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环境,依法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的致辞(节选)
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对于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建立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步入了快车道。
现在我们正在制定能源“十三五”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在这样的时机和节点上召开此次会议,我觉得意义非常重大。《可再生能源法》不仅保障了风电、光伏这样的可再生能源健康有序地发展,也保障了我国在全球的领先地位和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围绕这部法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也制定了很多配套措施,保证配套实施,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些工作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考虑。
2006年正式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完善,构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五项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当时我也参与了全国人大的修订完善工作,我认为这五项制度是核心的要素,即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补贴、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制度。《可再生能源法》具有长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使得可再生能源发展有法可依。
国家能源局作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一直都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认真配合,共同商讨《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我们不仅建立了政策体系,也制定了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导了“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风电领先了美国,光伏领先了德国,使我们在世界增加了话语权。此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的节能减排目标,这是保障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也预期完成了这个规划。
从去年开始,国家能源局就在有序地制定能源“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风电光伏还有生物质能相关的一些规划。最近正在研究的电力“十三五”发展规划,其中也涉及可再生能源未来的一些发展以及电网的布局。所以,我们不仅要看到“十三五”,还要看到“十四五”“十五五”的发展状况,这样才能把可再生能源工作做得更好,把《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得更好。目前正在考虑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
第一,建立目标导向的管理模式。
今年3月份,国家能源局已经印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其实就是对《可再生能源法》里规定的配额制的探索,不是强制性的配额制,距离强制性的配额制还有距离,这也是一个方向。这样的基础配套制度进一步凝聚了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识,另外建立目标导向的管理模式,为确保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奠定了制度的基础。
第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健全。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框架下,国家能源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在水电、风电、光伏、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领域,均建立了涵盖资源评估、项目开发建设、优先并网消纳、安全运行等比较完善的开发建设运营监管体系。2015年以来,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9号文件,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售后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细则,推出了保障小时数的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的专项监管工作有序地进行。针对行业快速发展
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逐步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体系,支持有关机构提高产品检测和认证的能力,推动产品质量稳步提高,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的不断改善。
“十二五”以来随着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我们配合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了示范项目的开发建设,通过成本价格和资金需求折算,推动出台了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政策,建立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实时调整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机制,明确了分布式发电补贴政策,公布了太阳能热发电示范电量的电价,推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做了3次调整,建立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的补贴、资金的增收和发放管理办法。
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建立完善的目标引导、行业监管、扶持政策体系,可再生能源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政策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可再生能源法》和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过去的十年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参加国际交流,大家都会提到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对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影响。我们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起步时就进入了大规模发展阶段。装机的发展速度也是不可想象的。发展到今天这一步,我认为是《可再生能源法》起到了支撑的作用。
目前基本建立了完善的、具有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的产业体系。2005年的时候,我们国家的风电,包括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自主技术装备制造能力和产业服务体系基本上是空白的,但是通过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机构、公司的领导和各位同仁的共同努力,经过十年的发展,我们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在世界崛起。中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很少会像风电、光伏会在世界崛起,这也是我们引以为荣的,因此我们要保护好这样的产业。
而且,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产业链。单机容量和施工水平越来越高,成本在不断地下降。当时风电和光伏的成本很高,但是我们通过十年的努力,成本快速地下降。世界其他国家也受益于中国的产业链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英国一位能源大佬讲过,我们希望你们到英国来发展海上风电,因为中国人降低成本的能力很强,这说明大家任重道远。
2005年,中国还没有设计制造兆瓦级机组的技术, 而2015年,全球排名前15的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中,中国企业就有8家,比如金风科技、国电联合动力、远景能源、明阳等企业,都是我们可以引以为荣的企业。原来都是别人带着我们跑,我们不断跟西门子,跟ABB学习,跟维斯塔斯学习,但是我们不断在国产化。新能源走出去了,包括风电和光伏,风电机组遍布世界各地,光伏覆盖得越来越广。
可再生能源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应。可再生能源产业涉及的利益很大,尤其是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进入。所以我认为,我们要力争到2020年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1亿千瓦,光伏达到1.5亿千瓦,现在初步也是这么安排。
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实现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2020年、2030年占比分别达到15%、20%的目标中,可再生能源要做出贡献;在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高于20%后,可再生能源将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种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
总体来看过去的十年,在《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的配套政策的支持下,在政府部门和产业界的共同努力下,可再生能源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能源转型的核心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果不认真解决,会影响到未来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第一,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首先,可再生能源在我国中长期的发展地位不够清晰,因为化石能源要退出历史舞台,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我们也要快速成长,总是依靠补贴也是不可持续的。其次,虽然国家制定了规划和目标,但是地方各级政府,还有电网、发电和用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义务不明确。地方政府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性比较高,因为毕竟涉及到本地的经济发展,包括煤矿企业的生存,都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战略定位上,大家还是要有共同的目标。我们现在的整个电网,输送能力可以达到1200万千瓦,电压等级最高是1100千伏。但是这么大的电网,这么强大的调度为什么消纳不了?我认为,电网的作用还是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这一点不能完全责怪电网,因为包括分配用电计划、区域的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地方政府有较大的制约作用,所以得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希望拉动投资,有时布局的步子太快,和电网不配套,这样也是弃风弃
光的原因。现在我们也在关注。另外可再生能源在当地投资以后的收费问题,也是影响补贴下降的原因。涉及到成本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才能真正地落实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落实好总书记提出的五大理念。现在我们跟德国和丹麦等先进国家相比,还没有形成核心的能源转型战略和全社会的共识。关于垃圾电的说法,新能源不稳定的说法,从西北地区等偏远地区输送新能源认为是一种浪费的说法等质疑的声音,我们怎么样合理地布局,使西北地区的资源如何支持东部以降低煤炭的消费,都是我们要回答的问题。
第二,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的制度没有有效地落实。前面我也讲到,一些责任不是很明确,涉及各方,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都有责任解决这些问题,都要统筹考虑。2016年上半年,弃风很严重,尤其是一些西部地区的省份,所以下一步还是要解决好布局的问题,控制好节奏。
第三,财政补贴。新能源的补贴资金缺口比较大,现在整个的缺口可能是550亿元,如何进一步来解决,这也是在法律层面、电价层面、附加层面上,各方面都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其实这就是我们未来能源发展的纲领性的指导方针。“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是建设生态文明,推动能源革命的攻坚阶段;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落实《巴黎协定》的一个转折期。可再生能源发展关系到我国能源转型战略的实施以及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要进一步转变思想,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引领能源革命。
第一,落实能源革命的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目前我国已进入能源转型,推动能源革命的关键时期,“十三五”必须要把能源革命布局进来、落实下去。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到大范围的增量阶段、区域性的存量替代的发展阶段。能源转型的矛盾和阵痛日益突出,但是我国推动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确的,也是坚定的。各方必须深刻认识能源革命的本质和内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质,是主体能源的分配和能源开发利用的根本性变革。能源体系的根本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实现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已经成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主基调。为此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建立能源转型的法律秩序,在能源法、电力法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地位,转变和创新能源发展方式,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全面优化布局,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规模和在消费中的比重。
第二,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
根据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的初步研究,到2020年全部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5.6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要达到7.5亿千瓦,其中新能源发电在全部发电量中的比重提高到9%以上,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战略目标,并为2030年达到20%奠定基础。为此必须按照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利用目标考核性的指标制度,根据法律要求制定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以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5%为基础,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和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省完成2020年15%的非化石能源目标,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检测和评价体系,引导各地方按规划运行,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第三,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必须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出来,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实施。国外的经验表明,美国各州通过法案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制度,IPS和绿色证书制体系,德国也通过不断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明确的补贴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我国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降低新能源发电直接补贴强度,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财政补贴逐步降低并最终退出。
第四,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开展依法监管的工作,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保证性收购。另外应该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进行评估,为以后的修订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回首《可再生能源法》十年的历史,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展望下一个十年将有更大的发展前景,让我们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框架下,携手共进,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事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