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利用公证诈骗,是骗子的一大“发明”。产生了更强的欺骗性。总结了公证诈骗的四个特征,提出了预防措施。
关键词:欺骗性;“发明”;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2-01
作者简介:张象明,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公证诈骗的特征
(一)利用公证,为诈骗活动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利,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和法律行为。公证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方式,对合同等起到监督的作用。经过公证的合同,一经取得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法律上的公证,是以神圣的法律的名义,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但是,骗子们也发现了公证的价值,所以利用公证为诈骗活动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公证诈骗,是对诈骗的一种公证。
(二)公证诈骗,是解除后顾之忧的诈骗
随着大量的经济诈骗案件被揭露出来,人们的防骗意识增强了。有的骗子尽管诈骗方法不断翻新,但并不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引诱人们上当受骗,因为人们对骗子所作所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抱着怀疑的态度。那么,怎样才能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呢?骗子们利用公证达到了这个目的。使人们通过对公证的信任,不再对骗术保持怀疑的态度。公证使经济诈骗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有了这层合法外衣的庇护,使骗子们的诈骗活动畅行无阻,易如反掌。
(三)公证诈骗,产生了更强的欺骗性
在一般意义上,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及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不再会受到怀疑,因为公证机关要对公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在集资诈骗活动中,骗子虽然已经做出了承诺,给集资人高额的利息回报,但许多人不相信是真的,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在骗子办理公证之后,许多人就不再犹豫,将家中的血汗钱拿出来投资到集资当中,希望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在这里我们看到,公证对集资诈骗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是公证解除了人们最后的怀疑和犹豫不决,因为人们相信公证不会骗人。而骗子们正好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态,利用公证实施诈骗,使人们眼花缭乱,防不胜防。
(四)利用公证诈骗,是骗子的一大“发明”
诈骗分子在对诈骗的设计过程中,怎样才能骗得人们的信任,自愿把钱交出来,是全部诈骗活动的关键所在。在一定程度上,有的诈骗分子就是精通人们消费心理的心理学“大师”。诈骗分子发现人们对公证有比较好的信任感,因为公证是以法律的名义对双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承诺。所以,有的诈骗分子就是成功地利用了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实施诈骗活动。这样的诈骗案件不断的被重复上演,而且也不会是最后一次。许多诈骗分子的公证材料完全是伪造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有些诈骗方法很容易被人们识破。但利用公证进行诈骗活动,正是对人们觉醒的法律意识的欺骗。
二、预防措施
(一)调查公证的真相,是有效方法
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违法的公证活动,是不可能得到公证机关公证的。更不可能出具公证书。因为,只有合法的经济合同,才能得到公证。只有合法的经济合同,公证机关才能出具公证书。由此推论,这种违法的公证诈骗活动,不可能获得公证,如果获得了公证,一定是虚假的。所以,通过调查公证的真相,成为识破公证诈骗的一个有效方法。通过对许多公证诈骗的案例分析表明,在实施公证诈骗过程中,由于得不到公证机关真实的公证,取得公证书。所以,许多诈骗分子的公证材料和公证书,完全是伪造的。
(二)独具慧眼,识破公证诈骗
在诈骗分子所有的诈骗方法中,如果按照诈骗方法的先进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低水平的诈骗方法和高水平的诈骗方法。如果传统的诈骗方法是一种,低水平的诈骗方法。那么,公证诈骗,就是一种高水平的诈骗方法。到目前为止,与诈骗分子所有的诈骗方法相比较,公证诈骗是一种最高水平的诈骗方法。公证诈骗是一种“科技”含量,最高的诈骗方法。
(三)齐抓共管,增强力度
由于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公证诈骗案件表现出不断增长的特征,发案率比较高。诈骗的资金越来越多,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较大。所以,各个执法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增强打击力度。才能够抑制公证诈骗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各个执法部门必须发扬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通过调查取证,把那些发生在萌芽状态的,公证诈骗活动彻底铲除。
(四)增强防骗理念
公证诈骗,是诈骗分子最新发明的一种诈骗方法,欺骗性是最强的。所以,必须增强人们的防骗意识。公证诈骗,是一种防不胜防的诈骗。有的诈骗分子以各种,紧俏供不应求的商品作为平台,向不明真相的人们抛出了诱饵,设计好了骗局。把公证诈骗,列入必须重点防范的诈骗方法名单当中。
[ 参 考 文 献 ]
[1]王洪平.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J].法学论坛,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