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打假人”路在何方?

2016-12-23 20:23:48王羽
上海企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食品包装被告人协会

王羽

历时两年调查取证,曾经的“食品安全卫士”、“中国环保第一人”董金狮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4月27日,江苏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董金狮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涉案金额约为650万元,判决董金狮有期徒刑14年。

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近年来一直争议不断。“恶意买假”、“拿钱私了”等使得曾经的“打假英雄”、“公益探路人”无一不被纳入重新审视中。日前,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文被解读为“职业打假人”将失去生存空间。那么,职业打假真的没有必要存在了吗?真正应该发挥作用的“打假人”又在哪里呢?

敲诈勒索案值超650万获刑14年

从2001年至今,“食品安全与环保卫士”、“中国环保第一人”董金狮在十余年的“打假”历程中,广泛涉足发泡餐盒、方便面、食用油、饮用水等多个行业领域。2010年3月,董金狮起诉北京两大知名餐饮企业使用劣质餐盒并胜诉,这让他名声大噪。但对其以打假为名,行盈利之实的质疑也不断出现。

2014年5月21日,董金狮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015年3月24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董金狮、侯剑锋、黄隆滨、邢联中、张金禄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董金狮、侯剑锋、黄隆滨、邢联中、张金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董金狮、侯剑锋、黄隆滨、邢联中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金禄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介绍,被告人董金狮于2009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指使被告人侯剑锋、邢联中、张金禄等人利用“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名义,先后在北京、江苏、河北、广东等地,以举报、曝光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质量不合格产品等相威胁,迫使相关企业交纳“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

江苏省常州浪涛塑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了不被举报、曝光,被迫按照上述被告人的要求交纳费用共计65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董金狮、黄隆滨于2009年9月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先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以上述手段,迫使相关企业交纳“回收处置费”和“保证金”。仪征市新天虹橡塑制品厂等企业为了不被举报、曝光,被迫按照被告人董金狮、黄隆滨的要求交纳费用共计77万元。

今年4月27日,江苏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董金狮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涉案金额650多万元,判决董金狮有期徒刑14年,其余被告黄隆滨有期徒刑10年、侯剑锋有期徒刑6年、邢联中有期徒刑3年、张金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打假”专家怎被“打假”?

公开资料显示,董金狮1986年从西北大学化学系本科毕业,1989年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5年在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工作,从事环保餐具的研究与开发工作。1996年起,董金狮成立了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从事包装材料研究开发、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及打假维权等工作。但渐渐地,“打假维权”工作变了味,董金狮“食品卫士”的黄金外衣变成了收取企业“保护费”、“好处费”的敲门砖。

中国经济网报道指出,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第6号令),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认定为落后产品,并发布了三个文件,禁止一次性发泡餐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但由于市场需求大,以及对一次性发泡餐盒循环利用等工作的重新审视,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第21号令,在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至此,长达14年之久的一次性发泡餐具禁令得以解除。

正是这样的禁止和解禁,让董金狮一面在大众媒体前充当“环保卫士”,一面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据中国经济网报道,近几年尤其是在2008年至2014年,董金狮利用政策打“擦边球”,变本加厉地“以黑打黑”。

据生产企业反映,董金狮收取1个月1万元“保护费”,外加5万元“质量保证金”,等于1年收取1个企业17万元“保护”费用,承诺交了钱的就不会被检查,不交钱的就举报其违法生产。

中国食品包装协会根据企业举报的情况粗略统计,从2008年至2014年,董金狮收取的企业“保护费”可能远不止几百万。然而,迫于董金狮“光环”的压力,一些企业在董金狮被抓后仍不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交过“保护费”,生怕董金狮会卷土重来。

国务院原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塑料餐具联合办公室主任李沛生指出,这些陈词滥调均是反科学的不实之词,学化学出身的董金狮未必不懂,而是别有用心,有意识地制造虚假理论、虚假新闻,引起老百姓恐慌,震慑生产企业,为继续收取“保护费”铺平道路。

被指靠“野鸡协会”牟利

除了长期和一次性发泡餐盒斗争,董金狮还通晓方便面、勾兑饮品、散装油、转基因等领域,成为媒体眼里的“万金油”专家。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董金狮有著名环境化学专家、食品安全专家,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等超过50个头衔。

2012年8月8日,董金狮所在的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发布“食品包装产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称对方便面桶、奶茶杯、一次性纸杯、纸碗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多款知名品牌所用的双层纸制品外层纸的荧光性物质含量超标。

然而仅一天之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发表声明:方便面容器可以确保安全。随后,报告涉及的多家企业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上访,并提交报告称:发布任何调查报告都应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报告在媒体大肆传播,给行业造成了严重伤害,恳请政府尽快妥善解决。

据媒体报道,当年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这份报告的调查主体是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联合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简称凯发中心)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但两家机构的网站显示,它们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相同。一家国际食品包装协会会员企业向媒体提供的资料显示,会员向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缴纳会费的汇款单位,也是凯发中心。该中心为会员提供政策业务咨询,每月收取一千至三千不等的咨询费。

经记者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上未找到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注册信息,在民政部网站上也未看到该协会登记信息。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注册地址在香港,注册时间为2008年7月11日。这让董金狮的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被认为是“野鸡协会”。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203家山寨社团,“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赫然在列。

实际上,董金狮的言行在数年前就曾引发行业内众多专家的反对。对于董金狮这类“伪专家”为何层出不穷且屡屡得手,李沛生认为,这值得政府、媒体、行业协会深刻反思。首先,一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不敢担当和当前的不良社会风气,为董金狮这类团伙诈骗企业钱财大开方便之门。再次,国家科普工作的短缺,为诈骗分子敲诈老百姓钱财配置了良好的土壤。

消法将不保护“职业打假人”引争议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说法被解读为“职业打假人”将彻底失去生存空间。消息一出,迅速引发热议——职业打假真的没有必要存在了吗?真正应该发挥作用的、合法的职业打假人又在哪里呢?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一”的规定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假冒索尼耳机,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从此走上职业打假道路,他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曾经有过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的经历。王海无意间开创的“事业”,让他成为中国职业打假的标志性人物。

《山东商报》报道显示,现龄40多岁的王海已经是4家公司的老板,外界关于他商业的成功多有猜测——“低于30万的案子不接”。市场流行的一个说法是,他现在接一个“案子”的起步价是30万,最多的时候,一个“单子”曾经赚到400万。

王海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个动机的考查,它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职业打假”。科学的制度设计应是趋利避害实现正义,而不考察参与者动机。比如吹哨人制度、赏金猎人制度,无论参与者是否追求正义,都能实现正义之果。

在新华社的调查中,有网民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方面刺激了不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业的出现,另一方面因此产生的诉讼也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因为民间的、自发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

也有一些网民表示,对“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而是应防止“职业打假”演变成“私了”,要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作。对于“职业打假”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放逐”,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之本心。

鼓励惩罚性赔偿制度 淘汰失信产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去限定打假人,原来的法律也没有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或打假人。只是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护,细分来看是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费者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消法的适用范围。

邱宝昌指出,上述争议深层次来说,涉及到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问题,如果消法只对消费者的索赔进行保护,是不是有纵容造假卖假的倾向呢?毕竟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消费者对假的识别更难,在纷繁复杂的消费商品中消费者总有盲区,懂汽车的不一定懂房地产,这就是俗话说的“买的没有卖的精”。所以多数时候都放弃了,造成造假卖假者有恃无恐。

邱宝昌认为,法律导向要严禁造假卖假,执行惩罚性赔偿,对制假售假人员造成震慑,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职业打假。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也认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慰藉公众心理情感的六大社会功能。

刘俊海说:“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来说,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刘俊海建议,要有效遏制企业的失信违约、制假售假行为,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全面推开“双升双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要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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