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与挪威的海上共同开发案评析

2016-12-18 21:20匡增军欧开飞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大陆架矿床挪威

匡增军 欧开飞

俄罗斯与挪威的海上共同开发案评析

匡增军欧开飞

2010年9月15日签署、2011年7月7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关于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海域划界与合作条约》“一揽子”解决了俄挪两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渔业、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特别是该条约最终解决了历时40年的大陆架油气争端,使已经冻结30多年的争议海域油气开发问题实现了向跨界碳氢化合物资源共同开发的转变,实现了跨界共同开发的发展与新突破,创设了独一无二的“联合协定”机制、独具特色的多元化的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制度设计具有预测性和前瞻性,是共同开发新近的成功案例。为他国、地区及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难题提供了现实样板与全新思路,对于北极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共同开发;俄罗斯;挪威;巴伦支海;北极

21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争夺海洋资源,海洋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往往是引发海洋争端的主要诱因。海上共同开发使油气资源得到高效开发利用的同时,也能够使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得到缓和甚至是最终解决,且正日益为沿海国的实践所采纳与推广,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在国际海洋争端日趋复杂化的今天,研究俄罗斯与挪威共同开发案的相关背景、内容、后续发展以及经验与影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俄挪巴伦支海大陆架油气开发争端

巴伦支海是北冰洋边缘海之中地理位置最优越的海域之一,总面积达140多万平方公里。作为巴伦支海仅有的沿海国家,苏联和挪威1957年2月15日签署《挪威和苏联关于划分瓦朗格尔峡湾海域边界的协定》(以下简称1957年协定),划定了苏联和挪威本土的领海边界。①1957年苏联与挪威在瓦朗格尔峡湾达成领海协定,即《挪威和苏联关于划分瓦朗格尔峡湾海域边界的协定》,这是北冰洋区域第一个关于海域划界的协定。协定文本内容参见: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ea Frontier Between Norway and the USSR in the Varangerfjord,signed in Oslo on 15 February 1957,in force 24 April 1957,312 U.N.T.S.由于当时国际法允许国家管辖权只能及于内水和领海,所以在1957年协定中并未涉及大陆架及其矿产资源方面的内容。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大陆架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对领海以外海底区域——大陆架的管辖权。1963年挪威对毗连其海岸的海床和底土提出主权权利的主张,①“Royal Decree of 31 May 1963 Relating to the Sovereignty of Norway over the Sea-bed and Subsoil Outside the Norwegian Coast”,www.un.org/ 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NOR_1963_Decree.pdf,visitedon28Dec.2015.苏联于1967年同样做出类似决定。②Robin Churchill and Geir Ulfstein,Marine Management in Disputed Areas:The Case of the Barents Sea,Routledge,1992,p.63.随着现代海洋法的发展,苏挪两国在巴伦支海的大陆架主张发生重叠,为此两国开展了长达数十年的大陆架划界谈判。③在谈判过程中,挪威主张按中间线划界,苏联主张按扇形线划界。参见匡增军:《2010年俄挪北极海洋划界条约评析》,《东北亚论坛》2011年第5期,第48页。再加上巴伦支海南北两侧的大陆架浅海海底蕴藏大量油气资源,两国巴伦支海大陆架油气争端由此产生。

油气争端的存在并未阻挡两国在巴伦支海进行油气资源的离岸勘探开发活动。1970年苏联在巴伦支海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1980年挪威颁发第一张开发许可证,但两国都对对方的勘探开发行为进行外交抗议。为了解决两国存在的油气争端,1988年1月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政府总理)雷日科夫访问挪威期间提出苏联建设性意见——联合开发,同时提议在争议区设立勘探与开发碳氢化合物资源的共同开发区。④Alex G.Oude Elferink,The Law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A Case Stud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pp. 239-240.该区域并不损害各自此前的立场;并在共同开发区内建立共同企业负责碳氢化合物资源生产。挪威出于对包括政治环境在内的各方面因素考虑,直接拒绝了苏联的提议。两国之后进行的多次谈判也均因立场存在严重分歧而以失败告终。

苏联解体后,俄挪双边关系有所改善,两国的谈判在1996年叶利钦访问挪威之后重启。2002年11月,俄罗斯总统普京和挪威首相邦德维克会见后指出,双方应该尽快划定巴伦支海边界。⑤,http://www.vesti.ru/doc.html?id=99308&cid=7(:15.10.2015).2007年7月11日,两国签署《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瓦朗格尔峡湾海洋划界协定》(以下称2007年协定),对1957年协定进行了修改,⑥2007年协定对1957年协定进行了修改,将海洋界线延伸到瓦朗格尔峡湾终点大约30公里处,即穿过争议区南部的中间线和扇形线开始的那个点。除此之外,还对一块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了划分。可参见:匡增军:《2010年俄挪北极海洋划界条约评析》,《东北亚论坛》2011年第5期,第47页。并明确在跨界碳氢化合物开发上采取相互协作原则。2010年9月15日,俄罗斯与挪威签署了《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关于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海域划界与合作条约》(以下简称《俄挪海洋条约》),⑦“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 tic Ocean”,https://www.regjeringen.no/globalassets/upload/ud/vedlegg/folkerett/avtale_engelsk.pdf,visited on 8 Oct.2015,available at http://kremlin.ru/supplement/70708.10.2015).2011年2月8日、3月25日,挪威和俄罗斯两国议会分别批准《俄挪海洋条约》,⑧.2013.№4..137.⑨See http://www.mid.ru/brp_4.nsf/0/19F117347A3E6FB3C32578A80057932A,visited on 15 Oct.2015.条约在两国互换批准文书后的第30日即2011年7月7日正式生效(条约第8条)。⑨http://www.mid.ru/ brp_4.nsf/0/19F117347A3E6FB3C32578A80057932A15.10.2015).该条约完成了争议海域划界,同时在条约第五条、附件二对跨界碳氢化合物资源共同开发进行了详细规定,最终成功解决了俄挪巴伦支海大陆架油气争端。

俄挪巴伦支海大陆架油气争端历时40年获得最终解决,通过对整个争端解决过程的梳理不难发现其鲜明的特点:一方面,争议海域面积由大变小,逐步降低了争端解决的难度。在1970年苏挪双方出现海域争端之后经过20年的多轮谈判,1991年时双方已经就3 /4海域划界达成一致。2007年双方重新签订条约,划分瓦朗格尔峡湾的外部界限。争议海域面积较之前大为缩小,对于两国最终能够解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争端是极为有利的。另一方面,巴伦支海油气开发经历了从争议海域油气开发的冻结状态到实现跨界共同开发的转变。1980年代初,苏挪根据两国的“君子协定”暂停了巴伦支海的油气勘探活动。苏联在1988年提出联合开发的建议,但由于挪威坚持首先应该明确双方在争议海域的边界,再加上当时双方的现实需求不强,导致共同开发未能达成。2010年《俄挪海洋条约》第一条明确了两国的大陆架及其外部界限、专属经济区的界限,使得两国原先争议海域不复存在,但是因划定大陆架边界而出现新的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问题。通过条约实现了原先争议海域油气勘探的冻结状态向划界后的跨界共同开发的转变。

二、俄挪达成海上共同开发的考虑因素

从有关海上共同开发的实践看,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处理跨界或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分配问题时,通常是综合评估权衡政治、经济、历史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俄挪两国之所以能够就巴伦支海的共同开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巴伦支海蕴藏丰富的碳氢化合物资源

矿藏的存在是个自然事实,是建立共同开发的物质基础。①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第51页。在俄挪共同开发案中,巴伦支海蕴藏着丰富的碳氢化合物资源,这也是双方能够达成共同开发协定的物质基础。巴伦支海的油气资源十分丰富,②07.其大陆架上未被发现的,传统的和技术可开采的石油资源超过760亿桶当量石油,其中包括大约110亿桶原油,380万亿立方英尺天然气和200亿桶液化天然气。③“Assessment of Undiscovered Petroleum Resources of the Barents Sea Shelf”,http://pubs.usgs.gov/fs/2009/3037/pdf/FS09-3037.pdf,visited on 8 Oct. 2015.除了上述数据表明巴伦支海和北冰洋海域拥有丰富的碳氢化合物资源以外,俄挪两国通过巴伦支海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活动,对该区域的潜在矿藏也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二)俄挪两国对碳氢化合物资源开发的战略考量

油气工业是俄罗斯和挪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易于勘探开发的巴伦支海将是两国重要的油气远景开发区。挪威在2006年发布的《挪威政府的北极战略》,④“The Norwegian Government's High North Strategy”,http://www.regjeringen.no/globalassets/upload/UD/Vedlegg/strategien.pdf,visited on 18 Oct.2015.其中使用了“High North”一词,分析家认为此High North主要是指巴伦支海区域。挪威防务研究院研究员克里斯汀·欧夫多尔指出,挪威政府北极战略的核心是扩大在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俄罗斯积极对话。①Kristine Offerdal,Norwegian High North strategy,http://www.geopoliticsnorth.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58:norwegianhigh-north-strategy&catid=41&Itemid=109,visited on 20 Oct.2015.2003年9月30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的《俄罗斯联邦2020年前的能源战略》②2020,http://www.rg.ru/2003/09/30/energeticheskajastrategija.html(:18.10.2015).指出,将巴伦支海建成新的石油工业中心。俄挪两国通过在巴伦支海达成共同开发,将该区域变为俄挪两国能源战略的共同利益区与合作区,符合两国的北极战略与能源战略。

(三)俄挪两国对共同开发有较强的政治意愿

政治意愿是达成共同开发的关键因素。③贾宇:《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问题与前瞻》,《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4期,第51页。③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77页。共同开发作为一项政治色彩浓厚的国际合作行动,无论是在之前的谈判还是在共同开发协定的实施及后续行动等各个环节,都受到双方政治意愿强弱的影响。④杨泽伟:《国际法析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77页。鉴于当时冷战格局下的地区形势和苏挪之间的国家关系,挪威直接拒绝了苏联方面主动提出的有关共同开发的提议。

随着冷战的结束和1991年底苏联的最终解体,北极地区的区域形势趋于缓和,俄挪两国均对共同开发表现出较强的政治意愿。例如2009年5月,挪威首相斯托尔滕贝格访问俄罗斯,同梅德韦杰夫总统和普京总理专门讨论了双方在巴伦支海域的合作问题。俄罗斯主张在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俄罗斯同其他北冰洋沿岸四国双边或多边的互利合作机制,促进俄罗斯与挪威等国的跨边界合作(包括共有资源开发)。⑤陆俊元:《北极地缘政治与中国应对》,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年,第135页。挪威同样不止一次地在国家战略文件中强调与俄罗斯在北极地区进行合作⑥2006年12月发布的《挪威政府北极战略》、2009年3月发布的《北方的新进展:挪威政府下一步北极战略》等系列北极战略政策,均强调了与俄罗斯的关系始终是挪威战略重点,北极方向是作为区域内北极超级大国挪威与俄罗斯等国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俄挪两国对共同开发碳氢化合物资源的现实需要

共同开发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经济和资源利益的驱动。有学者指出,“也许国家选择共同开发最主要的原因是出于其石油储藏方面的利益的紧迫感和任务感”。⑦Valencia M.J,Miyoshi M,South China Seas:Joint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s in overlapping claims areas?,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l.16,Issue 3,1986,p.223.

俄罗斯和挪威同样有着对开发碳氢化合物资源的现实需要,因为巴伦支海对于俄罗斯和挪威具有特殊的经济意义。俄罗斯特殊的经济结构决定油气资源的开采和输出在其国家经济中占据着非常突出的地位,而且深刻影响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除了经济上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需求以外,俄挪两国都认识到,巴伦支海离岸油气田的开发并非易事。巴伦支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存在一定难度,共同开发不失为双方获得共同利益的一条有益途径。俄挪两国通过共同开发,两国均可获得一定的利益,包括获得重要的能源、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生产率、获得技术等,同时也有利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俄挪海上共同开发的主要内容

2010年《俄挪海洋条约》由主体及两个附件组成,还有标明分界线的示意图。条约的主体内容包括:双方的缔约目的(序言);分界线的走向以及相应的双方管辖权的范围(第1、2条);特别区域的地位(第3条);渔业、油气合作原则(第4、5条);本条约与双方其他条约的关系(第6条);条约生效及修改(第7、8条)。附件一规定渔业合作的具体问题,附件二详细规制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勘探和开发的相互协作程序。

俄挪海上共同开发的主要内容体现在2010年《俄挪海洋条约》中,条约主体部分对共同开发做出原则性规定,并单列附件二,对共同开发相关事项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俄挪海上共同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整体的开发原则、联合协定的具体内容、共同开发适用的法律、争端解决程序等。2010年《俄挪海洋条约》为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开发创造了极佳的法律条件,甚至为不存在争议的海域的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资源提供了机会,同时也规范了两国在能源资源开采领域的活动。①

(一)统一整体的开发原则

根据《俄挪海洋条约》,俄罗斯和挪威在双方起自海岸200海里范围内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定了一条单一界线,并对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也进行了划界。②匡增军:《2010年俄挪北极海洋划界条约评析》《,东北亚论坛》2011年第5期,第50页。由于海域划界通常忽略海洋区域底土的地貌和构造,跨界油气资源存在被分割的可能性,因此在完成海域划界之后,当事国双方会选择对跨界油气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同时,液体矿矿床不同于固体矿(边界线或分界线能将固体矿分为明显的独立单元),普通的液体矿矿床通常跨越边界,且从边界线的另一方可以对矿床其他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开采。③Rainer Lagoni,Oil and Gas Deposits across National Frontier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73,No.2,1979,pp.215-243.基于这一原因,为了避免由于当事国一国单方面开采而给另一国的利益带来损害,俄挪两国在《俄挪海洋条约》中规定“将每个碳氢化合物矿床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的开发原则”。④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5.

同时,根据碳氢化合物矿床的具体分布情况,《俄挪海洋条约》予以不同规定。一种情况为,如果碳氢化合物矿床位于俄(挪)一方的大陆架,而挪(俄)方认为矿床延伸至其大陆架,则双方开始讨论有关该矿床的范围问题以及统一开发矿床的可能性。另外一种情况为,如果碳氢化合物矿床延伸至俄挪双方大陆架上,为了避免俄(挪)方大陆架上的矿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从挪(俄)方的大陆架进行开采,或者俄(挪)方大陆架上碳氢化合物矿床的开采可能损害挪(俄)方的大陆架上碳氢化合物矿床开采,俄挪双方当中一方提出要求,则依据附件二缔结“联合协定”,将碳氢化合物矿床作为统一整体并在俄挪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条约第5条)。从俄挪海上共同开发不难看出,共同开发协定借鉴了1976年挪威与英国之间的弗里格气田共同开发案的成功经验。通过对潜在的碳氢化合物矿床做出事先规定,即形成统一整体开发的条款,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俄挪两国的共同利益。

(二)联合协定的具体内容

《俄挪海洋条约》附件二第1条具体列出了条约主体第5条所规定的“联合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共同开发区地理范围的界定、碳氢化合物矿床信息的交换、许可证的颁发、共同开发协定的签署、共同开发的起始日和终止期限、碳氢化合物矿床开发的责任人的任命、监管、成立联合委员会以及人权与环保等内容。

1、共同开发区地理范围的界定

划定共同开发区,不仅是推进海上共同开发的前提,也是双方在联合协定中必须事先解决的问题。在海上边界线已经划定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把整个已发现的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作为海上共同开发的区块。例如,1976年《英国政府和挪威政府关于开发弗里格气田并从气田向英国输送天然气的协定》就明确指出:“弗里格气田……应作为一个单独的联合体(ASingleUnit)以本协定附件A所列设备进行开发”。①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时代法学》2014年第3期,第4页。在俄挪共同开发案中是以潜在的碳氢化合物矿床为共同开发区的地理范围,并在附件二第1条第1款中规定“应作为统一整体予以开发的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的界定(地理坐标通常在协定的附件中标明)”。②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1,para.1.③See 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and the Arctic Ocean,Art.1,Para.2-4.

2、碳氢化合物矿床信息的交换

信息交换是合作原则在共同开发过程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俄挪共同开发案高度重视碳氢化合物矿床信息的交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信息”更加全面,包括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的地理、地球物理、地质特征和数据分类方法,总储量的信息及其测算方法,以及双方之间碳氢化合物储量分配参数。同时条约规定,任何被用来论证上述地质特征的地质数据均是因共同开发协定而享有权利的法人的共同财产,与此同时作为条约缔约方的俄罗斯和挪威享有复制所有地质数据以及其他被收集的与共同开发的矿床有关的数据资料的权利。③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1,para.2-4.虽然信息交换原则并未在国际法上真正确立,但信息交换已经成为跨界共同开发过程中共同开发双方的一项义务。例如,在1999年厄立特里亚和也门的红海划界案中,仲裁庭就指出,两国有义务就跨界或位于边界线附近的潜在石油储藏相互通知和协商。④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第96页。“TreatyEstablishing the JointYemeni-Eritrean Committee forBilater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Yeme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Eritrea”,http://www.pca-cpa.org/EY%20Phase% 20II91a8.PDF?fil_id=459,visited on 28 Dec.2015.

3、许可证的颁发

许可证管理作为一种资源管理手段,能够确保当事国合理有序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并为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利的工作环境,同时起到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的重要作用。为了按照联合协定将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作为统一整体进行勘探开发,《俄挪海洋条约》附件二规定:“双方有义务自主提供与各自国内立法相适应的所有必要许可”、“在遵守国内立法要求的条件下,每一方有义务不拒绝给在划界线一侧有权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法人或以其名义的法人,发放为确定和分配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储量的开采许可”。①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1,para.5、7.由此可见,无论是挪威政府还是俄罗斯政府都十分注重许可证管理,将其作为管理石油天然气工业的重要政策。

4、共同开发协定的签署

附件二第1条第6款规定,在政府间达成有关碳氢化合物矿床开采及分配的联合协定的基础上,应签订经政府授权许可勘探碳氢化合物矿床的法人之间共同开发协定。由于共同开发协定是根据联合协定缔结的,所以就两者的效力而言,联合协定的条款在与共同开发协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5、共同开发的起始日和终止期限

《俄挪海洋条约》第5条规定,“任何延伸至另一方的大陆架的碳氢化合物矿床的开发,只有根据联合协定的规定方能开始”。附件二第1条第8款、第9款规定,“如果双方未另有规定,每一方有义务仅在联合协定中规定的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开采起始日获得双方共同赞同之后才能准许这种开采”,同时规定,“在跨界矿床碳氢化合物开采完成之前,双方有义务经协商一致提前确定开采的终止期限”。

6、碳氢化合物矿床开发的责任人的任命、监管

共同开发管理模式中的联合经营模式保留国家进行宏观管理权利,即国家可以对碳氢化合物矿床的责任人进行任命和监管。在责任人的任命方面,根据《俄挪海洋条约》的规定,要求有权将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作为统一整体进行开发的法人,根据联合协定条款指派矿床运营者作为他们共同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矿床运营者的指派或任何更换都应由双方提前确认。在监管方面,“每一方有义务不改变由一方提供的和根据联合协定属于共同使用的矿床的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权利内容,以及不得在没有与另一方进行事先协商情况下转交给其他法人”。②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1,para.6.

7、成立联合委员会

为了有效执行共同开发协定,一般需要建立一个合理而高效的联合管理机构对共同开发区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③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在已有的共同开发协定中,多数都规定当事国双方组成联合管理局或联合委员会,且联合管理局或联合委员会的职权大小各不相同。④例如,在沙特阿拉伯与苏丹、马来西亚与泰国、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在A区的共同开发协定中,联合管理局的权力比较广泛,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代表两国全权负责共同开发的一切的或主要的活动,具有重要的政府决策及行政监管职能。而在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日本与韩国、英国和挪威共同开发协定当中,联合委员会基本上只是协商和咨询性质,其监管职能有限,不具备颁发许可证、签订和执行协议的权力。参见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第127-128页;邵建平:《如何推动南海共同开发?-以东南亚国家经验的视角》,《当代亚太》2011年第6期,第145-146页。《俄挪海洋条约》附件二第1条第13款对联合委员会成立的宗旨及其性质做了明确规定。俄挪政府间联合委员会的宗旨是讨论碳氢化合物矿床开发问题,其性质是保障经常性协商和交换双方关于此类问题的信息,以及通过协商途径解决问题的工具。可见,俄挪共同开发案中联合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借鉴了挪威与英国共同开发协定中的相关内容,两个共同开发案中联合委员会的权力有限,不具备颁发许可证、签订执行协议的权力,仅仅作为协商工具而存在。

8、人权与环保

健康、安全等基本的人身保障和环境保护在海上油气开发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俄挪共同开发位于高纬度极严寒的北极地区,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会面临巨大挑战,特别是北极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北极的生物和气候,甚至对北半球的季风、降水产生重要影响,日益受到北极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与高度重视。因此,联合协定对此类问题也做出了特别规定。附件二第1条第10款、第11款对于健康保护、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措施的实施及其协商、信息交换等做了规定。

(三)明确共同开发适用的法律

明确海上共同开发区适用的法律,既是海上共同开发谈判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①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问题》,《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72页。作为国家之间的一项国际合作行动,海上共同开发应受国际法的调整和规范。②Robert Beckman(eds.).Beyo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Legal Framework for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p.169.

《俄挪海洋条约》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援引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提醒作为沿海国家依据国际法在养护与合理管理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生物资源方面的各自的首要利益和责任,强调有效并尽责管理碳氢化合物资源的重要性”。这表明俄罗斯和挪威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愿意以包括《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作为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以《海洋法公约》为共同开发的行动指南,因为《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俄挪海洋条约》是俄挪共同开发最基本的双边条约,也是共同开发的前提。该条约第7条规定:“本条约的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援引本条约包括条约本身和条约的附件。”可以说,条约附件二是俄挪海上共同开发实施、推进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俄挪共同开发案属于跨界海上共同开发,因此在海上开发区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属于跨界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跨界共同开发区所适用的法律,除了共同开发条约以及共同开发管理机构所制定的规则外,两国在各自管辖的海域部分适用各自的国内法。③董世杰:《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年第17卷第2期,第72页。也就是说,俄挪两国之间海洋边界线已明确划定,两国的管辖权只能及于共同开发区内各自边界线一侧的区域,并适用各自的国内法。例如,附件二规定:“双方有义务自主提供与各自国内立法相适应的所有必要许可”、“在遵守国内立法要求的条件下,每一方有义务不拒绝给在划界线一侧有权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法人或以其名义的法人,发放为确定和分配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储量的开采许可”。同时,在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方面,也规定“双方有义务针对各自国内立法规定的就健康保护、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而采取的措施进行相互协商”。

(四)共同开发的争端解决程序

共同开发协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便是预防、解决争端。在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程序,一方面能够促进解决分歧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能够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因此在俄挪共同开发协定中必不可少地包含争端解决程序。

1、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这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①梁西原著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4页。在俄挪共同开发案中,同样十分重视谈判与协商方式解决当事国之间的可能争端。《俄挪海洋条约》附件二规定,双方有义务针对各自国内立法规定的就健康保护、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而采取的措施进行相互协商。②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1,para.10.第1条第12款规定,每一方有义务不改变由一方提供的和根据联合协定属于共同使用的矿床的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权利内容,以及不得在没有与另一方进行事先协商情况下转交给其他法人。此外,在双方存在联合协定的情况下,双方有义务成立联合委员会来协商双方之间针对任何计划中或现有的联合碳氢化合物矿床的问题。无论是谈判还是协商,都是合作原则在俄挪共同开发案的具体体现形式,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合作原则是处理共同矿藏的重要原则。

2、仲裁

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由双方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决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③Reninier Lock,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Energy Disputes:A New Formula for a New Era,The Electricity Journal,Vol.20,Issue 8,2007,pp. 78-90.在俄挪共同开发案当中,同样非常重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国之间的争端。

在当事国双方不能缔结联合协定时,双方之间的分歧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通过谈判或双方认可的任何其他程序来解决。如果分歧在一方要求与另一方进行谈判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解决,那么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附件二第3条具体详细地对临时仲裁庭做出规定,包括临时仲裁庭的具体人员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其效力等方面内容。人员组成方面,通过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再由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出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不得是俄罗斯联邦或挪威的公民或在这两国长期居住的人。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在此类指定请求表达之后的三个月内指定仲裁员,那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派。如果在指定第二名仲裁员之后一个月内未能选出第三名仲裁员,则同样采用这一程序。仲裁庭的所有决定,在缺乏一致同意情况下,由其仲裁员的多数票做出。仲裁庭对所有其他问题自主确立程序规则。仲裁庭的决定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并且可依据临时仲裁庭的裁决缔结联合协定。

除了上述两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之外,《俄挪海洋条约》还规定:如果双方未能就碳氢化合物矿床分配达成一致,双方任命独立专家对此类分配做出决定。独立专家的决定对双方都有拘束力。除了任命独立专家的方式以外,双方还可以约定碳氢化合物矿床分配的其他方案。双方应尽一切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解决任何分歧。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应共同研究所有解决既有局势的方案。①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2,4.

四、俄挪海上共同开发的后续进展

俄挪两国2010年签署并于2011年批准了《俄挪海洋条约》,划定了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边界,明确了各自的管辖权与主权权利界限,原争议海域现跨边界的碳氢化合物矿床作为统一整体进行共同开发。这为共同开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促进俄罗斯和挪威两国在巴伦支海的共同开发的实施与推进。

(一)俄罗斯方面

在《俄挪海洋条约》生效不久之后,俄罗斯自然资源部部长尤里.特鲁特涅夫于2011 年9月22日在阿尔汉格尔斯克举行的第二次北极国际论坛上表示,俄罗斯将在与挪威接壤的巴伦支海域开始地质勘探工作。②“Russia to begin Barents Sea shelf exploration in 2012”,http://sputniknews.com/russia/20110922/167030465.html#ixzz3iP8lY7iq,visited on 8 Oct.2015.

2012年5月5日,俄罗斯石油公司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在莫斯科签署合作协议,宣布成立合资企业,共同对位于俄罗斯巴伦支海和鄂霍次克海大陆架地区的四个区块进行油气勘探和开发。③“Rosneft and Statoil Agree on Joint Offshore Operations in the Barents Sea and Sea of Okhotsk”,http://www.rosneft.com/statoil/05052012.html,visited on 8 Oct.2015.其中 Perseevsky区块位于巴伦支海北部、挪威的斯瓦尔巴德群岛以东和俄罗斯的法兰士·约瑟夫地群岛以西,该区块在冬季可能被浮冰覆盖,加大了油气勘探和开发的难度。同时相对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而言,俄罗斯石油公司缺乏离岸开发经验,通过大力开展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国际合作,分散了大陆架油气勘探与开发的投资风险。通过该协议的签署,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将在俄罗斯北极海域钻取六口勘探井。而在此期间,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将提供勘探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一项在2016-2021年期间将要钻取的六口初探井的工作的计划。俄罗斯石油公司在合资企业中将拥有66.67%的股份,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将拥有余下的33.33%股份。④“Statoil signs Arctic exploration deal with Russia's Rosneft”,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2/08/30/statoil-rosneft-idUSO9E8J301120120830,visi ted on 8 Oct.2015.

但直到2015年,挪威能源巨头挪威国家石油公司才在其年度报告中表示,挪威当局已经批准了挪威国家石油公司与2014年成为西方制裁目标的俄罗斯石油巨头俄罗斯石油公司达成的六个合资项目。这当中包括2012年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和俄罗斯石油公司达成的在巴伦支海的俄罗斯大陆架上的共同开发区块的勘探开发项目。⑤Norway GivesGreen Light toStatoil for Joint Oil Projects With Rosneft,http://sputniknews.com/business/20150319/1019742788.html,visited on 8 Oct. 2015.两家石油公司将继续实施两国在北极巴伦支海域达成的合作协议中的内容,在此期间挪方可以向俄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二)挪威方面

2011年8月,俄罗斯最大的独立石油公司鲁克石油公司成为第一个获得挪威石油能源部批准参加挪威大陆架招标的俄罗斯公司。鲁克石油公司在获得了参与挪威大陆架油气田作业的资格之后,与挪威的三家主要石油公司合作,联合投标开发挪威巴伦支海域油气矿藏。

在此之后挪威进一步加快油气田招标进度,并积极加强与俄罗斯的合作。挪威石油能源部在2012年6月底宣布启动第22轮挪威大陆架区域油气区块的许可证招标工作。此次招标提供挪威海和巴伦支海的86个区块,其中72个区块位于巴伦支海,还有14个区块位于挪威海。①《挪威启动第二十二轮油气区块许可证招标》,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207/20120708215007.shtml,登录时间:2015年10月8日。挪威石油能源部的公告显示,申请投标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12月4日,政府在2013年夏季前发放新的生产许可证。不久之后,挪威石油能源部宣布第22轮许可证出售招标的结果以后,俄罗斯石油巨头俄罗斯石油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RNNordicOilAS公司获得了 PL713许可证的20%参与权益。②“Rosneft Enters Norwegian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Barents Sea”,https://www.oilandgaseurasia.com/en/news/rosneft-enters-norwegian-continentalshelf-barents-sea,visitedon8 Oct.2015.注:PL713许可证由4个有全景的区块组成,它们分别是7219/2区块、7219/3区块、7219/11区块和7219/12区块,总面积为1213平方公里。俄罗斯石油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四个区块。

2014年挪威计划在第23轮许可证出售招标中,向石油公司提供61个位于挪威大陆架上的油气勘探区块,34个区块位于北极巴伦支海的东南部,20个区块位于北极巴伦支海的其他部分,7个区块位于挪威海。③“Norway To Offer 61 Blocks In Licensing Round”,http://www.ogfj.com/articles/2014/02/Norway-to-offer-61-blocks-in-licensing-round.html,visited on 8 Oct.2015.后来挪威方面决定将第23轮石油和天然气许可证出售招标时间推迟至2015年,但是关于此轮招标推迟的原因以及再次启动招标的具体时间,挪威政府石油能源部均未明确说明。

乌克兰危机以来,欧美推出对俄罗斯能源制裁措施,一些位于北极地区的勘探项目受到欧盟技术制裁的影响,巴伦支海的勘探也因此推迟。

五、经验与影响

俄罗斯与挪威就原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达成共识,重启了两国在原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推进了跨界碳氢化合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与合作。俄挪共同开发案不仅解决了当事国共同开发的现实难题,实现了跨界共同开发的发展与新突破,而且为他国、地区及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难题提供了现实样板与全新思路,对于北极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解决了当事国共同开发难题

在俄挪达成共同开发协定之前,双方并未就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碳氢化合物资源缔结任何直接的协定。2007年协定中明确两国在碳氢化合物开发上相互协作,2010年《俄挪海洋条约》的缔结表明双方不再只是将关注点集中在海上边界线的划定,而是更多注重碳氢化合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突出合作。两国通过对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的统一整体开发,避免单方面开采损害另一方利益,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恶性竞争式开采。不仅如此,两国还明确了共同开发适用的法律,为共同开发活动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这也是俄罗斯首次就海上跨界碳氢化合物问题与邻国家达成共同开发。由于挪威在跨界碳氢化合物管理方面拥有比较丰富的经验,①在1976年和1981年分别与英国、冰岛达成弗里格气田共同开发协定和扬马延岛周围海域共同开发协定,而且共同开发工作也得到顺利开展,所以可以将挪威称为跨界共同开发的“最佳实践者”。这也表明,挪威通过自身的长期的成功的共同开发实践,影响和带动邻国进行新的共同开发。

由于离岸开发难度大、缺乏勘探开发大陆架油气资源的经验、技术和财力支持等方面原因,俄罗斯在巴伦支海海域的能源开发进展缓慢。通过与挪威合作开发油气资源,俄罗斯在共同开发过程中学习挪威在开采碳氢化合物资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对于挪威而言,共同开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油气量逐年下滑的趋势,为自身的油气资源增加砝码,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欧洲地区的能源安全。俄挪共同开发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政治智慧、因地制宜的解困策略、科学务实的实施办法。

(二)为北极油气合作开发提供样板

俄挪两国外长在《俄挪海洋条约》签署后指出,“北极的共同任务的解决,为基于合作而非竞争与对抗的国际关系注入了新的动力”,《俄挪海洋条约》是为此目的所迈出的重要一步。②and Mail".22.09.2010.事实上,这一评价也适用于共同开发条款。俄挪共同开发对于北极地区的双边共同开发制度具有推动意义。因此,在《俄挪海洋条约》签订不久之后,加拿大外长劳伦斯·坎农公开敦促美国就波弗特海争端达成妥协。③“Delimitation agreement:A new era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http://eu-arctic-forum.org/allgemein/delimitation-agreement-a-new-era-in-thebarents-sea-and-the-arctic/,visited on 28 Dec.2015.俄挪共同开发的达成,也表明了北极沿岸国家愿意在现行国际海洋法框架下进行北极治理。

从20世纪80年代末冷战结束以来,北极地区的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北极合作始于科研与环保领域,迅速发展到可持续发展领域,近年来,能源开发、航道利用等问题提上合作议程。④唐国强:《北极问题与中国的政策》,《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1期,第21页。俄挪共同开发案在给两国带来实质性好处的同时,也为北极地区国家在处理跨界碳氢化合物资源勘探开发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板。包括北极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以《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建立北极国际法律制度,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维护北半球的和平与合作,使北极开发利用惠及全人类。

(三)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开发提供新思路

俄挪海上共同开发案的特点还体现在:一是典型的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共同开发;二是海洋划界后的共同开发;三是由争议海域油气勘探的冻结状态向划界后的跨界共同开发的转变。《俄挪海洋条约》成功解决了海洋划界、渔业、油气资源开发等复杂的争端问题,能够为俄挪与其他邻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大陆架划界及跨界油气开发等争端解决提供新的借鉴与启示。俄挪共同开发案也证明,基于现代国际法可以避免冲突,通过对话化解危机与冲突。

乌克兰危机后,俄挪共同开发的实施推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实践中,许多海上共同开发案在谈判、签约、实施、推进的各个环节中都深受当事国的国内政治及国际形势的影响。面对难题困境,当事方应登高望远,稳妥处理协调国内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关系等各方面因素,相关决策者应展现战略眼光和政治智慧。

(四)实现了跨界共同开发的新突破

俄挪共同开发案是两国在争议海域完成划界后进行的共同开发,因此属于跨界共同开发的范畴。俄挪共同开发协定不仅确立俄挪两国合作进行共同开发碳氢化合物矿床的义务,并且详细规定了两国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海域的共同开发的合作机制。①?201210..7.相较于此前的九个跨界共同开发案例,②这些跨界共同开发案主要分布在中东和欧洲地区,主要包括:1958年沙特阿拉伯-巴林共同开发案,1965年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共同开发案,1969年卡塔尔-阿布扎比共同开发案,1974年法国-西班牙共同开发案,1976年英国-挪威共同开发案,1981年冰岛-挪威共同开发案,1988年突尼斯-利比亚共同开发案,1993年塞内加尔-几内亚比绍共同开发案,2006年密克罗尼西亚-马歇尔群岛共同开发案。俄挪共同开发案特点更加鲜明,借鉴了以往跨界共同开发的有益经验,同时也实现了跨界共同开发的新发展与新突破。

1、推进了跨界共同开发的新发展

俄挪共同开发案在借鉴以往共同开发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在信息交换、监管开发活动、健康保护、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俄挪共同开发大量借鉴了1976年英挪弗里格气田共同开发协议的内容,包括预先对可能存在的矿藏资源的处理方式作出安排,规定相关国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成立联合委员会,组建仲裁庭、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共同开发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的争端。更重要的是,俄挪共同开发案在借鉴以往共同开发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更加突出包括信息交换、开发活动监管、健康保护、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相对于已有的其他海上共同开发案而言,俄挪共同开发案更加注重碳氢化合物矿床信息的交换,且信息更全面,甚至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地质数据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在涉及共同开发活动中监管方面,双方除可对位于其大陆架上的碳氢化合物开采设备、开采活动进行检查以外, “每一方有义务保障应一方要求而准许另一方检察员接触位于任一方大陆架或领土内的设备、相应测量系统”,这是对开采活动中的监管体制的完善,开发活动也因此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在健康保护、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方面,双方透过相互协调各自国内法、定期向对方提供信息的方法,切实维护各自在这方面的基本利益。

2、实现了跨界共同开发的新突破

第一,创设了了独一无二的“联合协定”机制。相较于以往所有的跨界共同开发案而言,俄挪共同开发案中缔结的原则性的联合协定是独一无二的。与已制定的、针对具体跨界共同开发区所缔结的共同开发协定不同,本案在未明确界定跨界共同开发区“区块”的情况下,两国政府之间针对潜在碳氢化合物矿床开采及分配,提前制定联合协定。联合协定的具体内容一共包括13项条款,①Annex II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art.1.内容涵盖了共同开发相关的各个方面,为今后可能缔结的具体的共同开发协定作出原则性规定。通过缔结联合协定,一方面对今后俄挪之间可能制定的共同开发协定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具体的共同开发协定的缔结确定了总框架和方向,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俄挪两国解决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开发的诚意和决心,解决了划界后出现的新难题,促成了《俄挪海洋条约》的最终签署。

第二,独具特色的多元化的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争议争端的阶段、类别、性质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谈判与协商、仲裁、独立专家以及其他可能的方法,有效化解共同开发中的争议争端。这种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合作、公平、公正、务实、快速、高效的原则和精神,在跨界共同开发协定及实践中,是种创新与突破。

第三,俄挪共同开发的制度设计具有预测性和前瞻性。与1976年英挪弗里格气田共同开发不同,俄挪共同开发制度设计中的一个特点是,不仅针对已发现的碳氢化合物矿床,而且主要针对潜在的碳氢化合物矿床进行共同开发。

总之,俄挪共同开发案在借鉴以往共同开发案的经验基础上,对跨界碳氢化合物矿床的共同开发的具体规定及其法律机制设置更加全面、精致,是在继承基础上的新发展与新突破,是跨界共同开发的新近国家实践和典型案例,将极大地推进共同开发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解决巴伦支海油气资源开发争端的过程中,俄挪两国综合考量了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历史传统等多重因素,最终达成了跨界共同开发。作为典型的跨界共同开发案例,俄挪两国最终达成海上共同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从现实意义来说,俄挪海上共同开发案是俄挪两国成功解决油气争端的一次实践,同时也是北极油气合作乃至北极地区合作的一次有益尝试,甚至可以为国际社会处理类似共同开发问题提供新思路。从理论价值来说,俄挪共同开发案完善了跨界共同开发理论,实现了跨界共同开发的新发展和新突破。虽然俄挪两国共同开发协定并不能作为其他国家间“共同开发”协定直接的范本,但通过对俄挪共同开发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能够为今后国际社会进行海上共同开发提供有益的借鉴。

就我国而言,尽管在20世纪70年代末便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试图以此解决我国所面临的东海、南海问题,但至今仍未得到成功应用。与俄挪巴伦支海油气争端相比,我国在南海的油气争端海域情况更为复杂。在借鉴俄挪共同开发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南海所面临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四点建议:(1)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同时,强化我国在争议海域的单方自主开发行为;(2)在明确我国的海洋权利的基础上,与周边国家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明确争议海域,划定油气共同开发区;(3)与个别国家选择比较容易达成共同开发的区域进行谈判,寻找突破,达成协议,进行双边共同开发的尝试;(4)发挥石油公司在推动共同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选择合适的共同开发管理模式,构建稳健、有序的共同开发机制,以便最终解决南海、东海共同开发问题。

●作者信息:匡增军,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 430072。欧开飞,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2。

●责任编辑:胡杰

Comments and Analysis on the Case of Russia Federation and Norway Ocean Joint Development Case

KUANG Zengjun,OU Kaifei(Wuhan University)

'Treaty between the Kingdom of Norway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Barents Sea and the Arctic Ocean',signed on 15 Sept.2010 and enforced on 7 Jul.2011,provides a package solution to the dispute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fishery,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Inparticular,the treatyturns the oil and gas development issues in disputed waters which has been frozen for 30 years into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trans-boundary hydrocarbon resources,which is successful in recent case of joint development.This article regards the case of Russia and Norway Ocean Joint Developm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this article combs the full story of continental shelf dispute and considerations of joint development between Russia and Norway,analyzes the main content of joint development,follows up its subsequent development and summarized its experiences and influence,finally points out inspirations to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Joint development;Russia;Norway;Barents Sea;Arctic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13JZD039)、“中国参与极地治理战略研究”(14JZD03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俄罗斯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解决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12BGJ02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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