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之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

2016-12-26 20:23段凯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关键词:劳动法适用性大学生

摘 要 自发打工大学生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用人单位之中扮演者弱者的身份。自发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主体性判定和从属性判定,所以劳动法也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为自发打工大学生的基本权益提供了保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排斥劳动法为自发打工大学生提供保护,我们也希望劳动法能够更多的应用在司法实践当中,同时还要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特殊规则来保护自发打工大学生这一特殊劳动者。

关键词 劳动法 适用性 自发打工 大学生

作者简介:段凯,黄河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学、经济法学、理论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76

“自发打工”是指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自主的参加一些社会实践的形式,与学校之间并没有之间的联系,不会受到学校的统一管理。由于没有学校的保护,才会在社会上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处于弱势的地位,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大学生报酬,克扣自发打工大学生薪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自发打工大学生一般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自雇式劳动。不管是那一种形式都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一、大学生自发打工的基本概述

自发打工大学生一般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自雇式劳动。雇佣关系是指为有需求的人提供家教服务等劳动形式;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法的保护下,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形式;自雇式劳动是指自己开网店、自己创业的一类劳动形式。本文主要雇佣关系的劳动形式进行研究 。

由于自发打工大学生并不受到学校的统一管理,与实习、勤工俭学、兼职一类的劳动形式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像是实习和勤工俭学都是在学校的监督与管理之下进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分配与管理需要考虑学校的因素,学校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保护的作用。兼职是指大学生以学业为主,在自己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兼职,所以兼职大学生一般不会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自己的来去也比较自由、随意。

但是,自发打工大学生是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或者是假期时间,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既受到用人单位的管束,还不会受到学校的统一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社会上有部分用人单位抓住了自发打工大学生的这种心理,随意的使用自发打工大学生,经常会让他们干一些脏活、累活,自发打工大学生的付出与回报严重的不平衡,在社会上遭受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 。

二、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自发打工大学生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自发打工大学生在社会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造成这种弱势地位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是由于经济贫困大学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是因为自发打工大学生是劳动者中的“弱者”。

1. 经济贫困大学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大学生普遍具有“经济贫困”的基本特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处于大学生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已经能够独立生活,作为一名成年人,父母已经没有为其提供经济支持的义务,大学生应该依靠自己的努力去赚取生活费,而不是一直依靠父母的接济。如果父母不能及时遏制这种为大学生提供经济支持的情况,大学生会一直无法独立生活,甚至最后变成“啃老一族”。而且,大学生有义务向父母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们经常能够在新闻中看到有大学生带着身体不便的父母求学的案列,他们都是现代大学生应该学习的榜样。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资助大学生上学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我们要知道,这只是父母处于一种善意,为了减轻大学生的生活压力,并不是父母应该承担的义务。另外,大学生能够获得经济来源的途径和经济收入的数额都比较有限,如果不依靠父母的资助,想要满足自己经济上的需求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大学生毕竟接触的社会有限,相比于“久经沙场”的老职员,大学生的劳动技能、沟通能力、应变能力自然都比较弱。目前,大学生的经济来源一般都是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得,像是派发传单、促销员、快递员、送外卖等,对于技术水平的要求不高,工作量比较大,报酬却比较低,由此可见,大学生群体自身“经济贫困”是不争的事实 。

2. 自发打工大学生是劳动者中的“弱者”:

大学生为了摆脱自己“经济贫困”的现状,除了廉价劳动力和请求父母资助以外,只有依靠自发打工来获取经济收入。自发打工大学生在劳动者中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劳动者的“强势”与“弱势”是根据劳动者的能力进行划分的,对于还没有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在各方面的能力都处于弱势的地位,自然而然就会被划分到“弱者”当中。大学生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以及他们参加工作的特殊性,所以他们的工作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基本特征。面对比较强势的用人单位,就会抓住自发打工大学生的这种基本特征,在薪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约束和克扣,自发打工大学生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正是现代自发打工大学生的真实写照 。

(二) 劳动法对于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排斥

劳动法在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情况中的作用一直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学术界对于劳动法与自发打工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主要表现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是“否定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自发打工大学生之间并不是属于劳动关系,所以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权益也不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另一方面是“保护说”,认为自发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另类的劳动关系,所以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权益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研究中我们发现,学术界的专家大多赞成“否定说”的观点。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目前自发打工大学生在社会中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善,在前段时间的“季小莉案”中也获得了胜诉,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否定说”是一种长期形成的思想观念,并不说一个案件的胜诉就能够改变的,还需要不断的研究与探索 。

(三)劳动法以外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比较薄弱

从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形势来看,想要保护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还需在很大的难度,除了劳动法以外,其他社会因素的约束也增加了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首先,从中国企业的发展形势来看,想要企业善待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想法就非常的不现实。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一项职责,是社会、人民、时代对企业发展的期待与要求。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并不是非常理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比较低。自发打工大学生普遍会选择在中小企业打工,很少能够进入到大企业或者是跨国企业,即便进入了这些大企业,也无法保证这些企业能够明确的落实社会责任。由此可见,想要企业善待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愿望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我国工会的力量严重不足,自发打工大学生想要借助工会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不现实的。工会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工会会员的基本权益,但是我国《工会法》的建立并不是以工会会员为立足点,而是从工会本身的角度出发,这种立足点的差异就造成了工会职能的不健全,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发挥出工会预期的效果。目前,全国总工会都在积极的鼓励大学生加入到工会当中,但是,由于工会本身的力量就比较薄弱,因此即使大学生加入了工会,也无法为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权益提供保障。

最后,民法对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的保护力度存在很大的不足。民法是天生的平等派,当民法无法解释现代社会强弱悬殊的客观现实的时候,法律从对社会主体无差别的关注转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 ,其中就包括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从民法的角度来维护自发打工大学生的基本权益,不仅没有提升对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反而加重了自发打工大学生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民法的使用忽视了劳动法的存在,劳动者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劳动者之间的保护严重失衡。

三、劳动法与自发打工大学生的适应性分析

(一)司法角度

从司法角度来看,劳动法类推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类推适用是指类型、内容相似的案件按照同一种模式进行分析,使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对讼争案件与法律规定案例的相似程度来决定裁判方式。劳动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所以劳动法与民法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立法过程中也没有明确的对劳动法的类推范围进行约束,所以,劳动法类推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还是有很大的可能性的。

首先,要找到劳动法中存在的漏洞,这些漏洞是发展类推适用的先决条件,毕竟类推适用就是为了要填补法律上的漏洞而存在的。只有掌握了劳动法中的漏洞,以及找到与之相似的法律案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确保类推适用与自发打工大学生。其次,“童工”案例与自发打工大学生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相似的论点,仔细推敲还是有类推的可能性。劳动法能够使用在自发打工大学生当中主要取决于其主体资格,很多立法中表示了主体的合格与否并不是影响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 。

(二)立法角度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立法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也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在研究自发打工大学生与劳动法之间关系的时候,还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在研究自发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时候,应该从不同劳动需求的角度进行多元化的分析,可能会造成劳动范围的扩大从而引发社会混乱,但是并不能因为这些干扰因素就任凭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基于我国现行的立法进行分析,立法者应该制定一套既能够保证自发打工大学生基本权益,又能够获得工作机会的非全日制用工规则体系,从自发打工大学生、社会、企业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考虑。

从社会保险方面进行分析,企业应该强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意愿去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尽可能减轻自发打工大学生的经济负担。从加班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应该坚持“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基本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和自发打工大学生的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加班,但是也不能无视自发打工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等各方面状况,无限制的要求其加班。另外,如果加班应该更具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为自发打工大学生的经济利益提供保障 。

四、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劳动法是为了保障我国劳动者权益而存在的,对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自发打工大学生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其基本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自发打工大学生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经常会遭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不利于自发打工大学生的发展。国家应该积极的对劳动法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使用类推法满足劳动法对自发打工大学生的适用性,为自发打工大学生的权益提供保障。

注释:

郑萍.论劳动法之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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