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搞活蚕茧流通市场

2016-12-18 09:31王红梅贾亚洲
北方蚕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茧丝蚕农蚕茧

刘 佳 王红梅 贾亚洲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陕西杨凌 712100;2.武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武功 712200)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搞活蚕茧流通市场

刘佳1,2王红梅1贾亚洲3*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陕西杨凌712100;2.武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武功712200)

摘要蚕茧生产和鲜茧收烘是茧丝绸产业链中的两个核心环节,蚕农和茧丝企业(茧站)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国务院近期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标志着政府将全面放开桑蚕茧市场。新的机遇期,蚕桑主产区要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强村大户等蚕业经营主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烘蚕茧,让蚕农分享鲜茧初加工利润。茧丝企业要创新蚕茧经营模式,调活价格机制,建立和完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利益联结机制和运行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蚕茧经营主体的收烘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关键词鲜茧收购资格茧站农民合作社价格机制经营模式

蚕桑业是我国的传统特色产业。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从今年起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资格审批事项,这是继2002年国家四部委联合公布《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放开干茧和厂丝经营,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放开种子、桑蚕茧和小工业盐价格之后茧丝绸行业将全面纳入市场经济运行轨道的强烈信号。茧丝绸行业的产业链条比较长,涉及种桑养蚕业、丝绸加工业、制成品业、茧丝绸贸易业四大行业领域,包括蚕茧生产、鲜茧收烘、缫丝、绢纺、丝绸织造和产品内外贸易及相关的组织体系,其中蚕茧生产与鲜茧收烘是两个核心环节,对整个茧丝绸产业链的稳定运行起着关键性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蚕茧生产增长趋缓,茧丝加工的利润、出口等主要指标增速回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茧丝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比较效益成为未来蚕桑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1]。为此,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强村大户等新型蚕业经营主体,创新蚕茧经营模式,完善产业链与蚕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有利于搞活蚕茧流通市场,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我国蚕茧流通体制的变革

蚕茧是养蚕生产的主产品,是缫丝和丝绸织造业的工业原料。丝绸曾经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出口创汇产品之一,从建国初期到20 世纪末,丝绸行业管理部门几经变更,但蚕茧专营政策一直未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蚕桑生产高速发展,1994年桑园面积发展到124.48万hm2,蚕茧产量达77.69万吨,创历史最高纪录,此期间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由所属省分公司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理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插手蚕茧收购或经营;各收茧单位和委托代理收购单位不得跨区收茧[2]。2001 年6 月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鲜茧。2002 年2 月4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公布了《茧丝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登记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鲜茧,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厂丝出厂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国家主要通过厂丝储备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

2鲜茧流通的现状与问题

2.1蚕茧生产的特点

我国的蚕茧生产主要分布在广西、四川、江苏、云南、浙江、广东、山东、重庆、安徽、湖北、陕西等24个省市自治区。蚕茧生产的季节性强,因桑树的季节性生长和各地气候条件的季节性变化而安排生产布局,分为春蚕、夏蚕、秋蚕、晚秋蚕等蚕期及催青发种时间上的不同批次;蚕茧生产的周期短,技术性强,一般春蚕25~28 d、夏秋蚕23~25 d后上簇结茧,春蚕大批上簇后7~8 d、夏秋蚕5~6 d完成化蛹,即可售茧。蚕茧是鲜活的农产品,蚕儿化蛹后再经过7~10 d羽化成蛾并破茧而出,因而鲜茧不宜贮放,需及时出售或作烘干处理。蚕茧生产的工序多,劳动强度大,属于劳动密集和土地密集型产业,栽桑养蚕受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资源和劳动力变化的限制和影响。我国蚕茧生产的组织方式以小规模的家庭分散经营为主,“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还存在制度缺陷,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还刚刚起步,产业化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发展很不平衡。茧丝绸产业链长而复杂,运行稳定性较差,蚕茧生产大起大落现象频繁发生,茧丝绸价格波动剧烈,蚕农几乎承担了全部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3]。因此,从桑蚕鲜茧销售来看,蚕茧上市分季节有批次,售茧间期短,采售茧劳动量大、时间相对集中,茧站的确为蚕农售茧提供了便利。

2.2蚕茧收烘经营模式

蚕茧生产家庭式小规模、分散种(植)养(殖)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集中收购,集中烘干处理,以保全蚕茧的商品性能和工业原料价值。遵照一贯的蚕茧专营政策和蚕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蚕茧生产区形成了划片统一收烘的经营模式,和后出现的广西模式—市场准入模式,以及近年在江浙、四川蚕区试点的专业合作社“组合售茧”模式[1]。统一收购模式以区( 县) 为单位,鲜茧收购经营权由1 家龙头企业或多家茧丝企业掌控,企业在县(区)内设立多个茧站收烘蚕茧,各茧站在划定的片区内收购鲜茧。未取得年度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茧站也不得超越核准区域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广西模式是一种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商品流通模式,允许缫丝厂、蚕农协会、个体工商户等自办茧站,允许多家收购单位在同一县(区)内竞价收购鲜茧,蚕农可以自由选择买家,有效杜绝了“打白条”现象,好茧能卖出好价钱,因而广西各地的鲜茧收购价格相差甚小,常成为全国蚕茧价格的风向标。因此,在蚕茧销售季和收购环节,茧站扮演了收购网点、烘茧场所和干茧营销等多重角色,攫取了蚕茧生产的剩余价值。

2.3蚕茧的经营主体

鲜茧收购环节是蚕农、茧站、丝厂三方利益博弈的交汇点,取得两年一审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即获得了鲜茧经营权,并赚取了干茧经营权。以陕西为例,2014年有桑园面积5.29万hm2,发种30.98万张,产茧1.25万吨[4],省商务厅依法审核认定的2014-2015年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共491户,有茧丝绸企业、蚕桑公司、供销社、蚕桑服务站、乡村茧站、专业合作社等多种性质类型的经营单位,蚕桑基地县有一地1家如旬阳县蚕茧公司(设茧站50户)、岚皋县巴山茧丝有限公司(设茧站46户)、汉阴县安康百瑞丝绸有限公司(设茧站36户),有一地2家如安康市汉滨区陕西安康宝业丝绸有限公司(设茧站73户)、安康巴山宝业丝绢有限公司(设茧站114户),全省蚕桑专业合作社茧站仅有4户,分散在非主产县(区)[5]。不可否认,茧丝企业(茧站)在稳固蚕桑生产保障当地茧丝绸企业原料供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茧丝行情好时赚足了利润,但存在收毛脚茧、“人情茧”、哄抢蚕茧的问题;在茧丝行情不好或企业亏损时,仍存在压级压价、打“白条”、拒收蚕茧的情况。因此,从蚕农与茧站的利益关系来看,茧站是茧丝企业的生产车间,代表了茧丝企业的利益,蚕农丧失了干茧经营权,损失了蚕茧生产的利益空间。

2.4蚕茧的价格机制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后的2002—2013年,各地省级物价局会同商务厅、工商管理部门年年下达有关蚕茧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各地持证企业参照指导价并结合厂丝行情制定鲜茧收购价格和级差。长期以来,各地商务部门主管茧丝绸宏观调控,农业部门负责蚕种管理和蚕桑技术推广服务,物价、工商部门负责茧丝价格、流通,纤维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茧丝质量监督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造成蚕茧流通市场缺乏有效监管,蚕茧供需矛盾突出。鲜茧划片统一收烘的经营模式对茧丝企业发展有利,收购秩序稳定,在茧丝绸行情不好时蚕农可以享受到保护价收购,避免蚕桑生产大起大落,但蚕农深陷买方市场,垄断价格以及压级压价等行为对规模化养蚕及新技术的推广不利。市场准入模式深受蚕农的欢迎,有利于贯彻“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收购政策,但疏于管理则造成茧站间恶性竞争,哄抢蚕茧,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等,减低茧丝品质。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的不断发展,茧丝绸行业涌现了“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共育户+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蚕茧交易启动了议价、公检计价等新机制,实现了蚕农与茧丝企业的双赢[6]。因此,从优质蚕茧的生产来看,能否贯彻“优茧优价”是推动蚕桑技术进步保证蚕茧质量的关键,也是稳定产业基础保持产业链稳定运行的重要一环。

3对策和建议

3.1加大政策、资金及项目扶持力度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战略部署,指出要鼓励发展股份合作,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要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省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有关政策、资金及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茧丝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互联网+”等组织形式创建新型蚕茧经营主体,鼓励主产区蚕农兴办蚕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升蚕茧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实现蚕茧生产的效益最大化。一是要尽快修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增加鲜茧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茧丝经营主体的责任和权益,把“优茧优价”纳入重点管理事项,促进蚕茧生产提质增效。二是政策性农业银行应给予鲜茧经营主体低息贷款支持,或由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建大型烘茧设施予以补助。三是国家茧丝绸发展基金要给予项目倾斜,重点支持主产区干茧物流项目及电商项目,加快鲜茧流通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3.2培育壮大蚕农合作组织,延伸蚕茧生产链条

长期以来,茧丝企业(茧站)充当了蚕茧生产的收购主体,蚕农在蚕茧交易中缺失话语权和鲜茧的加工处置权,挫伤了发展蚕桑生产的积极性。一方面是由于鲜茧不耐存放需及时销售,而鲜茧经烘干后虽能长期存放,且增值空间大,获利多,但烘茧设备的一次性投资大,年利用率低,烘茧的技术要求高,不适合小规模家庭化蚕茧生产;另一方面是由于蚕农或专业大户以至合作社经营茧灶的门槛高,注册登记手续复杂,且伤及茧丝企业(茧站)的利益,2009年6月石泉县大阳村蚕桑合作社代烘蚕茧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就是例证[7]。鲜茧属于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贮运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近期关于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的决定,给蚕茧生产和蚕桑产业的市场化运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地应抓住这一机遇期,培育和壮大强村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蚕业经营主体,鼓励有集中烘茧条件的专业村、农民合作社或协会自办茧站,让蚕农分享鲜茧初加工利润。蚕农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开展小蚕商品化共育、蚕桑技术培训、生产技术指导、蚕用物资供给等服务性工作,使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转变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提高蚕茧的产量和质量,延伸蚕茧生产链条,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3.3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搞活蚕茧市场流通

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意味着茧丝企业蚕茧垄断价格和垄断地位的终结,预示着鲜茧、干茧市场将进一步放开搞活。龙头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要对现有的茧站进行资产和经营状况评估,通过资产重组、抱团合作等方式培育和壮大地方龙头企业,通过与蚕桑基地、农民合作组织、强村大户的实质性合作,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及风险,实现规模效益和质量效益,要鼓励和支持资本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工商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品牌嫁接、资本运作等方式投身蚕桑产业,创建和推进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8],允许和激励企业茧站与蚕农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着力改变蚕茧收烘网点散、弱、小和无序竞争的现况。如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是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运作,采取“公司+基地+农户+丝厂”经营模式和“合同蚕业”运行机制,坚持仪评干壳量计价和试样公检计价,“价高随行就市,价低补偿保护”,有力地推动了淳安蚕桑产业稳定健康发展[9]。

3.4加强市场监管,稳定鲜茧收购秩序

蚕茧收烘工作是茧丝绸生产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收烘工作的好坏对蚕茧生产乃至整个茧丝绸行业的运行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鲜茧收购市场放开以后,各地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整治鲜茧收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收烘秩序混乱的局面。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茧丝绸市场信息预报和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把握产销形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蚕农的专业技术培训,规范蚕茧生产质量管理,保障蚕茧的产量和质量;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鲜茧质量评级标准和测评办法,杜绝“毛脚茧”上市,积极推广“组合售茧、公检计价”的先进经验;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抢购行为,加大对鲜茧交易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各经营主体的收烘行为。此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引导茧丝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利益联结机制和运行机制,创新蚕茧经营模式,提高蚕茧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封槐松,李建琴.我国蚕桑产业发展“十二五”回顾与“十三五”展望[J]. 中国蚕业,2016,37(1):4-10.

[2]王万华,胡文龙,黄先智.我国现行鲜茧流通体制研究[J].中国蚕业,2012,3(2):9-13.

[3]刘峰.中国茧丝绸产业链纵向合作关系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1:41-43.

[4]钱有清,刘文全,柳恩见.中国茧丝绸行业2014 年运行分析与2015 年展望[J].丝绸,2015,52(6):74-75.

[5]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对取得2014-2015年度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的公示[EB/OL].(2014-02-28)[2016-03-12]http://shaanxi.mofcom.gov.cn/article/sjtongzhigg/201402/20140200503185.shtml

[6]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发挥干茧公检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J].中国纤检,2014(1):55-57.

[7]陈圣强.石泉蚕桑合作社代烘鲜茧遭遇尴尬[N].陕西日报,2009-06-10(9).

[8]晋鹏程.关于大理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我见[J].经济师,2013(3):215.

[9]潘美良,吴海平,周勤.蚕桑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对策研究[J].蚕桑通报,2013,44(1):1-7.

作者简介:刘佳(1991-),女,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为农业产业经营管理。 通信作者:贾亚洲(1965-),男,硕士,副编审。E-mail:jyzh196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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