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丰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A+H股公司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刘丰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于2005年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趋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已于2007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的趋同。
对A+H股公司而言,其A股报告与H股报告若适用不同的准则,则涉及准则间差异的处理及披露问题。虽然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外,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现等效,但在实际执行中,尚存在如资产评估增值、专项储备、政府资本性投入、借款费用资本化、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的计提等选择或执行的差异。
2007年12月6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声明认为:“2007 年12月6日有效的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同日有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相关内容需调节差异外,已经实现等效。”
财政部于2008年8月7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4日,IASB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联方准则的差异。
2010年12月,香港交易所刊发《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准许内地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采用内地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
财政部2009~2012年年报通知中要求,同一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差异的时间表。
(一)资产评估增值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第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2010年,IASB通过年度改进项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并可以在修订生效后的一年内使用追溯法对以往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新修订从2011年1 月1日起执行。此项修订有效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同时也有效消除了A+H股公司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在2014年年报披露的境内外准则差异中,披露的由资产估值不同造成差异的公司有北辰实业、中国石油、中国国航、皖通高速,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等,这些差异大多是由于以前年度改制上市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造成的。
(二)资产因汇率不同产生的差异
在2014年年报披露的境内外准则差异中,披露了由于确认时采用的汇率不同,导致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公司有中国国航。其披露的差异为: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以外币购入的固定资产均以政府当时拟定的汇率 (即当时的政府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均以当时市场汇率 (即当时的调剂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因而导致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存在差异。
(三)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不同产生差异
除因资产估值不同引起后续折旧差异之外,折旧方法例如折旧年限或折旧时间起点的不同也引起差异。最典型例子如东方航空对高价周转件的折旧处理:在原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下,高价周转件被列为流动资产,并以5年按直线法摊销;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价周转件作为固定资产列账,并计提折旧。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虽然境内外会计准则均将高价周转件作固定资产列账,但因为首次执行的时间不同,剩余账面价值及折旧费用仍存在差异。另外,大唐发电披露由于以前年度不同准则下开始计提折旧时间不同导致折旧金额的差异。显然,这些差异也会随剩余账面价值的摊销而逐渐消除。
(四)长期资产的减值转回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是不允许转回的。但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是允许转回的,从而造成了差异。在2014年年报披露的境内外准则差异中,披露了由长期资产减值的转回不同造成差异的公司有兖州煤业、广汽集团。
(五)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煤矿行业专项基金等专项储备计量差异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应根据开采量计提安全生产费及维简费,计入生产成本并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单独反映。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储备,对属于费用性质的支出在发生时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对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于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全额确认累计折旧,相关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煤矿企业专项费用在提取时以利润分配形式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对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的费用性支出,于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本性支出则于发生时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按相应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同时按照当期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煤矿企业专项费用的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冲减专项储备项目并增加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专项储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煤矿行业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计提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煤矿转产、土地恢复和环境保护等目的,其会计处理同上述安全生产费及维简费。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相关支出也必须在发生时确认。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公司包括四川成渝、上海石化、经纬纺机、江西铜业、中国石化、石化油服、华电国际、中国神华、中海发展、中联重科、兖州煤业、中国交建、中煤能源、上海电气、中海集运、大唐发电。
(六)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后续计量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都规定,公司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并将该政策运用于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若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则按其预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率相应计提折旧或摊销;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若在A股报告中采用成本模式而在H股报告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财务报告便会出现差异。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仅有北辰实业。北辰实业H股使用公允价值模式,A股使用成本模式。北辰实业现存差异是因为企业H股先上市A股后上市造成。H股上市之初,企业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对投资性房地产使用了公允价值,且不允许日后变更计量模式。后来,企业在A股上市时,企业会计准则鼓励企业使用成本模式,导致产生该项差异。
(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
根据2014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方权益科目。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报表中所列示的经营成果均假设现有的结构及经营从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持续存在,并且将其财务数据予以合并。
200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收购对价超过收购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按直线法在不超过10年内摊销。收购全部权益时,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近似购买法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商誉在估计的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以上收购发生的收购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007年1月1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商誉摊余金额予以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没有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作出特别的规范,一些公司依据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记录为商誉。商誉不进行摊销但于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并以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后的金额列示。被收购业务的经营成果自购买日起计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成果。
如上所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差异会影响到收购当期的权益和利润,同时会由于收购取得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影响到以后期间的折旧和摊销金额,当相关投资处置时对权益和利润的影响亦有所不同。该类差异会随着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及处置而逐步消除。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有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华能国际、兖州煤业、广汽集团,所披露差异均与当年或以前年度的企业合并有关。
(八)政府资本性投入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对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已达到一致,二者均要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进行递延和摊销。如果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直接计入当前损益。
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政府补助的列报方面还存在差异。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财务状况表内列报,要么将补助作为递延收益,要么在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时将补助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前者。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在综合收益表内可以作为贷项列示,也可以在报告有关费用项目时将其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前者。政府补助的两种处理方式对每年报告结果的净财务影响是相同的,只是列报方式不同而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指南,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应当确认为“资本公积”。然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除非政府补助的本质属于权益人投入性质,否则,政府补助应当以系统的方式,在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发生期间,确认为该期间的收益(例如,在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与该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这两种不同处理造成A股和H股报告的差异。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有上海石化、中国石化、海螺水泥、石化油服、南方航空、华电国际、中煤能源等。
除了上述与政府资本性投入相关的准则差异外,在2014年年报中中国交建披露了由于购买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涉及的税收减免优惠导致的差异。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额可按照支出额的40%抵减应交所得税额。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本集团在收到相关税务机关的抵税认定时,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该类交易按照与资产购置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原则处理,抵减的所得税额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期间内平均确认为其他收益,因此形成一项准则差异。
(九)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的调整差异
根据2010年7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年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该项调整需要追溯。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从而造成差异。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有南方航空、中国铝业。
(十)预收电费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只有华能国际一家公司。根据华能国际年报披露,以前年度根据适用于该公司部分电厂的电价制订程序,部分电厂在收到预收电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算)作为这些电厂的大修理费费用,此等预收电费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确认为负债并在大修理实际发生和负债免除时确认为收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相关收入按实际上网电量和现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算,不需将此金额确认为负债。因此造成A股和H股报表的差异。
(十一)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差异
以前年度,根据原中国会计准则,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因而一般性借入资金的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但是2007年1月1日起,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按准则规定,除了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外,还可以将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而借入的一般性借入资金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但由于首次执行日不同,A股和H股报表仍有差异,主要为以前年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已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资本化利息当期的折旧,该项差异会随着资本化利息的摊销而最终消除。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有华能国际、中国交建。根据华能国际年报披露,以前年度根据原中国会计准则,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因而一般性借入资金的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除了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外,还将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一般性借入资金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十二)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差异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了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可予以资本化外,其他均计入当期损益。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仅有南方航空。
(十三)货币化住房补贴、福利分房损失和房改差价等
本项差异与房改时期的政策有关。房改前,不少企业曾为公司部分职工提供住房,并以核定的优惠价格向企业职工出售其各自拥有的住房。住房成本与向职工收取的售房所得款之间的差额为房改差价由企业承担。在编制中国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时,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2000年9月6日前发生的售房损失记入法定公益金,之后发生的售房损失记入当年营业外支出。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此类房改差价在预期职工平均剩余服务年限内按直线法分期确认。类似的还有一次性货币化住房补贴,在中国会计准则下,企业从未分配利润以及法定盈余公积中列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在职工平均剩余服务年限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
只是后来我上学三年后,分配在承德市工作落户。一段时间里,生活亦为艰辛,而当初插队的那县又划离了承德,所以渐渐联系就少了。但我也知道,于叔他们一家与回到天津的我那同学来往密切,桂霞姐的两个孩子都去了天津创业,并落户津门。而我却没能帮助做些什么,心中便惭愧,越惭愧则越不敢联系。到后来,听说于叔不在了,又过些年,于婶也没了,我暗自哭了一场,清明烧了些纸,却仍不能释去内心的愧疚……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此项差异的有华能国际和大唐发电等。所披露的差异产生于公司使用企业会计准则之前,这些差异会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递延资产的摊销而最终消除。
(十四)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差异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因此,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但是按照香港普遍采纳的会计原则,职工教育经费据实列支、无需计提。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该项差异的有新华制药。
(十五)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的计提差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作为利润分配事项列示。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入管理费用。
(十六)永续资本债券的列报差异
在2014年年报中,兖州煤业披露了: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母公司发行的永续资本债券在报表中列示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子公司发行的永续资本债券在报表中列示于少数股东权益,而在国际准则中需要单独列示。
(十七)股权分置流通权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原先IFRS下的财务报表中对于以“送股”和“送现金”对价方式发生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通常认为是原非流通股股东发生的一项费用,计入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利润表中。采用修订后的IAS 27(包括所允许的提前采用)后再发生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合并报表层面通常也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限售股权在原非流通股股东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IFRS和中国准则存在差异,但该差异是对所有的权益性投资在投资者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而言均普遍存在的,并非专门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形成的限售股权投资。
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该项差异的有中国交建、中国中铁、中煤能源、复星医药。中国交建对该差异事项的解释参见“A+H公司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披露示例”部分。
从前文对A股和H股差异事项的统计和列举来看,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尤其是随着境内外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努力,大部分境内外差异正在明显缩小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但同时应该看到,两地准则仍然存在准则性及其他非准则性的差异。按照差异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
(一)准则差异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和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达成的共识,现存准则差异为某些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因为准则的不同形成的差异还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以及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差异等。此类差异只能通过境内外准则趋同解决。
(二)选择差异
涉及财务报表编制的选择权差异不被视为准则差异,属于这一类的差异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差异。此类差异可以通过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来实现。
(三)执行差异
现存的差异大部分是在实务中出现的执行差异,包括前文提及的资产投入成本、评估增值及后续计量造成差异,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和煤矿行业专项基金差异;政府补助;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预收电费等。
这些执行差异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国内经济政策与境外不同,造成会计处理的结果不同。比如《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对必须或者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场合、评估的范围、评估方法等做出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石油天然气和煤炭采选等行业计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等。对于上述法规要求或合同规定进行的交易、事项和情况,境内外会计处理上计量、确认的基础存在差异,由此造成境内外会计处理结果的“永久性差异”。
此外,采用新准则时,对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时点不同产生的差异也是一个原因,比如资产净残值调整的时点不同,由此造成折旧金额不同。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
同一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2012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差异的时间表。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
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1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
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0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
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当存在差异。在实际执行中,内地与香港处理不一致的(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等),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逐步消除,2009年年报中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原因。
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规定,消除保险混合合同和保险合同准备金等产生的差异。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009年8月4日,IASB正式批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IAS24)的修改。修改后的IAS24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消除了在这一问题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2009年11月4日,IASB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联方准则的差异。
●2010年,IASB通过年度改进项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改,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并进行追溯调整。此举有效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
●2010年4月,财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发布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路线图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
●2015年11月18日,财政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联合发布声明,对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5年11月在北京发布的联合声明给予了充分肯定,双方认为该联合声明已经实现了其目标。特别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且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显著提升了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及其透明度。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进一步重申了中国对基金会工作的持续支持,以及为实现二十国集团所认可的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这一目标的不懈努力,同时重申中国将通过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趋同来实现这一目标的愿景。
●另外,欧盟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欧盟委员会在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后,于2008年12月12日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发布规则,确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资本市场时直接采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2010年7月2日,中国财政部会计司与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分别代表中欧双方在北京签署《中国——欧盟会计和审计合作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明确中欧双方将继续加强会计审计领域的合作,建立定期磋商机制,共同努力,积极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财务报告准则,并加快实现中欧审计公共监管体系等效。
责编: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