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CAC兽药残留标准对比

2016-12-20 19:37霍哲珺施琴
商业经济 2016年11期
关键词:对比

霍哲珺++施琴

[摘 要]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加快了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步伐。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于1962共同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为政府间组织,CAC主要负责国际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系统梳理我国和CAC兽药残留标准的基础上,从药物品种设置、食物种类设置和指标差异入手,分析对比了我国和CAC兽药残留标准存在的异同,说明我国兽药残留限量可比指标值已基本达到或超过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要求。

[关键词] 兽药残留标准;CAC;对比

[中图分类号] F326.3 [文献标识码] B

一、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化现状

(一)组织简介

根据我国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食品中兽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因此,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了兽药残留标准的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并于2009年9月联合印发《食品中兽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明确规定了食品中兽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的分工。

(二)标准简介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加快了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步伐。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对135种兽药做出了禁限规定,其中有兽药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94种,涉及限量值1548个,允许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为麻醉药、镇静药、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类;禁止使用的兽药32种,为抗菌药、激素和有机磷类;建立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19项;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的药物86种。

二、CAC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化现状

(一)CAC机构简介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于1962共同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为政府间组织,CAC主要负责国际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CAC下设的分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兽药残留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委员会以科学依据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对已登记使用的药品进行风险评估,当发现该药品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可能导致国际贸易问题时才制定限量标准。

(二)CAC标准体系及兽药残留标准简介

CAC标准体系结构模式采用横向的通用原则标准(由综合主题委员会负责拟订有关适用于所有食品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保护通用原则的标准)和纵向特定商品标准(由商品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关特定商品的标准)相结合的网格状结构。

标准体系设计科学合理,体系结构模式采用横向适用于所有食品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保护通用标准与纵向特定商品标准相结合的网格状结构,见图1。

截止2015年11月,CAC已经发布了341项规范文件,其中包括标准212项、指南73项、操作规范51项、食典最高残留限量(MRLs)1项、其他文件4项,覆盖食品安全各个领域。

CAC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主要采用通过对兽药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标准的制修订。为保障标准制定的公平性和科学性,CAC做出明确规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必须由来自各国的独立身份科学家进行研制,而不能是来自政府或兽药公司。此外,CAC对食品种类进行细致的分类,对动物不同身体部位的兽药残留的限量值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同时还配备了相应的残留标志物以及取样及检验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CAC/MRL2-2015《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是最主要的兽残留限量标准。该标准涉及65种兽药,其涵盖的限量指标总体数量597项,涉及66种食品。目前CAC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只涉及畜禽及初级制品和水产品及初级制品2大类食品。

三、兽药残留标准内容对比

(一)药物品种设置对比

CAC标准涉及65种兽药,而我国为94种,数量上比CAC多29种,见表1。

从图2中可看出,我国与CAC相同的兽药种类有40种,分别是阿苯达唑、阿莫西林、阿维菌素、阿扎哌隆(氮哌酮)、倍腈松(辛硫磷)、醋酸去甲雄三烯醇酮、达氟沙星、氮氨菲啶、敌百虫、地克珠利、地塞米松、多拉菌素、二脒那秦(三氮脒)、非班太尔/芬苯达唑/奥芬达唑(苯硫氨酯/芬苯达唑/奥芬达唑)、氟苯达唑、氟甲喹、红霉素、磺胺二甲嘧啶、甲基盐霉素、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克罗散泰(氯氰碘柳胺)、林可霉素、莫能菌素、奇放线菌素(大观霉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庆大霉素、噻苯咪唑、三氯苯咪唑、沙氟沙星(沙拉沙星)、双氢链霉素/链霉素、双硝苯脲二甲嘧啶醇(尼卡巴嗪)、泰乐菌素、替米考星、头孢噻夫、新霉素、溴氰菊酯、伊维菌素、右环十四酮酚(玉米赤霉醇)、粘菌素、左旋咪唑。

我国缺失(CAC独有)的兽药种类有25种,分别为卑霉素、卡拉洛尔、双氯醇胺、氟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得曲恩特、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乙酰氨基阿维菌素、17β-雌二醇、18β-雌二醇、19β-雌二醇、20β-雌二醇、氟佐隆、咪唑苯脲、醋酸美仑孕酮、莫奈太尔、莫西菌素、吡利霉素、猪生长激素、黄体酮、莱克多巴胺、螺旋霉素、睾酮。

我国独有的176种兽药主要分为三类,具体情况参见表2。

相比于我国而言,65种CAC兽药标准规定中,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有3种,包括睾丸激素、17β-雌二醇和黄体酮;此外,CAC标准中没有涉及禁用和不得检出的兽药。

(二)食物种类设置对比

我国与CAC在残留食品种类方面基本相同,具体情况参见表3。

表3 我国与CAC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覆盖食品种类对比

我国标准主要涉及12类动物和9种组织,而CAC主要涉及11类动物和7种组织,具体情况参见表4。

(三)我国与CAC指标比较

我国兽药残留涉及限量值1548个,CAC仅为597个,数量差距大,具体情况参见图3。

我国独有的限量指标共650个,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我国独有兽药对应的限量指标”和“相同兽药但具体残留的食品不同”。反之亦然,我国缺失的限量指标共187个,同样也分为两类,具体情况与我国相同。我国有而CAC没有的指标数量大,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独有的兽药种类多,因而造成两者在限量指标数量上的差距也拉大。

需特别注意的是,我国与CAC可进行对比的限量指标,不经需要对应相同的兽药,而且还需对应相同的残留食品。我国和CAC兽药残留可比指标共计374个。限量指标值的差异分为3类,即我国残留限量值与CAC相同、我国残留限量值严于CAC和我国残留限量值宽于CAC,详见图4。

我国限量指标值与CAC相同的数量达到306个,占我国可比限量指标总数的82%,共涉及38种兽药12种具体食品动物8种动物组织,说明我国绝大多数的可比指标值是与CAC完全相同的。我国限量指标值严于CAC的数量为38个,占我国可比限量指标总数的8%。CAC严于我国限量指标值的个数为30个,占可比限量指标总数的10%。

这些数据充分表明,我国兽药残留限量可比指标值已基本达到或超过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钱富珍.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研究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组织机制及其标准体系研究[J].上海标准化,2005(12)

[2]钱富珍,霍哲珺.国外先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借鉴——崇明实证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5(12)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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