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销:微商领域中的“金字塔阴谋”

2016-12-23 18:37孟威
人民论坛 2016年28期
关键词:微商

孟威

【摘要】在国际上,传销又被称为“金字塔阴谋”,代表一种危险的金钱陷阱。在社交化、移动化的网络传播环境下,“金字塔阴谋”被披上了“微商”的外衣,更具欺骗性、迷惑性。“微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诚信体系;作为一种非正当敛财方式,欺骗性销售对参与者、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精神心理造成了双重伤害;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是“微传销”蕴藏的更大危险因素。

【关键词】微传销 “金字塔阴谋” 微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以欺骗性销售和虚假利益诱惑发展多层下线,有组织地直接或间接骗取更多人钱财、牟取暴利的行为,被称之为传销。1998年4月,中国全面禁止传销经营,使这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了严厉整治和打击。但受暴利驱使,传销暗流一直涌动不停,伺机待发。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特别是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端“微传播”的迅速普及应用,传销又呈现出回潮复燃的架势。在微商领域,变异衍生出“微传销”这一新的变种,其危害渐趋严峻。

“微传销”以“杀熟”方式,“拉”亲朋好友入线套钱

在国际营销界,以传销为手段的违法犯罪并不罕见。其中的利益诱惑表现在,它让每一个加入的传销人员相信,他们除了将货物销售可赚取利润外,还能够通过介绍、训练他人为传销人,建立起新的销售网络来使公司、上线及其自身获取巨额收益。在传销过程中,参与者仿佛被编制于一个无形的利益“金字塔”之中。他们认为,暴利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但其实,这只是一种“幻象”和骗局:由于许诺的欺骗性,以及加入网络人员的有限性,所谓“金字塔”的后续很快会达到极限。当后参加者再难找到足够多的下线从而保持“金字塔”座基稳定时,“金字塔”便会轰然崩塌,结果唯“塔尖者”可能获利,而作为“底座”支撑的广大后续者,只会空被利用、一无所获,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因此国际上,传销又被称为“金字塔阴谋”,代表一种危险的金钱陷阱。在社交化、移动化的网络传播环境下,“金字塔阴谋”被披上了“微商”的外衣,更具欺骗性、迷惑性。

近两年,“微商”作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在中国发展很快,被业界视为分享经济的代表。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达到1819.5亿元,预计2016年底将达到3607.3亿元,增长率实现98.3%。2015年全国微商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预计2016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535万,增长率将达22.1%。微商为更多人提供了经营机会,给少有资本、多余闲暇时间的人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可观收益。但同时,它从销售主体、产品、支付到消费者维权领域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伴随产品造假、广告失实、偷税漏税等滋生的“微传销”危害尤其严重。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街头巷尾、地铁线上、公交站前,稍加留意,人们常会看到一些握着手机,谦卑地邀请劝说别人加入其朋友圈、拉人“入下线”做代理、向人兜售如何赚钱“秘籍”的人群。其中不少人正是“微传销者”。“拉陌生人”入局,是“微传销”的一种线下方式,这种现象对目睹过20世纪90年代传销的人们来说似曾相识。

但更多的“微传销”模式,是将劝服建立在个人信用和情感纽带之上,以“杀熟”方式,“拉”亲朋好友入线套钱。即先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类似100天买奔驰、1年内开劳斯莱斯等蛊惑宣传、发展下线;再组成层级团队变相收取入门费,以“拉入”提成、计酬,形成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的“金字塔”结构,区别分层代理的进货价格、提成费用;再要求“入线者”必须每天至少按时转发三次以上微信朋友圈广告、大量增加微信好友。口头上“微传销”似乎利润空间极大,但实际上,“高定价+多层级代理”的模式往往造成产品的大量囤货或自消化,利润被层层中间渠道消化,大批代理人为了出货,疯狂低价抛售,越是下端越赔本,未及销售,彼此之间的厮杀早已白热化。

“微传销”缘何滋生蔓延

传销借助“微平台”滋生蔓延,主要存在这样的原因:第一,“微传销”平台门槛低、简单易学,假借“互联网+金融”等说辞,具有欺骗性,迎合“一夜暴富”的贪欲和侥幸心理。只要建微信群或 QQ 群,“微传销”即可组织实施,对一些人来讲这是一种快速变现的方式。“微传销”中,“不仅有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百姓,还有高收入的白领阶层、公务员甚至金融从业者” 。很多人之所以轻信上当,原因也在于金钱的贪欲之下,存在着“自己不是最后接盘者”的侥幸心理。同时,微传销以“熟人”“担保”和“资金池”等为说辞,让一些人误以为它是“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因此对其并不设防。在2015年5月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中,标榜“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宣称只要每天转发其微信营销课程、拉更多人参与,参与者就能月入百万。短短时间内,涉案人员便达 3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460万元。

第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缺位,使“微传销”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技术先导作用常使新现象与问题并生。目前我国虽然早已出台关于直销、传销的监管规定,去年以来也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等规则,但由于专门针对微商新业态的可操作性明文规定还显不足,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相对落后,有些地方面对传递速度快、灵活性高的“微传销”问题一时还拿不出切实有力的制裁措施。有些地方还存在惰于主动监管、甚至出于政绩等考虑不加以严管的情况,客观上纵容了微传销的蔓延和泛滥。

第三,相对于传统传销,“微传销”更具隐蔽性,人员流动性更强,而公安执法部门电子数据采集、定位追踪和执法取证难度大,管辖权范围不易确定。因为涉及通信权、个人隐私等问题,工商等部门一般不能对微商进行事先监管,这使得混迹其中的“微传销”也很难被发现。传销过程中,一方面,网络电子数据的分散和微信私密传播的隐蔽性,导致“微传销”很难被监管部门探查,容易从小到大,酝酿发酵;另一方面,“微传销”团体常涉及多地域,人员暂时性、流动性强,甚至无法定位其准确的行为发生地。在短时间发现“微传销”并做出应对处理,对于监管部门的技术要求也更高,还要做好不同地方的协调沟通、密切协作。种种因素,都加大了监管实施的难度。一些不法分子便将此视为可乘之机。

此外,一些人下岗失业,面临的就业压力大,也造成传销诱惑面前的不清醒,忽略了对风险的起码警惕;而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大量非实名用户注册信息的存在,往往成了非法传销者的屏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微传播”媒介素养的缺失,也是公众未能有效防范“微传销”危害的内在原因。

不管何种类型的“微传销”,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

第一,微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如“微传销”中颇为看好的面膜产品,听上去多像是外国品牌商标,实际上,据知情人揭露,不少就是在常见的电商网上任选化妆品厂家和包材供应商,通过简单的面膜工艺加工,不到30天就制造出来的伪造“贴牌”产品。消费者一旦购买,一无质量保证,二得不到售后服务。产品常被检测出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比如,大量违规的糖皮质激素。这些添加有时甚至超标几千倍,致使使用者面部红肿、长痘甚至溃烂,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也侵蚀交易双方社会信任的基础。

第二,作为一种非正当敛财方式,欺骗性销售对参与者、消费者财产安全和精神心理造成了双重伤害。微传销从“注资”、传播到消费的过程中,陷阱重重,令人防不胜防。比如,它惯用网络上的“网银转账截图软件”“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生成器”等,伪造对话截图和产品图片以假乱真。支付上常借口“快捷到货”“快速返款”,省略掉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鼓动用银行卡打款,看似便捷易行,实则潜藏隐患,不少人未经验货直接打款,货物与广告不符,甚至有的压根儿收不到货物,造成财产损失。

由于“微传销”更多建立在亲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上,不少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或者家庭主妇,出于对朋友的“关爱”和感激,认为通过熟人“入会”“拿货”不会有假,便轻信、加入“微传销”行列。一些人受骗后又不甘心“投资”打了水漂,转而通过“发展下线”嫁祸于别人。有调查显示,信任关系一旦破坏很难逆转,参与过微传销的人,往往不再相信朋友圈的信任之情,“彼此间朋友圈卖货已很艰难”。不少人“默默地将自己曾经最为信任的同学或亲友屏蔽了”;有人在“宗教般的洗脑”后,甚至为攀升“塔尖”招摇撞骗、众叛亲离,不仅对于正常的“微商”生态带来破坏,也造成了自身社会关系和人性深处的情感伤害。

第三,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是“微传销”蕴藏的更大危险因素。据2016年7月份出台的我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打着‘金融互助名义的微传销平台数以百计,参与人数则数以百万计。”“如不早日着手整治,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借助互联网、手机传播,“微传销”常表现出无实体机构、无项目支撑、无投资标的的“三无”状态。它的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广众、巨额资金转移迅速,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资金链瞬间訇然断裂,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一些犯罪分子、组织还以“金融互助”为借口和手段,通过“微传销”进行洗钱,对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威胁。

拆穿“金字塔阴谋” ,有效整治“微传销”

目前,针对“微传销”实现有效监管,要完善法律、机制到位、倡导自制、提升素养。全民“亮剑”协同治理,方能尽早拆掉“金字塔”、割除“微传销”毒患。

第一,要跟进网络新媒体发展需要,出台、完善“微传销”的法律管理规范。将微信等社交、移动平台针对性地纳入法律管理体系,严格制定和实施连带责任规范,从组织、生产、经营、消费各个环节入手,全方位覆盖“微商”的“灰色地带”,不给“微传销”留有可乘之机。

第二,健全监管“微传销”的制度、体系。要建立“微传销”公开曝光机制,提升人们辨析“微商”真假、识别“微商”品质的能力。要建立多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提升先进技术使用和管理能力水平,完善“微传销”监测系统和预警机制,形成网信、公安、通讯、工商、传播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主责部门的职能定位,线上线下密切配合、互动,加强对“微传销”的日常监管,并建立起监管长效机制,形成“微传销”零容忍之下及时围剿、整治防范、精准打击的工作路径和有利局面。

第三,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和全社会监督管理作用,综合形成“微商”监管大格局,促进企业自律和微商合法经营。协会组织要促进企业严把信息传输关口,担当起社会责任,严格自律,优化微商平台布局,引导微商经营的正规、有序发展。社会综合治理,要通过监督举报等措施明确微商奖惩;通过“微平台”用户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约束微商,促进其自觉接受社会评价。可通过完善“实名制”、完善评级制度,将微商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与个人的社会信用联网,进一步建立起微商经营资格准入机制,严厉打击违反商业规则行为,全社会多渠道把控微商发展方向。

第四,加强网民新媒体素养教育,提升“互联网+”理念认识,使广大网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抵制“微传销”非法传播的能力。充分激发个体的自觉性和网民“微传播”正能量,正确评判新媒体“双刃剑”作用,挤压“微传销”寄生空间,让更多人更自觉地运用理性,将“微传销”杜绝于关系传播的起始群落之中。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网络新媒体研究室主任)

【参考文献】

①张维:《我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出炉》,《法制日报》,2016年7月19日。

责编/高骊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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