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昊
摘要:近些年,相比于藏药、疆药的快速发展,瑶族医药面临着生存困境。人才流失严重、产业化水平不高、经济附加值低等固然是导致困难的原因之一,但不可否认,我们对瑶族医药所做的法律保护还远远不够。要想实现瑶族医药的振兴壮大,必须在统一的医药管理法律法规之外,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定,同时提高瑶区群众的法律保护意识。综合应用这些措施,不仅可以使瑶区群众脱贫致富,也能使瑶族医学造福更多群众。
关键词:瑶族;医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3-0083-07
瑶族世代生活在我国南方的山地地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他们学会了利用当地的植物药物防治疾病从而与自然环境做斗争,这些独特的医药被称为瑶族医药。新中国成立前瑶族的传统医药发展十分缓慢,在瑶族地区,由于宗教迷信、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当地民众生病了不愿就医,反而愿意选择用向神鬼祈求护佑的方式代替药物治疗。虽然迷信思想导致的讳疾忌医现象严重,然而,瑶族人民又很早就拥有了一定的医药知识,有的采用烧艾火、烧灯芯火的针灸法,也有人开启了碎瓷片刺穴堂的针法,更有用草木根叶皮捣烂涂敷于患处的外敷法,可以看出当时瑶族地区的疾病治疗方式已经有很多种。有一些长年行医的人士还对医药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传统瑶医一般都是采用走街串巷的方式给人看病,并没有能够形成系统化的瑶族医学医药理论体系。瑶族医药的历史比较久远,500多年前在瑶族地区已经存在了一支业余或专业的瑶族医药,“沿寨行医“的方式极大地促进了瑶族医药的发展。在瑶医看来,人之所以会生病和自然环境是息息相关的。另外人体自身的饮食不调、过于劳累、精神紧张、意外创伤、个体因素也会导致疾病的发生。瑶族的疾病诊断方式和传统中医有相似之处。基本就是眼看、口问、耳听、鼻嗅、手摸等方式,然后他们会在集中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自然生活条件综合分析判断,并有效的对症下药。瑶药的特点在于一般是自用自采,基本是就地取材,而且药材多为鲜用、轻易地不炮制。瑶药一般分为表药、凉药、暖药、打药和药浴等四大类。瑶族医药不仅用药经验独出心裁,对药物的应用方法,应用形式别具一格[1]。由此看来,瑶族医药不仅是我国民族优秀医药文化的典型代表,而且也是瑶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瑶族医药的药理与临床经验虽然与其生存环境和生产生活相适应,但目前发展地域比较狭窄。它的发展状况和藏族医药、蒙古族医药、傣族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相比还是有不小差距的。首先是瑶族传统医药的挖掘、整理工作并不是特别的健全;其次与瑶族医药特点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不完善;再次是关于保护和促进瑶族医药发展的法律法规机制和瑶族医药的实际发展不相适应。瑶族医药的基础研发和利用技术还较为薄弱,应有的科学标准化体系没有建立;最后就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还是很缺乏的;最后是瑶族医药事业的传承人才培养力度不够,还难以满足瑶族医药的发展需求。
一、瑶族医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一)瑶族医药的地域性决定了药物原料需要特殊保护
瑶族是生活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瑶族人对自然生态有了自己独特的认识,他们充分利用周围山地上自然生长的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采集制作成了极具辨识度的药物系统。这些特定的生活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瑶族医药能够产生的必要基础。如果这些瑶族医药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或严重消耗,难免会对瑶族医药的长久可持续发展造成致命的损害。今天我们可以清晰的从瑶族传统石碑上篆刻的内容里感受到瑶族人对于自然生态的爱护程度。因此加强对于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首先应该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这项基础性工作做起,用立法的形式保护这些珍贵的动植物资源,严厉惩治那些危害野生动植物生存的违法行为。在这一点上,已经有一些地方做了相应的立法工作。《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注重保护那些生长在自治县境内并且具有较高经济、文化、药物等价值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在这些自治条例里我们都可以发现瑶族医药原材料已经被明文保护,尽管有些细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瑶族分布特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现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广西是我国瑶族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他们大多居住在巴马、都安、恭城、大化等6个自治县境内。在这些片区,每个地区的瑶族医药发展情况和基础都不一样,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地区专门出台维护瑶族医药发展的自治法规。在众多影响瑶族医药发展的因素中,人口和动植物资源的分散性、瑶族医药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是其中最值得引起重视的。这给制定统一完善的专门推动瑶族医药发展的自治法规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另外,立法经验的缺乏,如何顾全大局又能兼顾个体是值得后期探索的。目前可以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资源整合力度,另外还需要加强各个地区之间的配合与支持,在法律政策制定上,可以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进,以便于更好的贴合瑶族医药的实际发展情况。
(三)瑶族医药的发展需要专门立法
瑶族传统医药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最终得以成为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的独立分支。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在1989年设立瑶医研究室、瑶医门诊部。一些瑶族聚居县(如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也陆续成立瑶医研究所及瑶医门诊部[2]。瑶族医药尽管历史悠久、经验丰硕,但是真正富有现代化意义的临床基地只有短短30年时间。在层次较高一些的广西瑶医药研究开发中心的工作内容里就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建立专门的原材料生产基地、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瑶医药材质量标准、建立研发体系,不断推出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瑶族医药新产品。目前瑶族医药的推广过程中还无法做到像其他少数民族医药那样的规模,因此还难以满足市场的相关需求。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于传统优秀文化的保护,瑶族医药作为瑶族文化的璀璨明珠,专门的立法活动会起到规范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作用。
(四)瑶族医药的开发利用需要法律保护
瑶族地区地势险峻、山高坡陡、蛇虫众多,因此在当地跌打损伤、蛇虫咬伤等外科疾病患病率比较高。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瑶医总结了一整套用中草药内服、外敷加清洗的治疗办法。实际效果很好,不仅解决了患者疼痛,还能早日痊愈,避免后遗症的发生。由于海拔高、湿气大、气候寒冷,瑶医针对这些高发疾病如风湿、冻伤等采取了拔火罐、艾灸、陶针等别具特色的治疗方法。尤其是药浴具有强健体魄的巨大功效。药浴的时候,瑶医通常根据季节变换、疾病类型、个体差异等因素来选择药物的搭配。瑶族药浴一般有3种类型。(1)百草药澡。广西很多瑶族自治县的当地群众有在每年农历五月初五的时候聚集在一起上山采药的传统习惯,因草药种类众多,之所以被称为百草药,是因为一般的天然绿色植物,除了那些有毒有害、容易引起身体过敏症状的之外,一般每一种都要采集,瑶族人认为采集越多越好,最好的情况就是能达到100种。这些采集而来的植物都会有着自己独特的药用效果。因此有百草药一说。(2)月里药浴。一般而言,这种治疗方式通常应用在产妇和新生儿身上。药物的选择通常是各类消炎止痛、温补化瘀的药物。这类药物包括九节风、大血藤、穿破石、五指毛桃、杜仲藤等。产妇和新生儿在这些药物融合进来的温水里进行沐浴,能够预防感染、补充气血,促进子宫的收缩,防止产后出血等危险情况发生。很多当地的瑶族妇女药浴后1周左右就能基本恢复正常体力,从事基本的劳动生产生活基本无碍。最后一种种类较多一些。广西瑶族地区地处亚热带地区,雨水较多,瑶族人在外劳动时候难免被雨水淋湿,这个时候很容易感冒发热。因此被雨水淋湿之后可以进行药浴。瑶族的老人群体喜欢泡药浴来增强自身对疾病的抵抗力,从而在劳动中拥有充沛精力,这是当地人的长寿秘诀之一。在瑶族人日常饮食当中,很多人喜欢在酿酒的时候加入各类药物资源,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植物类型。通常都是治疗一些如风湿关节疼、大病初愈滋补、高血压之类的慢性疾病。由于现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癌症的患病率和死亡率越来越高,而瑶医恰恰以治疗肿瘤(例如肺癌、肝癌、胰腺癌)和红斑狼疮著名, 用的都是从广西采集的瑶药[2]。对于绿色健康生活的日益向往日渐成为一种潮流。很多人在一天的忙碌之后都希望借助传统天然疗法来缓解疲劳、促进睡眠。而瑶族医药正因其自身成分天然、副作用小而备受热宠。目前由于人们对于天然成分的药物亲密有加,使得天然植物药的市场前景非常光明。目前已经出现了各种植物保健品、护肤品等各类型的产品。然而由于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和对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不完善,导致一些假冒、滥用瑶族医药的现象日益增多。这种扰乱市场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还容易导致瑶族医药的毁灭。目前的瑶族医药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期,如果任由这些制假售假、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那么瑶族医药将难以取得成功。几年前,瑶族文化代表之一的“从江瑶浴”正式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它还被列为贵州省首批地理标志保护名录,这是通过地理标志进行瑶族医药保护的一种新的探索,之所以对瑶族医药申请证明商标,我们主要考虑到现实中知识产权滥用和恶意侵权的风险,从而将瑶族医药纳入法律保护轨道上来,改变以往执法中难以拿出有力证据的尴尬局面。
二、瑶族医药法律保护机制现状评析
目前针对瑶族医药法律保护机制的现实情况,理论界有很多种观点。有一些人认为出于保护角度的不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对瑶族医药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但是都能涵盖。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对瑶族医药的保护上存在着交叉竞合的现象。之所以会有这种现象存在,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仅有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可能存在立法水平的问题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关注瑶族医药的特殊性问题,由于地域特色浓郁,民族因素较大等等原因,在统一的立法之外,有些专家学者也提出国家要出台专门性的立法规范来维护瑶族医药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内,现在已有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多项国际条约可以为瑶族医药的保护提供国际范围内的保护;而目前在我国现行国内法的、范围内,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一般规定在自然资源法、传统文化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传统医药管理法等内容当中。各个不同的类型法对于瑶族医药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宪法是保护瑶族医药传承和发展的根本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具有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定责任,它不仅包括新型医药事业,还考虑到传统医药行业。同时国家鼓励各个社会群体积极开展卫生活动、兴建医疗卫生设施,从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国家会出台一系列优惠的政策措施帮助当地积极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并将一些立法权限交由当地自治机关,从而保证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社会实情,切实符合少数民族群众根本利益。从这些法律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宪法中,分别从国家和地方两个视角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有义务给予保护,并对其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民族自治地方而言,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有权自主发展本民族传统医药事业,促进本地区民众健康。这是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形式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的根本立法依据。
(二)国家通过各项法律保护瑶族医药传承和发展
一般认为,当前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的主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当地自治机关一定的自治权限,所以当地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积极规划布局,在充分调研当地瑶族医药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具体的立法工作,使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落到实处,做到细节。在《文物保护法》第2条中列举了国家保护的文物种类,其中的第四类,即“历史上各个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瑶族医药中的秘方、医药典籍等属于文物保护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经营。例如,有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的秘方、药物配方、炮制技术等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在《专利法》修改之后,药品也能采用专利方式进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不违背《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排除条款前提下,可以在医药配方、现代制剂型、医药新用途、药品栽培、养殖技术等方面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3]。《商标法》是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我国的商标法根据商标的不同作用把现有的注册商标分为集体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商品商标四大类。这几种商标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而言都可以注册,其中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意义更大。例如,蒙古族医药协会可以抵制不当利用或者侵权,维护本民族传统医药的利益。证明商标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而言意义非同小可。瑶族医药是瑶族民众在瑶山这一特定地域的自然和疾病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浓厚特色的医药知识体系。在民族、地域方面可以申请证明商标,以此维护瑶族传统医药的良好声誉和经济价值。
(三)国家行政部门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具体保障瑶族传统医药的发展和传承
国务院曾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8条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同样适用这部行政法规。它让以瑶医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有了一定的法规保障。在行政保护上,我国基本采用的是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两种方式。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中药保护品种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经列入国家标准的品种。中药保护品种分为两个级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即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一级保护的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二级保护申请的标准是:品种必须解除了一级保护,或者符合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治疗特殊疾病有显著效果;纯天然提取的有效物质。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另外,《新药审批办法》中认为新药是指在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其中按中药、化学药品和重要生物制品分为5类;根据新药分类保护制度的规定,现有的中药基本分为4种。根据保护期的长短,依次为一类12年、二类三类8年、四类五类6年。它们的保护期都从新药证书颁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国家行政手段对瑶族医药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但是在那些瑶族医药已经公开的药物配方、炮制技术、保健方面的医药知识方面通过行政手段还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瑶族药物标准化水平不高是制约行政手段保护的重要因素。
(四)民族地区以自治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护和促进瑶族医药的发展
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利用自治条例来弥补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足,《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部自治法规的制定由于贴合实际,兼顾各方面利益,所以极大地促进了蒙古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维护了整个蒙医市场的稳定秩序,提升了蒙古族医药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另外,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方式公布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方面的自治法规也有《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目前唯一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这部单行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蒙医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众的诉求,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摒弃短视发展观,从长远角度考虑蒙医发展的前景,使得这部立法成果经受住了实践考验。该条例从“蒙医药行政管理、蒙医药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蒙医药科研与开发、蒙医药教育与人才、关于农村蒙医药事业、关于蒙药的生产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的制定比较科学合理。立法者首先进行了充分全面的实地调研,然后又召开了多场由各个群体代表组成的听证会。综合各方建议、积极创新借鉴、才最终促成此条例的出台。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全面或者不具体的情况下,这些自治法规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作用却可以提供有益的补充。首先是各个民族自治地方对于本地区、本民族的医药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它们的自治法规一般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另外,少数民族的自治法规能够充分反映当地对于传统医药发展的需求。因此,在广大瑶族地区,也需要制定这样类似的自治法规来更好的推动瑶族传统医药的发展。
三、瑶族医药保护法律机制的构建
瑶族医药作为我国药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因此也会被国家统一的药物管理法律法规所调整,然而法律因其固有缺陷导致其难以在细节之处做到面面俱到。瑶族医药作为少数民族医药的典型代表,又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所以这些法律的具体落实需要通过瑶族自治法规来加以完成。
(一)瑶族医药需要一个完整统一的立法
瑶族医药的发展形成离不开生长在瑶族地区的丰富动植物资源。没有这些宝贵的药物原材料,那么瑶族医药的特色也就不复存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的医药品种对于当地动植物资源非常依赖。目前我国对于这些自然药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还存在诸如资金短缺、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随着我国对于传统文化保护力度的加大,这些原材料生产区的生存状况已经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瑶医在行医诊治时往往喜欢就地取材,很多药物都是新鲜采集的,基本上不经过炮制。认真分析瑶医行医的特点,我们不难看出除了他们自身的医术,这些自然药物资源也是疾病治疗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因此要保护瑶族医药,首先就要守护好瑶医生存的土壤—自然药物资源。瑶族地区各类药物资源十分丰富,这是我们大力发展的瑶族医药事业的重要支撑。但是资源丰富也要注重休养生息、合理开采,绝不能盲目无序。瑶族地区也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雨季时,失去植被保护的山体还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再加上很多药用植物生长周期较长,一味快速开采将会造成资源枯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不但瑶族医药的发展会受到巨大影响,还将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金秀瑶族自治县是瑶族医药文化的发源地,当地盛传连绵起伏的山脉上蕴含着丰富的草药,有名字记载的不下400种,随手在路边采集一株便是草药。经典瑶药有104种,金秀每年都会有10多万斤草药送到境外[5]。因此瑶族医药的保护必须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把绿色生态放在首位。好在很多瑶族地区都已经开始重视这类问题。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中清晰的表明了自治机关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指导下不断提升当地医疗卫生水平,做好疾病的防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除此之外,自治机关还应该投入足够的资源去支持瑶族医药的保护工作,对于瑶医传统知识要积极进行挖掘、整理和研究。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经过自治县相关卫生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从事瑶族医药诊治工作。在瑶医发展的原材料方面,当地专门制定了保护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的《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当地组织力量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珍稀动植物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坚决打击私自进入保护区进行乱挖乱采、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金秀瑶族自治县还清楚地认识到传统植物资源赖以生长的自然环境,尤其是森林资源的保护是传统药物自然资源生长的基础。《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管理条例》给瑶族医药的自然药物资源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为了配合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同时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当地又修订了《旅游管理条例》。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金秀瑶族自治县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保护瑶族药材资源的法律保护体系,为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工作提供了立法支持。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立法经验对其他瑶族地区开展瑶族医药法律保护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瑶族医药的发展现状需要专门立法加以推动
瑶族医药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多所瑶医医院,同时也有以《中国瑶医学》、《中国瑶药学》为代表的著作的诞生。相关学者也对传统的《瑶药学》、《瑶族医药史》进行了整理。瑶族传统医药目前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科技人才队伍。这让我们看到了瑶医学发展的美好前景,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瑶族医药的发展与其他民族医药的发展状况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表现最为明显的便是瑶族医药的药理学研究成果还有待完善;其次,瑶族医药知识资源需要归纳整合;其三,瑶族医药的研究队伍结构不合理;其四,基础设施较为落后,需要引入科学生产线,加快新药研发;其五,瑶族药物保护意识需要提高。
要解决瑶族医药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个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应该切实立足于瑶族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首先从民族性和地方性来看,瑶族医药知识呈现分散性态势。因此要努力把各个地方有关于瑶族医药的知识汇编整合起来。在这一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到瑶族医药研究单位和人员的互相配合的问题。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联合攻关是未来瑶族医药专门立法需要着重予以研究的问题。瑶族医药的各方合作不单单是横向的合作还可能牵涉到上下级机构之间的沟通。这是瑶族医药发展水平提升跨越的关键所在。将来的瑶族传统医药专门立法要在对瑶族医药当前发展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主性,既要从当前的发展状况出发,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专门立法要对目前瑶族传统医药发展存在的重大问题仔细加以研究和评估,从实际出发,在立法机关职权范围之内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前瞻性是制定的法规能适应将来发展趋势,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很多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本民族医药体系,它们之间互有差异,这种格局是文化因素、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我国民族医药门类较多,而且又与各自民族文化密切相关,地域环境差异、语言文化差异、信仰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异等等,决定了民族医药在发展程度上也存在明显差异。为此,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措施时要特别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在古老的瑶族医药发展过程中,经过几代瑶医的辛勤努力,形成了诸如药物配方、制药技术、医疗保健等特色鲜明的宝贵知识,这些瑶族医药知识一方面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医药方面法律、法规给予相应保护,另一方面,人们应该提高法律保护意识。具体而言就是我们可以根据瑶族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通过制定科学标准,申请证明商标,以实际行动来表明瑶族医药的地域特色。另外法律也允许我们对瑶族医药的相关配方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增强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仅体现在瑶族医药传承人对于瑶族医药的爱护上,普通百姓也有一定的义务,作为消费者应该积极举报那些制假贩假、假冒瑶族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之前的一些侵权案例中,不光有国内的制药企业和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的现象存在,也有一些国际制药企业恶意注册瑶族医药商标的行为发生。在瑶族医药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知识的传播,许多经典的配方都记载在相关医学典籍中。由于知识获取的便捷性,很多人了解瑶族医药的使用方式及疗效,而忽略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瑶族医药法律保护意识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我们可以通过重视宣传、加强监管的手段来引起民众的重视。同时在实现瑶族医药产业化的过程中,通过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作社的方式着重提高各个环节参与群众的积极性,从而让他们认识到保护瑶族医药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总之,瑶族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不但需要系统的立法保护,而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法规形式是保护的关键所在。瑶族传统医药的特点决定瑶族传统医药保护需要生态、自然资源、动植物保护法规以及专门推动瑶族医药事业的法规,制度健全的同时人们的意识也要跟得上,在瑶族医药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一个环节都将会影响瑶族传统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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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祝荣才,陶淑霞.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6(2).
[5] 祁娟.中国民族医药学的瑰宝—瑶医(之二)金秀之行访瑶医[J].今日中国,2003(2).
[责任编辑: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