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 婷 / 文
装修,噪音扰民如之奈何
◆雨 婷 / 文
夏天是一年装修的旺季。笔者家住的小区也不例外,多家住户不约而同地选择在这时候进行为期数月的装修。7月份,随着一声大锤砸墙的巨响,笔者楼上的某户人家拉开了装修的大幕。由此开始,为笔者带来了无穷的烦恼。
楼上并不是新房,7月初的那一次砸墙,是施工队在拆除原有的房屋装修。随着早上6∶40分左右这声巨响,楼下笔者全家,包括20个月的孩子,都被巨响吓醒。笔者便上楼与其理论。开门的是两名外来务工的装修工人,用诧异的眼神看着笔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开工太早,当笔者说明了来意以后,他们满不在乎地表示自己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在笔者反复强调我国规定开工时间是早上8∶00后,两名工人才敷衍地说道,“好,好,知道了”。然而,笔者刚下楼没多久,震天的巨响再次袭来!此时,还只有7∶15左右。这仅仅是这个漫长的故事的一个开头。不仅是清晨,中午午觉时间也时常伴随着装修噪音。在随后的2个月里,这个施工队和业主给笔者带来了更多的“烦恼”。
首先,楼上的施工队一直保持着7∶10分开工的“好习惯”,物业也多次前去劝阻,协商,然而没有任何效果。随后据物业称,他们已经联系了业主,业主也表示会去劝阻,然而,依然没有任何起效。半个月后,一个周六的早上6∶20分,笔者再次被一声声冲击钻钻墙的声音惊醒。笔者又一次上楼,敲开了楼上的防盗门。这次开门的是一名比较魁梧的中年男子,正在做木工,与其理论后,木匠竟然气势汹汹举起身边的一根粗木条,威胁笔者,赶笔者。下楼后,伴随着愤怒和害怕,笔者打了110报警。随后110社区民警单独和那位木匠进行了谈话。然而,没过几天,“7∶10的定律”又来了。此时笔者已经不愿意上门与那名“素质低下”的工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了,便多次拨打了110,多次找寻了物业,拨打了12345等,也让物业找到了那名业主,与业主直接沟通。然而,业主表示施工队的操作流程与他无关,他没能力也不愿意与他们进行沟通,业主“建议”笔者自己去找装修公司投诉。在随后的一段时间,笔者走上了艰辛的维权之路。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沪府令94号) 》第十二条(装修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令笔者失望的是,多次的110报警,12345市民热线,物业,居委会,小区城管,派出所,环保部门等等的机构和部门都以“没有执法权”和“不在自己管辖范围”为由拒绝采取进一步措施。110表示他们的管辖手段只能是劝阻,如果对方不听从劝阻,他们也没有办法,同时建议笔者投诉环保部门,然而当笔者电话打给环保部门,在还没听完笔者的一句整话,环保部门就表示,他们只管大宗的施工噪音扰民,此事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还应打110。除此之外,居委会,物业,小区城管,派出所也纷纷表示:“我们只能上门劝阻、协商,没有权利进行进一步措施”。
那么,到底谁来执行规定呢?!
这就回到了一个老问题,我国的立法机构,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会非常严谨、科学;出台的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合理。但是法律就好比一把武器,武器再好,没有人使用,还是无法发挥出巨大的杀伤力。我国目前现状确实存在着“立法硬,执法软”的现象,很多法规执法不严,更有一部分法规根本就没有一个相应的部门和机构来执行,这样的法律就好比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作用与效力。比如这次笔者遇到的事件,相关的部门有街道派出所,环保部门,小区城管,其次还有物业,居委会等。这么多部门,他们唯一的执法手段就是一个字:劝!物业居委会如此,连110,小区城管也如此。难道那些拥有人民赋予权利的部门和机构在不合规的现象前还需要群众自己去解决问题吗?被人民群众拥护的机构应该承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切勿互相推诿,推卸责任!
除了我国执法疲软的现象,造成了这个乱象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企业自身的价值观。一个企业不管是跨国500强还是只有几个人的小公司,都要有一个良好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这次笔者遇到的这个施工队,绝对是一个缺乏正确价值观引导的公司。视法律法规如儿戏,法律意识淡薄,自私自利,不顾他人,态度嚣张。归根结底,公司还是要靠管理,这种低素质施工队的存在,就是公司上层缺乏管理质量的结果。笔者从业主那里了解到,这个施工队居然还是上海一档非常著名的电视购物节目推荐的装潢公司的施工队。在这里对这种电视购物节目也想说一句,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进行电视销售前,应该先了解下合作公司的情况。对广大消费者给出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毕竟质量是一个商品和企业的根本之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