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2016-12-26 16:25唐文鹏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关键词:二元结构城乡消费者

摘 要 城乡二元结构之下,消费者结构呈现二元分化的态势,其权利的实现路径也存在差异。以往论者大都将研究重心偏向于都市,农村消费者权益问题几乎成为盲点。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予以关注,探讨农村社会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实现。

关键词 城乡 二元结构 农村 消费者 乡土社会

作者简介:唐文鹏,长春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44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由此带来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消费者也被制度性分割为城市消费者和农村消费者,农村消费者保护问题也经常被理论忽视。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打开农村市场,开展“汽车下乡”、“彩电下乡”等活动,以拉动经济的增长。在此背景之下,探讨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此为题切入,希望唤起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消费者二元分化的成因

消费者的二元分化,源于城乡二元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面临着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也就是农民问题。毛泽东同志认为,若要化解二元结构,消除城乡差别,就必须走工业化道路,从而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最终促成农民问题的解决。后来,朝鲜战争爆发,迫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中国选择苏式的重工业化建设。“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地从农民手中获得低价的农产品,维持限定的城市人口低工资和低消费,以得到更多的剩余来获得积累,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通过户口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把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分割开来,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这一矛盾在今天依然是解决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制约。”

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乡村却日趋没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日益扩大。2012年9月15日,《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发布,书中显示,内地城乡居民收入比已扩大为3.3倍,贫富差距日益增大。城乡居民收入又直接决定其购买能力。鉴于农民购买力的薄弱,而城市消费市场机制又不断完善,以及对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将市场从城市转向了农村。

轰动中国的大事件多出于农村。2003-2004年间,安徽阜阳的农村市场被营养成分不足的奶粉充斥,许多婴儿因食用奶粉导致身体瘦弱,营养不良,这些婴儿脑袋尤显偏大,被成为“大头娃娃”。无独有偶,四年之后,悲剧再次重演。2008年,兰州出现许多不满周岁但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病症的婴儿。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大多来自农村,长期食用三鹿牌奶粉。经调查,这些“肾结石奶粉”虽然营养成分不足,但因为市场价格低廉,成为农村父母的首选。

可见,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使消费者也被分割成为两个等级,形成二元分化的态势。农村消费者由于消费能力的有限性和消费信息的不对称性,相对于城市消费者来说,演变成更弱势的群体,从法律公平角度而言,立法或政策应该对农村消费者予以倾斜。然而,理论以及现实并非如此。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遗忘与立法缺失

尽管农村消费者受害现象接连发生,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立法及法学理论研究却未表现出慈悲之心,对此问题反映冷淡或默然。邓正来称之为中国法学的“都市化”倾向。邓正来通过对CSSCI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发表的讨论“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进行搜索,认为:首先,这些法学论文表现出了一种与消费者组织、有关消费法律法规或打假运动相同的明显的“都市化”趋向……他们都在极大的程度上遗忘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与在中国的发达都市或地区中是截然不同的,他们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归根结底是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的重大困境。

法学理论迷失于西方的都市问题,立法也紧跟风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村消费者的关注也只限于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本条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颇有难度,在没有立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将其具体化之前,只能通过地方性立法将其细化。经过查阅资料我们发现,全国省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中,只有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西藏自治区、云南等少数省份的立法机关做出回应, 其余反应默然。对于“参照”适用,有必要作出阐释,“参照”与“依照”或“依据”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依据”是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无条件的适用;而“参照”则是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官掌握着自由裁量权,这对于维权能力薄弱的农村消费者来说极为不利。

三、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路径

城乡二元结构之下,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路径也应存在差异。以往的论者大都将研究重心偏向于都市,农村消费者权益问题几乎成为盲点。基于此,我们将重点探讨农村社会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实现,试图弥补这一缺憾。

费孝通先生曾经言及,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个礼治的社会,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 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土社会这样的“熟人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因为“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 费老的文章距今已60余年,正所谓“萧瑟秋风今又是,换了人间”。现今,传统的中国乡村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现代化思潮的冲击,开始极为艰难的转型,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逐渐渗透到乡土社会内部,农民被迫以国家公民身份直接面对政府。国家政权和个体农户进行直接交易,行政的触角伸到家家户户的门前,国家开始通过榨取农民获得现代化必要的资源。传统道德系统,由于教育和学校制度改革,也处于失范和混乱之中,乡土固有的精英开始分化和蜕变,礼治社会渐渐失去其内在核心。 在政治权力的参与之下,礼治秩序趋于崩溃和瓦解,今天,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都正在发生质变,当下中国农村,已不是“乡土中国”、“熟人社会”所能简单概括的,“熟人社会”正趋于“陌生化”,贺雪峰教授将之称为半熟人社会的空间。 本文将立足于“半熟人社会”的背景,探讨我们将依靠何种力量对乡村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保护。

(一)农民消费者维权的力量支撑

1.村委会维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过去的村委会职能繁多,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催粮派款”(又称“三提五统”)、计划生育、农村社会治安、农村公共事业(如水利、教育、医疗卫生等),如今,村委会的职能却日益弱化。而且,由于生产方式的改变,传统文化趋于解体,道德感滑坡的情境下,民主选举的村委会在大多数农村地区都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从村干部角度来看,村干部参与选举的动力在于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面子),但随着“半熟人社会”向陌生化社会的转化,精神利益的动机日益消减,在经济利益缺少经济利益时,多数人不愿意在村干部的职位上消磨时光。而当村民权益受侵害时,经过理性的利益衡量,村干部或村委会很难维护农民的权利。

2.工商所与“一会两站”之弊。所谓“一会两站”是指依托乡镇政府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在行政村建立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简称“一会两站”)。这一农村执法维权体系建设,得到国家工商总局、中消协的充分肯定。不可否认“一会两站”对于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净化农村消费环境、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为消协本身的力量有限,最终对纠纷的解决仍需要工商机关的参与。

3.理想路径——专业合作社之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我们认为,现今最大的问题是农民消费者维权力量薄弱,不具备与经营者抗衡的能力,这包括消费信息的了解程度和维权成本的承担等等。如今专业合作社在许多地方开展得如火如荼,它能够加强农民间的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将松散、原子化的农民联合起来,对于农民消费维权来说,可以带来三点益处:经营者侵害的农民将不是个体,而是力量相对强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维权的能力得到提升;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面对的将不是零散的农民、不再是个案,不必在个体农民之间疲于奔命,可以化解工商人员不足的弊端;维权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在小群体内迅速的传播和借鉴。当然,在合作社尚未全面普及之前,这样的设计还是一种展望和期盼,可资借鉴的经验也只是消协在合作社设置维权站,但这样的前景仍令我们心驰。

(二)维权的实现

前已述及,中国的乡村社会是“半熟人社会”,即社会处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礼俗秩序没有被完全打破,法治秩序尚未完全形成,可谓尴尬。法的强行输入可能造成“秋菊似的困惑”,在针对农村消费者权益问题时,法律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1.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农民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或食品的途径主要是村里的食杂店或乡镇的集市,如果在食杂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过期变质的食品,他们迫于情面可能选择容忍,“毕竟在一个村里住着,低头不见抬头见”,也不会去投诉,因为“做买卖不容易”,自己吃点亏就算了。在集市上购买的物品,农民也不会索要发票,缺少维权凭证。现实的选择是,国家机关应主动破解农民的尴尬,对农村的食杂店或集市的商品,主要是食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在最低层次上保证其食品的安全、卫生。

2.生产资料。对种子、化肥和农机产品,工商机关应定期进行检查,因为对生产资料,农民几乎没有识别能力,只有在春种或秋收之后才能知晓权利受害,侵权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时间差距很大,维权的困难也增大。最佳的方法应是防患于未然,例如,可以在种子销售旺季检查经营者的种子,并予以封存、检验;对化肥成分的比例进行测试等等。

消费者的二元分化决定了权利保护路径的差异,限于篇幅,本文只是对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路径进行初步勾勒和尝试性探索,具体的制度构建仍需要实践的检验和进一步研究。

注释:

温铁军.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学习月刊.2007(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一版).商务出版社.2006.

马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解适用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9,10.

张鸣.新政阴影下的村政//张著.乡村社会权力与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49-50.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第1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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