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对企业的影响

2016-12-29 03:12王世杰黄容
当代经济 2016年34期
关键词:费改税资源税用水

王世杰,黄容

(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江西南昌330099)

水资源费改税对企业的影响

王世杰,黄容

(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江西南昌330099)

随着五个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水资源费改税势在必行。在当前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随着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进,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有利于清费立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规范政府收入。涉水企业在责任义务、主管部门、相关票据、缴纳税费时间、企业税负和会计核算上有所不同,涉水企业需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依法纳税、依法用水、依法经营,不断提高用水效率,规范用水行为。

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水资源费改税

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将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到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在先行先试基础上,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行,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大幕。[1]我国人均水资源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而且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用量加大,水污染严重,严重阻碍了两型社会建设和五个文明的实现。适时推出水资源税对于提高居民水资源意识、提高社会用水效率、遏制水污染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普遍征收的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河北省试点的水资源税通过费改税,有利于清费立税,规范政府财政收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同时水资源费改税也将影响到涉水企业的方方面面,有利于规范涉水企业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相关政策,探析水资源费改税对涉水企业的影响。

一、水资源费的有关法律规范

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具体征收管理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征收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因此,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为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得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考虑到具体对象的不同情况,对征收对象的部分行为不纳入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水的;二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是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是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是对于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费。[2]除以上情况外,所有的其他征收对象的应费行为均需缴纳水资源费。

3、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3]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可见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

4、征收方式和票据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5、征管主体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二、水资源税的有关法律规范

水资源税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执行,其中规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为水资源税试点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4]在试点期间,具体征收管理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5]

2、征收范围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考虑到具体对象的不同情况,对部分行为不征收水资源税或者免征水资源税。一方面是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是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四是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五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六是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七是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另一方面是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一是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除以上情形,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均需缴税。

3、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可见征收标准主要由中央政府核准。

4、征收方式和票据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5、征管主体

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6]

三、水资源费改税对企业的影响

水资源费改税以后,有利于清费立税,完善税收体制,规范政府财政收入,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前后,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有明显的延续性,具有众多共同点。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都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国有资源(地上和地下水资源)而征收的费用,征收的对象和范围基本一致,均为从量计征,以取水量为主要征收依据。但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有着本质的不同,给企业带来了不同的影响。

1、企业的法律责任不同

水资源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收费,而水资源税则是一种税收。费改税之前企业承担的是一种交费义务,不缴费将面临着行政处罚;费改税之后企业承担的是一种纳税义务,不纳税将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税费缴纳的管理部门不同

水资源费主要由地方水利部门收取和管理,管理企业缴纳水资源税的主要是地方水利部门,企业受其指导依法缴费。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和管理,企业应税行为主要受地方税务机关指导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中央备案为主,而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则由地方政府建议,中央政府核准。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深入和水资源税的全面推行,未来征收标准必然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关法律予以规范。

3、企业缴纳税费的时间不同

水资源费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按月缴纳。而水资源税则可按季或者按月交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分企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水资源费改税之后,因缴纳税费的现金流出时间更长,而且具有一定选择性,降低了企业现金流出频率和压力,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4、企业收到的票据不同

水资源费交讫以后,由水利部门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而水资源税则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发票。财政票据多由财政监制,是政府取得非税收入时提供的凭证。而发票则由税务加官监制,是政府取得税收时的统一凭证。

5、企业负担相对降低

水资源费改税前后征收对象基本一致,但范围有所减少。允许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取用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不征税和免征税,降低了从事相关业务企业的负担。同时因缴纳税费的时间延长,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了企业整体负担。

6、企业会计核算不同

水资源费作为行政事业收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要求,实务中一般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能够归属于产品成本的计入成本,也有计入管理费用的。但水资源税作为一种资源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利润表会产生影响。

水资源费改税以后,能够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同时,设定不同的征收标准有利于引导企业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企业需要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依法使用水资源,提高企业用水效率,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Z]. 2016-05-09.

[2]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Z].2006-02-20.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Z].2008-11-10.

[4]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Z].2011-09-30.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Z].2016-05-09.

[6]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Z]. 2016-07-01.

(责任编辑:胡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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