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能源经济

2016-12-17 11:00:07王仲颖
风能 2016年10期
关键词:配额制电价德国

文 | 王仲颖

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能源经济

文 | 王仲颖

政策法规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支撑,这是毋庸置疑的。截至2015年,全球有37个国家推动了具体目标,146个国家制定了扶持发展政策,其中实行固定电价政策的国家(地区)有81个,实行配额制的政策的国家(地区)有29个,实行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制度的国家(地区)有28个。实际上这些数字之间是有交叉的,并不是实行固定电价政策就不能实行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制度。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用简单的三句话总结就是:2005年颁布,2006年实施,2009年修订。其中修订时最重要的两处改动是: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建立。

第一版《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时,就提出了配额制的概念,但因为种种原因配额制被抹掉了。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实行,2008年时消纳问题就已经出现。配额制的概念再次被提了出来,大家讨论如何才能全额收购,最后加了“保障性”,称作全额保障性。关于全额保障性的表述,实际上隐含了配额制的意思。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四年已经出现了资金的问题,第一版《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时,也提出了要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但也因为种种原因,最后没有写进去,所以2009年修订的时候,明确提出要把专项资金改成发展基金。

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的总方向,大家还是充满期待的。但两个最大的问题,并网消纳和资金补贴,目前为止还是没有解决,而且愈演愈烈。

第一,关于并网消纳的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的弃风电量就达到323亿千瓦时,接近2015年全年的水平(339亿千瓦时),而2015年全社会新增用电量仅为267亿千瓦时,这也意味着仅今年上半年的弃风电量或者2015年全年的弃风电量就足以满足全国一年新增用电量的需求。

当然现在也有人提出经济新常态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放缓,很多产业都处在复苏的阶段,用电量可能本身就在降低。但是也可以看到,商业用电、居民用电、生活用电还是高于其他方面的用电量。所以总的来讲,可再生能源发电已经在电力行业中起到了支柱作用。如果我们做得更好,即使经济复苏了,用电量增加了,哪怕需求翻一倍,每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可以满足。

第二,关于资金补贴的问题。截至2016年上半年,补贴缺口大概累计500多亿元。对于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是对于一个政府、一个国家来讲,想想生态环境受到的各种破坏和污染现状所造成的损失,这并不是很多。

德国的能源转型,可以说在全世界备受瞩目,大概二三年前,全球研究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气候领域的许多专家,都在质疑德国的能源转型是否会成功,是否可以真正地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到今年为止,在经过了二三年的努力后,德国的能源转型不论是在气候变化领域,还是在全球的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领域,都是一面旗帜,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第一个原因就是德国可再生能源的目标、战略地位非常明确。无论是能源转型还是能源革命,节能永远要摆在优先的位置。我们要以最大的效率和最好的技术发展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在中国现在的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不仅要替代新增的能源需求量,还要逐步替代已有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所以必须要明确可再生能源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第二个原因就是德国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来支撑着其《可再生能源法》的有效实施。无论是小的经济体还是小的社区,都不只靠单一的政策、法律法规来实现发展目标。实际上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产业本身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是上述弃风弃光和补贴的问题,并不是《可再生能源法》本身能够解决的。德国不只有一个单独的《可再生能源法》,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比如说《能源经济法》、《建立能源和气候经济法修正案》等等,所有的这些法都支撑着其《可再生能源法》的有效实施。

第三个原因就是德国有具体的措施,非常细致的、可操作性的、可执行的政策工具。

第四个原因就是共享。“十三五”规划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最后一项就是共享。利益分享机制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整个能源的法律体系里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无论是它的宣传还是教育均非常到位。我看过一个关于德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率的调研报告,可以说从政客到民众,反对可再生能源的人数极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率是空前的一致。

第五个原因就是监管。实际上我国有负责监管的机构,只是无法有效进行监管。在监管方面配套的法律、体系也不到位。比如补贴不到位、弃风弃光等问题,需要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来支撑有关单位实行监管。所以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就是比我们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法》有优势、有道理、有结果。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到底应该怎么去改,怎么能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我们要考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什么叫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呢?以前我也探讨过,就像光伏屋顶系统,什么时候可以做到就像家里的冰箱、电视等家用电器一样,我买了以后一插上,就可以发电,也可以向电网输电。实际上现在太阳能热水器有这个趋势,屋顶光伏系统方面,我们一直在向这个方向努力,但现在还远远达不到。

举个电动汽车的例子,我到巴黎参加会议时在街道上拍到一对老夫妻,大概七十岁左右,背着一个椅子,还有大包小包的东西,走到了电动汽车旁拿出了一个像信用卡似的卡片,往充电桩上一扫车门就打开了。他们把东西放进

去后,很方便地就开车走了。开车走的时候,看到我在给他们录像,老太太还跟我招手,特别享受的表情。我那时就在想,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应该给老百姓带来这么舒适、方便的感觉。屋顶光伏、风力发电要发展起来应该很容易了,包括相关的金融体系、信用体系、智能网络,但最重要的是让老百姓受益。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要靠什么把青山绿水变成金山银山?靠煤炭、石油肯定不会把青山绿水变成金山银山,那就得靠可再生能源,靠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因为我们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所以要出台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国家战略。但就像我上面提到的一样,光有这一个法也是不行的。

中国一直在制定能源法,我觉得我们应该制定能源经济法。比如德国的企业,电网公司想要弃风弃光,那是要挨罚的;比如德国的煤电厂因为价格太低,不想发电了,想退出市场,那么按照德国的法律是不允许的。为什么呢?因为虽然以风、光为核心,但是风、光不够的时候,煤炭还得支撑现行的电力系统。

关于下一步改革,具体有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加快电力法修订。最关键的就是对现在存在的弃风弃光和并网消纳问题,法律里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如果要弃风弃光就是犯法了。现在的《可再生能源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弃风弃光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应该在电力法中明确此内容。

第二,现在的固定电价。固定电价本身没错,但是现在固定电价的定价方式有问题。脱离煤电基础的价格加在一起,这才是风电的电价;煤电的电价,相当于人为地加上了一部分。表面上看补贴了可再生能源,实际上回避了化石能源的生态环境成本等问题。我不认为给的是补贴,因为成本相对来说可能更高,我们需要创新,降低成本。我认为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寻求更长远的决策。可再生能源的定价应该跟原有的燃煤脱钩才是合理的,才是真正的固定电价,要把这个纳入核算体系当中。

第三,我们也要自我进步。与国际能源系统的发展,能源的开发、转换、消费相比,我们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是监管不到位。

借助G20峰会主题,“创新、活力、联动、包容”,可以总结一下:

创新是指创业、科技创新、创新经济以及创新体系。实际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也需要创新,不创新就难以生存。

活力是指完善全球的经济,对其中不合理之处加以改革,提高世界抗风险的能力。煤电并不是没有出路的,煤电可以调峰。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善的电力市场,煤电要走调控路线的话,它应该享受更高的价格。所以我们要使煤电、油电、气电、可再生能源组成的能源系统之间创造出新的活力。

联动是指发展,包括促进贸易、投资、推进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推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能源系统实际上也需要多元化和连动式的发展,比如智能网络,分布式,电动汽车与储能等等。

包容是指包容性增长,让发展的成果汇聚全球,促进公平、公正,实现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煤炭是老大哥,石油也是老大哥,可再生能源是新兴的产业,其实都处于一个共同体里。从全世界、全社会、全中国最大的效益出发,互相之间包容地发展。(本文作者系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主任,本文节选自作者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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