予与获取大致持平,使相关人员得其应得、各得其所。企业《章程》应充分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精神。履行红利分配管理职能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受托代办的企业财务部门,依据企业资产、盈利状况和今后的经营势头拟定红利分配政策及方案,不得与《章程》有关条款相抵触。研究、确定红利分配的各项前期准备和具体程序必须面面俱到、至始至终,哪怕股东都是一个心思、哪怕代价再昂贵、操作再繁琐,也不能省略或半途而废。企业的年度决算报表须经国家授权部门认可的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查核鉴证,确认其真实可靠。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税前工资薪金、奖金、福利等政策重大调整方案,投资项目方案,须按事项等级报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同意后交股东会批准。监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能,有计划开展监督、审查活动,定期向股东会提交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时,大家把问题拿到桌面上来谈,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如果意见趋于一致则皆大欢喜,如果意见无法统一则付诸表决。投票结果一经公示,根据《章程》议事规则“在参会人数达到应会人数多少比例的情况下会议有效,在赞成票达到到会人数多少比例的情况下通过决议”的条款,由少数意见持有者服从多数意见持有者,意见被否决者也能心悦诚服。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没有超脱、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的企业内部力量可以改变股东会的最终审议意见。股东会批准红利分配方案后,宣布股东红利分配日,担当起已客观构成的企业法定责任,让股东在同一期间取得现金红利,简便办法是将全部红利一次性汇入各个股东的账户。

七、不可忽视红利分配的涉税问题

红利分配与纳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高度重视红利分配的税务事项,该缴的税缴得干净、利索,股东、经营者“税后一身轻”,就能理直气壮地把红利现金放入自己口袋里。否则进入了税务部门稽查的视线,终究避免不了补缴与处罚。企业当年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的,直接用税后利润缴纳。企业第一年的亏损由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在5年后还有剩余的前期亏损,就得改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了。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按自然人转增金额缴纳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转增所载金额缴纳0.5‰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印花税。向自然人发放红利,企业财务部门要按自然人红利所得代扣代缴其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体股东欠了企业的债务,在超过了《规章》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将该股东欠款转为其红利处理,企业财务部门要及时在当月纳税日按其债务金额缴纳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并计算收取提前发放红利资金的利息。

八、以间接红利管理为直接红利管理的强大基石

近年来,经济舆论界经常出现政策红利、市场红利、管理红利、人力资源红利等新鲜概念。这些红利属于间接红利范畴,与股东权益红利的含义是相通的,但也有不同之处。间接红利未经物质生产、流通过程,由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以及企业内部决策、人事、财务、文化等实务运作产生,无须较大物质消耗而发生的收入,直接构成了利润,再缴纳所得税后成为计算股东权益红利的基数。间接红利绝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抓住了稍纵即逝的机会,发挥智慧的优势,进而规划、实施,跳一跳摘到的“桃子”。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表述为间接红利管理。股东权益红利来源于企业历年来的经营净利润,是净利润和分配比率的乘积。将包括间接红利在内的净利润演算为股东权益红利的诸多相关工作,即为直接红利管理。俗话说“锅里有米,碗里才有饭”,形象说明了间接红利管理理所当然是直接红利及其管理的坚实基石之一。在国家允许或者鼓励开拓的范围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企业财务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收集、整理经营业务中形成的发票等一系列相关单据,在专门的网络电子平台申报并通过审核,就能获得出口退税资金,获得特定扶持项目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或贴息。适应我国人民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推出的人民币跨境结算方式的情况,企业外销、财务人员早日将其纳入业务流程,降低了外汇兑换损失,也就是相应增加了入账收入。企业财务管理从粗放向精益转型,财务部门、人员明确财务发展战略、优化其组织结构与管控方式、在实践中吸收西方先进思路与管理经验,突出在经营的整个过程中、每一细节上不是干了算,而是算了干、边干边算,千方百计挖掘潜力开源节流,促使管理贡献出新的效益来。企业会计人员经过实战训练,业务素质提高了,具有成熟的经验,办事效率高,即使业务量成倍增加,也不再需要扩充队伍了,这就是企业会计人力资源的节约。无数事实证明并将继续证明,间接红利管理的“活”干得多、干得漂亮,直接红利管理就不会有捉襟见肘的囧相,达到企业持续经营与股东即期分红“双赢”的局面大有希望。

主要参考文献:

[1]高玲玲,刘作庚.公司的管理与运作[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儒化,王进,欧阳放,谢志强,王利.股份经济知识最新读本[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

责编:险峰

▲财经资讯

国务院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四批取消了211项职业资格,本次再取消61项,至此,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272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44%,完成本届政府确定的减少1/3的任务。这标志着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国务院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此外,国务院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中图分类号】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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