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4名初中生竟铤而走险干起了盗窃他人电动车的不法勾当。2015年5月10日,广西初中生袁某(16岁)伙同其同学黄某、梁某某、吴某某(后三人均未满16周岁)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贵港市某停车场处,窥见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未锁防盗锁,四人便合力将该车盗走。
[问题] 在此案件中,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评析]
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与同伙经事先密谋后,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袁某实施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经法院审理,袁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青春期健康2016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