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静
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和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张小静
不良债权处置是上市企业一种高效、经济的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随着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而诱发的经济纠纷持续增多,此类问题因其社会影响广泛而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通过梳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处置上市企业不良债权的脉络,本文分析了国内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据此提出防范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风险的法律策略,即建立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观念、健全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法律风险防御系统、完善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机制、设定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追责机制。
上市企业不良债权法律风险
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资本流动速率不断加快,金融全球化发展快速推进,诸多国家和地区持续累积的巨额不良债权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安全与稳定,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经济危机。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良债权、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己逐步成为一个持续扩大的国际金融潮流。
当前,国内上市企业金融体系中同样也累积了大量的不良债权,巨大数额的不良债权己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市场化发展进程。为了解决日渐严峻的上市企业不良债权问题,我国政府在1999年成立了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口管理、集中接收与处置上市企业不良债权,经过17年的运作,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拥有了自身的特色,在应对上市企业不良债权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有其特定的成立背景及成立目的,对于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运作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还存在诸多模糊的认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仍比较欠缺。为了进一步澄清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对法律的模糊认知,本文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华融分公司)为例,对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和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为国内资产管理公司及时有效地处置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化解企业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支持与论证。
(一)案例简介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经由一连串积极的运作,促成了HG化工股份企业通过承债模式并购了浙江华融的债务企业-SJ塑胶有限公司。此实例过程最大的特点就是整个债权处置进程并不是由并购方或是被并购方来运作的,而是经由被并购方的债权人来推动完成的。此次不良债权处置,帮助河北华融公司实现了不良债权最大化、快速回收。在盘活债务企业不良债权的同时,浙江华融还凭借咨询管理等一系列手段帮助先前债务企业赢得了新的发展契机,同时也探索出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新模式。
因为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问题,本研究中对涉及到的上市企业的名称及有关信息做了相应的修改。SJ塑胶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的中港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企业主营业务为各类塑胶膜片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包括各类证件卡、公交卡以及银行卡的基材生产与销售。2005年SJ塑胶有限公司引进了德国先进的PVC技术生产线,2008年获取了“高新技术公司”的资格认证,2009年各类塑胶卡片销售额达当地市场总销总值90%。但是,由于其引进先进设备的资金主要源自于银行借款,且在投产之后业绩量一直没有达到设计生产能力,SJ塑胶有限公司开始出现资不抵债的窘迫局面,截止2010年6月份,企业账面负债额高达15120万元,净资产额为2540万元,资产负债率达120%。
浙江华融资产管理分公司接收了工行对SJ塑胶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5912万元,外加利息,截止2011年底,浙江华融整体债权额达12333万元。针对SJ公司历史债务累累,但技术设备先进、行业前景广阔的特点,浙江华融并没有采用单纯的追偿方式,而是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对多元化的企业重组展开投资,接轨国际惯例,严格依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与原则,成功设计出对SJ公司的创新性业务模式:企业并购重组,外加咨询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经由对SJ公司的重组运作,收回不良贷款全额本金5912万元,并收回278万元利息。同时,还帮助SJ公司摆脱了困局、重获新生,使其不良债权得到了更稳妥的处置,实现了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另一方面,为SJ公司新的投资人和管理者提供问题诊断、咨询管理等服务,帮助SJ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资产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这些服务业务也为浙江华融分公司实现了近60万元的投资收益,使得浙江华融分公司提供的咨询管理工作得到了经济回报。
(二)不良债权处置方式
1. 企业重组处置方式。浙江华融分公司重新配置SJ公司的资产、技术、劳动力、管理等资源,通过咨询途径,辅助SJ公司建构起新的生产运营模式,提高企业管理绩效、完善资产管理机制,使SJ公司在偿还债务过程中仍然保持核心竞争优势,极大程度上保留了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2. 依法追索催收处置方式,债权转让处置方式。浙江华融分公司将“债权让与”,也就是说在不更改原合同内容的前提下进行了合同转让,将SJ公司的部分债权经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实现了债权的流动和债权本金利息回收。
3. 以物抵债处置方式。浙江华融分公司在评估之后,认定SJ公司很难以现金货币偿还本息,所以将SJ公司的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估价后转让所有权,使得企业资产风险降低,又保留了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以便维持企业的长期生产运营。
4. 呆账核销处置方式。浙江华融分公司按其所承担风险及损失的所有资产的相应比例计提准备金,用来弥补浙江华融分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呆账损失。
(一)债务重组处置方式中的法律风险
1. 企业借贷款的展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风险。《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的长、中、短期贷款展期时限,比如长期贷款展期时间累计不能多于三年;中期贷款展期时间累计不能超出原贷款时限的1/2;短期贷款展期时间累计不能超出原有贷款的时限。
2. 变更主合同致使脱保的法律风险。在《担保法》中规定了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签订合同的时刻,需获取保证人书面上的同意,但是如果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上的同意,保证人便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指出,主合同当事人协商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除保证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外,保证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债权转让处置方式中的法律风险
1. 受让主体不合乎规矩的法律风险。《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中,对企业债权受让主体进行了严格规定:公务员、司法干警、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会计人员、资产管理企业工作人员、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员不得变相购买企业的不良债权。上市企业债权转让处置时需要将上述受让主体排除在外。
2. 转让处置不良债权范围的法律风险。《金融企业不良债权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条文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文中均规定,担保人员与债务人员或者是国家机构的不良债权;由国务院准批纳入国内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公司债权;军工及国防部等波及国家安危与敏感性讯息的债权;个人借贷,在借贷合同或者是在担保合同范围内有限制转让处置条款的债权,等等,上述债权不能进行公开转让处置。
3. 违背规定程序私自转让处置不良债权的法律风险。《金融企业不良债权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指明,金融企业向社会投资人、资产管理企业转让处置不良贷款债权,需要采用公开拍卖等形式进行处置,进而形成资产公允的价值,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需要报告给社会监管部门或派出所,接受相应的检查与监督检查。在《合同法》中规定,转让处置不良债务权利的债权人,需要告知债务人,倘若没有通知到,该处置将对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实践操作进程中,需要凭借三方订立不良债权转让处置协议或是书面上进行通知的形式,必要时需要采取公证化形式来证明法律效力。
4. 竞拍与招、投标等流程不合法的法律风险。一方面,不良债权竞拍信息不对称化的风险。在《拍卖法》中规定了委托人需要向拍卖人阐明拍卖标的的出处及缺陷。如若没有说明而损害到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可以向拍卖人索要相应的损失赔偿。实际中,债务人为阻止债权上市企业成功处置不良债权,通常会运用民法中“买卖不过租赁”的相关原则,并恶意串通第三人,将租赁协议倒签,展开“假租赁”的活动。企业在拍卖委托之前要充分阐明此类债权的瑕疵,防止影响到拍卖的实效性。另一方面,招、投标程序不合法的风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中指明了招、投、开、评以及中标的各类流程,上市企业以招标形式转让其不良债权,倘若违反上述指定,就有可能发生不良债权转让处置无效的风险。
5. 不良债权转让后保证责任瑕疵而诱发纠纷的法律风险。《担保法解释》中阐明,在保证责任瑕疵期间,倘若有债权人依法把不良债权处置给第三人的,那么其保证债权也需要同时转让,在原担保保证的范围之内保证人要对受让人承担起保证责任。但是事先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只是对指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便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倘若免除保证责任,就很容易引起上市企业与受让方之间的纷争。
(三)以物抵债处置方式中的法律风险
1. 抵债物资违规的法律风险。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十种财产不能用于企业以物抵债处置方式中,例如:流通物资;应缴与欠缴的各类税款及费用已经等于、接近或者是高于其相应资产价值的物资;权属不明晰或者是有争议的物资;残损、变质、伪劣又或者是保管、储存时限比较短的物资;物资已经质押或者是抵给第三方,且质押或抵押价值毫无剩余的物资;依法被监管、冻结、扣押的转让物资;生活设备、科教文卫等公益性资产。
2. 抵债物资未及时处置的风险。企业由于行使质押权、抵压权所获取的股权或不动资产,处置时间需界定在自取得之日起的两年内,除去股权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权利需在其有效时限内尽快处置,动产则自取得日起至一年之内需要予以处置。
(四)呆账核销处置方式中的法律风险
1. 股权或者债权核销范围违规的法律风险。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规定以下五类股权或者债权核销不能进行核销处置:担保或借款者有经济能力来偿还,金融企业没有依照规定执行必要措施与履行必要程序追偿的不良债权;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多重形式悬空或者是逃废的金融企业不良债权;由于政府行政干预导致悬空或者是逃废的金融企业不良债权;金融企业没有向担保者、借款人追偿的不良债权;其余不应该核销的金融企业不良债权。
2. 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及流程的法律风险。《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还对平常债权或股权、助学贷款以及银行卡透支项款的呆账核销规则进行了规定,此外,还规定了不良债权呆账核销认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上市企业需严格遵守法规、政策,应做到应该核实的核实,不隐瞒、不谎报、不长期挂账或遮盖企业的不良债权,进而规避上市企业呆账核销过程的违规法律风险。
(一)树立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观念
上市企业不良债权是否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地处置,主要在于上市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观念是否顺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转变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法律风险观念就需要处理好其不良债权处置及法律风险管理之间的辨证关系,而核心在于坚持差异化处置的原则,不但要实现差别化处置不同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法律风险管理,同时还需凸显因地制宜及分门别类防范的差异化,针对上市企业不同类别的不良债权,在处置法律风险防御工作上进行差别对待。
(二)健全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法律风险防御系统
国外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实践经验显示,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来处置企业的不良债权,健全的法律风险防御系统均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上市企业不良资产顺利处置的根本依据。比如,《资产流动化法》规定有关不良债权流动需要方面的内容,企业并购需要《会计法》及《破产法》等管制与规范。如若没有健全的法律风险防御系统,上市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就会欠缺相应的法律依据,很难顺利开展。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法律风险防范系统是一个具有完整性的有机整体,需要包含全部的领域及业务,所有业务地区及部门都需要执行,防范上市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的“死角”。
(三)完善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机制
从实际上来讲,国内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面临着一连串的现实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国内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机制是很有必要的。第一,需要制定与更改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国内上市企业司法实践过程中,在上市企业涉讼事件中,上市企业败诉的比例相当大,在这之中与当下法律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比如,抵押机制、主体法人、诉讼效率等方面的不完善,通常会成为债务者“合法化”逃避债务的主要缘由,所以说,要加快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机制的完善步伐。第二,就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的状况,需尽快推出强制性执行法制,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途径少、执行秩序混乱和司法权威性偏低等问题。第三,对在推行证券化、债权转为股权、吸纳外资的创新业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障碍,故而需要尽快总结,提出各类相关建议。
(四)设定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追责机制
在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维度给予合理的倾斜,制定出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专门的管理方法。此外,企业内部不良债权出现的源头是上市企业的不良经营,要降低其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风险,关键点在于设定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追责机制,将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进程纳入到社会的监督系统中去。与此同时,还需对上市企业不良债权的不当处置行径确立起责任追责机制,进而为上市企业提供良好的不良债权的处置法律环境。近期,为了更好地解决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问题,国内也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同时也取得了阶段性研究成就。然而,从长远上来讲,上市企业原有的不良债权处置方法需逐渐纳入到法制化发展道路中去,在取得一定时间经验之后,依旧需要着手完善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追责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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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 《上市企业不良债权处置和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基金号:1624004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