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收入准则对常旅客积分业务的影响

2016-12-31 18:43:49翟颖
财会学习 2016年15期
关键词:免票交易价格公允

文/翟颖

浅析新收入准则对常旅客积分业务的影响

文/翟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新的收入准则,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制定了新的标准,给客户忠诚度计划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变化。本文摘述了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并以航空公司为例,简析了新准则对航空公司常旅客业务的相关影响。

新收入准则;常旅客;会计处理;影响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继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后,财政部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全国范围内对修订收入准则征求意见。

本文主要对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尤其是对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相关处理的变化进行简要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

(一)收入确认模型

新准则统一以客户合同为基础,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二)核心原则

新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以履约义务的完成和客户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二、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一)确认收入的五个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

(二)确认收入的条件

在识别合同过程中,主体仅应考虑客户在到期时支付对价金额的能力和意图,只有很可能取得对价的合同才能确认收入。当主体取得对价,仅当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才应当将取得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1.主体并不具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剩余义务,并且主体已取得客户所承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对价且对价不可返还;

2.合同已终止且客户支付的对价不可返还。

四、客户忠诚度计划举例

甲公司设有一项客户忠诚度计划,客户每购买10元产品即被授予一个奖励积分,每个积分可在未来购买甲公司产品时按1元的折扣兑现。2014年,客户A购买了甲公司10万元的产品,获得了1万个积分。甲公司预计将有9500个积分被兑现,按照兑现的可能性估计每个积分的单独售价为0.95元,总价为9500元。

积分为客户提供了在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无法获得的重大权利,甲公司认为向客户提供积分的承诺是一项履约义务。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10000元分摊至产品和积分,具体如下:

产品 91324 [10000*(100000/109500)]积分 8676 [10000*(9500/109500)]

(一) 2014年末,有4500个积分被兑现,并且甲公司继续预计将共有9500个积分被兑现,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并授予积分时借:银行存款 100000贷:收入 91324

递延收益 8676

2.兑现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4110[(4500 /9500)*8676]

贷:收入 4110

2014年末,未兑现的积分递延收益余额为4566 [8676-4110]。

(二)2015年,有4000个积分被兑现,累计兑现8500个积分。甲公司更新了对未来兑现积分的估计,预计将有9700个积分被兑现。

甲公司2015年应确认的积分兑现收入为3493[(8500/ 9700)* 8676-4110]。借:递延收益 3493

贷:收入 3493 2015年末,未兑现的积分递延收益余额为1073 [8676-7603]。

五、新准则对航空公司常旅客积分业务的影响

(一)积分业务现行处理方法

1.单独售价计算

目前,常旅客积分单位公允价值是按照上年度兑换免票航线的不含税平均票价除以兑免所消耗的里程,再乘以里程兑换率计算得出。

2.授予积分时的会计处理

(1)乘坐本航航班累积积分时,按照积分公允价值确认递延收益,同时冲减当期运输收入。

(2)乘坐外航航班累积积分或向非航售卖积分时,按照积分公允价值确认递延收益,按照与外航的积分结算价格确认应收账款,差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兑换积分的会计处理

(1)兑换免票由本航承运,按照该免票消耗的里程数量,乘以里程授予年度相应的单位里程公允价值再除以里程授予当年里程兑换率计算应转回的递延收益金额,同时确认运输收入。

(2)兑换免票并由外航承运时,按照该免票对应的里程数量,乘以里程授予年度相应的里程公允价值再除以里程授予当年兑换率计算应转回的递延收益金额。按照双方约定交易价格计算的外航开账金额确认应付外航款项;兑换的里程价值与外航交易价差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贷)或销售费用(借)。递延收益加速转回的部分,确认为运输收入。

4.积分失效的会计处理

如果当年度授予的里程扣除累计转回的里程后,尚有未转回里程且已全部失效,则应将当年度授予里程未转回的递延收益余额进行转回清零,确认为运输收入。

(二)现行办法对比新准则要求存在的问题

1.乘坐本航航班累积积分时,在分摊交易价格时未按积分单独售价的占比计算。

2.乘坐外航航班累积积分或向非航售卖积分时,由于积分相关的履约义务并未履行,不应将积分公允价值和结算价格的差异确认为当期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结算价格全额确认递延收益。

3.积分兑换时,按新准则要求,应先计算已兑换积分占预计兑换总积分的比例,再乘以初始确认的递延收益,算出累计应转回的递延收益,然后减去截至上期累计转回的递延收益,得到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收益。

4.如按照新准则要求修正以上问题,相关影响如下:

(1)需要对兑换率的估算模型进行重新评估。

(2)当期授予积分确认的递延收益将减少,相应的运输收入将增大。

(3)当期兑换积分不再除以兑换率加速转回,当期转回的递延收益将减少,相应的运输收入也将减少。

(作者单位: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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