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研究所通过自主研发,申请了一项清洗剂配方的发明专利,于2013年5月获得了授权。2015年底,该研究所发现某企业销售的清洗剂与自己专利产品的相同,遂购买其产品进行分析,认为该企业清洗剂的配方与自己的专利配方相同,于2016年1月该研究所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企业侵犯其专利权。
2016年3月该研究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专利无效受理通知书和该企业提起的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相关证据。
该研究所认为,自己的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没有对无效宣告进行答复。在口头审理中,该研究所也无法给出有力的抗辩。最终,专利复审委认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最终,由于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该研究所被迫撤诉。
法律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律师提示:
1、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专利无效请求书后,应仔细研读请求书并根据其内容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
2、专利权人也可与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沟通,积极应对,如针对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的质证、针对无效理由提出反证或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等。
3、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无效宣告决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叶勇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联讯时代(北京)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知网endprint
科学中国人2016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