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刘勰在探讨中国文学历史演进时提出的“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道出了千古文学兴衰变迁的终极因由。元代的公案杂剧体现出较为显著的社会批判倾向,元代公案杂剧的这种怨刺特色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蒙古族入主中原,民族压迫异常深重,吏治混乱,官场贪腐成风等都是重要的促成因素。
【关键词】公案剧;怨刺;社会基础
中图分类号:I20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12-0004-03
儒家论诗虽倡导“温柔敦厚”,但仍不废“怨刺”,故孔子论诗有“兴观群怨”之说。《毛诗序》中进一步探究了“怨刺”的产生:“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国史明乎得失之迹,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吟咏情性,以风其上,达于事变而怀其旧俗也”,认为政治的疏漏、人伦的废弛、刑政的苛酷是文学怨刺的社会根源。作为元代最有代表性的文学样式,元杂剧尤其是公案杂剧的怨刺特色也是非常突出的。
王国维先生在探讨元杂剧作家创作动机时,提出了“自娱遣兴”的观点,“盖元剧之作者,其人均非有名位学问也,其作剧也,非有藏之名山,传之其人之意也,彼以意兴之所至为之,以自娱娱人”。[1]85对此,郭英德先生提出了质疑,“(元杂剧)作家创作固然是由某种‘意兴所激发,所驱迫”,[2]41但这种“意兴”本身一定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我们赞同郭先生的观点,元杂剧创作绝对不是作家单纯的“自娱娱人”。同样,元代公案杂剧怨刺特色的形成,也一定有着独特的社会背景。
客观地说,元杂剧鼎盛时期也是蒙元王朝如日中天的至元到大德的几十年盛世时期,按照《礼记·乐记》“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的理论,本不该出现“怨以怒”的“乱世之音”。但我们要是结合蒙元王朝在中国封建历史长河中的特殊性,则这个疑问的解答就会有些眉目。
一、他族入主,土著民沉抑下流
蒙古铁骑兵强马壮,所向披靡,经过多年征战,建立了“北逾阴山,西及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汉唐极盛之际不及焉”(《元史·地理志》)的蒙元帝国,幅员之辽阔,旷古绝今。或是依仗强大的军事实力,或是对中原外儒内法的帝王之术不甚了了,蒙元统治者并未对被征服对象施用绥靖之策。而是明目张胆地施行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政策。
蒙元统治者先是依照归顺臣服的先后次序把国中人民分为四个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又依据身份职位把百姓分为十级: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虽然后一种划分未见正史记载,但在元明两代的许多文学作品中广为流布,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如此赤裸的名目分类与等级界定,怎能不让人心生怨怼,更何况名目背后是更加可怖的特权与歧视。
蒙元初期,统治者为了激励将士的作战热情,对虏民为奴并不反对,所以产生了驱户、投下户、贴军户等名目繁多的户籍类型。后来籍民为奴的现象愈演愈烈,据元人赵天麟《太平金镜策》记载:“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倾,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孶畜。又江南豪家,广占农地,驱役农户,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恣纵妄为,靡所不至”。[3]286
特权阶层籍民为奴甚至危及了中央朝廷的财政收入,为了缓解王公贵族、豪门大户强占人口对于朝廷赋税的侵蚀,蒙元政府先后在窝阔台时期、蒙哥汗时期和忽必烈时期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括户,也即是户籍清理运动。这实际上是中央政权与地方实力派之间争夺民户赋税的斗争。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蒙元时期特权阶层籍民为奴现象的严重程度。
籍民的对象一般都是最下等的汉人和南人,一旦被籍,丧失的不仅是田地,也包括百姓自己。《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有“典卖佃户”一条:“至元十九年十二月,御史台呈:山南湖北道按察司申:江南富户,因买田土方有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甚于官司,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又峡州路判官史择善呈:本路管下民户,辄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典卖,不立年限,与驱口无异。此等良民生长山谷,无由告官,任人苦役,饥寒委可怜念。其间有将些小荒远田地夹带佃户典卖,称是随田佃客,公行立契。又佃客男女婚姻,主户拦当,需求钱物,方许成亲。”汉族百姓所受经济盘剥与人格折损可谓空前绝后。
为了防止、压制汉族人的反抗,维护蒙元贵族的特权,朝廷还出台了许多赤裸裸的带有民族压迫性质的法令。《大元通制条格·杂令》“蒙古人殴汉人条”规定“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诸如此类的规定亦见于《元典章·刑部诸殴杂例》和《元史·刑法志》。汉人被蒙古人打,不许还手,可以诉官。无怪乎公案剧中葛彪一类的权豪势要那般嚣张,他们所依靠的就是大元律令和整个国家机器。反过来如果汉人殴打蒙古人,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还是在《大元通制条格·杂令》中,有一条“汉人殴蒙古人条”:“至元九年五月十九日,中书省。钦奉圣旨:听得汉人儿每,多有聚集人众,达达人每根底斗打有。这般体例那里有?您每加禁约者。钦此。”听得蒙古人被汉人殴打,世祖皇帝便拍案下旨:严加禁约!
《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中,权豪葛彪所说的“打死人不偿命”在蒙元时期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元代一方面延续了“杀人者死”的古代科条,但在执行时又对特权阶层公开回护,《元史·刑法志·杀伤》:“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蒙古人杀人,被罚出征,看似惩戒,但他们本身就多为行伍,“勤王出征”本为分内之事,所以此条其实是掩人耳目,烧埋银当然是对苦主实在的补偿,但这些特权阶层是不缺钱财的。所以,蒙古人杀人真如葛彪所说:“只当房檐上揭片瓦相似”。
在蒙元时期,如果说普通汉族百姓的生活“饥寒委可怜念”,那么汉族知识分子的情况更是令人“痛哭、流涕、长太息”了。中国自古以来“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知识崇拜传统,在这里也被抛却。知识分子由“四民之首”,一跤跌至“九儒十丐”,在籍民为奴的过程中也未能幸免,归元的西夏进士高智耀上在忽必烈的奏折中说:“以儒为驱,古无有也。陛下方以古道为治,宜除之,以风厉天下”。(《元史·高智耀传》)《大元通制条格》中也有“儒人被虏”的条目,可以证明儒人被虏为奴之普遍存在。
从“生常免租税,名不隶征伐”(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的特权阶层,沦为被驱使的奴隶,蒙元时期汉族文人对于百姓所受的民族压迫,不惟同情,实有真切的身受。“惟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白居易《寄唐生》),不仅是为民请命的责任使然,更是“发愤以抒情”(屈原《惜诵》)的情感需求。于是,一腔悲愤便倾泻于笔端,元杂剧尤其是公案杂剧中因此便有了一股怨怒之气。
二、吏治混乱,小百姓含冤无告
与民族压迫政策相关,点燃元杂剧怨刺情节的又一社会现实是蒙元时期吏治的混乱。蒙元法令规定:“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元史·百官志》)当然,这种规定在蒙元民族歧视的大背景下是很容易理解的,它有利于维护特权阶层的既得利益。不过,此一政策却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蒙元政权的短祚与此就有重大的关联。
元代的蒙古官员大都不通汉语,关于这点,元末明初的两种史料笔记中都曾提及,一本是陶宗仪的《南村辍耕录》,该书卷二有“刻名印”一条“今蒙古色目人为官者,多不能执笔花押,例以象牙或木刻而印之。宰辅及近侍官至一品者得旨,则用玉图书押字,非特赐不敢用。”[3]27另一本是叶子奇的《草木子》,该书“杂俎篇”:“北人不识字,使之为长官或缺正官,要题判署事及写日子,‘七字钩不从右七,而从左转,见者为笑”。[5]82-83所以,在公案杂剧中出现听不懂原告、被告陈词的郑州太守苏顺(《包待制智赚灰阑记》)、河南府县令(《河南府张鼎勘头巾》)等庸碌无能的官员形象,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元初官员没有俸禄,直到忽必烈中统元年才开始逐渐规范官员的俸禄和职田。所以,强取豪夺、公开索贿、放高利贷,便是官员们的主要经济来源。《草木子·杂俎》:“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又“元初法度犹明,尚有所惮,未至于泛滥。自秦王伯颜专政台宪,官皆谐价而得,往往至数千缗。及其分巡,竞以事势相渔猎,而偿其直,如唐债帅之比。于是有司承风,上下贿赂,公行如市,荡然无复纪纲矣。肃政廉访司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矣。”[5]81-82
至元二十一年,朝廷颁布的《禁治察司等例》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见《元典章·台纲卷·体察》)。甚至皇帝本人在诏书中也提及此事,并克己以为表率,在官员中倡导清廉,《元典章·圣政一·止贡献》:“庚申年四月初六日,诏书内一款节该:开国以来,庶事草创,既无俸禄以养廉,故纵贿赂而为蠹。凡事撒花等物,无非取给于民。名为己财,实皆官物。取百散一,长盗滋奸。若不尽更,为害非细。始自朕躬,断绝斯弊。除外用进奉军前克敌之物,并斡脱等拜见撒花等物,并行禁绝。内外官吏,视此为例。”在中国古代,生日节辰、送往迎来本是人之常情,历朝很少有明文禁治的,到了宋代尚有我们熟悉的生辰纲,而蒙元政府却明文禁止,“以脏论”处,甚至皇帝本人也克己表率,以示警戒,正可说明元代官员贪污受贿的严重程度。
蒙元官员贪腐成风,究其根源,还是国初朝廷不支俸禄所导致。蒙元官员既没有理政治民的才具,又以索贿敛财为急务,所以吏治的混乱是必然的。《元史·成宗本纪》载,大德七年“七道奉使宣抚所罢赃污官吏凡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赃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锭,审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由此,元公案杂剧中那些将“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我做官人单爱钞,不问原被都只要”奉为座右铭的贪腐官员形象,便有了充分的现实依据。
蒙元官员由于语言障碍,且志不在经济,所以政务多假手于汉人吏目(吏目中也有一些是色目人),上梁不正下梁歪,官赃必定带来吏污,官吏勾结,蠹政害民。正所谓“官人清似水,外郎白如面,水面打一和,糊涂成一片”(《张鼎智勘魔合罗》)。
《元典章·吏部·司吏》:“大德七年七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近据问民疾苦官呈:江西省咨:所辖路、府、州、县司吏,即系土豪之家买嘱承充。外而交接权豪,侵蠹民产,内而把持官府,捏合薄书。本身为吏,兄弟子侄亲戚人等,置于府、州、司、县写发,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起灭词讼,久占衙门,不肯出离乡土。但遇新官到任,多方揣摩,必中奸计。倘不清政者,不得而入。有贪邪之官,初缘小利侵入,不经旬日,便作腹心,委以家事。浸润既深,搬嗦同僚,败坏官事,残害良民。吏弊之大,莫甚于此”。
这份公文把吏目的贪腐说成“吏弊之大,莫甚于此”,确实是有些偏颇和不良用心的。蒙元吏目贪腐主要是社会风气使然,王公贵族、朝廷大吏肆无忌惮地侵蠹、渔猎百姓,手握权力的吏目便会蠢蠢欲动,“下之从上,有同影响”(李谔《上隋高祖革文华书》)。吏目贪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另外也有餍足上级官员求得升迁的考虑。《元典章》中之所以对吏目的贪腐大加鞭挞,有为尊者讳的嫌疑,试图借此掩盖蒙元特权阶层的罪责。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这句话的合理成分,相对于权豪势要的强取豪夺和官员的公然索贿,吏目们的手段更加“斯文”,更加卑劣。他们谙熟法律制度,所以在盘剥百姓时,会找出各种名目,让百姓有苦难言。
通过《元典章》,我们可以见识到吏目们的“高明”手段:“遇科差则高下其手,以致赋役不均;词讼变乱是非,连年不决;和雇和买,放富差贫,要一科十;刑名曲直不分,刑狱枉滥。受贿为非,欺公害民,不能遍举”(《元典章·吏部·司吏》)。这些吏目真可谓舞文弄法、贪赃纳贿的高手。所以,《吕洞宾度铁拐李》中岳寿声称不管韩魏公假扮的老汉“在村镇、居城郭”“当军役、纳差徭”,还是“开铺席为经商”,都可以他折腾得穷断筋、拷折腰,并不是狂言。
为了防止吏目的贪污,蒙元统治者也是煞费苦心:从人员的选拔,权力的限制,任期与转迁,到个人品德修养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
首先是严格吏员的推选,“司、县司吏,听本处耆老、上户人等,于概管户内询众推举性行循良、廉慎无过、儒通吏事、吏晓儒书者补充。不得将不谙儒吏不应之人保充。如违,罪及元保”(《元典章·吏部·司吏》)。吏员推选须有广泛的民意调查,吏员违法犯条,保举之人连坐,希望藉此能保证吏员的素质。
其次是通过权力限制、缩短任期、异地转迁等制度,遏制吏目贪腐和结党营私。《元典章·吏部·典吏》:“至元八年正月,御史台呈:据河北、河南道按察司申,切见随路各州、司、县长次正官,但遇差故,将印信分付吏目、典史权管,多有不敢处决,两耽事务,恣纵吏目、书吏、典吏人等通同作弊,于民不便……本部议得:随路职官非奉朝省明文,不得擅自离职。如有摘勾或因公被差,只有独员者,上司不知,若有委用他处公事,只合回申所属官司,别行差遣。如所委公事不出本境者,合将州、县事务兼管勾当,不合令吏目、典史承权”。规定吏目不得权州、县事务,是希望通过权力限制来遏制吏员贪污。
《元典章·吏部·司吏》:“路、府、州、县司吏,多是土人,自贴书而为县吏,升至府、州、路吏,一百二十个月为满。职官三年一任,司吏十年方迁,则是司吏一界,更革职官四任也。……今拟除上都留守司并大都、隆兴两路,及所辖府、州、司、县,即系应办去处,今后定夺,其余路、府、诸州、司、县、人吏,俱以三十个月为格,照勘别无粘带过犯,回避籍贯,斟酌远近,互相移转。违期不即迁调者,从各道廉访司常切纠治。”将吏员的任期由一百二十个月缩短为三十个月,并强制异地迁转,也是为了防止吏员长期盘踞地方,结党营私。
以上两点是蒙元朝廷为了防止吏员贪腐,从国家政策层面的举措,为了保证效果,蒙元朝廷又想到了以“礼义廉耻”为旨归的儒家,鼓励吏员在簿书之暇,阅读经典,涵养德性。《元典章·吏部·司吏》:“今后各处人吏,若于簿书优暇之际,从各处官长拘钤,就有道师范教训,兼之读书,但能涉猎一经一史,参通义理,足以正心修己,革去趋利循习之弊,庶几涵养成材。”
蒙元朝廷治理吏员贪腐,真可谓殚精竭虑,但收效甚微。虽然,在吏目中也有一些怀抱经济、心系民瘼的儒吏,但大部分还是逐名趋利、舞文弄法的刀笔吏。这便是元公案剧中那些擅作威福、贪婪狠毒的令史、外郎的原型。
刘勰说“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文学的时代特色,肯定是特色时代所造就的。有元一代,作为汉族知识分子的杂剧作家(元杂剧作家中亦有少数民族作家,但绝大部分还是汉族作家)和广大下层民众一起承受着令人窒息的时代重压,内心深处积聚着无比的抑郁与愤懑。“柔弱莫过溪涧水,到了不平地上也高声”(《包待制陈州粜米》),于是乎,元代公案杂剧中便激荡着不平则鸣的高声。
参考文献:
[1]王国维.戏曲论文集[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4.
[2]郭英德.论元杂剧作家的基本思想特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6).
[3]陈得芝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
[4]陶宗仪.南村辍耕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9.
[5]叶子奇.草木子[M].北京:中华书局,1959.
作者简介:
赵忠富,河北省唐山学院文法系。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京津冀文化协同之戏曲融通研究”和唐山学院科研项目:“依法治国语境下元代公案剧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