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红
(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合肥 230036; 2.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南京 210046)
转型期中国干群矛盾的演变逻辑
汪小红
(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合肥 230036; 2.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南京 210046)
当前中国干群矛盾具有聚散性,它既是各领域社会矛盾聚集的结果,又制约了各类型社会矛盾的发展趋向,并造成社会矛盾体系的内在张力。通过对原始派生形态、集中综合形态和泛化升级形态三种类型的探讨,发现干群矛盾的演变有其外在和内在逻辑。转型期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是引发干群矛盾的逻辑起点和外在机制,干群互动中各类操作性和心理性因素的相互作用与转化构成干群矛盾演变的内在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化解干群矛盾的对策。
干群矛盾;结构性矛盾;演变逻辑;聚散性
当前我国正经历一个“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的时代,各类社会关系的变动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新世纪以来的干群关系即为重要的议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显示,69.84%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是近十年来受益最多的群体,干部替代私营业主成为获益群体之首;28.26%的被调查者认为干群之间最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干群关系是最容易出现冲突的社会关系[1],凸显了干群利益分化和干群矛盾的基本现状。根据本课题组的界定,干群矛盾是指在城乡基层社会中掌握公共资源或集体资源、具有公共权力或集体权力的基层管理者,在与被管理者直接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摩擦、对立状态。干群矛盾在当前“腐败”晕轮效应下被不断放大,其结果是在对干群关系自身的改善造成障碍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格局的维持带来较多负面影响。认识和把握现阶段干群矛盾的发生逻辑是深入、理性地理解干群矛盾的基本途径,也是寻求有效化解之道的必然要求。与各类具体社会矛盾相比,干群矛盾是社会矛盾体系中的特殊形态。本文以干群矛盾的典型类型为切入点,以干群矛盾在社会矛盾体系中呈现的汇聚性特征为分析视角来解析转型期干群矛盾生成机理和演变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化解干群矛盾的进路。
干群矛盾是我国社会矛盾的一种具体而又有特殊性的矛盾形态,对社会矛盾及其形式进行考察,有助于理解二者的相互关联与作用以及干群矛盾在社会矛盾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一)社会矛盾及其体系
本文中的“社会矛盾”并非哲学层面的抽象概念,而是指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由于社会结构错动与功能失调引起的不同群体之间、群体与政府之间、群体与企业之间的对立、摩擦、冲突的一种互动过程与社会现象。具体而言,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冲突程度十分强烈并且已经引起严重后果的重大社会冲突,它们直接干扰到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并影响社会运行,冲击核心价值观念乃至危及国家政权合法性等。在此意义上,社会矛盾可区分为两种类型,即直接的、现实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和非直接的、非现实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直接的、现实的矛盾冲突是在物质层面发生的,它由具体的经济利益资源的争夺引起,在当前常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表现出来;非直接的、非现实矛盾冲突是在精神层面发生的,通常以社会结构性怨恨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仇官、仇富、仇不公,是一种社会心态层面的矛盾冲突。这两类形态的社会矛盾相互转换,前者是引起后者产生的矛盾源和导火索,而后者则是推动前者发生的社会心理。当前学界的一致共识是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属“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这也构成了本文分析干群矛盾演变逻辑的基本语境。
(二)干群矛盾的聚散性
聚散性是指干群矛盾在社会矛盾体系中同时存在的汇聚性和扩散性特征。这一特征不仅决定了干群矛盾在社会矛盾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也直接影响到转型期社会矛盾发展路径,换言之,干群矛盾是各类型社会矛盾发展的潜在结果,同时也对后者的发展变化产生扩散效应。
首先,关于汇聚性。干群矛盾是各类具体社会矛盾累积、叠加的结果,是吸引各类社会矛盾的“漩涡”,具有鲜明的汇聚特性。这是干群矛盾不同于其他类型社会矛盾的显著特征,也是近年来我国干群矛盾愈加凸显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的社会矛盾体系内,干群矛盾与其他类型社会矛盾交织,这是与基层干部政策执行者的角色密切相关的。在工作第一线的基层干部是各种政策、项目或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在此过程中难于避免与群众产生矛盾摩擦。在我国社会治理能力仍有待加强的背景下,行政力量依然是各类社会矛盾调解、处置的中坚力量,基层干部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必然触及基层社会多元化的矛盾问题,无论是处理群众之间存在的矛盾(如意外事故或经济纠纷等),还是发端于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如官僚作风、腐败等),基层干部和政府都成为矛盾的汇聚集结点。这种结果尤其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突发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当事态扩大、矛盾升级时,冲突指向无一不迅速转移至现场处理问题的干部或警察身上。这种双重生成路径增加了干群矛盾的风险系数,即任何一种社会矛盾的形成和发展都积蓄着不满情绪,给干群矛盾埋下爆发的种子,使之具备了各类社会矛盾汇聚点的基本特征。
其次,关于扩散性。它是指干群矛盾会波及、影响和干扰其他社会矛盾的形成和发展。干群矛盾容易被当地群众和社会舆论扩大化,矛盾本身造成社会情绪的感染和认知共振,产生群体性的一致性情感。群众对干部的不满情绪被植入具体类型社会矛盾中,对后者的调解处置产生不利影响乃至直接激化矛盾,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就是这类影响的集中体现。
总而言之,在当前社会矛盾体系中干群矛盾是与各类具体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干群矛盾既是各类型社会矛盾发展的结果,也是影响各类型社会矛盾发展趋向的重要因素。
从矛盾形成中的诱因来审视,服务能力、利益关系、阶层心理三要素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根据它们在干群矛盾中重要性程度的不同,本文将转型期我国干群矛盾划分为原始派生形态、集中综合形态和泛化升级形态三种类型,它们既相互有别又相互关联。
(一)原始派生形态干群矛盾
原始派生形态干群矛盾是基层干部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或对社会群体进行利益调节时,因过程或结果不符合群众期望而造成的。基层干部作为政府职能实践者和政策执行者,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与群众的互动摩擦,矛盾是在诸如环境、征地拆迁或城市社会管理等某一具体领域中凸显衍生而来的,其激烈程度取决于双方所处的情境或“场域”。因此,这是嵌入在各类具体社会矛盾领域的矛盾形态,可视为具体社会利益矛盾的派生类型或原始的分散状态,矛盾是基层干部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职能不到位,或者未能达到群众对行政力量介入的预期效果所引起的,干群之间尚未形成直接的、现实的物质利益冲突或阶层关系的对立状态。
(二)集中综合形态干群矛盾
集中综合形态干群矛盾是各领域社会矛盾积累的结果,凸显了前文所述干群矛盾的汇聚性特征。干群矛盾与其他矛盾交织形成类似于由导火线编织起来的网状物,干群矛盾处于这张网的中心位置,任何一个矛盾的激化都会威胁到干群关系[2]。这类矛盾的激烈程度取决于各类具体社会矛盾的叠加程度,叠加程度越高则干群矛盾越严重。转型期干部是具有自身利益诉求的主体,某些干部在处理某些领域的行政事务或社会矛盾时,为自身利益采取双重标准: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事务相互推诿“不作为”,对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则不择手段“乱作为”。公共权力成为少数干部侵蚀群众利益、谋取私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导致群众对干部的不满并将之放大到整个干部阶层。在社会矛盾凸显期,被群众意识到的基于利益冲突的干群矛盾极易成为其他社会矛盾生成的助燃剂,这不仅是加剧某领域社会矛盾冲突烈度和强度的现实因素,也是造成直接的、现实矛盾转向间接的、非现实利益矛盾裂变的催化剂。
(三)泛化升级形态干群矛盾
泛化升级形态干群矛盾是集中综合形态干群矛盾长期积累而造成群众对干部群体的怨恨情绪和心理对立状态,在当前概念体系中接近于“官民矛盾”*当前学界在使用“干群”、“官民”概念时的旨趣不同。尽管主流意见是在内涵和外延上对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并且共识在于“干群”概念所涵盖的主体范畴比“官民”大得多,但是,在对选择较大范畴还是选择较小范畴的概念上意见不一。在本文的表述话语中,干群矛盾是一线的、基层干部在与群众的面对面互动中产生的摩擦,冲突是具体且现实的;而官民矛盾社会心理层面的冲突,矛盾中的双方不一定存在直接的互动关系,但此类矛盾一旦产生即意味着它已经超越具体利益的冲突而演变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干群矛盾与官民矛盾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与普通群众之间的冲突现象。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为“实”,强调现实利益的冲突;后者为“虚”,强调非现实利益的冲突。。集中综合形态干群矛盾的存在,使具体领域的社会矛盾在表现为社会冲突事件时被注入了严重的情感要素,使原本单一的社会矛盾被卷入怨恨情绪,矛盾冲突的过程更加剧烈、难以化解。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繁出现,无论是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还是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事件,其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使事件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让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发生某种根本性的改变[3]。作为基于现实利益冲突的综合体形态干群矛盾的泛化,官民矛盾被注入怨恨式情感要素,现实的、直接的利益冲突逐渐被非现实、非直接的利益冲突所掩盖。当前干部阶层呈现“内卷化”,其结果是群众和社会监督失效,权力无法彻底制约,政府效率低下,最终导致群众不满情绪的滋长[4],冲突中的社会心理要素被置于更加明显的地位。
可以看出,三个核心要素在各类型干群矛盾中的重要性程度具有差异性(如表1所示)。在原始派生形态中,公共服务能力要素、现实利益关系要素和阶层心理冲突要素的重要性程度依次递减;在集中综合形态中,前两者的重要性程度高;在泛化升级形态中,后两者的重要性程度高。三者在影响干群关系发展趋向上呈现出一定的递进特性,因此典型类型的划分在事实上也隐喻了干群矛盾的内在演变逻辑。
表1 不同形态干群矛盾中核心要素重要性程度比较
注:核心要素的重要性程度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划分,在此处被区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其中“+”表示重要,“+/-”表示次要,“-”表示不重要。
上述三种类型的分析是对干群矛盾的抽象和概括,是一种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提炼并反映了各类型干群矛盾的基本特征。这种划分并非意图从社会发展各阶段历时性地考察我国干群矛盾的变化轨迹,而是立足于结构性巨变这一特定时期来探讨干群矛盾的演变逻辑。当前干群矛盾与各类社会矛盾之间汇聚关系和扩散效应的呈现,为诠释干群矛盾的演变逻辑提供了合适的切入点。概括而言,干群矛盾的生成和演变主要体现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如图1所示):一是深层次的外在机制,外在于干群关系主体的结构性矛盾决定了干群矛盾的“先天”存在,也就是说,结构性矛盾是干群矛盾的深层来源,决定了干群矛盾的不可避免性;二是操作型的内在机制,即矛盾是政府或基层干部在处置具体领域社会矛盾过程中成为被“迁怒的对象”而由矛盾调解者转变为冲突主体,或者是因其客观存在的贪腐行为、官僚作风等引发群众不满而直接将其置于冲突主体地位。在这里,外在机制和内在机制是对当前干群矛盾演变逻辑的一个概要式区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矛盾体系的内在复杂性,对其展开进一步深入讨论是有必要的。
图1 转型期干群矛盾的演变逻辑
(一)干群矛盾演变的外在机制
结构性矛盾是干群矛盾的逻辑起点,也是其外在形成机制。社会结构性矛盾是指因各类社会问题的不断积累、持续爆发而深层次的改革却停滞不前所导致的矛盾,社会冲突事件是结构性矛盾的外在表现之一。作为社会矛盾体系内的一种特殊形态,干群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结构性矛盾的具体表现和必然结果。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及其蕴涵的深刻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性特征[5],这一变化涵盖了包括利益关系结构在内的众多领域的变化并导致张力和矛盾形成。结构性矛盾主要体现为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和权力结构失衡加剧,后者造成“官本位”思想泛滥和群众民主权利虚化,并导致干群间信任度降低和矛盾扩大态势[6]。进一步而言,结构性矛盾既是转型期干群矛盾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当前干群矛盾与各类型社会矛盾交织的诱致性因素,决定了干群矛盾的原始形态并贯穿于干群矛盾的各类形态及其发展阶段。一方面,利益分化背景下公共政策不能同时满足各类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政策不完全是建立在全体群众的利益上,对一部分群众的利益满足可能造成对另一部分群众利益的损害,如当前环境抗争中的“邻避”事件。另一方面,政府存在自身的利益,也有可能造成对群众利益的侵害。政府是公共权利的委托执行者,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政策是应有之义,然而转型期我国社会利益结构正经历一个不断分化、组合的过程,政府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在制定政策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乃至不惜牺牲公共利益难以被完全杜绝,以致偏离公共价值取向。上述既存不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以及难以满足所有群众的制度和政策必然会引发一部分群体的抵制和反抗。基层干部是国家政策或上级政府决策的落实和执行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被事实上客观存在的群体利益分化所钳制,并最终导致干群矛盾产生。究其根本而言,结构性矛盾是当前干群矛盾的逻辑起点,在干群之间以及群众内部利益分化的客观条件下干群矛盾是天然存在的,它非基层干部所引起,也非基层干部既有权力范围内所能解决。
(二) 干群矛盾演变的内在机制
如上文所述,三种典型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干群矛盾的内在演变机理,但深入考察可以发现诱发各类型矛盾的因素各有不同,它们推动了干群矛盾的内在演变。
1.原始派生形态干群矛盾的形成与演进
在结构性矛盾既存的宏观背景下,基层干部群体需要以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行为来解决客观形成的社会问题,此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派生形态干群矛盾关乎结构和体制性因素,即使是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也难于避免。当前存在着诸多与基层干部并无直接关联的利益矛盾形式,如劳资、环境、医患矛盾等。这些矛盾形成的根源性因素是结构性矛盾,而具体的矛盾主体则是劳动者和资本持有者、环境污染者和周边居民、患者和医护人员,均不涉及直接的干群关系。然而我国政府职能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基层干部不可避免地作为调节者介入矛盾双方。这就形成了从干部主体和群众主体两个方面触发干群矛盾的路径。首先在干部层面,对各利益群体社会矛盾的调解必然与基层干部的能力、素质有着直接关联,适当的介入时机和手段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相反,一旦政府或干部在这些矛盾激化时不能恰当介入,处理过程中又偏袒或过度使用暴力工具,则干部的行政行为则成为这些矛盾的助燃剂,甚至将原有社会矛盾的焦点转移至政府或干部[7],使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转变为干群矛盾。也就是说,干部作为矛盾调解者的行政职能不到位改变了其所介入社会矛盾的性质,从群众(包括群众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演化为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其次在群众层面,受制于传统社会“无讼”意识和习惯,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也期望政府部门发挥“为民做主”的功能,并因此对政府部门及基层干部的矛盾调解人角色抱以厚望。这种单向不对称依赖易造成群众的过度期待,也有可能造成失望、不满,进而将矛盾冲突的对象指向政府部门和基层干部。
派生形态干群矛盾的生成既有干部群体对群众之间矛盾纠纷的不当介入或行政调解方式方法的问题,同样也有群众过高的角色期望落空或对实际调解效果有限所引发的不满。双方的相互作用使原本与政府和干部群体非直接关联的矛盾转变为干群矛盾,基层干部成为社会矛盾标靶转移的对象。尽管在此阶段干群之间并不以直接、明确的利益为首要的冲突因素,但是社会转型期客观存在着干群利益分化,以及被群众所认知的基层干部执法不公、与民争利等现实问题。本课题组关于社会心态的调查显示,群众对贫富差距扩大的归因认知中,权力腐败成为首要因素并超出致富机会不均等和社会分配政策不公平。这些认知将干群矛盾从汇聚于各类社会矛盾之中的样态凸显为具有现实物质利益之争和一定阶层摩擦的形态,即集中综合形态的干群矛盾。
2.集中综合形态干群矛盾的形成与演进
相比于派生形态干群矛盾,综合形态的矛盾植入了利益之争和阶层分化要素,利益冲突被置于更为显要的位置。综合形态干群矛盾不仅是派生形态演进的结果,也是泛化升级形态矛盾的逻辑起点。进一步来看,影响综合形态干群矛盾生成及其演进的因素是多重的。本文认为,这些因素主要可归因为三类:一是现有制度政策的碎片化和冲突造成的干部群体行政行为的混乱;二是基层政府和干部自身作为独立利益群体具备的逐利动机引发与群众的冲突;三是现行考核压力下“政府兜底”行为[8]的负面效应。
首先在制度政策层面。政府的职责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其集中表现之一就是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协调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并在这些利益关系产生冲突时进行干预和处理。对这种职责可以从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两个层面加以观照。在宏观的公共政策制定上,政府需秉持社会公正的理念原则,而不能牺牲少数群体的利益来满足其他群体的利益。随着我国高层文件政治过程的优化,公共政策的制定渐进迈向开放,利益的“重心从政策过程的末端走向政策过程的初期,从利益受损时的被动维权转向实现和增进利益的积极参与”[9],这意味着公共政策制定层面已对潜在的利益冲突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阻断。但与此同时,公共政策的碎片化却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冲突屡见不鲜。以城市管理为例,有研究显示政策性冲突造成执法中依据混乱、无所适从,并因此激发道德震撼,致使暴力事件频发[10]。城管执法领域凸显的冲突事实上也是我国现阶段干群利益博弈和干群矛盾的真实写照,其他领域社会矛盾同样也存在着政策不匹配所导致的干群冲突问题。
其次,作为公权力持有者,基层干部为满足自身的利益偏好而有选择性地执行公共政策,是为制度政策的微观执行层面对干群矛盾的诱因。街头官僚理论认为,街头官僚运用他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管理他们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得他们的工作变得比较容易和安全。也就是说,街头官僚会利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民的利益服务[11]。自由裁量或公共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视化效果就是基层干部的无作为或者不作为,对无益于自身利益的纠纷调解或争端处理,往往放弃政策执行者的职责,采取巧妙的方式逃避“一线”。相反地,对于有益于自身利益的矛盾争端场景,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可能采取“过度介入”。如基层政府在介入征地冲突时常常与开发商结成联盟成为后者利益的代言人,甚至不惜使用警力以实现强征强拆,利用垄断的社会政治资源与民争利。其结果是不可避免地造成基层政府和干部同群众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且更为严重的结果是这种直接的利益对立被征地拆迁者和其他社会群体明确感知,成为引发干群之间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阶层和社会心理冲突的逻辑起点。
再次,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的兜底行为和干部的维稳思维,不仅招致社会大众对“以公共财政补偿少数利益冲突主体”的行为“公正与否”的质疑,也会对其他群体造成负向示范效应。基层政府和干部面临的考核压力,除地方经济发展指标外,还存在城镇化推进速度以及维稳等众多考核指标,尤其在当前的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持社会稳定被置于重要的位置乃至出现“不稳定幻象”[12],如何保证基层社会的稳定或者“摆平”已经发生的矛盾成为基层政府和干部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从当前策略来看,政府作为第三方调解人而采取的“兜底”行为成为通用的冲突治理模式。即政府通过直接的物质补偿、降低某些待遇的适用条件或者制定某些特殊的政策性文本来满足冲突双方或某一方的利益目标;而政府作为矛盾冲突主体在矛盾激化并力图摆平对方时也显现出同样的“人民币”维稳策略,以至于在干部群体中形成一种“只要政府能用钱解决的矛盾就不是社会矛盾”的思维。兜底行为所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不仅使少数利益诉求者以“闹大”来追求不合理的所得,同时也给社会大众造成政府执法不公的政府形象。“在既有政治权力结构与基本政治制度已经成型以及主流意识形态创新力与解释力相对弱化的双重作用下,产生了……中国式官民矛盾”[13],在当前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背景下,易引发群众对政府的质疑、不满乃至怨恨心态,进而形成干群之间基于社会心理的非直接利益冲突,即泛化升级形态的干群矛盾。
3.泛化形态干群矛盾对现阶段社会矛盾体系的型构:一个回溯式观照
泛化升级形态干群矛盾是以社会心理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矛盾形态,突出表现为官民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它从派生形态和集中形态的矛盾发展积累而来但又与之有别,这不仅表现为生成基础上从具体物质利益的抽离,也表现为后果上对具体物质利益形态的渗入和型构。
图2 干群矛盾与社会矛盾的互构逻辑
行政力量介入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使基层干部因能力、利益等原因被卷入“矛盾冲突的漩涡”,政府和干部的角色从矛盾调解者转变为冲突对象,这是上文所述干群矛盾在社会矛盾中的汇聚性逻辑(如图2实线部分所示)。当前社会的常见现象是:公众对基层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无作为、不作为或者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产生越来越多的指责和怀疑,甚至将市场中的无序环节造成的种种乱象均习惯性地归因于政府部门。在网络等新媒体平台上,“意见领袖”们往往对很多事件未经仔细辨识就急于发言,普通网民则被巨大的网络舆论洪流所裹挟,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干群关系恶化的幻象[14]。基层政府和干部的处境使干群矛盾和社会矛盾的化解陷入两难。
干群矛盾对社会矛盾体系的型构,意指干群关系融合与否及其程度对各类社会矛盾化解的促进作用或矛盾加剧的诱致作用。也就是说,干群矛盾的缓解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当干群矛盾扩大甚至是原有水平上的持续,则极有可能使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上升。在当前干群关系尖锐的客观背景下,“型构”显示的是具有冲突性质的干群矛盾对社会矛盾的扩散效应,“官民矛盾……容易让群众产生共鸣,因而同一般社会问题相比较……具有更为严重的风险感知和风险扩散的后果”[15]。尤其在社会心理层面,干部借助公权力谋取现实物质利益而造成群众对政府信任的缺失,不仅使干部群体落入被“污名化”的尴尬境地,也使政府形象重建面临严峻的“塔西佗”陷阱。长期积累的干群矛盾在怨恨心态和负向社会舆论的双重作用下,造成对社会矛盾体系内各类矛盾化解的不利影响(如图2虚线部分所示),这正是干群矛盾尤其是泛化形态干群矛盾对社会矛盾体系的型构逻辑。
干群矛盾是社会矛盾体系中的一个特殊形态,具有特定的生成逻辑和演化机理。本文的基本观点有三点:第一,从深层次的外在机制来看,干群矛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结构性矛盾发展的客观后果。第二,从内在机制来看,干群矛盾是各类具体社会矛盾汇聚的结果,体现出三种典型类型演进的发展轨迹。在原始派生阶段,干群矛盾由社会矛盾体系的其他矛盾形态汇聚而成,以基层政府和干部的公共服务结果为核心的矛盾诱致因素;在集中综合阶段,干群矛盾在权力腐化、利益分化、与民争利下逐渐呈现具有阶层利益冲突性质的矛盾形态;在泛化升级阶段,利益冲突和社会心理冲突成为干群矛盾的主导因素,此过程凸显的群众社会心态成为型构社会矛盾体系的关键节点。第三,干群矛盾对社会矛盾体系的发展趋向具有明显的聚散效应,处于社会矛盾的轴心地位并制约各领域矛盾的发展。
上述结论对干群矛盾乃至整个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一定的政策意义。首先在根源上,社会矛盾和干群矛盾局面的扭转有赖于结构性矛盾的改观,通过政策层面的“供给侧”改革来缓解和预防社会问题发生,发展社会经济和均衡各类资源,实现包括干部和群众利益关系在内的各阶层利益的调适,这是化解我国干群矛盾的根本所在。其次,从矛盾演变的内在机制来看,基层干部需要充分把握干群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关系的主要特征,在妥善处理干群矛盾的同时,还要以干群矛盾的调整缓和来推动整体社会矛盾的化解。原始派生形态和综合集中形态的干群矛盾是聚焦于利益分化和群众利益相对剥夺的事实性矛盾,因此将随着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的逐渐完善而得到缓和。但形成于事实性矛盾之上的升级泛化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情绪且已经固化为干群之间的阶层矛盾,难以同事实性矛盾展现出同步消解的趋势。因而干群矛盾的化解,一方面有待于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日渐提升的前提下,逐步规范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尤其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杜绝政府和干部群体中存在的与民争利和贪污腐败。十八大以来的强力惩腐使我国的政治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对干群矛盾的化解有极大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还应关注群众怨恨心理的消解。其实现首先要通过提升干部群体的公共服务的角色认知和践行能力消除派生、综合形态干群的矛盾生发点,从源头上着手重塑干群之间的信任关系;其次要规范媒体行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媒体对干群矛盾现象和事件过度解读和对干部群体“污名化”,进而造成放大和激化干群矛盾的负面效应;最后要通过健全社会心理疏导机制,让群众宣泄和释放当前已经积聚的怨恨情绪,并由此树立起理性的干群矛盾观,为建立和谐干群关系、化解干群矛盾乃至总体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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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A061);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Q2014D83);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5YJC840019)
汪小红(1978-),女,博士研究生,讲师;E-mail:edenwxh@sina.com
1671-7031(2016)06-0102-07
D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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