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一份议案

2016-12-26 21:36刘重来
红岩春秋 2016年9期
关键词:宣誓就职议案宪法

2015年7月1日,从北京传来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都要进行宪法宣誓;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也都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同时,决定了65字的宣誓誓词。

得知消息后,我彻夜难眠。作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我曾于1998年和2002年两次在大会上提出“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就职制度”的议案。如今这个愿望终于实现了,我怎么能不高兴、不激动呢!

一个酝酿已久的想法

1998年1月,在重庆直辖后的第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我荣幸地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月初就要赴北京参会,一个在我心中酝酿了半年之久的想法,催使我写下了自己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个议案:《关于将宣誓就职列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议案》。

我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议案呢?宪法宣誓就职制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开始执行职务的先决条件和必要程序,在不少国家已实行几十、上百年了。例如,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宣誓就职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爱尔兰宪法规定,任何拒绝或忽略作宣誓的法官均被视为业已辞去其职务。据统计,目前在世界上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就有177个国家实行了宪法宣誓制度。

说到宪法宣誓就职仪式,我过去也只是在西方的电影或电视新闻中看到一些零碎片断。真正让我深受触动的,是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时举行的宣誓就职仪式。宣誓就职是原港英当局公务员制度之一,已实行了几十年,其宣誓主体和宣誓种类也多,如效忠宣誓、司法宣誓、尽职宣誓、受任宣誓等。香港回归时,不少原港英当局的制度被摒弃,但却保留了公务员宣誓就职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就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当年,我在电视实况直播中目睹了这一仪式的全过程:庄严的场面,肃穆的氛围,宣誓者庄重的服饰、铿锵的誓词和虔诚的态度,监誓者的严肃认真。这一切,无不引人深思。我认为,在这种庄严、肃穆、众目睽睽的场合举行宣誓仪式,可以激发宣誓人内心的信仰和神圣感,树立起对宪法和职守的敬畏之心,从而增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这和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宣誓是一样的,对激励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尽忠职守有不可估量的效应。为此,我查阅了国内外相关资料,深感将宪法宣誓就职列入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我的第一份议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实行宪法宣誓就职制度,彰显的是宪法的权威,是国家、政府的公信度,是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履行宪法的决心和承诺:表明自己就职后一言一行都要以宪法为准绳,都要受宪法的约束、人民的监督。这对国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律自爱无疑起着监督、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后,我向大会提出的第一个议案,就是《关于将宣誓就职列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议案》。按规定,一项议案的提出,必须由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我的这个议案能否得到本团其他人大代表的认可或支持呢?当我忐忑不安地将议案送到他们面前时,他们的眼睛为之一亮,不觉叫好,很快,就有32名人大代表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实际上,在我的议案正式提交之前,不少媒体已开始关注了。《公民报》在1998年2月11日刊登了一篇题为《不负人民厚望——访新当选的部分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文章,文中写道:

西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所长刘重来代表告诉记者,他提出的议案:要求在全国推行公务员宣誓就职仪式,让公务员在就任职务之时,手拿宪法,面对国旗,发表誓言,表明自己遵守法律,尽忠职守,接受监督的承诺和决心。

由于得到社会多方面的鼓励和支持,我希望通过这个议案的心情更加急迫。1998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当天晚上,我突然产生了一个想法:如果能在本次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和政府领导人时,就举行我国第一次宪法宣誓就职仪式,那该多好啊!于是,我奋笔疾书,写了《关于在本次大会闭幕会上举行新当选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宣誓就职仪式的建议》,文中写道:

为了显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为了显示此次大会所选举产生的跨世纪国家、政府领导人的非常意义,为了表明我国在民主、廉政建设,增强政治透明度和监督力度的进步和决心,建议在本次大会闭幕会上举行隆重的宣誓就职仪式。

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议案和建议,均未被大会主席团采纳。当年6月,国家人事部在答复我的议案中写道: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颁发任命书的规定也有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的考虑。

一份最大的收获

2002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对于我来说,这也是提出这个议案的最后机会。

5年后,当我再次提出这个议案时,其反响竟出人意料。本团的人大代表积极签名,这个议案最终成为重庆代表团签名最多的议案,不少新闻媒体记者纷纷前来采访,重庆电视台为此在会议现场作了专题采访报道。当时,我任教的学校中有一位教师正在美国,她后来告诉我,在美国的报纸上也看到了关于这个议案的报道。

令人高兴的是,本次大会主席团将这个议案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虽然这一议案最终仍未获得通过,但我从过去5年里这个议案的各种反响中看到了实现的希望。

此后,我在《人大参阅》《前进论坛》《西南师大报》《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等报刊连续发表文章,反复论述实行宪法宣誓就职制度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譬如,我在《论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制度》一文中,从5个“体现”论述了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是“体现公职人员对宪法的尊重”;二是“体现公职人员的公信度”;三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四是“体现激励、约束机制”;五是“体现与国际接轨”。我再三强调,宪法宣誓制度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一种仪式”,而是维护、彰显、履行宪法,提升国家政治文明的重大举措。由此,我对实现宪法宣誓制度充满信心,在该文的结尾中写道:

虽然直到今天,宣誓就职仍未正式列入我国公务员制度之中,但我充满信心期待着。我坚信,当宣誓就职真正列入我国公务员制度之时,当新当选的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各部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在全体人大代表面前,在全国和全世界的注目下,庄严宣誓就职之时,必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跃上一个新台阶之时,必将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世界再塑新形象之时,也必将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更大进步的重要标志。

今天,我期盼已久的愿望已经实现了。这是我当全国人大代表期间的最大收获,更是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大进步。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

(责任编辑:韩西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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