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龙 斧(Frank Long)
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概念科学性的唯物主义再认识
——兼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视角》一文的商榷
[美]龙 斧(Frank Long)
怎样正确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经济学概念既是一个科学性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中国改革的性质、目的和方向。把“交叉持股”这一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和主要实现形式,是对后者概念的一种曲解,并直接违背经济学、管理学等一般科学原理。而把政府主导行为作用下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视为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不仅违背经济学、管理学一般原理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而且带有鲜明的政治经济属性。本文从唯物主义方法论和社会科学概念规范性角度,运用交叉科学方法,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剖析交叉持股形式的本质特征,论证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在理论上的伪科学性和经济实践中的不合理性,并揭示“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改变中国改革性质、方向和目的的本质。
混合所有制经济 经济学理论 交叉持股 企业资本组织形式 国企改革
“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新的经济学概念,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也早有实践。从理论看,它指在一个国家既定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有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Robert Pollin. Resurrection of the Rentier. New Left Review, 2007(46):140—153.;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Bradley Schiller. The Micro Economy Today. McGraw-Hill/Irwin, 2010:15.。从实践看,改革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里既有国企又有私企和外企,本身已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多种所有制经济”。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多种)所有制经济性质,只是在国企与私企比例、领域上有所不同。再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与其经济组织成分关系的概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制度,只是在既定经济制度中不同经济成分的比例安排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不过,由于二者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发展目的不同,前者以私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后者以国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龙斧、陈硕颖:《“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与内涵的交叉科学检验——一评“资本混合型企业”》,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人民日报》发表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视角》一文(下简称《新视角》)*卫兴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视角》,载《人民日报》,2015-07-27。,一是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二是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在一个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里同时混入国有与私有两种资本(即形成对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混合占有),并将这种 “交叉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又将企业股份制作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形式。当前还有一种“精英”解读与《新视角》观点相似:它把“交叉持股”这一微观层面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视为宏观经济制度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和主要实现形式,在中国则尤指私有资本在政府行为、指令和政策作用下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这种观点不仅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而且违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不仅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且违背西方经济学;在实践中不仅背离改革的“科学社会主义”性质*习近平2013年在谈到中国改革时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这表明,科学社会主义无疑是中国改革的根本性质。,而且违背西方所认定的一般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管理原则。
改革以来,在引进、借鉴西方经济理论和市场手段时,中国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模式,即当一个西方理论、概念、方法被引进后,少数“精英、权威”对其作出主观的、违背科学方法原则的“规范式”(normative approach)声明、解释、定义,其中甚至不乏唯心主义、形而上学色彩或价值观驱使之下的牵强附会、概念扭曲*龙斧、王今朝:《经济学方法论的价值观属性、整体主义思想与方法论的科学性检验》,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4期。,之后就再不允许或接受事实上、实质上的讨论了——主要理论、思想、宣传、学术、教育平台和空间都不允许出现与“精英、权威”不同的声音,哪怕这种“精英、权威”的规范式声明、定义、解释即便从西方理论角度看都是错误的。而剩下的就是学术界、理论界、思想界、教育界、宣传界的千军万马动用人力、物力、财力对这种“权威、精英”的声音进行各种“论证”“诠释”和“运用”。这不仅在一个反复强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国度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威与精英”一锤定音的万马齐喑局面;不仅在一个反复强调“要坚持唯物主义”的国度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威主义、精英主义、顶层设计主义的方法论模式和理论构建模式,而且把科学本身的争辩、质疑、批判等本质属性也同时扼杀了。这对中国新一代经济学学者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考虑到这种权威主义、精英主义、顶层设计主义在中国因封建文化影响而固有的遗传性、代际性);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学的科学发展以及中国未来决策人培养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对中国经济改革、宏观政策和发展模式的决策科学性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鉴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本文基于唯物主义方法论,从社会科学概念范式和逻辑构成角度对 “混合所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及“交叉持股”内涵、定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交叉科学检验,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企业交叉持股”的本质区别,揭示后者作为前者实现形式的概念逻辑性和理论科学性问题,以去伪存真、祛邪辅正。同时,本文从经济学、企业管理学、金融学、法律学等角度阐明 “交叉持股”这一企业市场行为和资本组织方式的多样性、可变性、“平等性”等本质特征,并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其他科学角度,分析在政府行为作用下不同资本性质的企业进行交叉持股所蕴含、所不可避免的政治属性与本质特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这种 “非市场性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根本不能成为任何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从而揭示其伪科学性本质。这对消除其误导性影响、对中国经济学的科学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对中国学者准确掌握市场经济理论而不被引入歧途是十分必要的;对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坚持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性质的经济改革、科学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也是十分必要的;而对中国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科学制定来说,更是十分必要的。
(一)语义学角度的交叉科学检验
首先,从语义看,某种“所有制经济”指一个国家社会制度本质的基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其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典型的宏观经济制度概念,如“社会主义所(公)有制经济”或“资本主义所(私)有制经济”。因此,根据语义学概念的范畴明确、内涵清晰之原则,“多种所有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无疑指一个社会、国家的某种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特征,而两个企业“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以及因此产生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见《新视角》)则指企业在操作、运行中选择的某种微观资本组织形式,也是一个企业采取的微观市场行为。这样看来,它们属于不同范畴、不同层面的语义概念。显然,用一个企业某种可以根据需要而随时变化的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来解释稳定的宏观经济制度范畴的概念,或作为其主要内涵、实现形式或标志,都是不符合语义学原则的。
其次,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学、金融学和法律学基本概念,股份制企业就是一种典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本之间“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早在16世纪就已出现。*关于企业股份制不体现、不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析,参见龙斧、王今朝:《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二评“资本混合型企业”》,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那么,再根据语义学逻辑构成稳定性原则,如果说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下只要出现了股份制就是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概念上的逻辑混乱就在所难免了。毕竟,股份制或交叉持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市场行为,本身不能用来证实一个国家是否形成、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毕竟,股份制只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出现的企业各种资本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它本身又有不同形式,而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又可被视为不同股份制形式中的一种,因此它们本身既不代表一个国家既定经济制度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也不是其实现形式。这是经济学、企业管理学、金融学、法律学等领域早就确立的基本概念。
最后,再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管理学、企业金融学、法律学等角度看,集中、稳定体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本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一个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条件而形成的、可以随时变化的资本组织形式也不是同一范畴、同一层次的概念;与企业之间(如奔驰与克莱斯特之间)“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这一市场行为则更不是同一范畴、同一层次的概念。显然,两个企业之间的资本融合与否、交叉持股与否,或“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与否(如奔驰与克莱斯特之间融合一段时间后又放弃这种资本组织形式),都无法用来证实体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本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或成为其标志,无法用来证实一个国家是否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语言学角度的交叉科学检验
基于上述分析,再从社会语言学(socio-linguistics)概念构成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心词“所有制经济”上没有区别,指的是体现一个社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二者剩下的也就是“多种”还是“混合”这两个修饰词的区别了。那么,从概念逻辑构成看,当不止一种(即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如私有、国有、集体企业)在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中非排列、非排序地共同存在,可以说它们混合存在于这个经济制度中吗?当然可以。当有不止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如私有、国有、集体企业)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共同、混合存在,可以说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实体在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中混合存在吗?也当然可以。正因此,政治经济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都把一个国家里有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共同存在、混合存在的所有制经济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即Mixed Economy*龙斧、陈硕颖:《“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与内涵的交叉科学检验——一评“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也正因此,西方各个社会科学领域在解释“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时,常常把中国改革后出现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作为具体例证(当然西方仍称中国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国家)。这样看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从语言学概念逻辑构成看并没有区别。
(三)社会科学概念范式的检验
1.概念范畴、内涵的准确性、清晰性和恒定性。首先,从社会科学概念确立的范式要求看,一个理论概念的表述范畴、所指对象、定义域及其内涵确立必须明确、清晰、准确、恒定。毕竟,一个理论概念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抽象过程中对事物内涵(如“XX所有制经济”)范畴界定上的准确性、清晰性和恒定性程度。如果两个概念中心词相同(如“所有制经济”)但指的却是不同的事物对象、概念范畴(如一个指国家宏观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而另一个指某个企业微观市场行为或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的某种资本组织形式),又包含不同内涵(如一个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成分共同存在于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中,另一个指在一个企业的股权资本里使国有与私有资本交叉、混合或甚至在政府行为作用下产生的“非市场性交叉持股”),那就难免会导致概念混淆、内涵模糊、意思混乱和不同猜解、各取所需等问题。从概念内涵确立上看,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国有、集体、私有)共同存在于一个既定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里,可以说它们是混合存在于这个经济制度里吗?可以因此说这个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吗?当然可以。而当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混合存在于一个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里,可以说这个经济制度有多种(即不止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吗?也当然可以。这样从社会科学概念建立及其范式要求的检验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内涵上没有实质区别。
这里有一个细微但值得重复指出的问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底指一个基本经济制度里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共同、混合存在其中,还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搞性质、目的、社会功能不同的资本之间的融合、交叉?显然,上述语义学、语言学的分析表明,它指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当前有观点把股份制视为“混合(多种)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再依此逻辑推证股份制就是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这是一种典型的把不同层次、不同范畴的概念通过套叠方法捆绑一起从而使它们相互“论证”,是一种不符合科学规范的方法。显然,从科学概念范畴角度看,“某种所有制经济”指主要体现、代表一个国家宏观社会、经济制度本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其经济成分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企业运行中选择的某种可以随时根据需要改变、调整的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或两个企业“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新视角》,2015)。
2.概念的普遍演绎性和逻辑一致性。再从社会科学概念范式要求看,一个概念的形成和确立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演绎性和逻辑一致性。一个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有许多种,交叉持股(或股份制)只是其中一种形式。基于经济学、企业管理学和金融学,图1列举了企业微观层面的法律性资本组织形式及其每一种形式下企业战略性资本组织形式,以显示交叉持股的微观性、可变性、可选择性、权宜性以及与其他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详见下文分析)。那么,如果“交叉持股”这种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可以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内涵、实现形式,企业其他资本组织形式可以吗——如加盟特许、发放债券、企业上市?如果后者不行,原因是什么呢?同时,企业决定采取交叉持股也可被视为市场机制中的一种企业微观市场行为。那么,如果它可以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宏观概念的内涵和实现形式,企业其他微观市场行为可以吗?如果后者不行,原因又是什么呢?显然,从概念范式逻辑性、演绎性和一致性要求看,那种把上述范畴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的观点,要论证、解释为什么一个体现国家宏观经济制度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必须要用某个企业根据各种因素决定的又可随时调整、改变的一种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来体现、来决定;要论证、解释为什么某个企业采用交叉持股这种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才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不是“性质不同的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实体共同、混合存在于一个既定的经济制度里”;要论证、解释为什么各个科学领域里已经确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和世界上广泛实践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因为没有两个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而不能或不应该被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等。
图1 企业法律性资本组织形式及每一种形式下战略性资本组织形式
(四)概念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
语义学、语言学或社会科学概念确立范式的要求并不否定在事物认识及其概念确立上的特殊性,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环境里可以产生两个语言表述相同但实际内涵、定义和所指对象不同(或者说语义不同)的概念。然而,这种事物的特殊性具有既成事实性和无法更改性。比如,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组织自称“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劳工党”,而当时的苏联也自称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两个“社会主义”概念的内涵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对此,西方学界解释得很清楚,即前者是对“社会主义”概念的盗用和曲解;尽管德国纳粹党打着“社会主义”招牌,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依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形式,只是大大加强了卡特尔国家垄断性;这个所谓的“社会主义”实质上是德国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法西斯主义、大资产阶级以及极端民族主义、极端民粹主义和极端种族主义的综合产物,也是一种极端国家资本主义(相对英美的“自由”资本主义)。它的产生是当时西方列国在以经济帝国主义、经济殖民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发展不平衡、殖民地掠夺与西方资本的国际利益攫取、分配不平衡的产物。显然,它与当时苏联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首要标志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概念内涵上不仅不同,而且截然相反(这也是为什么双方都用制度和信仰的“殊死搏斗”来形容它们之间的战争)。但由于历史的既成事实性和不可更改性,没有必要去修改德国纳粹党名称。然而,今天那种要以“多种”“混合”之修辞不同来论证一个“所有制经济”指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如“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而另一个“所有制经济”指一个国家宏观经济制度的所有制形式,就完全没有这种历史既成事实性和不可更改性了。又有什么必要非要使用相同的“所有制经济”这个中心词来表达两个范畴、所指对象、定义域及内涵都不同的概念呢?为什么不能直接准确、清晰地向企业介绍微观运行中所选择的某种或各种资本组织形式呢?为什么不能直接提出要用西方企业某个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对中国国企进行改造呢?到底有什么隐藏其后呢?请见本文下面的分析。
(五)在理论概念问题上要坚持唯物主义方法论
在到底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内涵确立上,如果不在科学的、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下以简驭繁,那就难免治丝而棼,就难免产生不同诠释或带有不同(政治)目的的诠释。
首先,“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中心词相同,所指范畴、事物对象又具有普遍性,而修饰词在内涵检验后可以互换,因此二者没有区别。如要提出与它们范畴不同、所指对象不同、实际内涵不同的概念(如某个企业某一时期在某一条件下选择的某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态度,完全可以直接使用不同的中心词来准确、清晰表述,而不必在“混合”还是“多种”上做文章。如果仅因“多种”和“混合”两个修饰性词语就能、就要改变“所有制经济”这个社会科学领域既定的中心词概念范畴、内涵、所指对象和定义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毕竟,一方面认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体现其社会、经济制度主要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依靠“股份制来实现”,而另一方面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企业的某种微观资本组织形式(如“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在语言、语义的逻辑性上以及社会科学概念的逻辑性与演绎性上都是说不通的。
其次,从一般市场理论看,一个企业根据自身经济领域、行业特性、资源/资本条件、发展目标、产品种类、生产方式、市场环境、竞争格局、成本核算、技术手段等诸多因素,在诸多资本组织形式中选取某种阶段性、博弈性甚至权宜性形式。当把这种不断根据上述条件、因素变化而改变的资本组织形式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一个稳定的宏观制度概念的内涵和主要实现形式时;当把具有如此企业微观特征的市场行为作为一个国家、社会宏观经济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时,一个全新的“理论”或“概念”就产生了。而当这样一个新理论又与早已存在、被科学界广泛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的表述相同时,再提出新的理论、概念解释的人需要用科学方法(而不是规范式声明的方法)来论证、解释为什么经济学等领域已确立且世界各国所实践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中国改革后开始实施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一个概念,而今天中国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又与这个学界广泛接受、世界广泛实践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否则这个“新理论”“新概念”是经不起时间与实践的科学性检验的。毕竟,当这种“新理论”提出后,就出现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即在这一社会科学和经济制度领域里实际有三种表述颇为相同的概念同时存在。
(a)混合所有制经济,即指一个国家、社会既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如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有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共同存在,而且已为社会科学界建立、认可、接受、使用并在许多国家实践。
(b)多种所有制经济,其内涵与(a)相同(如前所述,包括西方经济学在内的许多科学领域在解释“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时常常把中国改革后实行的 “多种所有制经济”作为其具体例证之一)。
(c)“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中国今天提出并以一个企业所采取的具有临时性、可变性、博弈性的某种资本组织形式(如交叉持股)为主要特征和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这就形成一个概念上的“逻辑怪圈”:(a)与(c)表述完全相同但概念的范畴、内涵及所指对象不同;(a)与(b)修饰词不同但概念范畴、内涵及所指对象相同;(c)与(b)中心词相同但概念范畴、内涵及所指对象不同。那么,为什么(c)要在概念范畴、内涵上不同于已经存在、许多国家已经实践的(a)?此“混合”不同于彼“混合”的必要性是什么?其主要、真实目的以及具体针对性又是什么? 这个“必要性”和“真实目的”是否可以用来否定概念(a)的科学性、普遍性?为什么不能直接提出中国企业尤其是国企要在行政指令、政府指令和政策作用下发展“国有私有资本混合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或甚至更明确地指出由政府组织来统一把国企变成国有私有资本交叉持股、资本融合的“公私合营”企业从而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进行私有资本化的工商业改造? 这种私有资本直接混入不缺资金、技术、资本渠道的国企与20世纪新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什么不同?今天对后者进行这种私有化改造的必要性是什么?这些都是《新视角》和一些“精英”在“诠释”中未曾提到或解释的。
再看(b)和(c)。从“所有制经济”这个理论概念的逻辑构成看,是否一个国家、社会的主要经济制度性质与形式都要用或都可以用一个企业可随意根据需求选择又随时可以改变的某种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c)所代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会产生与(a)或(c)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吗?它会对中国现有国企的生产资料和资本性质产生私有(资本)化改造的影响与作用吗?毕竟,试图用一个修辞词(如“混合”而不是“多种”)把一个不同范畴、层面的概念(如一个企业的微观性质的具体资本组织形式)加进去,再把这些不同范畴的概念“套叠”起来从而改变原中心词所表示的、已被广泛接受、认可并使用的核心概念内涵(如体现一个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是不符合科学方法的基本要求的。
上文从语义学、语言学、社会科学概念范式要求和包括西方经济学在内的交叉科学角度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和“交叉持股”概念作了一般科学性分析。那么实践中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一种特殊性),即“交叉持股”实际是一种企业最优、最佳资本组织形式而只是未被西方企业和科学界发现呢?是否在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研究上西方落在中国“精英、权威”的后面了呢?让我们再本着唯物主义方法论态度对交叉持股这一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性质及其本质特征作一个交叉科学检验,从而进一步揭示交叉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问题。
实际上,企业之间交叉持股的资本组织形式不仅在西方早就存在,而且在不同科学领域(如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国际工商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也有大量研究。实际上,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在西方混合所有制经济出现之前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就已经存在了。实际上,马克思对私有资本流动、竞争又相互融合的本质特征也早有揭示:资本为达到剩余价值最大化可以在空间上超越企业、超越行业、超越领域、超越国界(西方现代资本流动继续证实这一点)。实际上,无论从西方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战略学和组织行为学还是西方市场实践看,企业间直接交叉持股(即不是股票市场购股)被反复证实为容易产生各种问题的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即它根本不是什么企业最优、最佳资本组织形式。实际上,相对其他一些资本组织形式,它在企业资本结构优化性、合理性、组织运行成本性以及效率效益上存在诸多问题(对此不仅西方国家有大量研究而且中国学者也有大量研究)。这也是为什么绝大部分企业(无论发展成功与否),无论它们行业、产业、领域、规模、资本结构、市场条件相同或不同,都不采取这一资本组织形式。*关于企业采取交叉持股或其他资本组织形式的效率效益、合理性的比较分析,参见龙斧、高万芹:《“资本混合型企业”对中国国企效率效益影响的交叉科学分析——三评“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载《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6期。而那些曾在一段时间里较为广泛地采取这一企业微观资本组织形式的国家(如日本)也因此加以放弃。这里,为搞清楚交叉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的合理性、科学性问题,我们必须分析其具体形式和本质特征。
(一)交叉持股作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本质
从经济学、管理学、企业金融学、法律学以及组织行为学看,交叉持股既是一种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又是一种企业微观市场行为。它可以通过不同形式来实现,而不同的交叉持股形式分别又有相同和不同的本质特征。*本文从交叉持股实现形式、企业战略学、金融学、法律学等综合角度划分三种类型;从其他角度还可以把交叉持股形式划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形或母子型、行业型、战略型、跨行业型(各自都可能产生相同或不同的问题)。尽管这不是本文主要分析方向,但这些形式的划分足以证明企业交叉持股本身的复杂性。
方式1:两个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相互购股从而产生的交叉持股。其特征包括:(1)两个上市企业根据自身战略需要、市场竞争等目的,自主或经双方默契相互购买对方股票,从而形成交叉持股的资本格局;(2)这种资本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彼此对对方具有直接的、实际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企业运行管理权、控制权以及直接分配权,也就是说,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某家上市企业的普通股民或任何集团、组织并不是这个企业实际生产资料的真正占有者、使用者或企业决策者、管理者*一般来说,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某家上市企业的普通股民、集团、组织并非实际成为这个企业生产资料的真正占有者、使用者、处置者之一或企业实际运行的管理者、控制者之一。关于这一点和二级资本市场购股的性质的分析,详见龙斧、王今朝:《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二评“资本混合型企业”》。;(3)彼此默契条件下一方通过股票购买成为另一方较大股东时(并不需要成为控股股东),一般带有合并、兼并倾向(如果没有这种默契,一方成为另一方较大股东时,有可能产生“恶意兼并”倾向);(4)彼此默契条件下双方相互购股这种交叉持股可带有企业多余资本回报效益的“投资”性质,其资本目的的实现与否基于对方资产价值在股市上的上升与下跌,可以说这种目的与其他绝大多数单个股民、团体的持股目的没有太大区别*对一个发展良好、技术先进、市场稳定、利润稳定、原材料供应稳定、扩大再生产稳定的国有上市企业来说,私有企业、私人老板或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如果比一般股民有更多的资金从市场上购买这个国企的股票,他们已经在一个特殊的资本循环过程中比一般股民享有更丰厚的利益分配和资本收入。;(5)这种金融市场上的相互购股的“资本交叉”一定不是政府行为、指令或政策影响的结果,而是企业本着自由、自主、自愿以及目的明确、绝对需要、完全自愿原则进行的。显然,根据上述特征,方式1这种市场性交叉持股不是本文所针对的那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要、所指的“非市场性交叉持股”。
方式2:两个企业通过私下安排产生的“交叉持股”,即不是通过股市购股形式产生的“交叉持股”。其特征包括:(1)两个上市企业之间、两个非上市企业之间或一个上市企业和一个非上市企业之间,可经私下商量直接占有对方一定股权资本从而分别成为对方实际生产资料所有人之一,即双方根据各自明确的战略目的、具体的资本需要和相关的博弈分析,经过私下安排分别以投资、股权/资金置换或其他形式在对方股权资本里直接占有一定份额;(2)双方彼此都对对方具有明确的、法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分配权和生产资料实际占有权,并可以具有直接的、实际上的生产资料使用权、处置权和企业运行管理权、影响权、控制权,因此,这种资本关系与单个股民、集团在市场上购股产生的资本关系的本质与特征完全不同;(3)这种交叉持股可使企业彼此最大限度享受对方资本效益或其他资源所带来的成果,或达到其他战略目的,如日本一些大型私企为防止外国企业的收购、兼并目的而采取的交叉持股,当然这种资本形式最终被证实为错误的且因其复杂性产生大量问题而被日本企业放弃*林靖:《日本:走出交叉持股“泥沼”》,载《财经金融实务》2007年第11期。;(4)这种资本组织形式不仅因自身可能产生的大量问题而极少被企业采用,而且本身带有较强权宜性、阶段性、随时可变性特点(因而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实现形式),或发生合并、兼并,或分开。历史上,即便在企业采用交叉持股最多的日本,在它最为盛行的时期,也仅有18%的大型企业采用这一资本组织形式*Hideaki, Miyajima, Fumiaki, Kuroki. 2005. The Unwinding of Cross-shareholding: Causes, Effects, and Implications. RIETI, IAA. Creation Date/Series No.:Februrary 2005 05-E-006,http://www.rieti.go.jp/en/.;(5)这种“交叉”一定是在两个私有企业之间发生,而不可能在市场条件下发生在一个国企和一个私企之间——由于企业性质(即政治属性)、发展目的、社会功能、资本结构和性质、资本/市场等诸多方面的效率效益衡量等各种不同;(6)这种“交叉”一定不是政府行为、指令或政策影响的结果,而是企业本着自由、自主、自愿以及目的明确、绝对需要、完全自愿、资本性质相同原则进行的。显然,方式2这种市场性交叉持股也不是本文所针对的那种 “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要、所指的“非市场性交叉持股”。
方式3:单向“股权资本混合”——即一个企业在另一企业非上市股权资本里通过谈判、私下安排形式来直接占有一定股份。其特征包括:(1)尽管前者可以不是后者生产资料最大占有者(即非控股者),但是成为其所有权的实际、显著、重要占有者;(2)这种单向“交叉持股”或“资本融合”对双方来说都必须有明确战略目的,而合并、兼并常常是其中主要目的之一;(3)前者对后者有明确的、法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分配权和生产资料实际占有权,并可以具有直接的、实际上的生产资料使用权、处置权和企业运行管理权、影响权、控制权,因此,这种资本关系与单个股民、集团在市场上购股产生的资本关系本质与特征也完全不同;(4)这种“交叉”一般也是在两个私有企业或两个国有企业之间发生,不可能在市场条件下发生在一个国企和一个私企之间(原因同上);(5)这种“交叉”一定不是政府行为、指令或政策影响的结果,而是企业本着自由、自主、自愿以及目的明确、绝对需要、完全自愿、资本性质相同原则进行的。显然,方式3这种市场性交叉持股仍不是本文所针对的那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要、所指的“非市场性交叉持股”。
显然,企业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都是一个企业基于自身内外部条件、因素、环境需要,以自由、自愿、自主相互购股而形成的“交叉持股”(即市场性交叉持股)。而政府行为使然、政策指令使然、行政手段使然产生的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即非市场性交叉持股)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背离现代企业科学管理、资本合理构成的一般原则。
(二)交叉持股作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可变性本质
市场经济最基本规律之一和现代企业管理最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发展目的、竞争格局、市场变化、供求关系、资本成本、资源能力等各种因素选择资本组织形式并不断加以调整。首先,从企业战略学、金融学和资本结构治理一般概念看,股份制仅是企业各种资本组织形式中的一种,而股份制本身又有各种不同组织形式,交叉持股又可以被视为股份制各种组织形式中的一种,而交叉持股本身又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如本文上述所分析的三种方式。企业是否搞股份制、搞股份制时是否上市、不搞股份制时是否上市、上市或不上市企业是否搞交叉持股、搞交叉持股使用哪一种方式,本身都不代表选择的正确、决策的科学或模式的先进。它只是企业在某个具体发展阶段中完全根据自身内部条件、发展需要与外部特定的市场环境及其二者之间产生的多元、交叉变量关系以及其他各种市场因素综合作用而作出的一种权宜性、可变性、博弈性选择。
其次,一个经济结构里行/产业不同,相同的行/产业里企业规模、战略目的、资本结构、组织方式、技术手段、竞争格局、市场环境、产品种类、服务对象等又各不相同,即便对这些影响因素完全相同的企业来说(现实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企业),构成这些因素的变量关系及其权重还可能不同;即便构成这些因素的变量关系及其权重完全相同(现实中更没有这样的企业),资本所有者(即决策者)自身禀赋要素还各不相同。因此,一个企业是否搞交叉持股完全是根据自身条件、发展需要、战略目的和市场环境来决定的。如果这是由政府计划、指令、政策影响或“顶层设计”来要求企业统一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一般企业管理原则(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而且违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它与“大跃进”这个“顶层设计”在方法论本质上如出一辙。
第三,从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看,就企业本身来说,在是否搞交叉持股问题上,选择可此可彼,决定可对可错,结果可好可坏;即便选择了又可调整、可改变、可放弃;即便原来需要搞,后来还可以不继续搞;即便原来正确,后来因构成这种“正确”的因素、条件、环境变化又可转化为“错误”(或这个当时“正确”的本身就孕育着某种积累效应而将来变成“错误”)。因此,一个企业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本身就是动态性的,如果不是由一个企业根据自身明确的目的性、必要性来选择资本组织形式而是由政府计划、指令或“顶层设计”来要求所有(或大多数或部分)企业统一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一般企业管理原则,而且违背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而正是因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上述这些特征决定了它的可变性本质。而从这一科学角度看,交叉持股本身从理论上、逻辑上、实践上都无法作为(或被主观定为)先进、正确、科学、统一的资本组织形式(或发展模式)来强调、来推广,并让企业来统一采用,也无法成为任何国家、社会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和改革、发展模式的确立依据,更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某种“所有制经济”的具体、主要实现形式,也更不能由政府行为、指令、计划来统一组织这种“实现”。如果真要这样,那无疑等于产生一种“越交叉持股越好、越交叉持股越改革”的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而它在本质上与“大跃进”时期“越大越好、越公越好”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就没有什么区别了。不承认这一点,不看到交叉持股(或任何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仅是具有可变性、选择性、临时性、权宜性、博弈性、动态性特征的诸多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之一的这个资本事物的普遍性本质,就不是唯物主义者。
(三)交叉持股和其他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本质
企业的各种资本组织形式之间本身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无论哪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合理性、科学性问题。正是从这个辩证唯物主义角度和现代企业管理与发展的基本原则看,企业采取的资本组织形式具有“平等性”。这个平等性本质是上述可变性本质的基础,而上述可变性本质则是这个平等性的辩证唯物主义特征之体现。比如,股份制与非股份制在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上的合理性程度是“平等”的,即股份制本身并不优越于非股份制;企业上市与不上市在资本组织形式上的合理性程度是“平等”的,交叉持股与非交叉持股在企业资本结构选择上的科学性、合理性程度是“平等”的,即交叉持股本身并不优越于非交叉持股形式。这就是说,在很多条件下,企业采取其他资本组织形式可以比“交叉持股”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市场条件和企业发展需求。正是因为这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成功企业不搞股份制;绝大多数国家的绝大多数股份制或非股份制企业不搞交叉持股;而许多股份制企业转为非股份制企业,或搞了交叉持股后来又放弃这一形式。也正是因为这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交叉持股本身从理论上、逻辑上、实践上都无法作为(或被主观定为)先进、正确、科学、统一的资本组织形式(或发展模式)来强调、来推广并让企业统一来采用,也无法成为任何国家、社会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和发展模式的确立依据,更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既定经济制度下的某种“所有制经济”的具体、主要的实现形式,更不能由政府行为、指令、计划来统一组织这种“实现”。不承认这一点,不看到交叉持股与企业其他诸多资本组织形式所具有的这种“平等性”这一资本事物本质,就不是唯物主义者。
世界上不存在不带有政治属性的“纯粹企业资本”*龙斧、刘媛媛:《从资本属性看劳资关系的平等性和公平性》,载《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区别于西方经济学的最本质特征之一。前者通过对资本的经济属性分析将其所掩盖的政治属性、利益代表与社会制度本质以及所蕴含的价值观分析出来、揭示出来,而后者则把这种资本的政治属性、利益代表与社会制度的本质属性以及所蕴含的价值观掩盖起来、隐藏起来、装扮起来(如资本的私有制性质及其所代表、所产生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权利与分配关系等等),从而使其对资本、企业、市场的规律性研究以及所产生的理论、方法和价值观披上了“纯粹科学”“纯粹经济学”的外衣。正因此,中国改革以来,不少观点、研究和“理论”崇尚、信奉西方经济学,使其在许多发展政策、手段和模式上产生了巨大影响。*龙斧、王今朝:《经济方法论的价值观属性、整体主义思想与方法论的科学性检验》;龙斧、王今朝:《从房地产业与“内需不足”机理关系看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载《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1期;龙斧、王今朝:《从中国房地产业与消费的机理关系看新古典经济学“四化”理论的问题》,载《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龙斧、王今朝:《经济学方法论的价值观属性、整体主义思想与方法论的科学性检验》,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4期;龙斧、王今朝:《用科学的方法论讨论当前改革问题——与<宁要微词不要危机>一文的商榷》,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龙斧、王今朝:《打破“国有企业效率效益低下”的理论误区——整体主义方法论下1949年-1980年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衡量》,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4期;龙斧、王今朝:《整体主义方法论下的企业效率效益决定及差异性衡量——一评“国有企业效率效益必然低下”》,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而这种分析、揭示与掩盖、隐藏之间的对立本身就展示出资本的政治属性。
(一)企业资本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政治属性
从经济学、管理学、企业金融学和法律学一般原理看,当某个企业代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企业)资本,这个所有权将发生相应变化。首先,这种变化与股票购买者对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产生的变化具有本质性区别。*龙斧、王今朝:《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二评“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其次,这种变化本身就有政治属性,因为它标志着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所附有的全部实际法律权利(企业生产资料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产出价值分配权等等)的关系变化。第三,当一个国企的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私企资本,不仅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发生变化,而且其生产资料和资本性质也发生相应本质变化(见下文分析);反之在一个私企里直接混入国有资本,这种本质变化也同样发生(中国20世纪50年代对私营企业的“公私合营”就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国有资本混入来实现对前者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的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当带有这种资本性质的变化在企业中发生的规模越大、程度越高,其带有制度性改变的政治属性就越强。
1.交叉持股的政治属性。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如果国有与私有资本)在所支撑、代表、标志的社会制度性质、目的上,在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及其运行方式所体现出来的具体、实际效果上,以及在因此产生的资本结构、市场特征、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效率效益衡量等诸多方面都有本质性、政治性、社会性不同。正因为这种国有与私有资本性质不同的决定,即便是市场经济条件的企业交叉持股也表现出以下两个政治属性的特征。
(1)无论是本文上述所分析的三种市场性交叉持股形式,还是脚注中所提出的七种市场性交叉持股形式,其中任何一种形式一般都在资本性质相同的企业之间发生,而不是在一个国企和一个私企之间发生。
(2)即便一个国企和私企在市场上相互购买对方股票,它也不是双方商定后带有改变企业原有资本性质的行为,更不是政府指令、计划、行为的结果;这种资本手段是企业自身、自由、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双方都会密切注视兼并可能性并采取相应措施。
当然,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有例外,即在特定历史阶段里西方政府在意识形态、价值观驱使下的政治性经济行为的出现。如在意识形态、价值观驱使下,西方国家(尤以英国为首)20世纪70年代通过 “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和“顶层设计”等方式对自身国企进行资本私有化的工商业改造。*龙斧、王今朝、陈硕颖、高万芹:《“混合所有制”与“资本混合型企业”辨析》,载《研究报告(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2014年第12期;龙斧、王今朝、陈硕颖、高万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政治和价值观属性》,载《研究报告(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2014年第12期。这种以“非市场性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收购转让”与中国20世纪60年代的“公私合营”在性质上一样,都是带有极强政治属性的对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资本性质的制度性改造。
2.“控股”与资本政治属性。当前有观点认为当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即不是通过金融市场的购股,而是通过行政手段、政府指令作用和政策影响来进入),国企只要控股就不会改变国企性质。但事实上,私有资本通过非市场行为直接混入某个国企股权资本就已经形成对这一国企资本和生产资料实际上的共同占有和部分占有;它混入后是否“控股”本身不否定国企资本性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际变化,就如同当年“公私合营”形式本身就标志着原有企业资本性质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一样,无所谓控股与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不否认这一点,甚至西方经济学也不否认这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当年公私合营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民族私营企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商业改造,即无所谓某个私营企业本身是否需要国家资金(本)的投入,因为这种改造本身是一场社会、经济制度的革命,是一种剥夺带有剥削性私有资本的政治经济行为。因此,今天私有资本在政策作用下直接进入根本不需要外来资本的国企的股权资本,即便打着“交叉持股”“混合所有制经济”旗号,也无疑会对国企资本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产生影响。
还值得指出的是,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某种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形式发生时,不控股的资本一方对控股的资本一方实行兼并或由不控股转为实际上的控股等现象,小企业吞并、收购大企业的现象,以及技术落后的企业吞并、收购技术先进的企业现象,都时常发生。这种企业资本结构的操作和变化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之一;它或重新分化组合现有利益集团,或产生新的利益集团。“管理层收购”就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资本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结构和私有资本重组的形式之一,但资本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私有性质本身毫无变化。而中国历史上“出售转让”时所编造的“管理层收购”这个伪理论旗号,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掩盖了这个西方市场中企业微观行为的政治属性和本质的秘密,更不要说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看它是改变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最重要行为、手段。
(二)企业资本占有权与分配权的政治属性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制度性质和价值观的根本决定、根本衡量、根本基础,而这个决定及其三个“根本”又最为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上;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企业资本性质及其所代表的所有权上。无论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角度看,无论从企业管理学、金融学还是法律学看,国有企业不仅指社会全体成员对国企生产资料、资本的共同占有,而且指法律上、制度上的“人均平等占有”,即社会每一成员与其他成员一样都对其有平等、相同、合法的占有权(注意:这里不是说对这个生产资料所创造的价值有相同、平均分配权——中国新自由主义者和国企私有化宣扬者常常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并在这个“人均平等、相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基础上根据劳动分工、能力高低、贡献大小来决定分配(注意:既不是平均分配也不是根据私有资本大小来决定分配;如根据资本大小分配那就是资本主义了)。可以说,这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资本组织形式所蕴含的最大“政治属性”。而当前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正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对国企生产资料、资本的“人均平等、相同占有”的政治属性,并从而改变分配方式及其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本质。难道不是吗?当一个私有资本占有者把自己的资本在政府行为作用下直接混入决定国企性质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的股权资本当中,它不仅改变了全体社会成员“人均平等、相同占有”这一马克思主义原则,而且直接改变了其分配方式——因为按人均单个计算,任何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私有资本所有者不仅比“最广大人民”中任何一个成员对国企生产资料都有更大占有权(即成为单个最大的国企生产资料占有者),而且直接成为分配中单个成员最大的利益获得者(至于这个进入国企的私有资本怎样直接影响国有资本功能及其管理和运行方式等,本文暂不展开分析)。这种国有资本的分配改变不能不说具有性质上的变化。
(三)企业资本的制度利益代表性及其“效率效益”的政治属性
一个社会制度的政治属性最根本、最基础、最本质决定就是其经济制度所代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对象,而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所有性质又是这个利益代表最具体、最主要、最集中的体现。比如,对中国国企和国有资本来说,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必须体现在这个最广大人民中每一个成员的利益最大化上,否则这个“代表”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或与亚当·斯密“国富论”毫无区别。西方国家今天的既定经济制度及其资本组织形式也宣称“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但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与亚当·斯密主义有着最本质、最根本的区别,即前者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真正实现这种“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而中国那种推崇“非市场性交叉持股”的观点却是一种“亚当·斯密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改革以来,一些牵强附会的“理论研究”把这种“亚当·斯密主义中国化”产生的改革政策、方法、手段说成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种以带有资本主义私有化甚至封建性质私有化的“国企改革”研究、政策、方法、手段通常打三面大旗:一是“改革”大旗(因为有了这种“改革的宗教神圣化”大旗,任何不同或对立的观点、分析、研究、思想、理论都会立即被戴上“反对改革”的帽子,这种逻辑方法是“文革”专利的“实用”价值延续);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了这个宪法规定的中国经济制度建立、发展的“指导理论”大旗和“社会主义”这个尚方宝剑,任何私有化、私有资本化的政策、方法、手段,哪怕违背西方经济学基本原理,也容易得到决策层的支持,而从中获利的利益集团则都心照不宣。,认为中国国企只有私有化或私有资本化(如让私有资本直接混入代表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的国企股权资本并成为其所有者之一)才能够“提高效率效益、扩大资本功能、提高竞争力”、才能够更好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并使之最大化。这种观点听起来冠冕堂皇,却悄悄地掩盖了一个逻辑秘密及其核心本质,即马克思深刻揭示、分析出来的秘密和本质:它的“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并使之最大化”的前提是“最广大人民”作为劳动力载体要生存下去或希望劳动力的“市场回报”大一些从而使生活好一些,那就必须要先通过剩余价值的提供让少数人的资本利益最大化。*西方经济学把这种劳动力价值的“市场回报”解释为 “由市场科学、自由、公平、供求均衡”决定。对这种资本统治下的“市场决定”的所谓“科学、自由、公平、供求均衡”的批判参见龙斧、刘媛媛:《从资本属性看劳资关系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也就是说,只有先让私有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最广大人民的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即资本所决定的劳动力回报)才能最大化、也就最大化了,从而掩盖了后者利益的最大化实际必须以仰仗资本鼻息和满足资本市场劳动力需求为前提、为条件、为基础(当资本需要雇佣劳动力时“人人”就有工作、不失业,当资本不需要它时政府用“人人”产生的纳税把被解雇的“人人”养活起来,以应资本之需,当然也让那些还有工作的“人人”的劳动力“贬值”并在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里成为“召之即来、挥之则去”的“自由人”)。结果,这样一个逻辑链条就产生了:私有化 = 资本高效率高效益 = 资本利益最大化 = 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非市场性交叉持股”的推崇者正是在修正“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经济学概念中把这个逻辑链条应用于对国企的“改革”上,即:国企私有化或私有资本化 = 国有资本、国有生产资料高效率高效益 = 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这样,上述两个公式也就产生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只有私有制才能救中国,只有私有化才能救国企,只有私有制、私有化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并使之最大化。
(四)从资本性质所代表的价值观、意识形态看其组织形式的政治属性
从价值观、意识形态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在极为艰难的条件下(如经济危机、金融危机中)甚至牺牲“效率效益”“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来坚持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坚持企业私有资本的完整性、坚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制度、坚持私有制价值观和信仰(即西方的“四个坚持”);哪怕因为私有资本“(全球)效率效益”问题导致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哪怕因为私有资本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国际化而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哪怕私有资本竞争造成破产、失业、罢工、冲突、污染或各种“效率效益”问题,依然不会产生“只有公有制才能救西方”“只有国有化才能救私企”的理论、价值观和信仰。可以说,在这“四个坚持”上,西方资本财团、企业为资本主义作出了榜样,西方政府(哪怕在财政赤字、国债高耸条件下)在使用国家资本和机器支持资本财团从而做到“四个坚持”上,也为资本主义作出了榜样。在这一点上,西方大资本财团和政府在采取的经济、企业、市场措施、手段上表现出价值观、信仰的高度一致性。*龙斧、王今朝、陈硕颖、高万芹:《“混合所有制”与“资本混合型企业”辨析》;龙斧、王今朝、陈硕颖、高万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政治和价值观属性》。比如,当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欲购买美国UNOCAL石油公司时,美国政府、国会、智囊等美国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制度的代表和捍卫者在讨论、决策中明确指出不能让社会主义国企收购资本主义的能源企业、标志性企业——哪怕中海油提出的收购价格最高(当然,以自由市场经济标榜的美国表面上不这样说,但从国会、政府和企业界的相关讨论以及反映出来的拒绝中海油并购UNOCAL的实质性原因看,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尽管中国国企今天收购了一些西方企业,但都不会对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私有制性质构成任何有意义的制度影响。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国企既然有如此大的资本能力、保值增值能力、企业竞争能力,有如此高的效率效益,以至于能够到美国收购大型私企,那么,为进一步“放大资本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为什么不可以先来收购、兼并中国运行不良的国企呢?或收购、兼并中国运行不良的私企呢?为什么不能在世界上人口基数最大的市场竞争领域里发挥作用呢?为什么还要在政府政策、指令和行为作用下让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呢?在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这些关系到中国制度与改革方向、性质、目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本文从方法论和社会科学概念规范的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没有概念区别,其内涵都是指在既定经济制度中有不同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不仅西方经济学理论如此,世界各国的经济实践也如此,这个理论和实践的共识在全世界学界、政界、理论界、工商界都早已被接受、认可并应用。因此,不能因主观上要推崇、推行这种“私有资本在政府行为作用下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的观点,就对一个现有科学理论、概念加以修改修正,通过牵强附会、张冠李戴、捆绑套叠来更换其内涵、混淆其范畴并在方法上违背理论构建科学性、逻辑严谨性要求。毕竟,这样产生的经济学“概念”只能是一个伪科学产物,无论它有多少“精英”“权威”支撑。本文表明,中国当前提出的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既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内涵或主要实现形式,也不是西方理论或市场实践中的交叉持股。
本文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等方面的交叉科学分析表明,交叉持股只是企业微观层面诸多资本组织形式的一种,与其他资本组织形式一样,具有可变性、权宜性、博弈性甚至临时性等本质特征。再从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看,每个企业根据自身各种内外部条件、因素决定在某个时期采用何种资本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交叉持股与其他资本组织形式又有平等性。因此,把交叉持股这一具有博弈性、权益性、可变性、平等性的企业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或市场行为)作为带有宏观制度性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内涵或主要实现形式是十分荒谬的。也正因此,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经济制度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提出一个带有统一性、规范性、某类企业(如国企)都要实施的企业微观资本组织形式。
本文分析也证实,从市场条件下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一般特征看,即便抛开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和资本性质,交叉持股本身也根本不是什么先进、科学、导致效率效益提高的资本组织形式,反而被市场经济实践反复证实为一种问题诸多、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企业都避免或摒弃的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因此,要把它作为所有或大多数或某一类(如国企)企业统一的资本组织形式是十分荒谬而且严重违反基本市场规律的,而且在实践上根本无法实现,除非依靠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违背现代企业管理原则的操作方法或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驱使下采取的政府行为手段。
本文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管理学、企业金融学和法律学等方面的交叉科学分析表明,政府行为作用下产生的、以国企为主要对象的、以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为手段的“非市场性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不仅不是市场条件下企业的交叉持股,更不是任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内涵或主要实现方式。中国“精英”推崇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实际上是“拉大旗做虎皮”,似乎只要套上一个西方经济学概念(如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把它置于企业交叉持股的旗号下,“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就正确无比、先进无比、科学无比、“改革”无比。尽管西方经济学理论本身存在大量科学性、方法论和实践性问题,但这种把“交叉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的观点本身背离西方经济学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的基本概念,是对其实施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篡改、修正和牵强附会的扭曲套用。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无疑将对中国国企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国有资本性质产生根本影响,对它们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产生影响。它不是对国企的具有“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而是对“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企所进行的一种制度性私有化改造。
【责任编辑:于尚艳】
2016-09-15
F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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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55(2016)05-0044-13
龙斧(Frank Long),美籍华人,出生于北京市,武汉大学战略决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杜克昆山大学经济管理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