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锋
“十三五”时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李 锋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十三五”时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世界经济深度调整、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不断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持续优化,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带来重大机遇;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兴起、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发达经济体经济结盟、地缘政治风险增加,给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带来严峻的挑战。中国经济和企业实力不断增强,“走出去”“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战略的深入实施,都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负面影响不断显现和国际人才严重不足等问题。
十三五 对外直接投资 机遇 挑战
(一)世界经济深度调整为对外投资带来新机遇
在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因素增加的形势下,深度调整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世界经济的新常态。一方面,发达国家制造业回流将成为新趋势。国际金融危机使欧美发达经济体重新认识到制造业在推动技术进步、拉动就业方面的巨大作用,将再造制造业视作推动经济复苏、提升经济活力的关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吸引制造企业回归,进而实现本国的“再工业化”。美国推出了《美国制造业促进法案》《重振美国制造业政策框架》《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等一系列措施,将制造业放在核心地位,积极实施制造创新国家网络计划,引领新一轮技术革命,鼓励企业在美国建厂,为制造业回流本土创造更好的条件,使美国成为新的就业和制造业的增长极,以重新确立美国制造业在全球的领先地位。德国政府提出了“工业4.0”战略,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也重新规划了相应的产业发展战略。发达国家吸引制造业回流本国,有利于促进我国制造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另一方面,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速放缓成为新常态。当前,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总量已占到全球50%之多。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速放缓,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降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是过去支撑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逐渐消减。一是支持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本优势和资源优势逐渐减弱;二是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周期已结束;三是极为宽松的融资条件开始消失;四是国际贸易占世界经济的比例显著下降,且目前没有出现显著改善的趋势。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陷入了“中年危机”,国家经济结构的长期失衡直接导致其经济更加脆弱。为避免经济陷入困境,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加大了利用外资的力度,有利于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投资活动。
(二)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为对外直接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截至2016年1月6日,我国已经与东盟、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秘鲁、冰岛、哥斯达黎加、韩国、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智利签署并实施了11个自贸协定,涉及19个国家和地区,还签署并实施了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内地与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截至2016年3月17日,我国已经与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投资协定。这些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当前已进行到关键阶段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如果成功签署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重大利好。第一,签署中美BIT有利于推动国内外商投资体制改革。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对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体制改革。第二,签署中美BIT有利于推动我国签署更多的BIT。投资和服务贸易将取代货物贸易成为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内容。中国如果与美国成功签署BIT就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推动中欧BIT以及各类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的投资议题早日解决,促进中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在融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获得了对外贸易快速成长的机会,显著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和经济高速增长。中美签署BIT以及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BIT、完成相关自由贸易区投资议题的谈判,将使中国在投资高度自由化和便利化中获得投资快速增长的机会,推动中国经济进入第二个黄金期。第三,签署中美BIT有利于摆脱在新一轮全球化规则制定中的不利地位。与美国签署BIT,可以缓解我国被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T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边缘化的危险,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第四,签署中美BIT有利于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制度保障。美国BIT(2012)范本确立了投资协定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在很多国家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都包含“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内容。2013年7月举行的第五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同意在双边投资协议中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消除了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的最大障碍,有利于中美签订高水平的投资协定。第五,签署中美BIT有利于夯实中美关系。中美BIT有助于消减双方的投资壁垒,限制美国滥用投资安全审查,推动中国放开服务业的投资限制,促进中美两国经贸往来机制化。
(三)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不断优化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外资流入对东道国的积极作用,如弥补投资缺口、促进出口增长、带来先进技术、引入竞争机制等。为了更多利用外资,无论是新兴市场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加强国际投资合作,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大政策优惠力度,不断优化吸引外资政策。为了吸引到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发展中国家采取了提供投资激励、实行投资自由化、改善投资环境、签订国际投资协议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竞相出台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对外资的优惠程度,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率比发达国家低1/3左右。此外,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免税期,一般为5年。泰国规定,“奖励”产业可免征5年所得税或1年消费税。印度尼西亚、巴西、墨西哥、加纳等国家都出台了类似的法律规定。除以上措施外,许多发展中国家还通过提供公有土地租赁费用减免等优惠措施,全方位吸引FDI。同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近些年纷纷放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指出,最积极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是东亚、东南亚和南亚国家,这些国家出台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占发展中国家全部政策的1/3以上。具体来看,减少禁止与限制外资投资的行业部门数量是放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举措,还包括降低外资投资股比的限制、允许外国公司对当地企业进行兼并、鼓励外国企业参与当地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造等。2013年8月印度联邦内阁批准一项提案,放宽零售行业外商投资限制,以提振疲软的经济增长。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还借鉴中国发展模式并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设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外商更多的优惠投资政策和投资便利。总之,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的改善,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四)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给对外直接投资带来新挑战
国际金融危机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正积极谋求制定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的内涵正在发生质的变化,除了政策透明度、非歧视待遇、投资便利、税收政策、竞争政策、公司治理、财产权保护等内容外,新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劳工标准、环境保护、投资者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的投资行为规范等。目前,全球尚未建立统一、系统的多边投资规则体系,美国为了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占有主导权,积极推动建立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规则。一方面,积极推动相关国家签署TPP与TTIP,建立高标准的投资协议,推动区域投资自由化,引领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全球化的秩序安排。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签署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促进投资自由化,引领全球投资规则。面对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战略的调整,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美国主导的TPP与TTIP对中国对外投资将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第一,在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中,排他性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快速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欧洲等传统的投资输出大国纷纷着手建立排他性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降低相互间的准入门槛和投资限制,拓宽投资领域,进一步推动相互间的投资自由化。第二,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内容上,加大对国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审查。国际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在制定国际投资规则中,引入多种措施扩大东道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监管权力,扩大东道国政府对国际直接投资事务的管辖范围,特别是通过引入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等一般性例外措施,扩大东道国的监管范围。第三,在国际投资主体上,更加强调投资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了使投资公司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目标,许多国家开始在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条款,要求投资公司在环境保护、人权发展、遵守劳工标准及反腐败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增加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不确性
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澳大利亚2008年公布了规范和审查外国政府对澳大利亚投资的六项措施,主要审查外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对澳大利亚的投资是否损害其国家利益。由于我国境外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主要投资领域又集中于高新技术和资源能源方面,这些投资保护措施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二十国集团(G20)2011年发布的《国家贸易投资评估报告》认为,G20成员国的投资政策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整体而言近期投资的限制政策明显增多,导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放缓。尽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强调和平崛起的发展方针,但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仍有一部分政治势力坚持 “冷战”思维,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的快速发展,频频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由,阻止我国企业开展并购活动,这增加了中国境外投资的不确定性。由于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规模都比较大,涉及的利益面比较广,投资保护主义极大地打击了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美国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增加了障碍和不确定性。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坚持自由政策,基本没有限制,也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更没有外资审批制度,对外资实行的是登记制、申报制。近20年来美国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1950国防生产法》《1954年原子能法》等,以及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但是,美国对外资进入国防、航空、海运、通讯、金融、水力发电、自然资源开发、原子能开发等领域设有禁止或限制措施。同时,美国还基于国家安全等需要,制定了投资审查和报告制度,对某些投资有权进行审查,并在特定领域实行有限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根据美国总统第11858号行政令,美国于1975年组建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着手建立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CFIUS的法规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变革以1988年通过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为标志,确立了以CFIUS为中心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第二次变革以1992年通过的《伯德修正案》为标志,主要是加强对有外国政府背景的收购案的审查。第三次变革以2007年通过的《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为标志,修改了CFIUS的立法依据——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相关章节,重新规定了在国家安全审查案件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其中就包含与国有企业直接相关的条款:是否是国有企业进行并购,该国有企业所属国是否有在防止核扩散、反恐、技术转移方面的不良记录。2008年12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最终规定》作为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实施细则。CFIUS审查的重点是“关键性基础设施产业”和“关键技术”。“关键性基础设施产业”包括制造业、电信、能源、金融服务、水务、运输、信息等产业。中国与美国确定的“关键性基础设施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主要是:制造业、电信业、能源业和金融业,其中制造业、电信业和能源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关键技术”主要指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关键元件、关键技术、关键技术项目。CFIUS对“关键技术”的审查特别关注并购企业和政府之间是否存在战略协调,而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使其成为该条款的重点应用主体。2005年,美国国会以“战略产业安全”为依据否决了已被小布什政府所批准的中海油对美国石油企业优尼科的股权并购。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在长达11个月调查后发表报告,以“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为由,表示美国电信运营商不应和中国华为、中兴通讯两家公司进行合作。值得警惕的是,即使投资并购行为仅仅涉及经济安全问题,在CFIUS的审查过程中也可被政治化。主要是因为:收购对手希望以此获得更有利的谈判地位;或是被收购的美国公司想获得更高的要价;或是部分政治家希望以此表明对华立场、增加选票等。在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的过程中,并购案件被政治化是其最终失败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威胁国家安全在跨国投资审查中是一个比较难界定和衡量的,美国国会通过的外资监管相关法律授予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外国投资委员会成为一个运作和审查过程都缺乏透明度的机构,其保密的特性使得相关信息公开程度非常有限,决策带有随意性并且缺少清晰的流程和文本说明,甚至一直未给出“国家安全”的准确定义。
(六)发达经济体经济结盟不利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是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引擎,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推动发达经济体经济快速复苏并继续主导世界经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从军事结盟、外交结盟转向经济结盟。经济结盟的主要策略是组建自由贸易区,以此形成发达经济体的自由贸易网络,对于非经济结盟的国家和地区形成战略挤压。美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主要是“一体两翼”,一体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两翼就是美国正在努力推进的TPP和TTIP。发达经济体经济结盟的突出特征是推行更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高标准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等都将对我国对外投资造成影响。当前,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新一轮投资标准正在成为欧美主导国际投资格局的新手段。美国推动的最新版的双边投资协定成为范本,不仅包括以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税收转移、损失补偿、投资争端解决等传统议题,还增加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国有企业、劳工、环境、业绩要求等新条款。美欧两大经济体正试图通过经济融合,联手将欧美标准拓展为全球标准,虽然有利于促进发达经济体相互投资,但是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
(七)政治风险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障碍
对于企业对外投资来说,政治风险是集中的、巨大的、不可抗的。特别是固定资产投入大、投资回报期限长的海外基建项目,对当地政府的履约能力依赖性更高,企业对外投资所在地执政政府一旦更迭或者政治环境发生变化,投资企业将遭受巨大损失。西亚、北非局势动荡时期,中国在利比亚有70多家企业投资基建和电信项目,其中50 个大项目的合同金额近190亿美元;中资企业在利比亚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工程垫付款等方面的损失以及撤离安置人员费超过200 亿美元。2015年的希腊比雷埃夫斯港事件凸显我国政府在对外投资政治风险担保等方面还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多数情况下,往往都是企业独自承担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这无疑加大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系数。当前,国际形势纷繁复杂,在欧洲,英国脱欧公投引发的地缘政治格局正在发生冷战后最剧烈的变化,其外溢效益将传递到更多国家和地区;在亚洲,一些国家受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推动,在岛屿争端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不断挑衅;在中东,“伊斯兰国”“基地组织”等极端恐怖势力的异常活跃,不断影响中东政治版图与国际反恐格局;在西亚北非,政局持续动荡,埃及政局发生剧变,利比亚局势严重恶化。同时,中国周边地缘关系复杂,民族、宗教矛盾突出,价值观和战略诉求不同,一些国家发展基础薄弱,各种矛盾冲突突出,政局不稳,局部冲突时有发生,一些国家法制不健全,投资风险较大。这些因素导致少数国家在大国之间左右逢源,对我国抱以既合作又防范的矛盾心态,带来很多不确定性,抬高了我国企业进入的门槛,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的难度和风险。
(一)“十三五”时期国家更加重视企业走出去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要求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努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的角度提出,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角度提出,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从建立促进走出去战略新体制的角度提出,确立并实施新时期走出去国家战略,加强对走出去的统筹谋划和指导,提供政策支持和投资促进,研究制定境外投资法规,放宽境外投资限制,简化境外投资管理,加快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推进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有机结合、相互配合,促进高铁、核电、航空、机械、电力、电信、轻工、纺织等优势行业走出去,支持我国重大技术标准走出去,鼓励企业制定中长期国际化发展战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从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角度提出,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完善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区域、国别规划体系,健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以及对外投资促进政策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深入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因地制宜建设境外产业集聚区、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及合作园区,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引导企业集群式走出去。
(二)我国进入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5000美元的国家,将进入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阶段,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将明显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往往表现为正值,并呈逐步扩大的趋势。2011年我国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对外投资呈现加速上涨的趋势,印证了对外投资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的规律。“十二五”期间,我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企业“走出去”水平不断提高,境外投资加快发展,主体多元、领域广泛、规模扩大、水平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是“十一五”的2.3倍;2015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实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年均增幅高达33.6%;2015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首次超过万亿美元大关。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8000美元,经过近15年的积累与准备,中国新一轮的对外直接投资正在开启,“十三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商务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479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投资额累计888.6亿美元,同比增长58.7%。
(三)“一带一路”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战略支撑
目前,“一带一路”已经从倡议变成了实际行动,从理念和总体框架设计进入实质性合作阶段。从筹建亚投行到成立丝路基金,再到国家开发银行的近千个项目,“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获得了多方积极响应,为各方在投资领域的深度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积极统筹国内各种资源,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合作和对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主要领域的合作进展顺利。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等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与俄罗斯、老挝等毗邻国家签署了地区合作和边境合作的备忘录以及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毗邻国家研究提出了中哈、中吉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一批重大设施联通项目取得突破,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启动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建设,开工建设中俄天然气管道东线,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项目正在加快推进,中缅铁路和公路、中老铁路、中巴公路、中吉乌铁路、缅甸皎漂港、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等一批重大项目也取得突破。沿线各国的资金融通取得重大进展,发起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设立丝路基金,重点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互联互通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等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促进沿线国家互通互联,形成互补共赢的合作局面,进一步增强沿线国家在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加速经济一体化进程。“一带一路”战略将成为亚洲经济一体化的“两翼”,有效连接中亚、西亚、南亚、东南亚、东北亚等地区,显著改善亚洲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状况和营商环境。“一带一路”战略将打造互联互通的亚欧大陆,改变亚欧大陆长期封闭的状态,推动亚欧大陆各国进行更深层、更广泛、更多样的区域合作,为亚欧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一带一路”将通过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合作,促进政策沟通,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新架构,促进经济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区域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经济、教育、科技和金融合作。
(四)自贸区战略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加快发展
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关键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自由贸易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自由贸易区战略成为深化对外开放、全面融入世界经济的新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自由贸易区战略的主要目标是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自由贸易区不仅包含区域贸易自由化内容,还包括推动区域内投资便利化。目前,我国已与2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14个自贸协定,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条件。近期,我国积极推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推动建立亚太自贸区,这些双边和多边自贸协定是深化经贸合作的制度性安排,有助于全面推进双向开放,将极大便利对外直接投资,把加强相互投资合作带向更高的水平。
(五)国家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
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是我国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现实需求的战略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和发达国家各自的比较优势。“十三五”时期,国家将大力推动国际产能合作,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部署了“十三五”期间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把中国的优质产能与发达国家的关键技术结合起来,把中国的优势装备同广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需求对接起来,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中国积极推动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国际产能合作,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积极呼应,部分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释放了企业跨境经营的活力。我国将围绕“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加快构建利益共享的全球产业链,推动企业国际化发展,将中国的产能优势与国外的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六)中国企业具备了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实力
伴随中国经济和全球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一批批中国企业奔赴海外,正逐渐从本土企业发展为跨国企业,并朝着全球化企业跨越,战略布局基本上具备全球化的视野,通过整合全球市场资源与国际资本要素积极参与全球竞争,正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主体。随着国内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企业“走出去”的愿望日益强烈,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已从传统的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发展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或通过并购等方式开展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这些都成为推动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新动能。同时,民营企业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推动力,开始在科技研发、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高附加值行业进行投资,改变了以前主要靠国有企业“走出去”的局面,非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占比已由2006年的19%升至2014年的46.4%。
(七)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日益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1948年,美国就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税收法》和《共同安全法》,以法律保障私人对外直接投资。随着美国经济日益强大,美国政府又出台了《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肯希卢伯修正案》等系列法规,鼓励本土企业向全球投资。目前,美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18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00多个,为美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制度保障。欧盟制定了《多边投资协定》,不仅减少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还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机制保障和各种便利。由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晚,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尤其是缺乏一部统一的对外投资法。
(八)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
随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特别是民营企业大面积对外投资带来了一系列负面作用,如逃税、资本外逃、人民币套利、政治避险等。同时,一部分对外投资企业忽视企业社会责任,不重视安全生产,违法用工,破坏生态环境,让中国对外投资承担了很多骂名,甚至引起一些国家强烈的反华情绪。在与东道国政府交往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违反商业道德,通过贿赂等非正常手段争取项目和投资机会。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长期规划,追求短期利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经营管理能力较弱,不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国际通行的做法,企业经营的随意性比较大。
(九)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人才严重不足
对中国企业而言,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大的挑战是国际化人才严重不足。一方面,缺乏具备良好协调能力的海外投资人才。对外直接投资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章、文化习俗和营商环境,比国内更为复杂,需要熟悉异域文化、法律体系、商业习惯的海外投资人才,开展协调与项目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对外投资企业还没建立充分利用海外人才的用人机制。很多对外投资企业薪酬体制、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尚未与国际接轨,无法吸纳全球英才为企业所用。美国很多跨国公司都在享受国际人才红利,谷歌30%的员工是亚裔,其中大部分是中国裔。
1.崔凡、赵忠秀:《当前国际投资体制的新特点与中国的战略》,《国际经济评论》2013年第2期。
2.裴长洪,樊瑛:《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特定优势》,《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7期。
3.桑百川、靳朝晖:《国际投资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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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新华网,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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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 冰
*本文为2015—2016年度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基金课题《“十三五”时期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研究》阶段性成果。
李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