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克俭 赵阅
扩大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规模。
扩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按照“整合存量、安排增量”的思路,整合各类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增加专项资金总量,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效应,集中用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扩大民营企业应急周转金规模。可按照“指定用途、有偿使用、到期收回、循环运行”的思路,由管理机构通过受托银行发放,解决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增加补偿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总量,鼓励银行开发中小微企业定制化金融产品,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政府可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中小微科技企业发放“科创红包”,对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代理、研发设计、科技评估咨询、创新产品推广及其他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资助,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成本。
大力撬动民间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好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损失,由财政按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
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力度。增加对担保公司的保费补贴,增强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增加对担保公司代偿损失的补贴金额,提升担保公司代偿承受能力;提高对担保公司业务补助标准,引导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担保规模。
推动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推动上市融资。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报审一批、挂牌一批”的思路,创新企业挂牌上市培育服务,完善挂牌上市配套政策,有序推进中小企业挂牌上市。
发行集合债券。按照“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统一组织、市场运作”的方式,组织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重点中小微企业,捆绑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增信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产品,企业既可分摊信用评级、担保、承销等费用,又可回避中小微企业资产规模、融资规模等与企业债发行指标存在差距的问题,也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开展信托融资。拓宽信托平台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渠道,采取信托贷款融资、信托租赁融资、票据贴现信托融资、股权信托融资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加强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监管。
完善管理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可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和民营企业应急周转金等管理办法,明确运行方式,完善月报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风险管控。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应共同做好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监管,强化专项资金回收和催收。
加强审计监督。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接受财政局、经信委、审计局等部门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监督,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摘编自《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