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后,国家、人民和社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本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环节在于进行宪法上的监督与审查。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我国的宪法一方面赋予并捍卫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它又授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并规定权力行使的范围。所以,从根本上讲,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宪法监督则是促使国家权力得以正确行使、人民的基本权利获得保障的必要环节。本文将围绕从哪些方面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以保障人民基本人权和尊严、维护宪法权威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基本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36-01
作者简介:张庆响(1992-),男,汉族,黑龙江大庆人,大专,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一、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宪法监督的主体,即有一定宪法权限的国家机关;还包括监督的对象,也就是违反宪法规定或者说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宪法监督的方式上看,国家机关在进行宪法监督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这也属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分为事前的监督和事后的监督。事前的监督是对法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而事后的监督则是对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救济。虽然,我国的宪法监督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中,但是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二、宪法监督制度的构建
首先,应该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
第一,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这必然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由人性的复杂性而决定的。对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宪法授予其公共权力,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对权力的滥用。这就需要授予国家机关权力的宪法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这就是宪法监督。从宪法监督的目的来说,一方面,宪法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正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与制度的统一。宪法监督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律不与宪法相抵触,保证国家法制的始终如一和上下统一。另一方面,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能够并且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宪法不能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和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是就难免逾越法定的界限,侵害到公民的利益和权益。第二,提高广大人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全民参与宪法实施的积极性。人民是宪法的主体,应该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共权力。
其次,应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监督机制。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即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我国的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立法权,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由这一独立的宪法委员会通过立法审查(事前审查)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保障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时,不得制定任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因而,从法律规定上制约国家机关的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第二,全国人大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可以对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宪法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职能,对任何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第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执政党也应遵守宪法规定。我国的执政党应该严格遵守宪法,应该起到带头表率的作用,在整个国家机关中形成良好的遵纪守法的风气,带动整个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最后,建立宪法诉讼,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监督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救济则无宪法”。建议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宪法诉讼法庭,负责处理违反宪法案件。这也是违宪审查司法化的要求,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立法行为,或者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进行诉讼审查,通过法律程序对违宪行为进行救济。
总之,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需要广大理论研究者与有权机关的积极探索和研究。需要指出的是,研究中国的宪法监督问题,破解当今宪法监督的困境,我们必须摒弃西方中心主义的观念,回到中国的现实,根据中国的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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