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何毅君通讯员黎春燕
强化使命与担当 弘扬财政监督时代主旋律
——访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董仕军
●本刊记者何毅君通讯员黎春燕
记者:保障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在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市场秩序、服务财政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是财政监督工作的使命与担当。请谈一谈广西财政监督近年来在服务财政管理大局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董仕军副厅长:保障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政策有效落实是财政监督的重要使命。广西财政监督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组织开展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全区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检查,县级领导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以及对教育、粮食、医药、交通等社会关注热点行业和财政重点扶持行业的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过系统整顿,有效查处了一批财经违法违纪问题以及会计管理不规范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财经纪律混乱、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违规设立“小金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支出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有力促进了中央和自治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十二五”监督成效图
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除按照财政部门职权依法进行财政财务处理外,还以财政要情、信息简报、专题报告等方式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检查成效得到自治区领导肯定。“十二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财政扶贫、农村低保等5项检查项目所披露的问题和提出的政策建议得到自治区领导的批示肯定。其中,扶贫资金检查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纳,并体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政府印发 〈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等文件中。县级领导工作经费、向社会组织划拨财政资金检查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得到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认真落实整改。财政监督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维护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要求财政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按照‘精简、精准’的要求,精选项目,精准发力,坚持有特色、抓重点、出重拳,强化财经纪律监督的‘利剑’效应”。围绕这一工作要求,广西财政监督工作是如何抓重点,做到精准发力的?
董仕军副厅长:天下之大,民生为重。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广西作为民族边疆地区更是对民生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广西财政不断加大民生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促进民族边疆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十二五”时期,广西民生支出规模达12562.31亿元,年均增长17.2%,占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平均比重为77.1%。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直接影响着国家惠民政策实施效果和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民生资金监管工作,通过强化民生资金监管,向监管要效益,向监管要财力。
民生资金点多面广,涉及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较多。从以往监管情况看,由于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和清晰,导致“重分配、轻监管”、监督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较为突出。为全面强化民生资金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我们积极主动作为,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凝聚各方共识,积极创新民生资金监管机制。2014年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向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抓好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4〕144号),进一步理顺各有关部门民生资金监管职责,构建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格局,织密民生资金安全网。
一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管职责分工。《通知》要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排除管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财政部门作为民生资金监管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民生资金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等各环节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民生资金监管制度并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督促,定期开展对重点民生资金的跟踪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民生资金分配方式和管理机制。审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民生资金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民生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民生资金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案件,并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民生资金监管职责不力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各民生资金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抓好民生资金监管工作。
二是建立“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民生资金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将民生资金监督工作常态化。自2015年起,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组织、督促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100%的自查面,对本部门、本系统所管理各项民生资金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日常监管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和重点检查。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重点民生资金开展重点检查,其中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重点民生检查项目不得少于两项。每年年底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整理汇总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民生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保检查有组织、有反馈、有成效。按照上述要求,2015年,广西全区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共组织11468名人员对以工代赈、教育、农村低保、农村危房改造、水利、农作物良种补贴、林业、新农合、粮食直补、扶贫、畜牧水产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12大类民生资金进行检查,涉及民生资金达705亿元。
检查组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
三是切实强化跟踪督查机制。为确保民生资金监管职责有效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联合审计、监察等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如2015年,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初和年末两次派出督查组共对全区50个市、县和12个区直部门民生资金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将督查中发现的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认真、不到位,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深入等问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督促和推动,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民生资金监管职责有效落实。
通过积极创新民生资金监管机制,持续加大民生资金监管力度,广西民生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民生资金检查,共查出问题金额108.85亿元,责令追回财政资金4.47亿元,归还资金原渠道6.49亿元,调整账务等97.89亿元,推动出台和修订民生资金管理制度800余个,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呈报财政要情和专题报告十余份。
记者:强化财政监督成果利用,是提高财政监督效能的关键。财政部也多次要求“推进监督结果公开和利用”,请您介绍一下广西在财政监督成果利用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
董仕军副厅长:财政监督的目的不仅是查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查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换句话说,检查是手段,完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才是最终目的。财政监督检查成果大都是源自一线检查,建立在大量数据验证及管理政策分析基础之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完善和改进财政管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强化财政监督成果的利用是改进财政管理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们从制度建设入手,积极转化利用检查成果,探索建立检查成果与预算资金安排、政策制度完善等挂钩的工作机制。2014年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出台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成果利用暂行办法》,2015年又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对全面系统地利用财政监督成果作出明确规定。
成果利用办法
首先,明确由厅内相关处室负责对涉及本处室业务的处理处罚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协助追缴或追回有关违纪资金,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落实。在督促过程中,必要时可通过扣款方式确保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全面执行。涉及扣款的,先由厅监督检查局提出意见,会相关处室办理。如2015年对于部分市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混库收入补缴自治区财政的问题,财政厅采取扣款方式共追缴入库非税收入4148.07万元。
其次,将检查成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提高预算安排科学性、合理性。对于检查发现存在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差、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由业务处室相应扣减当年或次年支出额度,促进相关单位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2015年,厅内各有关处室根据财政检查报告削减相关部门单位预算额度3341.08万元。
三是将检查成果与完善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财政监督检查,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得以暴露并日益引起重视,从而推动财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如对于部门预决算检查反映的结余资金沉淀部门单位、预算编制不完整、预算执行进度慢等问题,推动相关业务处室制定或修订出台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四是建立检查成果利用定期通报机制。要求各有关处室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检查成果利用情况报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汇总后向厅党组汇报。通过加强跟踪督促和反馈汇报,促进检查结果得到有效重视和利用。
下一步,我们还将探索建立检查成果利用会商机制,通过提请分管厅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研究检查成果利用方式和整改措施,避免各业务处室检查成果利用中的随意性,提高检查成果利用效果。
记者:“大监督”强调财政监督是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要求财政监督嵌入财政运行全过程。在这方面,广西财政进行了哪些有益探索?
董仕军副厅长:构建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的财政大监督格局,关键是要理顺监督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监管范围、任务和重点。2011年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财政监督厅内职责分工及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财政监督职责由厅内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并对各自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5月,我们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在原有的监督职责分工基础上,对各处室年度监管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将监管职责落实最终体现在年度检查任务执行上。其中,业务处室负责根据自身职责做好财政资金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每年对所管理的专项资金或监管对象开展1-2项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和各业务处室日常监督反馈情况突出做好对重大政策和重点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其中每年对重点区直部门(单位)检查数量不少于10户,对涉及民生的财政专项资金检查项目不少于2项。
制度设计再好,关键在落实。我们从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制定和跟踪执行着手,抓好检查任务落实。每年由厅监督检查局牵头,围绕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财政管理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充分征求各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厅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明确全年由业务管理机构、专职监督机构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检查项目任务,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厅执行。如,2016年共安排以广西财政厅名义组织实施的财政检查项目23项,其中监督检查局牵头实施8项,各业务处室牵头实施15项,检查项目涉及财政收入监督、支出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等方面,全面覆盖财政管理各领域。检查计划印发后,监督检查局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牵头处室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如指定专人负责对业务处室牵头的检查项目进行跟踪,跟进了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提供检查程序、文书规范、法规制度等方面业务答疑和指导;同时,加强检查质量审核把关,要求各处室印发的检查处理文书统一使用“桂财监”文号,并会财政监督检查局,涉及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处理,按规定提交厅重大财政处理处罚事项复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防范财政执法风险。监督检查局每年年初要汇总上一年度全厅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通过加强检查计划执行过程跟踪督促,确保年度检查任务有序实施、圆满完成。也正是基于这些制度的有效执行,厅内各业务部门与专职监督机构形成了有机的融合,“大监督”工作模式在广西财政初步形成。
记者:干部队伍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石,拥有一支能征善战、敢打硬仗的队伍,是财政监督事业稳步前进的保证。广西是如何统筹监督资源、充实监督力量以适应财政监督工作需要的?
董仕军副厅长:我们厅党组高度重视财政监督队伍建设问题,通过加强干部交流、充实监督力量等方式,不断优化财政监督人员配备,努力缓解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人少事多的矛盾。同时,积极整合监督资源,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统筹调动内外监督力量,努力促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督成效。
一是整合厅内财政监督资源。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检查项目计划,明确业务处室和监督检查局各自承担的监督职责和监督任务,使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不再是专职监督机构一家的事情,而是厅内各处室共同职责,有效延伸监督触角。同时,在检查实施过程中,业务处室和监督检查局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比如,监督检查局牵头实施的检查项目,相关业务处室在查前准备、查前调研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必要时抽调人员全程参与检查。在每年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时,厅内有关业务处室都抽调人员参与检查工作,不仅能够解决检查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深了厅内相关处室对内部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积极借助专业优势。2013年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出台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原则,从区直有关部门等聘请54名相关领域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协助参与财政检查。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除按照要求参与财政检查项目实施外,还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所在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日常监督工作,以促进预算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包括:协助做好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在所在单位的宣传普及工作,协助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落实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向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等。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制度,既补充了监督检查力量,加强了对部门的日常监督,又提升了财政监督检查的公正力、影响力。
三是构建联合监管机制。每年在检查计划制定阶段,我们就积极加强与审计、专员办沟通联系,做好检查计划衔接,尽量避免重复检查。2014年,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出台了 《中央财政支出联合监管办法》,在检查计划沟通衔接、预算指标信息共享、项目资金申报联合审核、重大专项联合检查、监管成果相互利用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互相借力,共同强化对重大专项资金和重点民生资金监管。
四是规范聘请中介机构行为。顺应政府购买服务趋势,积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检查,并不断规范聘请行为。2015年底,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择优确定2016-2018年为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财政检查服务的20家会计师事务所。厅内各处室凡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实施财政检查项目需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的,均在上述中标事务所中选择确定,执行统一聘请费用标准,签订聘请协议,有效地规范聘请行为,提高聘请工作质量。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