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已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赵黎平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被判死刑的省部级官员,主要是因为,这名已退休的前公安厅长,亲手枪杀了一名女子。
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
2016年宣判的省部级以上官员达33人(截至12月27日)。自此,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已有超过50人完成审判。
这33人的量刑如下:23人有期徒刑,7人无期徒刑,2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死刑立即执行。
从以上“审虎”的情况看,2016年各地法院对贪污贿赂的量刑标准已趋于高度统一,贪贿金额与刑期基本成正比关系。
被判死缓的两人,贪贿金额在33人中排在前二:白恩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近2.5亿元,朱明国(广东省政协原主席)1.4亿余元。他们还都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其中,白恩培成为《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第一个被适用终身监禁的官员。也就是说,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他无法获得减刑、假释,只能“牢底坐穿”。
“终身监禁”,这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表述。
2016年4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贿案件死刑门槛的提法是“四个特别”:贪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同时达到“四个特别”的,可以判死刑。其中,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判死缓;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也可以判死缓,并裁决终身监禁。
在已公开案例中,同时达到“四个特别”的并不多,《刑法修正案(九)》生效至今只有3人:除了白恩培,另有两只“小虎”,魏鹏远(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于铁义(龙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这3人都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终身监禁是一种轻于死刑立即执行、重于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废除死刑的过渡性替代。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院长卢建平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死刑立即执行是珠穆朗玛峰,终身监禁则是海拔8300米处的突击营地,“从这种由高处往下走的意义上来讲,(终身监禁)相对容易接受。”
2016年的“33虎”中,出现了十八大之后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省部级以上官员——赵黎平(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
白恩培与赵黎平命运不同,根源在于,前者涉及非暴力犯罪,而后者涉及暴力犯罪。赵黎平不仅犯有受贿等罪,还犯有故意杀人罪。这名已退休的前公安厅长,亲手枪杀了一名女子。
近年来,中国的死刑改革,首先体现在从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相继废止了13个和9个死刑罪名。基本规律是:优先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
尤其是经济领域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已基本摘除。对于仅剩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卢建平认为,理论或实践中,它们往往被看做故意杀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这个意义上,死刑才得以保留。
比起经济犯罪,其他非暴力犯罪想要完全脱去死刑并不容易。比如,毒品犯罪。据一名学者透露,《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的讨论中,学界曾计划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抽离出毒品运输的死刑,因为运输毒品的往往是处于毒品犯罪链条中最低端的马仔,获利最少,被抓时人赃俱获最易定罪判刑。但没能成功。《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连司法机关也开始呼吁,但又碰上毒品犯罪上扬的势头,中央加大打击力度,立法机关拒绝得斩钉截铁,“司法机关发现推不动,也就按兵不动了。”
卢建平说,最高领导层对死刑的态度,其实比所有司法机关都要超前。追溯历史,早在1922年,中共中央就在《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将“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列为奋斗目标;1956年,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报告中重申“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要求“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除死刑是一个不可逆的潮流。截至目前,全世界至少有140个国家和地区,已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中国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除了立法推动之外,一条更直白的路径是司法控制。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迄今正好整整10年。最明显的变化是,死刑数量大幅减少。有学者表示,已从“万字号”降到“千字号”。
贪污、受贿罪虽然保留死刑的空间,但司法实践中已极少适用。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吴鹏森曾对上海官网公布的2002年至2012年的三百余件杀人案件判决书进行研究,他发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仅占10%。
“我们十年的死刑控制,最大的贡献还不在于把总量降下来了,而是把最能反映人民群众报应观念的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降下来了。”卢建平认为,这一点非常可喜。上海的数据虽不代表全国情况,但差异不会太大。
考虑到汹涌民愤,贪污受贿罪取消死刑的难度,并不亚于那些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特别是杀人这样的暴力犯罪。在卢建平看来,建立起一套跟进、配套制度尤为重要,终身监禁便是一种颇具平衡性的尝试。下一步,或许可以将终身监禁逐步扩展到其他非暴力性的死刑罪名中去。不做断崖式的改革,循序渐进,未尝不可。
有“老虎”继续落马,有“老虎”正排队接受审判。
截至目前,已审待判的省部级以上官员有十余人,公开资料显示,毛小兵(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涉嫌受贿1亿余元,其余官员的受贿金额多在千万级。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都不大。
死刑或更有可能落在舆论关注较少的“小官巨贪”身上。湖南省高速公路系统的两名国企高管彭曙、胡浩龙,涉及受贿、贪污、泄露内幕信息等罪,一审被认定的受贿金额分别为1.88亿元、1.7亿元。娄底市中级法院对二人均作出死刑判决。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一审判决(2015年2月3日)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二审开庭(2016年11月1日)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基于此,彭、胡二人是否达到“四个特别”,怎么判值得关注。
法官在死刑量刑中会有心理压力吗?
知乎用户 DoonnerDie
我曾参与过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审判,这些只是一审法官在判处死刑时的感受。
对于一些明显已经达到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案件,不会有心理压力。例如,灭门案或杀人后碎尸,制毒贩毒几十公斤等。
对于可死可不死的,合议庭往往争执不下,尤其是将来需要法官去现场参与执行死刑的过程,心理压力会比较大。
居然还有人认为不应该考虑家庭情况、父母送去自首之类的情节,吓得我一大早就睡意全无。刑事法官所做的是根据法律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或生命,必须尽最大可能慎重判断,量刑时需要思考的内容远超出你们的想象。你们只能看到法官说“我认为应该判死刑”,却不知道法官在说出这个结论时内心经过多少挣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