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主要内容。《条例》共分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主要目的。《条例》第五条强调“一个确保”“三个保证”,这是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通过党内监督,及时了解、督促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实现了这“三个保证”,就能够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看齐”的要求落到实际行动中,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实现“一个确保”,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中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关键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运用“四种形态”,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使党组织的责任更重,不是轻了;执纪的力度更大,不是小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条例》第六条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围绕对一把手的监督设计制度,如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等,确保其始终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之下。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监督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进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以及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建立健全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责任。
把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支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暴露出的监督约束严重缺位的教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把“关键少数”作为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积极推进党内监督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