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晔斌,吴让军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0)
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路径选择
尹晔斌,吴让军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0)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提出和推进,互联网对于整体社会的影响进入了新的阶段,给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通过吸收各地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分析其中面临的困境,为基层检察机关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提供路径选择。
“互联网+检察工作”;困境;路径
当前,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正加速转化为产业创新力和现实生产力,驱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从消费到生产,从下游到上游,从外围到核心,从媒体、娱乐、商贸、金融等服务业延伸到关乎国计民生的工业和农业,其正深刻改变着传统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管理模式。
“互联网+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互联网+”的重要战略部署,主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合法、安全为前提,在职能范围内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办案、检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激发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通过检察业务的流程再造,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新模式。
对检察机关来说,“互联网+”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互联网+”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
“互联网+”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了创新发展的机遇:一是“互联网+”时代,案件管理信息化,办案流程无纸化,法律文书标准化,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二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检察机关内部的组织运行更有效率,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更加顺畅;三是检察机关办案全程留痕,倒逼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责任进一步明晰;四是运用互联网公开信息、共享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检务公开和司法公信力提升提供了重要手段;五是运用网上查询、网上举报、网上预约、网上转办、网上法律咨询、远程视频接访等电子检务工程,促进民众和检察机关零距离接触,为方便群众、服务民生搭建了新平台。
(二)“互联网+”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也带来了纷繁复杂的执法司法挑战:一是借助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难度,也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技术门槛;二是检察机关在推动自身工作逐步互联网化的过程中,受到互联网攻击的可能性大幅增加,而且攻击手段不断变化升级,这无疑加大了检察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三是检察机关受到的社会监督将更加广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受到的舆论压力增大,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面临巨大考验;四是法律咨询、检务公开、案件查询、网络问政、网络舆情监测回应工作大量增加,使得检察机关人、财、物的资源配置更加紧张。
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征途中,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有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如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检立方”、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的网上三位立体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牵头研发的“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这些“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对检察业务流程进行再造,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但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时仍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对“互联网+检察工作”认识不够,依赖上级检察机关推动
互联网思维是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的一个先决条件。但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互联网思维仍然欠缺,对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还存在不足。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将“互联网+检察工作”简单理解为“拉根网线、配台电脑、上个系统、用套软件”,希望借助一套信息化系统,全面解决组织机构中的问题,忽略了“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条件反射地贯彻上级领导要求或者追赶办公信息化、自动化的潮流,只顾拼命购买器材装备,没有充分发挥技术装备器材的作用,导致大量器材闲置。“互联网+检察工作”并不是单纯地购买一些高、精、尖设备,建成局域网络,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充实“硬件”,也要在“软件”上下工夫。其中“软件”也包括培养全体干警的“互联网+”意识,树立互联网思维,从而推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提档升级。
检察机关大量的业务工作在基层,“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和成效也应当大量体现在基层。经过多年的努力,基层检察机关的科技装备和应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来讲,“互联网+检察工作”还存在头重脚轻的现象,也就是地市级以上检察院的科技含量相对高于基层院,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是自上而下推动的,技术装备和应用系统优先考虑的是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另一方面是因为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比较依赖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推动的情况,对“互联网+”抱有观望心态,不相信“互联网+”的巨大力量和积极作用,甚至视“互联网+”为洪水猛兽,怕失误、怕犯错,对互联网明迎暗拒,怠于创新,不肯变革,在主动运用“互联网+”方面还存在信心不足、决心不够的问题。
(二)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资金保障
在“互联网+检察工作”迈向深度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既懂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没有这些复合型技术人才,“互联网+检察工作”效果将大打折扣。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中真正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跨界融合创新型人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不能满足需求。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才科学化配置水平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才结构不合理。熟悉检察业务的人多,熟悉互联网的人少,技术研发和管理人才缺乏;二是人才引进难。与企业尤其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相比,缺乏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而且正式干警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引进,聘用人员薪酬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导致技术性人才引进难,留住更难。
以湖北省黄石市检察机关为例,黄石市两级检察机关总计7个检察院,截至2016年7月,共有在编正式干警51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16人(仅有3人为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此外聘用专业技术人才1人。与干警总数相比,专业技术人才配置十分匮乏,仅能满足“互联网+检察工作”系统日常维护需要,推动项目建设和自主研发方面力不从心。
图一 湖北省黄石市两级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才概况(截至2016年7月)
此外,“互联网+检察工作”需要大量高、精、尖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建设和维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湖北省黄石市检察机关,总体经费保障十分紧张,满足平时办公办案需要已然捉襟见肘,用于“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资金处于较低的保障水平。这一实际困难导致基层检察机关虽有“互联网+检察工作”构想,却苦于资金问题推进缓慢。
表一 湖北省黄石市两级检察机关“互联网+检察工作”资金投入及比例(2012—2015年)
(三)基础设施落后,缺乏整体规划
“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不仅仅是网络和服务器,而是平台、网络+云、多类终端协同的综合体。提供的服务不是仅限于通信传输,而是实现人、机、物泛在互联,提供“资源+通信+行业应用”的综合服务。基础网络不再是以传统硬件为主、设备种类繁多的电信网络,而是软件化集约控制、异构多网络融合、设备通用化和标准化、云平台与网络协同的智能网络。新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不仅提供端到端的连接功能,而且其计算、控制和感知功能大大增强,将提供宽带和泛在的网络连接、智能化的运营、平台化的网络云服务。基层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往往相对落后,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检察工作”需求。
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是“互联网+检察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但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十分迅速,这给检察机关部署安装基础设施带来了一些现实困扰。比如,在进行装备采购时是应一步到位,还是应以满足当前需求为准?一步到位往往导致盲目建设,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而仅从当前需求出发进行基础设施部署安装,又常常与互联网时代迭代升级的思维相悖。这些问题都是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难题。在缺乏统一指导的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往往无所适从,在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上缺乏科学的整体规划。
(四)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共享能力有待提高
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要素。“互联网+检察工作”要深入开展,核心就是要有丰富的数据做支撑,否则一切都是水中花、镜中月。检察机关首先要解决好数据供应问题,包括数据的生产、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然后是数据的开发利用。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关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互联网精神的本质就是互联与分享,没有数据的共享和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联网+检察工作”就名不副实。检察系统内数据资源系统自成体系,与法院、公安等业务往来单位相互独立和封闭,无法协同,需要跨部门移送的案件还是依赖于传统方法,甚至很多检务数据仍散落在检察机关各部门当中,阻碍了信息流通、更新和共享。建立一个可以汇聚检务数据资源,且可以在保证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和法院、公安等业务往来单位进行协同的系统平台,是打破信息壁垒、解决信息共享的关键所在。
(五)网络安全意识和技术防范水平亟需增强
“互联网+”时代,一些新的安全问题已经摆在人们面前,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网络与信息安全产业白皮书(2015年)》显示,网络安全包括基础安全技术,即入侵检测、病毒查杀、防火墙、安全网关、认证与加密、漏洞扫描、流量检测分析、数据保护等;也包括新兴安全技术,即云安全产品、数据防泄漏、APT攻击检测防御、威胁情报收集和分析等。在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受到互联网攻击的可能性大幅增加,而且攻击手段不断变化升级,再加上目前业界针对“互联网+”时代新的安全风险在技术层面还拿不出比较成熟的整体解决方案,这无疑加大了检察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
基层检察机关在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中面临着安全防范方面的问题:一是基层检察机关在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由于自身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往往选择和外包公司进行合作,在此过程中外包公司往往掌握了基层检察机关的设备规范、技术参数、系统流程、账号密码等,存在泄密风险;二是“互联网+检察工作”系统使用者往往都是普通干警,他们普遍缺乏互联网安全知识,在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风险意识不足而引发信息安全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
(六)应用开发能力弱,便民服务措施少
在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和应用软件服务的助力下,以智能终端为代表的用户设备,正成为检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源头和检察服务提供的重要界面。但基层检察机关“互联网+”系统多半是为自身服务,且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为主,在应用开发方面还有所欠缺。在便民服务措施方面,以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案件查询等检务公开内容为主,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律咨询、控申举报等便民服务措施为辅,对细分群体和个性化需求回应不够。
(一)立足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对检察机关来说,“互联网+检察工作”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职责,而是一种全新的履职手段。从北京、广东、江苏、上海和山东等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落脚点还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检务流程进行再造,在司法办案、检务公开、便民服务上提档升级;利用互联网传播移动化、社交化、可视化的特点,增强检察工作的传播力、公信力和影响力;利用大数据的海量信息,加强深度分析,使大数据在支撑检察决策、信息引导侦查、分配检力资源、控制检察工作运行成本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因此,只有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互联网+检察工作”才能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应对“互联网+检察工作”困境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境。但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律监督工作难度不断增大,队伍人员几无扩充的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只有乘“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政策东风,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到检察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办案管理等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而言,一是大力提升互联网思维,主动学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强化人才和资金保障,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排除后顾之忧;三是统一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四是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共享能力;五是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技术防范水平;六是加强应用研发工作,丰富便民服务体系。
(三)完善“互联网+检察工作”机制
1.司法办案工作机制。健全司法办案工作体系,以检务数据为核心,完善信息录入和共享机制,实现对执法司法过程的动态监控,适时探索辖区内公、检、法等业务数据的跨部门融合,全程留痕,互相监督。完善司法办案工作内容,以移动办公和远程办案为核心,根据辖区实际,探索建立办案法律法规查询系统、羁押必要性审查系统、取保候审人员网上管控系统、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系统等,用“互联网+”技术为自侦、公诉、批捕、控申等执法办案工作提供助力,增添活力。
2.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在检务公开方式上,可以通过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移动APP等平台作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互动功能,设置专人及时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需求、接受群众咨询。在检务公开内容上,将检察机关的公示公告,办理的批捕、公诉、自侦、控申等所有案件信息,依法能够公开并可以实现网上公开的,全部在网上公开,由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实现线上线下检察服务相结合,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更便捷地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
3.便民服务工作机制。在便民服务方式上,可以依托“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和移动APP平台作为检务便民的窗口,对用户需求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细分,提升服务的专向性和精确度。在便民服务内容上,以案件流程查询、行贿档案查询、控申举报、法律咨询、律师接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等内容为主,实现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将“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和移动APP打造成通达社情民意、提供便民服务的新平台,走好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态势暨景气指数报告(2016年)[R].北京: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6.
[2]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首份《“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解读[N].检察日报,2016-1-13(012).
[3]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法[J].中国法律评论,2015,(3).
[4]李志刚等.面向“互联网+”,打造新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J].电信技术,2015,(4).
[5]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网络与安全产业白皮书(2015年)[R].北京: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5.
(责任编辑:胡乔)
2016—09—28
尹晔斌,男,湖北汉川人,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让军,男,湖北大冶人,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D916.3
A
1009- 4733(2016)06- 0045- 04
10.3969/j.issn.1009-4733.2016.0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