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艳华
(1.贵州财经大学 公管学院,贵阳 550025;2.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沈阳 110031)
威廉姆斯与克莱因的比较: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
齐艳华1,2
(1.贵州财经大学 公管学院,贵阳 550025;2.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沈阳 110031)
威廉姆斯以交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从资产专用性的特征对契约进行分析,并依据交易的不同类型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机制,认为一体化是最优的解决方式。克莱因在其基础上,在资产专用性、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私人治理机制等方面,发展了威廉姆斯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了实践的检验。
不完全契约;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私人治理机制
通过对威廉姆斯与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克莱因在资产专用性、契约治理机制、契约自我执行机制等方面,发展了威廉姆斯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并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了实践的检验。
威廉姆斯在交易的基础上,分析了交易中存在的冲突因素,并依据交易的类型,选择交易的治理方式,认为一体化是最优选择,其理论核心是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实现经济效率。
(一)契约分析
威廉姆斯把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并率先提出“交易维度”的思想,并指出区分各种交易的主要标志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
1.资产专用性。威廉姆斯认为交易之所以能称为交易,最为关键的条件就是资产具有专用性。在资产专用性较小时,适合于市场交易;当资产专用性很大时,适合于企业制度。所以,在交易常发生的情况下或者交易频率多时,不完全合同与资产专用性最终会导致企业出现纵向一体化合并。
2.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指对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并认为造成难以交易的中心要素之一就是人对未来的不确定环境的预料即制定适应环境改变的详细契约能力不够[1]。由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导致的外部性冲击和行为不确定性,共同形成事前交易与事后交易不可预料的情况。不确定性是引起有限理性的主要原因。
3.交易频率。交易的频率只影响进行交易方式的相对成本,不影响进行成本的绝对值。凡是交易频率少而治理结构差别大的交易,就应把需求相同但相互独立的交易作为一个问题来整体考虑。在这时,若交易发生纠纷就不能由法院进行判决,而要由仲裁庭进行调整,即仲裁庭可对专用资产交易要求的连续性给予更多的关照[2]。
(二)契约治理机制
契约人假设的逻辑归属是治理,治理也是契约分析范式的目的。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交易类型与治理结构相匹配,核心是节约交易成本。
威廉姆斯认为,签订合同的成本分为签订合同之前的交易成本(签订合同之前的成本指拟定合同、对合同内容进行谈判和保证合同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与合同签订之后的交易成本(签订合同之后的成本包括:不适应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启动与运转成本、保证成本)。
1.交易类型与治理结构。威廉姆斯将治理结构与交易特征相结合来满足效率的目的。如果是通用性资产,不管交易频率如何,相适应的治理机制是市场规制结构,这时发生的是古典契约关系。如果交易频率只发生数次,资产是专用性或者混合性的,相适应的治理机制是三方规制结构(交易双方加上第三方参与),借助于第三方的帮助(如仲裁)解决纠纷,这时发生的是新古典契约关系。如果交易经常重复性发生,而且资产是非通用性的,这时发生的是关系性缔约活动。在资产是混合性时,相适应的治理机制是交易双方机制的结构;而当资产是专用性时,相适应的治理机制是由一方当事人统一规制的结构。
2.纵向一体化。威廉姆斯认为,契约的事后支持制度是重要的。他认为,契约不完全会导致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适应,并进而造成履约的无效率。纵向一体化的优点是它能适应一系列连续变化,而无须不断地寻找、设计或者修改临时性协议。只要交易双方所有权统一起来,就能保证交易双方都得到最大利益。威廉姆斯认为,实行纵向一体化的主要目的在于交易成本(Williamson,2004)。
总之,威廉姆斯认为,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把交易
作为一种契约。由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还有交易的资产专用性,诉诸于第三方(法院)来解决纠纷,成本巨大,而且可能法院根本无法证实契约条款。这就需求助于治理结构或者一种私人秩序,为保证交易能顺利实施,交易者须依据交易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治理结构,以减少交易频率的损失。所以,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交易类型与治理结构之间实现有效适应,一体化是最终解决途径。
克莱因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无论在论述不完全契约的理论基础,形成原因还是对契约的分析与治理机制方面,都始终贯穿着交易成本节约的思想,最注重的是对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
(一)契约分析
克莱因契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后契约机会主义问题。
1.可占用性准租(可占用性准租,指假设一项资产为某一个人所有并租给另一个人,这项资产的准租金就会超过其残值,即超过另一个承租人次优使用的价值。准租潜在的可占用性的专用部分,如果有的话,将超过下一个出价最高的使用者的价值。也即,可占用性准租是一项资产的最优使用者与次优使用者使用这项资产是产生的价值差额)。克莱因认为,产生交易者违约风险的原因是,存在可被交易双方占用的专用性准租,这种专用性准租使交易者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现实。
只要存在资产专用性,就一定存在专用性准租。资产越专用,它用于现用途的机会成本越小,即意味着产生的可占用的准租越多,占用性准租是资产专用性的函数[3]。
2.敲竹杠。克莱因认为,敲竹杠发生的充分条件是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克莱因认为,资产一旦成为专用性,交易双方就会有去掠夺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的激励[4]。只要在不完全契约下,交易者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并产生了可被占用的专用性准租时,即当可占用的准租收益超过私人的制裁成本时,敲竹杠行为一定发生。
(二)契约治理机制
在各种治理方式中,克莱因最先考虑的是一体化,但是纵向一体化不能完全地消除敲竹杠问题,而且成本并不是最低的一种方式。克莱因认为契约主要的治理方式为:
1.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契约条例的治理方式。克莱因认为,交易者需要将法院强制执行的书面契约和私人强制履行的非书面契约条款相结合,才能确定契约关系制度履行的范围[5]。
2.自我实施机制。对交易者能够处理敲竹杠威胁的只有自我实施机制,它是能不依靠法院强制执行的成文契约条款,作为对付没能在契约条款中说明的但交易双方都理解的在契约安排中所有要素的治理方式。所以,克莱因认为,自我实施机制是解决不完全契约治理方式的最重要方式。
总之,克莱因认为,契约之所以是不完全的,是因为交易双方具有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交易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正的交易成本存在等阻滞因素。在契约具有不完全性时,交易的资产具有专用性,就会出现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当交易双方对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有索取的收益超过成本时,就会产生机会主义动机与行为,促使交易一方或者双方去敲交易另一方的竹杠,为消除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纵向一体化、长期契约、第三方强制机制与自我实施机制等方式的治理措施是必要的,但最优的治理机制是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
威廉姆斯与克莱因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都是从有限理论和机会主义出发,并以此作为不完全契约的理论基础。但是,克莱因是在继承威廉姆斯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尤其是在法学领域—合同法的适用上,对其理论进行了发展与创新。
(一)相同点
1.在契约中存在的适应性。适应性是契约双方之间保持契约关系,维护其他缔约人商誉的做法,是降低缔约交易成本的必要条件。适应性表现在契约条款内容有缺口,可以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重新协商调整契约条款,以适应情况变化。
2.注重契约争议的私人治理秩序。威廉姆斯与克莱因都认为,契约缔结以后的治理方式是事后支持制度,把契约的纠纷解决,转向私人秩序。人们在契约发生争议时,由于从比较的角度选择解决方式,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的方式,私人秩序解决纠纷就能受到重视。
(二)克莱因对威廉姆斯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1.克莱因对威廉姆斯的资产专用性进行了拓展——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威廉姆斯的资产专用性是一个不好适用的概念,克莱因对威廉姆斯的研究进行了拓展,把资产专用性具体化为可占用性准租。在进行一项专用性投资后,就会产生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金,这种情况下,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更大。克莱因主要强调了可占用性准租在契约履行中的作用。
2.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的发展——敲竹杠。研究敲竹杠(hold-up)相关问题的开始者是威廉姆斯。其认为,敲竹杠是由交易成本、非对称信息和“犯罪与欺骗”而造成的。克莱因认为威廉姆斯的说法并不很准确,克莱因最早用敲竹杠来描述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性,引起的对资产专用性准租进行攫取的后机会主义行为。在敲竹杠导致的后果上,克莱因认为是会造成投资不足,而这也是敲竹杠的一个主要结果。
3.对企业契约理论的突破——发展到商业契约关系。威廉姆斯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只停留在对企业的契约上,而克莱因对契约的分析却突破了企业的契约理论,更多地关注于商业契约关系。威廉姆斯以交易作为分析的单位,但是克莱因是以商业的契约作为分析的单位,扩大了威廉姆斯的分析范围。
4.发展了私人治理方式——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威廉姆斯认为,运用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减少事前冲突与事后纠纷,就能产生利益[2]。克莱因并不认为第三方强制执行机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克莱因指出,在契约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将个人惩罚条款施加于违约者身上的方法,即在契约一方违约时,可以终止与其的契约关系或者运用声誉方式,使违约方声誉受到损失,使违约方以后进行交易的成本增加,来迫使违约方履行契约。
[1]Oliver E.Williamson.Market and Hierarchies: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75.
[2][美]奥利弗·E.威廉姆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96-230.
[3]本杰明·克莱因.作为组织所有权的纵向一体化,费雪车身公司与通用汽车公司关系的再考察[G]//[美]奥利弗·E.威廉姆斯.企业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93.
[4]Benjamin Klein&Crawford.Robert G.&Alchian.Armen A,“Vertical Integration Appropriable Rents.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Journal of Law&Economic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October,1978,(2):297-326.
[5]Benjamin Klein.“Why Hold-Ups Occur:The Self-Enforcing Rang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Economic Inqui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uly,1996,(3):44-63.
[责任编辑吴高君]
F016
A
1673-291X(2016)22-0011-03
2016-06-08
2015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L15CGL010)
齐艳华(1975-),女,辽宁沈阳人,教师,博士后,从事法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