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
【摘要】如何避免研发项目道德风险,激励研发人员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这是研发项目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要想避免研发项目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就必须使道德风险带给委托人的损失能够部分地转变为代理人自己的损失。因此,研发项目代理人的收入必须与产出挂钩。从事后的结果再来决定最终的支付,这是研发项目设计激励机制的一个基本思想。
【关键词】研发项目;项目管理;激励机制
一、研发项目设计的原则
研发项目中委托人要想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必须对代理人的利益加以考虑。经理要让研发雇员“不偷懒”,就必须使雇员“不偷懒”的得益大于“偷懒”的得益;政府要使市民不随地吐痰,就必须使市民随地吐痰的成本高于不随地吐痰的成本。委托人要想促使代理人选择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动,就必须想方设法使这个行动成为代理人的“自愿”行动。对于委托人来说,激励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代理人努力工作,就像为他自己工作一样。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是通过合同或契约发生联系的,所以合同中就应包含激励代理人主动采取积极行动的条款和内容。
任何有效的研发项目激励机制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原则:①参与约束:代理人执行合同后所获得的效用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效用。②激励相容约束:代理人执行合同后,以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行动,其结果也使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激励机制的设计常常就是报酬给予方式的选择。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让代理人的收入与代理人的工作成果相关,激励机制设计的关键在于确定收入与工作成果的具体关系。
本文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加以说明。令x为代理人工作付出的“劳动量”,y=P(x)为代理人的劳动产出(工作成果),c=C(x)为代理人的劳动成本(金钱、时间、脑力、体力等),S为代理人的收入,即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报酬。为了激励代理人的劳动积极性,应将收入与产出挂钩,即S=S(y)=S(P(x))。这时,委托人的利润为P(x)-S(P(x)),代理人的效用为S(P(x)-C(x)。
对于研发项目委托人来说,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即max[P(x)-S(P(x))]。达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代理人愿意接受这项工作。这样,激励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使代理人从事这项工作获得的效用不低于他在别的可选择方案(如从事其他工作)中可能获得的效用(预定效用)u0,这就是所谓“参与约束”,即S(P(x))-C(x)≥u0。
在一般情况下,从研发项目利润最大化出发,委托人希望代理人选择的劳动量x恰好满足等式约束,即S(P(x))-C(x)=u0。这时委托人的利润P(x)-S(P(x))=P(x)-C(x)-u0,利润最大化问题转化为max[P(x)-C(x)-u0]。求解该问题可以得到委托人利润的最大值点x*,x*是使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木的劳动量,即
MP(x*)=MC(x*)
而任何不满足研发项目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本的劳动量x,都不能使委托人的利润最大化。由此可以推知,委托人希望代理人付出的劳动量为x*。但是,如何刺激代理人选择x*这样的劳动量是委托人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从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出发,首先,必须使代理人选择劳动量x*为委托人工作时获得的效用等于预定效用u0(参与约束);其次,代理人从x*的劳动量中获得的效用不低于他选择任何其他劳动量x时获得的效用。
研发项目在劳动量为x*时,代理人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至此,可以得出设计激励机制的两个约束条件:第一,委托人必须使代理人从劳动x*中得到预定效用u0(见式S(P(x*))-C(x*)= u0);第二,委托人必须使代理人劳动x*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见式MS(P(x*))=MC(x*))。这两个约束条件中的x*是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本时的劳动量(见式MP(x*)= MC(x*)),也是委托人希望代理人选择的劳动量。
二、研发项目信息对称条件下的激励机制
如果研发项目产出完全由代理人劳动的努力程度决定,委托人通过观察产出可以清楚地知道代理人付出的劳动量,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信息对称的,这样设计出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有效激励机制并不困难。
(一)租金制
委托人只向代理人收取固定租金R,代理人获得的报酬S是交纳租金R后的所有产出,即:
(二)劳动工资制
委托人规定单位劳动的工资率W,代理人获得的报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收入K,另一部分是“按劳分配”工资Wx,即:
(三)目标产量承包制
委托人给予代理人一项简单选择,如果代理人付出的劳动量x*,就能得到报酬B*,否则报酬为0。即当x= x* 时,S(P(x))=B*;x≠x*时,S(P(x))=0。其中,B* = C(x*)+ u0。
上述激励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如果产出完全由代理人工作的努力程度决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对称,则激励机制使代理人在付出x*的劳动时正好获得预定效用u0,而任何偷懒行为获得的效用都将低于u0;同时,代理人付出x*的劳动也使委托人达到效用最大化。
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研发项目激励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激励机制会面临两难的困境:如果让代理人的收入与其劳动产出完全挂钩,代理人将承担过多的由于产出波动带来的风险,这时风险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合理的;如果让代理人的收入与其劳动产出完全不挂钩,代理人将没有动力努力工作,这时生产将是低效率的。可见,一个比较好的激励机制应该是让代理人的收入与其劳动产出部分挂钩。分成制就是这样的一种激励机制。
其中,F是“收入保险”,是代理人在任何劳动产出下都可以保证的一部分收入,kP(x)是年产出波动的另一部分收入。系数k是衡量激励强度的指标,k越大,激励强度越高。一般地,代理人工作的努力程度对产出影响越大,激励强度越高;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的评估越不准确,激励强度越高;代理人越偏好风险,激励强度越高。
在对称信息条件下,分成制并不是一种有效的分配方式。但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分成制却是一种良好的折中方案。因为代理人的收入与其劳动产出直接相关,但产出的波动带来的风险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分摊;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某种“收入保险”,但这不是全额保险,从而可以激励代理人积极工作,避免或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租金制、劳动工资制及目标产量承包制相比,分成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代理人报酬部分地依赖可观测的劳动产出,另一方面代理人与委托人共同承担产出波动带来的风险,因而既让代理人有积极工作的动力,又使代理人不必承担产出波动的全部风险。由此可知,分成制对代理人将产生双重作用:一是激励,二是分担风险。既能对代理人产生激励,又能分担代理人的风险,这正是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