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木
河北邢台市的马荣辉为实现自身价值孜孜以求、拼搏不息:大学本科毕业,成为中学教师;名牌硕士毕业,成为大学讲师;离职经商,开办私立中学……十几年办学路艰难与坎坷并行,可他非但没收获成果反而陷入一场官司中。履行了十几年的《土地租赁合同》该不该解除呢?到底是什么原因让马先生的创业之路步履维艰呢?
我追寻梦想,大学教师离职办校
1960年6月出生,家境贫寒的马荣辉通过刻苦学习顺利成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毕业后,他回到家乡一所重点高中担任英语教师。天道酬勤。1992年7月,马荣辉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如愿收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三年后,马荣辉站在河北某大学的课堂上讲授哲学课,迈上了人生更高的台阶。落户省会城市,成为专家学者,马荣辉无疑是知识改变命运的践行者。可是,1997年6月,马荣辉作出了一个惊人举措:办理离职手续,下海经商。
老马紧紧抓住市场脉搏,短短三年间,不仅收回投资枸杞生意的3万元成本,还足足赚了一桶金。可是,金钱不是他人生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老马放弃了来之不易的药材经销之路,毅然回到大山村,立志开办一所私立中学。
大山村支书跟老马很熟。当老马找上门说出办学心愿时,村支书如获知音,他早为乡村教学质量差、本村的娃娃们考不上中学早早辍学而苦恼不已。于是,两人在办学上一拍即合。2001年4月,马荣辉作为甲方代表与村委会达成《联合办学协议》,包括:“大山村为甲方提供办学用地,并给予办学租地费用等相关事宜协助;甲方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大山村学生入学或其他方面给予优惠”等四项内容。
大山村到底能给老马多少办学用地?租期、费用是多少?两个月后,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征求村民和镇政府同意后,马荣辉作为乙方代表又和村干部签下《土地租赁合同》内含:“大山村提供土地63亩,给乙方(第一私立中学)作为营造学校附属园林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每亩300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大山村允许乙方继续扩大租赁面积,并且不干涉学校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任何设施和种植任何树木花草”等十项内容。拿到这份协议书,马荣辉为办学梦想迈出了一大步而欣喜不已,立下誓言:一定把这所私立中学打造成闻名于全县、全市甚至全省教学质量一流的重点中学。
办学艰辛,难在土地性质转化
马荣辉更忙了。他一面筹备建校资金,一面跑建校的各种手续。“大山村地处县城的东侧,周围缺一所中学。等将来学校规模发展起来,我们还可向西扩建……”几天后,老马激情昂扬地同多位投资商一起憧憬着这所县级第一私立中学的美好前景。
最终,两位投资商出资500万,与马荣辉携手共建教学楼和学生宿舍。老马又向亲戚朋友借来100万,凑齐了学校动工的前期经费。接着,他马不停蹄地在县政府相关部门间来回奔波,跑建校手续。很快,县教育文化局亮出“绿灯”:要按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按规划施工建设。2003年初,得到县城建局同意选址批复后,马荣辉想到:把60余亩农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难度大,恐怕县国土局这一关不好过。于是,老马仅向县国土局申报了12亩土地用于建设教学楼。
等待县国土局审批的同时,老马签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请施工单位提前进入热火朝天的教学楼施工建设中。然而,教学楼地基还没冒出地面,县城管局等部门却送来了罚款通知书。
“在农用地上建学校教学楼这是违法建筑!”投资商和亲朋好友获知土地没批下来的消息后,纷纷找理由抽走了资金,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不暂时搁置。
老马满肚子苦水,无处倾诉,只得把有限资金投进学校附属园林的建设中。2005年5月,建校的这块租地已是绿树成荫,鸟语花香,一片生机盎然的“园林”景象。老马一心扑在办学上,来回奔波跑手续的艰辛对他而言都不算什么,最棘手的问题还是无法通过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这道“门槛”。
见丈夫陷入事业的困境中寝食难安,马荣辉的妻子多次劝其转行,但老马铁心要干下去。谁料,遗留的难题还未化解,新的纠纷又不期而至。2010年5月,有的村民嫌马荣辉每年租地费过低,毁坏了种植的一些树苗。2014年8月6日,大山村干部发现老马的租地上有车辆拉树苗,却迟迟不见教学楼的踪影,压抑内心许久的怒气终于爆发。村委会成员讨论认为,马荣辉虽然每年如数缴纳地租费,可14年来,筹建的县私立中学始终没注册成立,我们耗不起呀……
村干部请律师起草好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通过邮局发送给马荣辉。半月后,老马的反馈《通知书》快递至村委会,上面清晰地写着:“贵方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异议并坚决不同意,赞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大山村委会找不到合适、稳妥的解决方案,一纸诉状将马荣辉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恢复土地原貌。
法院审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2014年11月27日上午九点,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大山村现任主任和律师坐在原告席上,对面坐着的正是马荣辉。原告牢骚满腹,被告也是有苦难言,此时双方终于可以一吐为快。
村主任提交了《土地租赁合同》《联合办学协议》等六份书证,证明村里一直支持被告建校:“我们想发展县民办学校,为村里娃娃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盼望多出大学生,走出大山村。当时,这60余亩土地,每户承包租金每年、每亩800元。为实现合作办学目的,我村把这些地租给马荣辉每年仅收300元/亩。可是,根据被告提交的县发展设计局文件第五条要求,教学楼申请项目在2008年11月竣工,然而被告至今也没完成此建设工程,而且长达14年的时间也未实现建成学校的承诺,我们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马荣辉向法庭递交了32份证据,回忆起建校14年的艰辛和坎坷,数度哽咽:“我方建设学校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歇。这十余年来,我不辞辛劳地在县国土局、教育局等部门奔波就是要办成一所有规模、教学质量高的私立中学,直到开庭前我还在和开发商洽谈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等项目的建设事宜。但是,开发商听说我和村委会有土地纠纷后,便失去了合作意向……”
针对原告提出“买树苗,改变土地用途搞经营”的问题,马荣辉辩称:“购树苗条款是我写的,这是因我方和隆丰公司的老总关系很好,他搞绿化要我梧桐树苗,我支持他几棵。不能因为购买几棵树苗就把学校定位搞经营活动,这与事实不符!”
原告和被告之间往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和《通知书》,究竟哪方的文书是有效的?法官结合证据和庭审认为,村委会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被告时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已经解除。被告若有异议,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但被告至今未行使,仅是在本案诉讼中行使了答辩权,因此《土地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一审作出判决:原告和被告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自2014年8月9日解除;被告马荣辉自判决生效起30日内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
宣判后,马荣辉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邢台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马荣辉虽然投入了大量办学精力,但长达十几年时间仍未将办学的相关手续办好,也没建好相应的教学设施,村委会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无不妥。
随后,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5年12月,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马荣辉再审申请。2016年9月,此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这片空地上的6万余棵树木即将被砍伐,这也预示着马荣辉的梦想回到起点,他心急如焚但又无可奈何……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马荣辉与村委会签下《土地租赁合同》和《联合办学协议》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两份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建学校为本村娃娃上学服务。但是,新建一所私立中学,其教学楼、学生宿舍等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土地是大山村的,要把农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不免涉及征地补偿、建设用地审批等程序。近年来,国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基本农田更是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这无疑是老马办学创业中无法突破的“瓶颈”,是导致该私立中学无法建起的主因。
《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在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情况下,老马和村委会都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一方,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求呢?依据《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不难发现: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若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纵观本案,马荣辉接到村委会《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应在90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然而,老马却自创《通知书》向村委会提出异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