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百成(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14)
明弘治时期的整军与治边
唐百成(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明代自正统以来,军事武备逐渐走向衰落,京军疲惫,边防松弛。为振兴军备,明孝宗依靠以马文升为主要代表的朝臣,在京军整顿与边备守御上做了种种努力,采取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军队战斗力,多少改变了边备空虚的弱态,为“弘治中兴”赢得了相对安定的外部环境。但因积弊年深日久,弘治一朝的军队和边防问题依旧百弊丛生,这些小修小补更加难以扭转明朝军事力量日益衰落的趋势。
关键词:弘治时期;整军;治边
明代军事武备自洪武至宣德年间呈强盛之态,北扫蒙古,南服安南。自正统以后,军屯体系遭到破坏,卫所制度走向瓦解,边备亦愈加空虚松弛,军事力量走向衰落。
明代军事力量衰落的过程也是卫所制瓦解的过程。“自正统后,屯政稍弛,而屯粮犹存三之二。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1]。弘治时,军屯破坏程度进一步加剧,时任兵部尚书的马文升说:“屯军俱各摘出应役屯,地多为势家侵占或被军士盗卖,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2]。军屯是明代卫所制度所能维持的根基,军屯被破坏,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卫所制。
同时,卫所兵士还往往受到卫所军官的残酷盘剥与奴役,被当作私人劳动力任意使用。时人刘大夏指出:“各营军每多私役,官拨营作,负累尤堪。卫所差遣,需索百端,军不聊生”[3]。军屯体系的严重破坏加上官军差遣的繁重杂役,使得士兵生活苦不堪言,只能选择逃离卫所,江南地区“军政日益废驰。丁壮因课求,屯田苦兼并,诸隶诸卫尺籍者率循逃,亡耗居半”[4]。为了制止逃亡,明政府遂实行“勾军”与“清军”之法,虽有一定效果,但此法“名目琐细,薄籍繁多,吏为为奸”,致使矛盾不断激化,“终明之世,颇为民患,而军卫亦日益耗”[5]。明代卫所制之瓦解在所难免。
此外,明代军事力量的衰落集中体现在京军的衰落。明代把全国卫所之精锐集于京师,号称“京军”,有战事则以京军为主力,地方卫所予以辅助。正统以前,京军尚可一战,历经土木堡之变,京师精锐劲甲大多覆没。后经于谦整顿,稍有恢复,但总体上大不如以前。成化时,京军“缺伍至七万五千有奇”[6],大多被权贵所隐,至弘治时,“诸边有警,命京军北征,此辈骄惰久,不足用”[7]。总之,弘治时期军事力量衰落,边防已虚。马文升考察陕西某边防“守城正军,每卫或二百名,或一百名,甚至止有五六十名,又皆老弱不堪危赢守战”[8]。为此,弘治时期开始推行一系列整军措施。
(一)改革军士操练方式
明代京军分为隶属五军都督府的“团营”和隶属亲军指挥使司的“禁卫”,前者主要用于征讨,后者主要用来宿卫。孝宗继位之初,决心振兴军备,任马文升为兵部尚书,并命其提督十二团营。马文升上任后,立即着手团营操练,拉开了弘治朝整军的帷幕。他“于每营选马步锐卒二千,遇警征调,且遵洪、永故事,五日一操,以二日走阵下营,以三日演武”[6](1110)。即效仿洪武、永乐年间的军队操练方式。在禁卫方面,弘治十年(1497年),马文升针对“近年禁兵废弛”奏请“敕大臣拣选操练,令更番值各门”[6](1112)。孝宗从之。
(二)严谨武官任用
对于腐败堕落的京军武官,马文升“严核诸将校,黜贪懦者三十余人”[9]。此举触犯了既得利益者,“奸人”夜伺宫门,持箭射之。孝宗以坚决态度支持马文升考核,命锦衣卫缉捕肇事者,并给骑士十二,以护出入。弘治六年(1493年),为进一步筛选团营武官,推行武官会考制度,由“兵部提督官会同该营总兵官,通将各营号头,照依军政事例,从公考选。年力精壮、谋勇可取者,存留管事。老病、贪婪、误事害军者,黜退差操”[10]。此后,每五年一次会考。自弘治十二年(1499年)始,锦衣卫官亦进入考选行列。
弘治二年(1489年),马文升以灾异上书言“十三事”。涉及整军的条例,有“处置操官”,即紧约武职以月俸先期称贷于人,这有利于防止武官养尊处优、腐化堕落。有“处置逃军”,即士兵逃一次而归来者不加追究,照例听其补役;有“慎刑法”,即对于军职逃亡三月者,以及调至边卫脱逃者,酌情处置,适当减轻惩处力度,这有利于缓和朝廷与士兵的矛盾。有“优恤补役军士”,即严禁卫所官侵克补役新军应得财产,这有利于保障士兵的基本生活。有“汰老疾”,即天下武职年满六十者或衰老不堪任事者,照例致仕,有敢于隐瞒年龄者,众人可举报,这有利于保证军官的个人素质。有“严谨守卫”,即皇城各官军当值之日,须全体在门,禁止顷刻擅离,这有利于强化士兵恪尽职守的职业精神[11]。
(三)保障军士生活
明代中期,京城勋贵官僚生活日益奢侈,房宅、园林等建筑工程越来越多,私役军士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甚至成为职业工役。孝宗深感此弊不除,实难振兴军力,为此他三令五申:“役占军士五名以下,降一级,五名以上者,降二”[12]。马文升遂采取了“停工役以恤操军”的办法,停止了“修理玄武门、金水河、浣衣局等工程对各团营兵士的差拨。对于兵士服工役,严令“团营官军此后须遵诏旨,不许擅请差拨以损锐气”[13]。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颁布了卫所军官占役的标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俱不许额外役占”[14]。并赋予巡抚、巡按官查知军官占役士兵多少的权力,规定巡按御史每年终需向朝廷汇报各将官有无多占的情况。弘治十七年(1504年),增定条例,“各营号头把总等官”私役军士“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级,仍调外卫”[10](370)。
亲王出府需调拨护卫人数。但京军本身已缺额甚多,为了减少京军的外流,遂降低亲王出府护卫人数。原制,凡亲王出府,在京军中分拨军校一千七百人,现改为“亲王出府拨校尉三百人,军六百人”[13](1411)。
此外,在武器上,弘治朝也有新的补充。如弘治九年(1496年),“造铜手铳,重五六斤,至十斤”,并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遇边官奏讨,工部奏行内府兵仗局,照数铸给”[15]。手铳,起源于元代,是近现代火枪与各式机械枪的前身,明代建立了强大的神机营,装备大量火器,手铳被广泛运用于军事。以手铳为代表的火器在明朝战争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再如,弘治十一年(1498年),“造令旗、令牌三百面副”[15](326)。弘治十三年(1500年),造“拒马木、竹牌、滚刀、神臂弓、飞枪等军器”[16]。弘治十七年(1504年),“造战车一百辆,送营操习”[15](326)。
依据上述史实,弘治朝廷在整军事宜上,主要从改革军士操练方式,严谨武官任用与保障军士生活三个方面进行,以减少军士逃亡为核心,实现提高军队作战能力的目的。
孝宗即位后,时任兵部尚书的余子俊上“建言七事”,率先提出应重视武备边防事宜,“北虏拥众近边,蛮寇肆掠江西,各边斥堠不备,神机营提督久虚,宜早图之”[17]。
(一)完善边防体系
弘治初年,时任兵部尚书的余子俊针对北部边防提出一套总的防御计划。他认为,随着蒙古三大部之间力量的消长,防御重点应该放在宣府、大同。建议建立三路防御体系,以大同为中心。即以大同镇为中路,以阳和天城为东路,以洪州城、平虏、朔州卫、宣府等为西路,各关如常山之蛇,首尾相应。
终弘治一朝,余子俊的防守体系基本被沿用。马文升继任兵部尚书后,又将其加以完善。马文升认为,缺少总制大臣,所以将不用命。建议任命“文职大臣一员总制大同、宣府、山西偏头三关及陕西延绥各路将官”[18],凡有关钱、粮、军、马以及赏罚事宜,皆由总制大臣适度处置,从而完善了边防指挥体系。
此后,刘大夏担任兵部尚书,于弘治十五年(1502年)提出“保定设都司,统五卫,祖宗意当如此,请遣还操军万人为西卫,纳京东兵密云、蓟州为东卫”[19],“帝报可”。这是针对保卫京师而提出的防御战略,也是余子俊防御思想的延伸。
总之,弘治一朝战略防御体系,客观来讲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守为上策”是朝廷的基本方针,相互配合与协同作战是基本战略。但过于被动的防守也会造成顾此失彼、被动挨打的局面。
(二)改革边班制度
自永乐始,令内地军民轮流到边关番戍,称之“边班”。由于路途遥远,往来不便,军民日益疲惫,这种制度未能有效实行下去。至弘治朝,一方面强化边班制度,屡申“失班不到者,拿获问罪”。另一方面,又积极改革完善这一制度,尽量使军民得以便利。一是扩大“代戍之法”,如正统年间,曾发太原、平原民戍守边关,后成定制,且不能代戍,颇为民患,至弘治中,山西巡抚顾佐“奏令更代”[20];二是完善“上下班”时间,并加以制度化。弘治以前,军民“边班”时间具有随意性,且多有不便,弘治中,三边总制秦纮看到:“备御延、绥官军,自十二月上班,既周一岁,至次年三月始下班,在军日多”,遂建议“宜定例,岁一更代,俱以三月初为上下班”[20](1153)。从此,“边军便之”。
(三)整肃边防军纪
弘治朝实行了对边镇守将每岁考核的制度,每到年尾,“令巡抚、巡按官遍行核实,如兵政、修举、操守无失者,奏请旌异,其有废弛者,参奏革去”[21]。这在一定程度上整肃了边防将领长期玩忽职守之风气。
自弘治五年十月(1492年)以后,蒙古频繁南掠。甘肃庄浪、鼓浪以及永昌、镇番、山舟等地多遭蹂躏。弘治七年(1494年),兵部建议“今不深治之,不足以警其后”[22]。遂逮捕自镇、巡等官以下至京,治其罪。此后,朝廷加大对边镇将领的惩处规模,大批边镇将领因镇守不力而遭到不同程度的问责与处罚;例如弘治七年(1494年),逮问把总都指挥、指挥沈玉等九人,边远地方充军;弘治八年(1495年),逮问把总等官指挥孙永等六人;弘治十年(1497年),逮问甘肃游击将军、指挥同知鲁麟等七十三人[22](178);弘治十一年(1498年),逮问分将杨彪等二十八人;弘治十四年(1501年),治提调指挥张寅等二十一人
罪[22](183-196)。
笔者认为,弘治朝廷对边镇将领的惩处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更多的是消极作用。蒙古多次南掠成功,虽与边镇将领的玩忽职守有一定关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明朝国力的衰落与边防力量的匮乏。而蒙古之所以频繁南掠,是为了以强硬的手段来要挟明朝,达到与其“互市通贡”的目的①。明朝统治者对此没有深刻的认识,一味加大对边镇将领的惩处规模,不仅收益寥寥,恐怕还会造成部分边镇将领的离心。
明代边防长期存在将领虚报战功,冒领奖赏的现象,至弘治时期,这种现象更为普遍。为了整肃边防,弘治元年(1488年),规定守备官不得自报功次。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规定:“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若用钱买及卖者,俱问罪”[23]。同时规定:“若虏寇犯边,官兵明知被虏人口遗弃在彼,因而妄杀,冒作贼级者,与杀平人一体论断”[23](243)。
(四)修缮边防设施
弘治朝进一步修缮了防御设施,主要体现在修建墩台、堡仓和长城。如弘治二年(1489年),“修蓟州、喜峰口、潘家口、壹片石、沙坡谷、猪圈头等处墩台”[11](617)。墩台即烽燧墩台,是古代防御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以传递军情。一般在长城沿线和关的附近以及城堡周围修筑较多。明朝在北部边疆地区修筑了大量墩台,即使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军情也可通过墩台传递至京师。还“增设宣府、洪州旧堡仓场,大小白阳二堡仓,青边、常峪二堡仓,万全都司、新开口堡仓场”[24]。堡仓即边关囤积军粮的仓库。
明朝在北部地区修筑的最重要的军事防御工程是“明长城”,亦称边墙。自成化年间余子俊在延绥镇大规模修筑长城以来,长城在抗击蒙古人南侵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明朝北部边防的重要依托。弘治朝在修筑长城方面也有成果。弘治三年(1490年),对山西地区长城进行补修,“修筑偏头关边墙一百二十里,补黄河边墙二千六百余丈,添筑宁武墩堡十座,挑浚横山壕堑长二里,补雁关墙及铲削壕堑共五十八处”[25]。同年,“宁夏中卫、庄浪分界处所,窑洞儿水头,接连架子山尾石峡口,修筑土墙、山崖、关墙、水洞”[26]。
直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秦纮于固原总制三边军务后,弘治一朝才真正开始大规模修筑长城。固原“东顾榆林,西顾甘肃,与宁夏为唇齿”[26](322),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早在景泰年间,朝廷在此设立守御千户所,成化年间,升级为固原卫。弘治十四年(1501年),因蒙古小王子、火筛等部落多次入掠平凉、固原一带,朝廷于弘治十五年(1502年),设总制大臣于固原,命总兵官秦纮在此总制陕西三边军务,并设立总兵、参将等官。弘治十五年(1502年),置固原州,至弘治十八年(1505年),固原正式称镇②。固原作为“九边”之一,与相邻边镇互成犄角之势,共同构成西北边疆的防御体系。固原镇的设立,标志着明代九边防御体系的基本形成。
秦纮于固原总制三边军务后,便在此兴筑长城。《皇明九边考》载“总制秦纮筑内边一条,自绕阳界起,西至徐斌水三百余里,系固原地界,自徐斌水起,西至靖虏花儿岔止,长六百余里,亦各修筑……屹然为关中重险”[27]。长城的修建提高了固原镇的防务能力与在“九边”中的地位。《明史》总括了秦纮的兴修成果,“修筑诸边城堡一万四千余所,垣堑六千四百余里”[28]。这确实是不小的成就。秦纮还在固原训练军队,大兴屯田,严明号令,使得军威大振,从此固原成为重镇。固原镇的设立以及长城的大规模修缮,无疑进一步增强了明王朝对蒙古的防御力量。
弘治晚期,亦有修筑长城的行动。如弘治十八年(1505年),“杨一清修筑四十里,唐龙接修四十里,王琼修一百三十里,王宪继修五十七里……”[29]。
明代北边自偏头、雁门,历居庸、喜峰口,直至山海关一带数千余里,地势险恶,且林木甚为茂密。人马不能相通,实为防御蒙古的第二屏障。但自成化以来,京师刮起奢靡之风,官民之家,竞相置产造宅,木材价值也就愈加高昂,因此,大同、宣府等众多官商之家入山林,任意砍伐,专事伐木。边关镇守武将修造私宅,亦加入砍伐的行列。至弘治年间,已“伐之十去其六七”[30]。为了保护边防第二屏障,马文升建议,发布榜文,沿边张挂,禁约军民对森林的滥砍滥伐。如有犯者,“俱发烟瘴地面充军”,并严敕沿边守臣,保证执行力度,朝廷从之[30](528)。
(五)“岁例银”的初步成型
明代中叶,由于军屯体系破坏严重,边关军饷日益需要朝廷的额外补给,“岁例银”即为其中一项。朝廷发送太仓银或折价其他物料为银两作为边关军饷,这种银两通常被称为“岁例银”或“年例银”。据《明实录》载,明朝最早发放“岁例银”的时间是在成化十六年(1480年)。此后,“岁例银”的发放逐渐增多,至嘉靖年间,朝廷每年发太仓银接济九边成为定例,“岁例银”方才名副其实。
弘治年间是九边“岁例银”初步成型时期。因军屯规模不断缩小,货币白银化日益扩大,“折银”现象增多,再加上边关长期缺饷,明孝宗即位后,屡次敦促户部要及时拨送军饷和军需,多次给边军增发“边储银”与“赏边银”。如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十月,赐各边官军银,人二两,辽东、蓟州、宣府...等关共六十一万五千三百二十余两[31]。弘治元年(1488年)正月,发太仓库银十万两,以资陕西、兰州等处[17](200)。弘治七年(1494年)九月,运太仓银十二万于辽东,以备边储[32]。弘治十年(1497年)三月,运太仓银六万两于甘肃,四万两于宁夏,三万两于榆林,五万两于大同,五万两于宣府,以给军储[33]。同年六月,“运太仓银七万两于大同,五万两于宣府,以备边储”[22](184)。弘治十四年(1501年)正月,命送太仓银六万两,陕西布政司官库银四万两……于延绥,以备边储”[22](1101)。弘治十七年(1504年)七月,运太仓银五万两于宣府,以备边储[22](1106)。
通过查阅《明孝宗实录》,实录中有明确记载的朝廷输送边关的“岁例银”与其他名目的折银总数额约近二百五十万两。考虑到实录有失载的情况,弘治朝向边关输送的白银总额应超过这一数字,这在弘治以前是不可能达到的。弘治朝每年的“岁例银”数额并不固定,而是依据各边镇的财政情况而定。《明神宗实录》载:“弘治时京运止四十三万”[34]。可见,弘治朝每年的“岁例银”约在四十万两左右,这一数字在正德时期以及嘉靖初期基本保持稳定。嘉靖中期,因庚戌之变,边防压力增大,“岁例银”的数额发生骤增,“故嘉靖三十年,所发京边岁用之数至五百九十五万”[35]。虽然弘治时期的“岁例银”数额不算庞大,也没有年年发放的定例,但可以说,弘治时期是明朝“岁例银”的初步成型时期。
“岁例银”的出现和增多,一方面反映了军屯的破坏,“民运”以及“钱粮”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朝廷对边防的治理力度。加大对边防的财政支出,有助于改善边关军士的生活状况,修筑和完善边备防御设施,增强边防力量。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讲,则推动了货币白银化的进程,对晚明社会的转型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此外,弘治朝还对边关一些卫所的军册进行了核造。弘治时期“考洪武、永乐间原册,依式各誊一本,发各卫收掌,照册查理,如原籍户绝,奏与开除,其招募军士,务充原额”[21](499)。这样不仅有利于核实军士实际的数量,而且还清查了“吃空响”的现象,节省了财政开支。
为补充边关士兵数量,弘治朝有就地募兵之举措,如弘治十四年,“募兵于延、绥、甘、凉”[20](1148)。明代之募兵始于正统初年,在弘治、正德之际发展较快,至明代晚期已经发展成为明军的主要成分。
综上,弘治朝在巩固北方边防事宜上,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努力,主要表现在调整防御体系,建立以大同为中心的防御体系;完善指挥系统,增设总制大臣;完善边班制度;建立边镇考核制度,加大对边镇将领的惩处规模,核实将领战功;修筑和完善墩台、堡仓、长城等防御工事;设立固原镇;禁约滥伐偏头至山海关一线的森林;加大对边防的财政支出,增发“边储银”“赏边银”等;核造卫所军册和就地募兵等方面。
在整顿与革新工作中,兵部尚书马文升发挥了核心作用,他任弘治朝兵部尚书达13年之久,可谓尽心竭力。明孝宗求治之心,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他对于马文升的主张,大多持支持态度,保证了治理工作的推行。在弘治君臣共同努力下,多少改变了边备空虚的状态。弘治一朝,正是蒙古“中兴之主”达延汗在位时期,蒙古国力有所复兴,对明朝的侵扰也有所加剧。根据《明孝宗实录》不完全统计,弘治一朝蒙古人犯边多达199次,但对明朝未造成较大损失。明朝不仅没有重演正统之“土木堡”惨败,反而还有两次主动性军事行动。
第一次是收复哈密。弘治八年(1495年),许进及总兵刘宁抵达肃州,在嘉峪关外驻军,并星夜进攻哈密,牙兰逃走,明军占领哈密,“得陕巴妻女并牛羊三千,斩级六十,拔哈密胁从者八百余人还”[36],自此西域开始忌惮中国。
第二次被称为“捣巢”行动。弘治十一年(1498年),明优秀将领王越领骑兵六千从宁夏出发,兵分三路突袭贺兰山附近的蒙古人,“得贼首四十二,骆驼十九,马百二十二,牛羊器丈数”[22](186)。虽然战果区区,但在整个明中后期以防御为主的边防策略下,弘治朝廷对蒙古主动发起进攻战,还是难能可贵的。两次主动性军事行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弘治君臣整军与治边的效果。也正是因为整军治边取得了一定成效,才为“弘治中兴”提供了较为和平的外部环境。
弘治一朝以“防御”为基本国策。对此,有学者持否定态度,甚至极力批判③。笔者认为,防御或是进攻,并不能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在看待类似的历史问题中,我们往往对“言战”盲目肯定,对“言和”盲目否定,对“积极进攻”偏向赞美,对“防备守御”偏向批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弘治朝能够回到永乐时期北扫蒙古的强盛之态。
但总的来说,弘治一朝边防依旧松弛空虚。到了弘治晚期,蒙古人又屡次南掠,几乎无不破墙而入。孝宗欲效仿成祖亲率大军北征,马文升劝阻道:“文皇时,何时也!有粮有草,有兵有马,又有好将官,所以得利。今粮草缺乏,军马罢弊,将官鲜得其人,军士玩于法利,不能杀贼,且又因而害人,徒费财物,有损无益”[37]。马文升常年担任弘治朝兵部尚书,又尽心于边防事宜,对九边之形势了如指掌,应该说,他的话是对当时军事实力之虚弱的真实反映。究其原因,明代军防因积弊年深日久,非彻底的革治难以振兴,而弘治一朝无论在整治规模上还是力度上,都只能用小修小补来形容,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法扭转军防衰落的局面。实际上,明孝宗也无力推行彻底的革治,一方面,彻底的革治势必遭到顽强的阻力,这是由传统社会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弘治时期早已没有洪武、永乐时的恢宏气魄,求安、求稳心理占据了主导,而明朝虽已衰落,但还未衰落到万历时期的地步,各种矛盾尚未彻底激化,弘治君臣坐享“太平盛世”,也就失去了革新的决心和勇气。
①胡凡先生认为:“游牧民族和农业民族之间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是明朝和蒙古之间不断进行战争的刻动因”。见胡凡《明代历史探赜》,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0页。
②关于固原镇的正式设立,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弘治十四年说”,以余同元为代表,见余同元《明代九边述论》,《安徽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二是“弘治十五年说”,以余孝贵为代表,见余孝贵《明代固原的军事设置》,《固原师专学报》,1993年第1期;三是“弘治十八年”说,以于默颖为代表,见于默颖《明蒙关系研究——以明蒙双边政策及明朝对蒙古的防御为中心》,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其中,关于在固原设置三边总制府的时间,史记记载不一,有“弘治十四年”与“弘治十五年”两种说法,经学者综合考证,“弘治十五年说”准确。关于固原正式称“镇”的时间,本文支持“弘治十八年”年说。如果以弘治十五年的三边总制府设立为标志的话,成化时期就曾在固原设立过总制府,这只是防御蒙古的一种临时措施。至弘治十八年,陕西镇守总兵官移驻固原,三边总制再次开府固原,此后制度化,标志固原正式称“镇”。
③代表性学者如郭厚安先生与胡凡先生。胡凡先生认为:“明廷君臣上下,对于如何抵御蒙古族日益频繁的掠夺和袭扰,心中完全无数,全然是一付被动挨打的样子。这种消极防御状况形成的根源,诚如郭厚安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就在于弘治君臣的苟安思想。表面上看似乎还是盛世,但统治阶级却日趋腐朽。”见胡凡《明代历史探赜》,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10年版,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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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艳凤)
作者简介:唐百成(1992—),男,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与山东地方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13
中图分类号:K2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254(2016)02-00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