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特
缘尽婚离,一纸离婚协议,赵万山和周敏分道扬镳。财产分割,一般均是离婚协议中的重中之重,但两人却视而不见,“我俩无共同财产、房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简单一句话作了简要的总结。对于子女抚养,两人也不纠缠,一女一儿,一人抚养一个,正好。如果客观情况真如协议所述,这将是一个好聚好散、和气分手的典范,然而,现实却不是这样。离婚后没多久,赵万山发现,儿子不是他的……
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这是任何一个父亲都无法接受的现实,恼怒的情绪占据了赵万山整个躯体,可婚已离,又能咋办?首先想到的是要回已支付的抚养费,这个没有障碍;接着便想到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笔糊涂账。“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不是事实,离婚时不知妻子背叛可以糊涂,如今,焉能再稀里糊涂。前妻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不少,“我要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模式”,赵万山将出轨的前妻告上法庭,他的诉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和气分手 和气分财
时间回溯到2001年初,经过数年爱河跋涉,赵万山和周敏的爱情修成正果。这一年国庆节,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两人手挽着手步入洞房。打工中相识相恋,结婚后,顺着惯性继续打工生涯。这样的生活,显然不是两人的追求,一年后,周敏怀孕,改变就此开始。
周敏的娘家在湘西南,赵万山则是地地道道的广西人,虽然有着几百公里的距离,不过交通方便,从娘家到夫家也就几个小时。怀孕后,周敏从公司辞职,所有心思都花在孕育下一代上,她住在广西,时不时地也回娘家住一段时间。赵万山则停止打工返回老家,拿出全部积蓄开始创业。一个主内,一个主外,夫唱妇随,琴瑟和鸣,这个家庭沿着幸福的轨道前行。2004年初,一声清脆的啼哭,女儿燕燕来到这个世界,更是为家庭的幸福注入了许多“快乐”的因素。
带养孩子,十分劳神费力,重担更多地压在周敏身上。婆婆年迈,又分身乏术,孩子出生后,只能偶尔帮忙带一带;周敏父母呢,远在湖南,更重要的是,对广西的生活环境很不适应,喜当外婆,只是走亲戚般来看望了女儿和外孙女。父母公婆依靠不了,请保姆咋样?可现实很快扑灭了周敏的想法,纵然愿意花钱,可又去哪里找优秀的保姆呢?思来想去,不如自己带,于是,周敏继续全职主妇生涯。
从嗷嗷待哺到蹒跚学步到咿呀学语,从幼儿园托班到小班到中班,日子过着,女儿成长着。随着燕燕进入幼儿园,周敏慢慢地有了些空闲,日子过得不算精彩但还算惬意。然而,惬意的生活中,一个不该发生的事发生在了她的身上……
家里有妻子掌管,女儿有妻子带养,没有后顾之忧的赵万山全身心地挣钱,家庭经济状况越来越好,期待已久的新房梦也如愿实现。住进新房,又有喜讯,2008年下半年,妻子一句“我怀孕了”,让赵万山喜出望外。憧憬中,周敏的肚子一天天隆起,2009年五一前夕,又是一声婴儿的啼哭,他们的儿子军军降生了。
按说家庭幸福指数又该提高不少,结果却事与愿违。儿子出生后,周敏的性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动不动就吵闹一番,赵万山开始还能容忍,可时间久了也失去耐心,夫妻俩就此进入争吵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还间杂着女儿的抽泣,儿子的哭闹,终于,离婚两个字从赵万山嘴里蹦出来,婚姻之舟在风雨中破碎。
离就离吧,吵累了,骂累了,真正要离婚了,赵万山和周敏倒不吵了,平静地坐下来,和和气气地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女儿燕燕随赵万山生活,赵万山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儿子军军随周敏生活,赵万山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赵万山和周敏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此分道扬镳,结束了十年的婚姻之路。
一纸亲于鉴定 曝光前妻孽情
离婚了,周敏回到老家,赵万山也开始了自己的生活。他们自觉履行着离婚协议,每个月,赵万山都及时把抚养费汇到儿子账户。与前妻相比,赵万山经济条件上占据绝对优势,离婚后,大包大揽抚养义务,他没有意见,钱花在儿子女儿身上,有什么不乐意的呢?
可钱都花在儿女们身上了吗?“谁晓得孩子是不是他的?”“那孩子可一点都不像他爸!”离婚一年后,一些风言风语传到赵万山耳中,赵万山越听越不是滋味,有了怀疑,赵万山以探视儿子为由,仔细端详,越看疑心越重,那额头,那眼睛,那鼻子,咋就没有一点自己的神态,若像前妻也还好,偏偏跟前妻也不相像,难道那些传言是真的?思来想去,赵万山带着军军走进了医院。
没过多久,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赵万山不是军军生父”的结论,让赵万山的心凉到了冰点。残酷的现实面前,赵万山心如刀绞,是不是医院出生时抱错了?赵万山多么希望事情峰回路转,可当他把军军送到前妻那里,把亲子鉴定结果甩在前妻面前,前妻看过之后不做辩解的时候,赵万山明白,军军不是他的儿子,这是真的;出生时没有抱错,这是真的;前妻婚内出轨,这同样是真的。
前妻孽情曝光了,受了伤害的前夫该咋办?
要回已经支付的抚养费,赵万山首先想到了,不管从法律还是情理的角度,这应该不是问题,但这显然不足以抚平赵万山的伤痛;向前妻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应该也不大,然而,这些只是常规手段,此时浮现于赵万山脑海的,还有一件让他如终无法平静的事情。离婚时,两人好聚好散,是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各奔东西,正因为此,在抚养问题上他作了让步。财产分割也是一笔糊涂账,所谓的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那其实表明的是一种态度,结婚十年,不是穷得叮当响的人家,又怎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是婚姻持续期间所买,可登记于前妻名下,赵万山不好拿来说事。突然想起离婚后,偶然听到前妻曾买有保险,数额还不小,能不能从中作文章呢?一番调查,事情很快查明。2008年的时候,周敏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S81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的基本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6300元,到期后,已于2013年初由周敏领取。虽然周敏领取保险金是离婚后,可保险购买于离婚前,购买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这么一分析,这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该有一份。
重启财产分割 能否获得支持
2014年8月,赵万山一纸诉状,将前妻周敏告上法庭。
赵万山诉称,其与周敏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敏购买了10万元的$81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保险,该笔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敏有意隐瞒而未予分割。周敏有意隐瞒,应当少分,加之周某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过错方,更应少分或不分,赵万山请求法院判令将保险金大部分分割给自己。
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此拉开序幕。与类似纠纷不同的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声明,这声明作何种解释?是考验双方的诚信,还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默认?赵万山的答案是前者,你违反了诚信,隐瞒了财产,那好,我要重启财产分割。
面对前夫的起诉,周敏积极应对。前夫要求重启财产分割,她不同意,购买$81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保险,前夫是知道的,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就事实部分进行辩解后,周敏把重点放在离婚协议上。她表示,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条款,是财产分割的宣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当得到完全履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分割协议,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2015年初,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2015年4月,湘西南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万山与周敏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约定,能推导出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非视而不见,而是进行了协商;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愿意维持现状,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基于这样的解读,“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理解为各自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更贴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离婚协议中,赵万山自愿独立负担女儿的抚养,并给付军军每月1500元抚养费的内容来看,可知离婚时双方经济状况良好,继而可知,双方没有丝毫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必定不符合客观实际,而这无疑也是解读财产分割协议的有力注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需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且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诉求才能获得支持。就本案而言,周敏婚内出轨,有重大过错,但该过错只是导致其可能需要对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其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不属于欺诈性地多分割财产,不能成为否决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理由。根据“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宣示,本案所涉保险款中属于赵万山的份额,视为赵万山已经赠与周敏,赵万山要求重新分割,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赵万山要求重启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万山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国庆前夕,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