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的火灾及其社会应对

2016-12-23 06:04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清水江民国流域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火灾及其社会应对

代少强,魏冬冬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清代清水江流域属于森林火灾频繁地区,清水江流域地区诸县县志对火灾事故都有记载。官方和民间采取多元措施积极应对火灾,当地民间力量也积极参与因火灾损坏的公众设施重建,清水江流域地区还通过制定契约制度预防火灾,以保护山林。

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应对措施

清水江流域涉及今都匀市、丹寨县、麻江县、凯里市、雷山县、剑河县、黎平县、锦屏县、天柱县等,流域面积约17 157平方公里。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季节分配不均匀。清代此地为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属火灾频发地带,留下的文献史料丰富,但相应研究成果却较少。目前涉及这一题域的主要有《清水江下游地区自然灾害初步研究(1459-1949)——兼谈经济活动、社会规约与自然灾害之关系》《黔桂边区侗族火灾防范习惯法研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等,这些成果为笔者展开研究奠定了基础。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本文拟从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概况、社会应对两部分加以探讨之,以求教学界方家。

一、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概况

有清一代,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清水江流域火灾频繁,破坏性强,具有时空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其具体概况详见表1。

由表1可见,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频繁。从时间分布上讲,当地春、秋、冬季发生火灾较多,夏季火灾较少。从空间分布来看,清水江流域经济较为发达之府治、县治及其周边地区和林业发达之山地地区多火灾,破坏较大。正如(康熙)《黔书》卷下《禳火》所载:“(火灾)列处城市者为患尤甚,一遇火往往延焚数百家,少亦数十家。”但需要注意的是,清水江流域山地多森林火灾。在《清水江文书》中便有关于放火烧山诱发火灾的林业契约,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二月二十七日《放火烧山赔银记录》:“先年本寨显智、显邦放火烧我等公私山,请中理论,赔我等酒水并收他来钱十千文。光绪十九年二月廿七日本房天贵放火烧我等莲花山之木共、私山,请中理论赔我等酒水,并收他来钱六千四百文。”[1]391

表1 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例举

有清一代,清水江流域火灾给当地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而对官署、民居、寺庙、森林资源等的破坏尤为突出。如“康熙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天柱)大火。由南起,倏焉。东北相间而焚县后川堂之西及典衙监舍北楼俱烬,而辰至未方熄,兵民多露处”[2],“(道光)八年秋七月城东大街火,自东门坡脚至二郎坡头止,戌亥子丑时延烧左右铺户民舍四百余家,鼓楼庙宇俱烬”[3]。从上文《清水江文书》中有关纵火烧毁林木赔偿达十千文,亦可知火灾对森林之破坏亦不小。此外,在火灾后的重建过程中,对森林产生巨大消耗,如(民国)《黄平州志》卷二十《物产》载火灾后“公私卢舍尽付之一炬,一时修复,四野材木俱空”。

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频发,有着深刻的自然与社会成因。从自然因素上讲,清代处于明清小冰期,气候较为寒冷干燥。此地为亚热带季风季候,降水具有季节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多集中于夏季。又因喀斯特地貌发育,地表水下渗严重,地表较为干燥,这些因素极易诱发火灾。如(光绪)《平越直隶州志》卷一《祥异》载“咸丰四年自秋七月旱,至明年三月始雨,是年多火灾。永兴㘯八月十一日火,十四日又火,十七日又火,毁民居五百余家。灾前数日㘯中街粪池内阴火起,移刻始灭”等。社会因素为其火灾多发之主要因素。首先,从上文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多发生于经济较为发达之府治、县治及其周边地区表明,经济活动的频繁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频繁。其次,清代清水江流域居民之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多火灾的特点。第一,清水江流域民居多为木质建筑,防火性能差。如(康熙)《黔书》卷下《禳火》载:“黔之俗编竹覆茆以为居室,勾连鳞次,灶廪匽井无异位。其民贫,冬月率蓆帽卉衣。寒必向火,故历来多火灾。”[4]第二,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种植发达,主要树种为杉木及其混交林。在进行杉木育秧时,常纵火焚烧取肥:“杉阅十五六年始有子,择其枝叶向上者撷其子,乃为良;裂口坠地者,弃之。慎木以其选也。春至则先粪土,覆以乱草,既干而后焚之,然后撒子于土,面护以杉枝,厚其气以御芽也。”[5]在此过程中,常发生纵火失控现象。此从民国清水江流域契约文书中亦可窥豹一斑,如《民国三十七年二月二日杨维森失火烧山赔礼认错字》:“番达连共山被塘养村杨维森失火烧在民国廿七年二月一日,业事请求众山友等赔礼,经亲族姜廉仁、廉昭、宗铭、建才等调解,立有错字二纸,栽手存一纸,地主存一纸。错字存在元瀚家。仙昭亲笔。民国廿七年二月二日。”[1]196第三,清代清水江流域多苗民起义,在与清政府的战争过程中,双方常使用火攻战术而诱发火灾。如咸丰九年《黔楚官军破平镇远思州等处贼坉》载:“五月二十三日进攻乡火坪纵火焚烧贼棚,毙贼八百余。”[6]又如清咸丰苗乱,都匀祖师观“城陷毁于火”[7]。可见,苗民起义是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一大诱因。以上因素共同构成了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诱发机制。

二、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社会应对

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的频发,对当地自然社会造成极大破坏,引起了官方及民间的重视。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火灾,官方多采取赈济以及蠲免之举措。如(康熙)《贵州通志》卷二十九《祥异》载“(康熙)十一年春三月镇远府火三日,燬民居殆尽,发金三百赈之”[8],(民国)《黄平州志》卷十九《蠲恤》载“(光绪)二年六月初四日户部议准贵州司按乘巡抚黎培敬奏黔省各属被贼焚掠仓谷,恳请豁免,即日奉旨依议”[9],(民国)《麻江县志》卷十《仓储》载光绪间“赈羊芳寨火灾去谷二十三石”[10]。这些措施,对稳定灾后社会秩序、恢复生产有着积极作用。

政府还积极修复在大火中被焚毁的公共设施。如前文言康熙五年天柱火灾后,衙署燬之殆尽,于“丁未(康熙六年)冬复立正厅三楹,于县之川堂并厅之下左右翼为书皂房,前为门,后上数级为川堂,为内衙,抵观音殿”[11],重建了政府基础设施。又如(民国)《施秉县志》卷一《公署公所》载:“(典史署)咸丰六年失守被苗焚毁,同治十年知县任崇儒以马家沟马姓绝产地址建修。”[12]

值得一提的是,清代当地民间力量积极参与重建因灾损坏之公众设施。如(光绪)《黎平府志》卷二《坛庙》载黎平府有“魁星阁,一在考棚内,同治四年建,一在城南兰花园,先年地方官春秋祭祀皆于文庙魁星楼,后燬于火……光绪十六年里人募资建”,“黎平府东鼓楼,明末何腾蛟建,同治五年火燬,光绪四年郡人捐资重建”等。庙宇、鼓楼等为公共活动场所,民间社会力量尤其是乡贤阶层对于灾后公共设施的重建,对于当下的灾害应对仍有借鉴意义。

与此同时,为减少火灾发生,一方面,清政府对于失火纵火者予以严惩,如《大清律例》卷三十四《杂犯》条例失火条款规定:“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13]566由此可见,清代对于火灾责任人追究处理机制已十分完善,尤其是对失火延烧林木者处以“杖一百,流两千里”之重罚,对于人工林业发达之清水江流域的火灾预防有极其重要之意义。

另一方面,清代当地政府官员还试图通过宗教方式预弥火灾,如(光绪)《黎平府志》卷二《坛庙》载:“炎帝宫,原在城内东门坡养济院西,道光二十年知府王兆俊以城内屡遭火灾,疑庙地不利,迁祀城西广运街,即前之上武庙,改龙王行宫,后易为火神庙,道光二十四年重修会典,六月二十三日致祭,春秋二祭,定于祭龙神。”(民国)《贵州通志》卷四《秩祀志》载:“三元宫,在县城(麻哈州)中街,明知州胡有禄建,以厌火灾。”从上可见,政府官员常将火灾归因于风水等因素,并希望通过改变风水、祭祀等方法避免火灾。

值得关注的是,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还通过制定契约制度预防火灾,以保护山林。具体见表2。

表2 清水江流域防火社会契约例举

由表2可见,清水江流域的民间契约中对于纵火者施以重罚。“火殃头”,即故意或过失导致火灾焚毁他人财产者,对于“火殃头”的惩罚为将其全家烧死。又规定,对于放火没有导致火灾者同样处以罚金。同时表2中以蒋、杨二姓之名义订立契约,共有十六个家庭参与契约签订。可见,宗族力量在清水江流域林业火灾的预防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三、余论

从上可见,有清一代清水江流域火灾频繁,对当地自然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在火灾的应对过程中,官方与民间采取多元措施进行救灾与弥灾,尤其是民间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方式来减少火灾的发生。当下我们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仍有许多空白,因此我们需从以下几方面深入研究:(一)继续对清水江流域的民间契约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灾害预防机制;(二)加强历史文献的搜集整理与田野调查,深入发掘当地火灾预防的本土性知识;(三)进行跨学科的交流,研究清水江流域民间契约对于火灾防范的作用。总之,这一研究的深入,对于清水江流域乃至全国的火灾应对都有着重要价值,同时亦可丰富清水江学研究内容。

[1]张应强,等.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3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清)王复宗.天柱县志·祥异(下卷)[M].康熙二十年刻本.

[3](清)瞿鸿锡.平越直隶州志·祥异(卷一)[M].光绪三十三年刻本.

[4](清)田雯.黔书·禳火(卷下)[M].嘉庆十三年刻本.

[5](清)余渭.黎平府志·食货志(卷三)[M].光绪十八年刊本.

[6](民国)任可澄.贵州通志·前事志二十四(卷三)[M].民国二十三年贵阳书局铅印本.

[7](民国)任可澄.贵州通志·古迹志(卷十六)[M].民国二十三年贵阳书局铅印本.

[8](清)卫暨齐.贵州通志·祥异(卷二十九)[M].清康熙三十六年序刊本.

[9](民国)陈昭令.黄平州志·蠲恤(卷十九)[M].民国十年稿本.

[10](民国)拓泽忠.麻江县志·仓储(卷十)[M].民国二十七年铅印本.

[11](清)王复宗.天柱县志·典署(卷上)[M].康熙二十年刻本.

[12](民国)朱嗣元.施秉县志·公署公所(卷一)[M].民国九年稿本.

[13](清)刘统勋.大清律例·杂犯(卷三十四)[M].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Fire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in Qingshui River Basin in Qing Dynasty

DAI Shaoqiang,WEI Dongdong

(College of Nationality and History,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 China)

Due to natural or man-made factors,Qingshui river basin in Qing Dynasty frequently got fires.They were recorded by his⁃torical notes in the town or county.The government and local people conducted multiple measures to actively respond to fires.Local forces put into efforts to the reconstruction after fires and people along Qingshui River basin also prevent the fire through system of contracts to protect the mountain and forest.

Qing Dynasty;Qingshui river basin;fire;countermeasure

F326.2

A

2096-2126(2016)05-0092-04

(责任编辑:刘婧)

2016-08-25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明至民国贵州地震及社会救治研究(研人文2016022)”阶段性成果之一。

代少强(1991—),男,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南环境史、灾害史;魏冬冬(1991—),男,河南开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南环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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