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坚
中国粮食储备制度的历史沿革(五)
——宋朝时期
文/刘 坚
宋代粮食储备的发展,首先得益于两宋时期农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和由此带来的农业经济的繁荣。宋统一后,宋太祖号召农耕,鼓励垦荒,采取了与历代王朝迥然不同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将土地门阀私有制和朝廷分配土地制改变为土地自由买卖和租佃契约化。
北宋前期,大量土地被开发,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了大面积防旱抗涝的圩田(围田)、丘陵地带的山田(梯田)和运用决水法使土地肥沃的淤田。史料记载,公元1021年,宋真宗时期耕地最高达到了5亿亩。宋代中等年份粮食产量基本保持在750亿公斤左右。
宋代粮食并不少,但储备规模却始终不及唐,其主要原因是这一时期,大规模的商品粮市场逐步形成,远距离的贸易也不断扩大,粮食商品率达到17%,即每年约有129亿公斤粮食进入市场流通,比如当时已经有110万人口的杭州,“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万石,皆需之铺家”,大大缓解了政府储备的压力。
京仓,是宋代皇室的专用粮仓,也叫京诸仓,设在汴梁(开封),共有25座粮仓,由官吏进行管理,负责朝廷文武百官的俸禄供应。公元988年宋太宗时储量接近唐代中期水平。
军仓,与唐相比,宋代的军仓和转运仓变化较大。由于宋太祖和太宗都加强中央集权,当时有37万人的军队,但建制上只设禁军(中央军)和厢军(地方州军),京师禁军不设军仓,地方州军设军仓,所储军粮基本取自赋课,屯田和籴的粮源比重很小。到公元1064年宋英宗年间,军队人数超过百万,军仓储备严重不足,所需军粮往往从地方挪用。宋代的官办漕运因贩运商的介入和经济中心南移而规模缩小。
转运仓,主要布局在江、漕、淮、汴四水交汇处。另外与唐不同的是,宋代转运仓引入了平准法,发运司备有仓本,兼行平籴交换,带有经营性。
宋代的常平仓始建于公元992年宋太宗时期,是年“京畿大穣,物价至贱,分遣使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岁歉减价以粜,用赈贫民,以为永制”。公元1006年,宋真宗下诏在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设置常平仓,并细化了相关制度。规定仓本由地方州政府按所辖户数,从上供中央的财政中扣取;管理形式是由各路转运司从地方选择官吏,编制直属司农寺;账目专项管理,三司(盐铁、户部、支度)不得干预,但须向支度使备案;籴粜价格为收购时对比市价增三五文,销售时对比市价减三五文,最大减价幅度不得低于成本。公元1018年对各州常平仓的储量作出具体规定,使常平仓基本覆盖了北宋疆域。至公元1066年宋英宗时,常平籴粜数量已达到“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为北宋前期物价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很快宋政府就因兵食不足,以常平仓谷钱充实军费,“久之移用数多,而蓄藏渐少矣”,并逐步发展到名存实亡的地步。
宋代常平仓仓本最雄厚的时期,当属宋神宗时期。公元1069年,王安石就任宰相后,结合农业生产对常平仓进行改制,在推行的青苗法中规定,以当时各地常平仓(包括广惠仓)的储备兑换成青苗钱并作为本钱,在春季或夏秋之交,有偿向农民提供贷款,收获后按所借本钱连同2分利息照借款时约定的价格折成粮食归还,或仍按借款数加利息归还现钱。这种以提供有偿使用货币形式预购粮食的做法,沟通了粮食生产和粮食流通两个环节,既使朝廷掌握一定数量的粮食,又使农民避免了高利贷的困扰安于生产,同时也给朝廷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公元1076年常平仓司库存3739万石,储量几乎翻了一番。
常平仓的改革产生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其注重放贷运行的经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诸多弊端。首先,为保证借金的安全,贷款按户等规定了限额,并由富者承担贷款风险,“给之以金而不以谷”,增加了贷款分配矛盾和农户获得粮食需要市场购买的环节。其次,常平仓的设置“以县而不以乡”,借贷权限在州县,无法“惠及远民”,农户请贷青苗钱往往“非请即纳,非纳即请 ”,憧憧往来州县,延误农事。再次,将“酌三年之中数,取一年立为定额,岁终比较增亏 ”,作为课考指标,使基层官员为取得升迁机会,违背自愿请贷原则,强行抑配,继而又发展成在平粜中弄虚作假,“公吏非贿赂不行,或虚增人户,或镌减实数 ”的腐败行为,加重了农民负担。最终,青苗法在实行了16年后,于宋哲宗元年(公元1086年)被废除。
宋代的义仓制度,是在继承前朝基础上建立的,其间义仓屡遭置废,到宋哲宗时才有了新的发展。公元1094年,宋哲宗下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并复置义仓”,规定从第二年开始“放税二分以上免输,所贮义仓专充赈济,辄移用者论如法”。公元1110年左右,宋徽宗确定了义仓税赋,设中央、路、州、县四级管理体制。公元1195年,南宋宁宗即位后,中央由户部右曹主管,各路由提举常平负责,州县委任通判、县令管理。其职能是处理日常义仓事务,年末由县令、州通判,逐级将库存出入账目上报提举常平。需要进行灾害赈济时,须由县令检查灾伤,核实缺食人口,制定放税分数上报至州,然后由州府开仓放粮,州府发放完毕后,由监司复检,有作弊者由提举刑狱司问罪。
宋代义仓粮源主要来自正税之外的另项输纳,即民户按政府规定两税钱谷缴纳于州,按两税基准比例(5%~10%)另外缴纳义仓谷钱于县。公元1208年南宋嘉定年间改为户等制,上等户正税义仓谷钱缴于州,下等户两税义谷缴于县。与唐代不同,宋代义仓的赈济形式是放税和付息借贷,并与户等相联系。即遇灾荒年份,由官府根据灾情,确定放税分数,减免税率。宋代义仓除了赈贷,还兼顾赈粜,尤其是南宋比较常见。公元1158年,宋高宗还明文规定了赈粜的数量和补籴事宜,防止突发灾荒而无粮可救。粜出后要在第二年补籴,保持仓储的一定数量。
公元1181年,朱熹向南宋孝宗呈请“诏行社仓法于诸郡”,社仓由此成为常规化的粮食储备制度,并在施行后取得了“一乡四五十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同“缺”)食”的好效果。社仓是最贴近平民百姓、官督民办的粮食仓储,仓本来源:一是从常平仓借入,二是由富户自愿出借,三是由民户自筹。差选“本乡土居或寄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与本县同共出纳 ”进行管理。通过仓息的滚动,在形成了相当的积累之后,社仓还出现了赈粜方式,既可以防止豪富操纵米价,又可以使社仓谷本有增无减,保证灾荒时赈贷的正常进行,因而逐渐成为社仓经营的一种趋势。
宋代是我国历史上粮食储备的繁荣时期,其特点是仓种的多样化。全国性的仓储种类除常平仓和义仓外,北宋时期还曾出现过惠民仓、广惠仓、丰储仓等;南宋时期地方性仓储得到长足发展,除社仓外,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还有广济仓、赈粜仓、兼及仓、举子仓等30余种粮仓。其中北宋广惠仓是为赈济城郭内老幼贫困不能自存者而设,王安石变法中与常平仓合并,南宋乾道五年恢复直到宋终。举子仓是针对地狭人稠地区因贫而无力养育子女的困难农户设立的救助粮仓,经费主要来源于捐助,一些地区的社仓兼有举子仓功能。广惠仓、举子仓的设立,与其他备荒仓储目的明显不同,它不仅使灾荒救助常态化,而且还直接关照到日常救济社会底层生活困难的穷苦百姓,是粮食仓储理念和功能上的突破,也是粮食储备的创新,对宋代乡村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防止农民因灾害和贫困导致破产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