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是怎样被检察官“带走”的

2016-12-20 01:26卢志坚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24期
关键词:违纪检察院检察官

贪官是怎样被检察官“带走”的

检察机关每年都要立案查处一大批腐败分子。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结束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一般会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进行更深入的侦查。所以,怎么把腐败分子顺利“带走”是检察机关必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这是案件成功侦办的第一步。

■自投罗网

在法律上的术语叫“主动投案”。表面上看,这好像不是被检察官“带走”的,但这种类型的到案方式,除了当事人主观因素很重要外,一般还与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形成的震慑作用以及法治教育工作相关,是属于通过无形感化而“带走”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一般比较好,到案后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例如:今年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在查办一专案时,通过迅速发布案件信息、及时以案释法和平息谣言的方法,最终成功促使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主动到该院投案自首。

■电话邀请

就是电话通知。虽然检察官没有到现场,但是确实是接到检察官电话才去的,所以也属于被“带走”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对象,是基层检察院常见的一种“带走”方式。这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能主动如实交代,一般还能根据法律定性为“自首”。但并不是每个接到电话邀请的嫌疑对象到案后,都有这么良好的表现,如2011年,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中,在受贿人已经交代的情况下,检察官通知行贿人到案,但行贿人拒绝承认双方有经济往来,直到检察官出示受贿人案发前为逃避处罚打给受贿人的虚假借条。

■瓮中捉鳖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办公室和住宅是嫌疑对象出入的固定场所,这也为检察官的伏击守候提供了具体的目标。到这两个地方把人现场带走往往会让嫌疑对象措手不及,来不及转移或者消灭涉案的证据。因此检察官除了到现场把人“带走”之外,有需要的情况下还会对这两个场所进行“起底”搜查。

■开会带走

这种方式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嫌疑对象正好在开会,但检察官出于人性化考虑,等会开完了或者中场休会时把人带走。还有一种就是检察机关事先与嫌疑对象的上级领导沟通好,通知嫌疑对象来开会,嫌疑对象到达指定地点后,直接被检察官带走。这种方式能够较大降低办案的安全风险,是常见方式之一。如2013年,高邮市检察院在办理一名副镇长涉嫌贪污案件中,因为犯罪嫌疑人请假并身在外地,检察官通过该镇领导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参加一项重要会议为名,成功将其“带走”到案。

■蹲守追踪

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侦查,会隐匿自身行踪。这就需要检察官通过准确研判各类信息,将犯罪嫌疑人找到,这种追踪一般都是秘密进行。比如在高邮市检察院侦破的一起退休领导干部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躲在本地自己不常住的一栋住宅内,不出门,不用手机,晚上还不开灯,与外界暂时失联。但是“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检察官通过长期蹲点观察,研判出其藏身的屋内有人居住,最终将嫌疑对象抓获并“带走”。

■网上追逃

有些嫌疑对象听到一点风吹草动,连家也不要,拔腿就跑。但腐败分子跑到哪,检察官就会追到哪。比如,高邮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把检察官要求其迅速到案的要求当作耳边风,推三阻四,长期滞留在一个边疆省份,以为办案机关鞭长莫及。结果他在机场一露面就立刻被警察抓获,惊慌失措的他后来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了。

■纪委移送

一些官员既违纪又违法,每年因违纪被纪检部门立案审查的官员不在少数。在这个过程中,纪检部门如果发现违纪官员的行为可能涉及职务犯罪,会将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查明涉案官员的犯罪情况。当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也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纪已形成了反腐合力。

(文/卢志坚等据《检察日报》)

□本栏编辑/常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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