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时期南疆地区土地买卖及相关问题研究
——以佉卢文书为据

2016-12-19 10:59
关键词:播种量南疆魏晋

张 婧

(陕西中医药大学 社会科学部,西安 712046)



【历史文化研究】

魏晋时期南疆地区土地买卖及相关问题研究
——以佉卢文书为据

张 婧

(陕西中医药大学 社会科学部,西安 712046)

魏晋时期南疆土地买卖获得了法律确认,私有权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出现了一些大土地拥有者,被卖土地的播种量一般都在1米里马以上,能够被买卖的土地有五种类型,其中misi地(或misiya地)最多。作物除了谷物、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以外,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有的土地需要缴纳地税,而有的则不需要缴纳。种种情况表明,该时段是西域农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活跃阶段。

魏晋时期;土地买卖;佉卢文书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西域农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活跃阶段,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隋唐西域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以往虽有前辈学者对其时的土地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过探讨,但是对于该时段、该地区土地的播种量、税收、土地类型和农作物种类等问题却探讨得不是很多,因此很有必要结合史料和有关文书资料对该问题做更进一步的解读,以期更深入地了解其时西域农业发展状况。笔者通过对目前已经解读的佉卢文书,特别是土地买卖文书的梳理、概括、研究,将魏晋时期南疆地区被卖土地的播种量、土地类型、税收、农作物的品种及该国的土地私有情况大致探讨如下:

一、被卖土地的播种量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人类的生息繁衍提供了物质条件。恩格斯指出,“把土地当作买卖的对象就是走向自我买卖的最后一步。”[1]然而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不能买卖。《礼记·王制》中“田里不鬻”的记载明确反映了这一问题,甚至到了商代,在存世的甲骨文中也没有发现关于土地买卖的记录。至于到什么时候土地可以买卖,文献资料并无确切记载。从目前已解读的佉卢文书资料来看,魏晋时期南疆地区农业发展活跃,土地买卖活动已经出现,不少佉卢文书都涉及土地买卖问题,这充分说明,至少魏晋时期南疆地区土地可以买卖,并且有买卖双方认可的契约存在。

例如422号文书是阿夷耶摩村的阿祗犀那诸兄弟将土地卖给了鸠伐耶,地价为一峰骆驼,该地能种2米里马cuthiye,[2]111-112这里2米里马是播种量,cuthiye应该是农作物的种类。495号文书是耶吠村的阿波注啰将一块土地以30穆立的价格卖给了莱吉耶,该地的播种量为1米里马10希籽种,[2]125其中1米里马10希是这块土地的播种量。549号文书中的莫伽多和摩尼吉兄弟将土地卖给了僧人伽菩地,被卖土地能种1米里马10希籽种。[2]141571号文书中科那耶将土地卖给了司书罗没索蹉,所卖之地的播种量为3米里马juthi,[2]147-148即这块土地的播种量是3米里马,juthi是要播种的农作物。579号文书中探长莫伽多将一块播种量是1米里马10希ad’imni籽种的akri地卖给了司书罗没索蹉,[2]153其中1米里马10希是播种量,而ad’imni是农作物的品种。580号文书中舍祗摩将播种量是1米里马1希籽种的misiya土地连同几块能播种1米里马籽种的akri地一并卖给司书罗没索蹉,[2]153-154在这里无论是misiya地,还是akri地,播种量都在1米里马以上。587号文书中属于蒙吉耶所有之男人莱钵耶和僧凯将一块土地卖给了罗摩索蹉,该被卖的土地能种7希sahini籽种,[2]160-161即土地的播种量为7希而要播种的农作物是sahini。648号文书是耽米耶和派苏吉以一匹马的价格将一块地卖给了布米耶,该地的播种量为1米里马。[2]173652号文书中僧人达摩啰陀将一块地卖给了司书莱钵多伽,地价为酒10希和其他一些不知名的物品,该地播种量为1米里马籽种。[2]173-174654号文书中迷科凯将土地卖给了莫伽多,所涉及的土地的播种量为3米里马。[2]174而655号文书是一份僧侣之间的土地交易契约,其中被卖土地的播种量则为1米里马5希。[2]174677号文书中提到一名叫作科犀那耶的妇女用以地换地的方式向一名叫做尸伽夷的人购得土地一块,连同赠送的土地在内,播种量达到3米里马的jhuthi。[2]178715号文书中有父子三人均为制剑匠,他们将一块misi地卖给了一名叫作利支科伽的人,[2]184从文书内容来看,该土地的播种量为3米里马的籽种。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魏晋时期新疆南部地区存在土地买卖,被卖土地的播种量一般都在1米里马籽种以上,以上涉及土地播种量的文书中只有587号文书的播种量是7希,其余土地的播种量均在1米里马以上。至于“米里马”究竟是什么概念,它与中原地区的斗或者升有什么样的关系,赵俪生先生认为其时该地容量单位“米里马”和“希”,换算关系应该是1“米里马”等于20“希”。其中“米里马”相当于中原地区的“斗”,而“希”相当于中原地区的“升”。其地价值单位是“穆立”,价值相当于1“米里马”谷物的价值。[3]如此看来,魏晋时期新疆南部地区被卖土地的播种量一般都在1斗以上,在以上土地买卖文书中,最大的播种量达到3米里马,也就是能播种3斗种子。据此推断,该时期该地区被买卖土地的面积已经较大了,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农业之繁荣状态。

二、被卖土地的类型

学者R.Ch.Agrawala根据贝罗的释译,将佉卢文书中的土地类型归为:misi地,即耕作地;kurora地,即备耕地;akri地,即未耕地[4]三大类。但是从文书资料来看,在文书中出现的土地类型大致有misi地、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而其中misiya和misi应该是同种类型土地的不同表达方式,所以,当时南疆地区的土地类型至少有五种类型:即misi(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而不是像R.Ch.Agrawala所说的misi地、kurora地和akri地三种类型。

如327号文书是一份奴隶之间的土地买卖契约,其中提到的被卖土地是一块misi地,[2]79-80同样,在419号文书中随同葡萄园被一起卖出的也是一块misi地,[2]109-110而582号文书是一件僧人卖地给国家公职人员——司书罗没索蹉的土地买卖契约,该被卖土地也是一块misi地。[2]155-156此外,655号文书和715号文书涉及的被买卖的土地也是misi类型的土地。580号文书中被舍祗摩卖给司书罗没索蹉的土地则是一块misiya地,而且与之毗连的一块akri地也被一同卖出。579文书涉及的被卖土地是一块akri地,654号文书涉及的被卖土地为agri地,587号文书中被卖给罗没索蹉的是一块ciraimta类型的土地。这里还有一件文书需要说明,即678号文书,该文书是一件作为补充内容的说明性文件,因为原有的土地买卖契约失窃了。从这件文书能够看出,凯摩迦将一块kurora地卖给了耶钵笈,这块土地位于楼兰南端,播种量3米里马。[2]179此外,571号文书也值得一提,因为在该文书中misi地和misiya地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同时出现了。从文书提要部分看到的被卖土地应该是一块misi地,但从正文部分看到的被卖土地又是一块misiya地。然而,通读文书内容不难发现,其实被卖土地只有一块,因此只有一种可能,即misi与misiya意思相同。

因此,魏晋时期南疆地区被卖土地应该至少有五种类型:即misi(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从文书内容可知,其中买卖的多是misi(或misiya)地。特别是前辈学者尚未提到的agri和ciraimta两种类型的土地则更需要结合史料或者更进一步的研究再来做更为深入的解读。虽然土地类型尚不明确,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当时南疆地区的农业发展已具一定的规模,否则不可能对土地类型进行仔细划分。

三、农作物的品种

著名考古学家阎文儒先生曾经提到,相当于晋代的拜城县克孜尔千佛洞第175号洞窟中的壁画耕作图上,不但绘有和锄,还有犁耕,[5]这表明该时期西域已经使用牛耕和铁犁从事农作物生产。而且,该地区“拥有较为完备的灌溉设施体系,并相应地有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6]因此,较之以前,西域绿洲国家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据《晋书》记载,西域一带“地宜大麦,而多蔓菁,颇有菽粟”。[7]甚至59号[2]17、165号[2]41、207号[2]49-50、272号[2]63-65、278号[2]65、291号[2]67-68、292号[2]68、387号[2]102-103和468号[2]118-119文书中涉及当时政府的征税对象均为谷物,特别是59号文书中对这些谷物的用途也有提及:国家将税收借贷出去给农民使用,到期偿还,这说明当时谷物种植应该已有一定规模。另外,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也在该地有相当数量的种植,据史书记载,其时西域“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8]在佉卢文书中也有不少葡萄园买卖的契约存在,而且207号[2]49-50和295号[2]68-69文书中的石榴、272号文书中的紫苜蓿和272号、295号、387号和450号[2]118文书中的茜草都是国家税收的主要征收物品。因此,这些作物在南疆地区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种植。

除以上作物以外,文书中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作物品种。如422号文书中提到该被卖土地能种2米里马cuthiye,这里的2米里马是播种量,而cuthiye应该是作物的品种;571号文书中被卖的是misiya类型的土地连同该地上的树,文书提到该misiya地的播种量为3米里马juthi,在这里juthi为所种作物的品种;579号文书中被买卖土地的类型是akri地,文书中提及该地播种1米里马10希ad’imni籽种,在这里,ad’imni为作物品种;587号文书涉及一块能播种7希sahini籽种的ciraimta类型的土地,sahini是作物的品种;另外,还有一份土地赠送契约即222号文书也提到了土地上播种的东西,这里涉及的是一块能种2希adini籽种的akri土地和另一些总共能种5希adini的土地,[2]53-54同样adini属于作物品种。

因此,魏晋时期南疆地区的作物除了谷物、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以外,佉卢文书中可见的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虽然现在还不知道这些作物究竟是什么,但至少说明当时当地的农作物品种较为丰富,这也验证了《汉书》中关于西域“自且末以往皆种五谷,土地草木,畜产作兵,略与汉同”[9]3879的记载,并进一步说明魏晋时期南疆地区的经济较之以往更为繁荣,更加注重作物的多样化。

四、土地纳税情况

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在诸多佉卢文土地买卖文书中,只有677号文书从侧面涉及土地税征收问题。在677号文书中,妇女柯犀那耶用以地换地的方式向尸伽夷多购买土地一块,与其他文书不同之处在于677号文书在阐述完买方权利之后进一步说道:“该地既不交seni税,也不纳niciri税”。至于文书中提到的seni和niciri两个词究竟涉及什么内容,在这里虽然无法解读,但是从“该地既不交seni税,也不纳niciri税”来看,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这两个词涉及的均是某种税收。虽然677号文书中的被卖土地不用交税,但却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当时存在土地纳税情况,否则不会在契约中写清这是一块不用缴纳税收的土地。在这里虽然不能完全明确seni和niciri如何缴纳,是什么种类的税收,甚至我们已经无法解读在哪种状况下什么样的土地纳税或不纳税,或者买卖土地的时候是否还会有纳税的情况存在,但至少可以得出魏晋时期南疆地区有些土地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这样的结论,当然,至于是什么样的土地需要缴税且要缴纳多少,还需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五、土地私有制度

《汉书·食货志》载,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9]215据此,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土地买卖开始于商鞅变法之后。当然也有例外,如赵云旗先生在《中国土地买卖起源间题再探讨》一文中则认为中国的土地买卖早于商鞅变法。[10]然而,无论土地买卖活动发生在商鞅变法之前还是之后都不影响一个事实,那就是至少到了战国时期,国家已经承认土地私有,否则土地不会被买卖。朱绍侯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一书中进一步说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强烈干预的回潮,并没有阻止土地所有制发展的总趋势。”[11]魏晋时期南疆地区土地私有,只要符合程序而且与城邦国家的法律不冲突,双方签订了互相认可的契约,土地就可以自由买卖。而且从当时的土地买卖契约中可以看出,土地买卖契约已经较为完善,有简短的提要、涉及土地买卖过程、土地类型、种植的作物、有证人、有断绳者。以上种种均说明该地区的土地属于私人所有,而且土地买卖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首先,土地买卖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魏晋时期南疆地区出现了不少土地买卖和赠送契约,例如前文已经提到当时有很多文书都是土地买卖文书,在这些文书中不但有土地买卖的时间、买卖双方的名字,而且见证人和断绳人都存在,这均表明土地买卖合法并得到政府认可,否则民间就不会有这么多土地买卖契约出现。有学者认为订立土地契约或者契约关系这属于法律行为,它与“人们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其他的物权而订立契约一样,都要依法进行”。[12]这说明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土地逐渐私有。土地私有的结果就是土地的转让和买卖,而且这种转让和买卖也日渐为法律所认可,这种为了土地买卖的更好进行,买卖双方签订契约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这种情况在中原地区存在,在魏晋时期的南疆地区也不例外。

其次,土地拥有者的私有权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正如恩格斯所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13]即“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14]从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的相关情况来看,一方面,在魏晋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中,对于买主在买到土地之后的权益书写得非常详细,很多文书中出现的句子多为买主对自己买到的土地有所有权,不但能够任意耕种、播种,而且可以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土地买卖契约签订时几乎都“当着执政官之面书写”,且有多名证人参加,这无疑保证了契约的合法性。文书后面进一步强调如果有一方反悔,“彼之在皇廷翻案均属无效”,更说明当时南疆地区政府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确认,正如同他们对人口买卖活动的承认一样。

综上所述,魏晋时期南疆地区土地私有,只要符合一定的程序,不违反城邦国家的规定,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被卖土地一般播种1米里马以上的种子,土地类型至少有五种,文书中可见的是misi(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其中被买卖的最多的类型是misi(或misiya)地。土地上的作物除了谷物、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以外,佉卢文书中可见的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关于土地税,有的土地缴纳而有的则无需缴纳。魏晋时期南疆的土地买卖获得了法律确认,土地拥有者的私有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也出现了一些大的土地拥有者,例如司书罗没索蹉等人就是代表。魏天安、葛金芳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特点和趋势》一文中曾经指出:“取消对民田买卖的限制,是尊重土地私有权的又一重要表现。”[15]魏晋时期的南疆社会给我们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09.

[2] [英]T·巴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M].王广智译.乌鲁木齐:新疆民族研究所,1965.

[3] 赵俪生.新疆出土佉卢文简书内容的考释和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1):54-67.

[4] R.Ch.Agrawala.“Position of Slaves and serfs as depicted in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J]. The Indian Historical Quarterly,1953, (2):168.

[5] 阎文儒.新疆天山以南的石窟[J].文物,1962,(Z2):45-46.

[6] 李艳玲.公元3、4世纪西域绿洲国农作物种植业生产探析[C]∥余太山,李锦绣.欧亚学刊:第10辑.北京:中华书局,2008:227.

[7] 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2538.

[8]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173.

[9]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10] 赵云旗.中国土地买卖起源问题再探讨[J].学术月刊,1999,(1):81-87.

[11] 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2.

[12] 张传玺.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6):17-32.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3.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6.

[15] 魏天安,葛金芳.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特点和趋势[J].中州学刊,1990,(4):106-110.

[责任编辑 朱小琴]

Land Transactions in South Xinjiang and the Relevant Issues during the Wei and Jin Dynasty—Based on Kharosthi Documents

ZHANG Jing

(Dept.ofSocialSciences,Shaanxi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Xi’an712046,China)

2016-04-2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疆出土佉卢文人口买卖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14YJC770043)。

张婧(1974—),女,陕西永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社科部讲师,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民族史研究。

K235;K872

A

1008-777X(2016)05-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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