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鑫 / 湖南娄底一中
浅述环境工程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梁鑫 / 湖南娄底一中
环境工程在环境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环境工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先对环境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然后提出了完善措施。
环境工程管理;现状问题;改进对策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摆脱贫困、发展经济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步阶段的首要任务,而发展初期大多是依靠资源为主的粗放方式,例如依赖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形式或依靠廉价劳动力的劳动密集方式。这种发展方式对技术要求低,产品主要靠价格取胜,其附加值和利润率都不高,增加环保支出会降低产品竞争力,所以会产生较严重的环境问题。完成原始积累以后,随着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才有更好条件发展低污染、高附加值产品。尽管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种更可取的发展方式,但在一定阶段内特别是工业化初期并不容易实现的,反映在环境工程管理方面,政府更重视GDP增长,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较少,环境监管也不严格,很多企业配置的环保设施不达标,或者即使能达标平常也很少运行。
(二)环境工程管理体系不完善与环境改善需求之间的不协调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对环境治理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付诸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带给人们许多希望,但是从上半年处罚的案件数量来看,远达不到人们预期的那么多,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不是通过一部法律的实施就能全部化解。改善环境需要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在环保方面增加投入,但是缺少公众广泛的参与,政府执法效率也难以大幅度提升。环境工程管理涉及到工程建设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在环评阶段就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重大环境因素评估不完善,刚性的硬指标不足,软性指标太多,这为工程日后变样走形预留借口。在工程建设阶段,缺乏严格控制和监督,工程质量存在很多问题。环境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但是不少工程主体验收投产了,环境工程还没有提出申请,即使执行了“三同时”制度,验收时也有意压低生产负荷。在工程运行阶段,与环境监察人员玩“猫捉老鼠游戏”,检查时环保设施运行,人一走设施也停运了。
(三)公众环境意识弱
目前,我国环境教育的投入与经济发展速度不成比例,国民整体素质偏低,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尽管有不少人会抱怨环境差,雾霭天气多,但对于自身造成的环境问题却视而不见,例如乱丢垃圾、乱排污水、砍伐森林、捕食野味等。实际上环境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只知索取而不懂得保护,造就了环境污染的现状,而环境污染又导致宝贵的自然资源丧失,以致自然环境愈发难以满足人的需求。
(一)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完善相关环境立法
影响公众环境意识的因素极其复杂,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当前公众环境意识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强环境教育是提升公众环境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环境教育可以让人们认识到人类生存离不开环境,而环境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摧毁了环境人类也将无法生存,还要让人们明白保护环境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只有全社会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环境工程管理工作。加强公众参与和发展环保团体是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身边环境事务的关注程度,发展非官方环保团体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与传媒的支持,扩大群众基础和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在环境立法方面,尽管颁发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但没有形成相互链接的整体体系,甚至各部法律之间还存在冲突,例如环评法默许“先建后批”,新环保法则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强化可操作性,使环境工程管理有据可依。
(二)加强环境立法,规范工程管理
解决环境污染除了加强治污,还需要发展经济,必须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其内容包括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资源、采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产业等,这些应该通过立法进行推进。发展经济是我们绕不开的道路,但关键是如何发展,这既需要政策引导,更需要法律约束。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除了以治理为主的环保法,也制定了一些促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问题是这些法律之间没有形成主次清晰、链接完整的体系,也就是说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法律的刚性框架作用不充分,这必然影响环境工程的应用。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不能严格履行程序,质量不能有效保障,皆与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关,因此健全法律、规范环境工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期必须加强的。
(三)推动信息公开,增加公众参与
环境工程既然是解决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的设施,就与公众利益有着直接关系,充分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是避免工程走样的重要保障,因此应推动信息公开。有些人会认为公众参与会影响效率,因为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不强,意见难统一,但这取决于信息公开的时机以及信息是否准确,很多项目是在决策之后才公布信息,公众根本不了解决策过程,利用现时信息网络的便捷,信息公开已不存在技术障碍,关键是项目决策方愿不愿意公开。另外,也要扩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城市环境工程作用及建设、运行方式。
(四)完善重大因素评估,切实改善治理实效
重大环境因素的评估应成为环境工程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过重大环境因素的评估,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为了建立重大环境因素的评估体系,要结合工程目标和现实环境,通过科学测算将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例如某些工程虽然重大环境因素合规合法,但是工程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评估指标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评估指标的制定可选择两种方法,一是适应现有的环境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制定;二是针对实际环境条件和重大环境因素进行制定。显然后一种方法与环境结合的更紧密,有利于环境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所以在制定重大环境因素评估指标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还要结合实际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严重的环境污染也影响了全国许多地区,因此环境工程建设就成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合理发展问题,只有尽量减小对环境的影响,经济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同样城市环境工程管理也要秉持这样的理念,使环境工程造福于城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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