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媒体时代,全民新闻报道在增强新闻(信息)时效性的同时也增加了谣言的传播概率。互联网朋友圈的强关系传播特征、封闭性和私密性空间属性、裂变式传播方式为谣言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文章从传播主体、传播内容和传播心理角度分析朋友圈谣言的传播机制,以期为谣言的消解和治理提供建议。
【关键词】全民新闻报道;互联网朋友圈;谣言;传播机制;自媒体
【作者单位】吕静,平顶山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朋友圈是指一个由熟人、半熟人组成的关系圈。朋友圈信息以点对点的方式传播,并形成错综复杂且庞大的信息网。自媒体时代,全民新闻报道的背景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生产者或传播者,这一方面加速了信息更新和传播的速度,使新闻(信息)更具有时效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谣言的传播概率,每个人都可能在有意或无意中成为传谣者。而互联网朋友圈(以下简称朋友圈)信息由于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其封闭或半封闭的传播方式更容易给谣言制造真实、合理的假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朋友圈的谣言传播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自媒体时代的全民新闻报道“狂欢”
自媒体(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总称[1]。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传播也从传统的“星形传播”模式变为“网形传播”模式(图1、图2)。所谓“星形传播”,是指新闻从一个中央节点(传统媒体)通过点到点的路径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子节点(受众)传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中央节点具有绝对的主控权;“网形传播”是指,新闻传播中的每一个节点(媒体或者受众)都可能成为中央节点,掌握新闻传播的主控权,而在另外一个新闻的传播过程中,其又都可能成为子节点,节点间互相交错并不断变换角色,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传播网络。“网形传播”模式中,原来的子节点(受众)转而成为中央节点(新闻创造者),并且其发布的新闻因更具时效性和大众性,传播速度也不逊于传统媒体,甚至强于后者,因而更为大众接受。
如今,将身边遇到的突发事件或者个人觉得有趣的事情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或共享,已成为一种全民传播习惯。许多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发布消息的不是媒体,而是普通网友。如2016年9月16日,经网友爆料,微信和微博等自媒体上出现了大量某男明星在上海家中身亡的消息。该消息经微博娱乐大V转发后,传播速度成指数增长。后经警方和明星经纪人消息确认后,网络娱乐媒体才跟进报道,而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的反应速度更慢。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新闻指导和监管,“草根新闻的兴起,伴随着严重的道德问题,包括欺骗”[2]。一方面,没有受过专业新闻报道训练的普通大众在发布新闻时具有随意性和不甄别性,在信息转发的过程中容易二次传播虚假新闻,在语言使用上也不那么讲究,甚至出现错别字等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法律等方面不够完善,相关机构对虚假新闻的监控都是事后进行的,而且往往是在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后才进行监控,使一些恶意虚假新闻有机可乘。例如上文提到的男明星自杀事件,经自媒体传播发酵后,相关人成为网络热点话题,百度关注指数两天内上升3754%。但其中也夹杂着许多缺乏事实依据的爆料,这些爆料往往多次出现“身边人”“现场”等词汇,看似言辞凿凿,很多却难以经受新闻真实性、准确性的考验。全民新闻报道在突破传统新闻时效性较弱问题的同时,也将自己陷入“失真、失范”的困境。
二、全民新闻报道下的朋友圈及其信息传播特征
我们认为,广义的网络朋友圈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熟人(或半熟人)间封闭(或半封闭)的交际空间(方式)。从这一内涵来看,人人网、朋友网、QQ空间等都可称为互联网朋友圈。
随着全民新闻报道的兴起,朋友圈除了最初进行的个人现状展示、原创文学作品发布和阅读文章推荐等,还逐步融入带有新闻报道性质的信息发布和分享。如即时发布个人经历的重大突发事件、带有科普性质的新闻报告、政府或其他公共事业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等。这使得原本仅用于社交的朋友圈兼具了新闻信息传播功能,并形成独有的传播特征。
1.强关系传播特征
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认为,人际关系网络可以分为强关系网络和弱关系网络两种。强关系是指个人的社会网络同质性较强,人与人的关系紧密,有很强的情感因素维系着的人际关系。弱关系是指个人的社会网络异质性较强,人与人的关系并不紧密,也没有太多的感情维系。他认为,关系的强弱决定了个人能够获得信息的多少,以及其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想要的效果。朋友圈是建立在熟人或半熟人基础上的交际空间(方式),是一种需要双方互相认可的关系[3],是强关系。在朋友圈的强关系传播网络中,由于交际双方从事的工作或掌握的信息具有趋同性,因此信息传播的数量和广度虽受到限制,但信息接收并为新客体内化吸收的效果良好,且二次传播效果不会弱化,反而可能增强。
2.封闭性和隐蔽性空间属性
互联网朋友圈是以关系为核心的高度私密性社交工具[4]。以2010年以前盛极一时的人人网为例。人人网建立之初最重要的特点是只让具有特定大学IP地址或者大学电子邮箱的用户注册,这样就保证了注册用户绝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同时,只有被认证通过加为好友的人,才有资格阅读该用户发布的信息,从而构建了一个“校园+熟人(半熟人)”的交际圈。由于传播环境的封闭性,信息在闭环式的空间内反复被传播,传播范围和效果不断扩大,并得到巩固增强。这种内部流传速度快、外部信息流入慢所带来的信息流差异,容易使朋友圈成为不良信息的避风港[5]。
3.裂变式传播方式
根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 “六度分离”理论,人际交往的脉络中,任意两个陌生人都可以通过“亲友的亲友”建立联系,这中间最多只要通过5个朋友就能达到目的。简言之,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5个。因此,虽然朋友圈是建立在熟人(半熟人)基础上的封闭社交环境,但基于“六度分离”理论,信息在“朋友”与“朋友”之间是一种“裂变式”传播,朋友与朋友之间纵横交织,组成关系紧密且可无限扩大的信息传播网络(图3)。
三、朋友圈谣言传播机制分析
由于朋友圈信息以强关系的方式传播,信息接收的心理预期较好,传播效果稳定,加之封闭的传播环境,裂变式的传播方式,放大了谣言信息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朋友圈谣言的传播机制进行分析。
1.谣言传播主体:庞大复杂
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6]。4月8日,CNNIC《中国社交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即时通讯应用已经成为第一大移动应用,使用率高达90.7%,QQ、微信、陌陌的常用率位列前三[7]。7月10日,腾讯《2016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微信用户数量已超过6.5亿,64.1%的用户每次打开微信时会刷朋友圈[8]。以上数据表明,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朋友圈有着庞大的用户基础。全民新闻报道背景下,每一个活跃用户都有麦克风,都有可能成为谣言的发布者和传播者。
此外,根据笔者调查,由于谣言的识别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因此,低学历群众,或对网络识别能力较弱的中老年人更容易成为谣言的二次传播者。
2.谣言传播内容:涉及广泛且不易识别
根据2016年3月31日中山大学大数据传播实验室与联合微信安全团队联合发布的《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2016)》显示,微信谣言内容主要涉及健康养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政经和社会秩序、爱心转发、广告营销、奇闻趣事等大类[9]。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朋友圈受众最广、最易被二次传播的谣言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健康养生类文章开头往往冠有“权威”“某某医生”等强调可靠性的文字,如“香港伊丽莎白医院临床肿瘤科某某医生撰写”;二是用“100%”“第一”“新闻都不敢播”等夸大性、恐吓性词语刺激受众阅读神经,诱导其阅读转发,如《不要再买这个菜了,因为它100%致癌!》《刚发生,又有一批杀人食品曝光了》;三是利用大众迷信心理,用带有胁迫诅咒类词语强迫增加转发率的,如“有女儿的一定要转发”“谁不转倒霉几年”等;四是假冒政府或公共服务部门发布谣言,此类谣言往往伪造红头文件或单位盖章,具有较强迷惑性;五是在重大政治事件节点上,利用民众的爱国主义情怀煽动民族主义情绪,甚至借此举行非法集会等活动,社会危害较大。
3.谣言传播心理:多为善意的信息分享
根据《微信公众号“谣言”传播研究报告(2014—2015)》显示,微信公众号是微信朋友圈热点谣言的重要来源[10],而其他平台朋友圈的谣言也大多来自一些公众号,因此朋友圈中大量的谣言属于分享信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Allport 和Postman在《谣言的心理》一书中曾指出,信息对传谣者、听谣者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是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基本条件[11]。对于普通人来说,与生活相关的信息要比政治、军事、科技信息重要得多,这也是健康养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类信息更容易成为谣言传播重灾区的原因。
朋友圈是建立在熟人(半熟人)基础上的社交平台。熟人社交与陌生人社交的重要区别在于熟人社交是以情感来维系的交际行为。因此,大家愿意将自己认为好的、有价值的信息分享给熟人(朋友),而这种分享一般都是出于善意。加之普通民众谣言识别能力有限,以及官方辟谣的滞后甚至缺失,导致大量的谣言在朋友圈内传播。
4.谣言信息消解和防治:任重道远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网络谣言的治理,例如,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编造谣言者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教育训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一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依法进行了查处等。从源头上严控网络谣言的传播并加大惩处力度已成为政府、社会、民众各方的共识。但实际上,无论是线上谣言还是线下谣言,只要满足产生的基本条件,就不可能被完全禁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谣言来源的治理无论是在法律法规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已经有所成效,但对于谣言的传播,尤其是无意或善意的传播,至今难以有效控制。例如,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12]。这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传谣)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惩治依据。但该司法解释也指出,如行为人不知道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12]。因此,对朋友圈谣言的治理,除了控制源头,对普通民众的传播行为进行防治也是重点。中国有句俗语,“谣言止于智者”。科学知识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网络谣言的消解需要以向大众普及科技知识和提升科学素养为根基,而科学知识能够为公众所理解、掌握和运用并内化为一种价值理想和行为准则,可能还需要几代人的科技普及和努力才能实现。
[1] 百度百科. 自媒体[EB/OL].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75GLYUE7wfyzkSvyIAD5NAqMkgaBtQA6Sm4XusumMfejSjr3d9tn8u_Xqi1WAfyDnB_R_PCy5tpIu072QMox9a.
[2]中评网. 郭伟峰厦大演讲:全民传播对两岸关系影响大[EB/OL]. http://www.crntt.com/crn-webapp/doc/docDetailCNML.jsp?coluid=7&kindid=0&docid=102759012.
[3]刘高颖. 微博与微信谣言传播机制与效果比较[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4]邹理. 微博传播机制的社会网络分析[J]. 求索,2013(11).
[5]牛慧清,钱梦姣. 浅析社交媒体中谣言的传播和消解机制——以微信谣言传播为例[J]. 新闻战线,2016(4上).
[6]CNNIC. 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http://www.cnnic.net.cn.
[7]CNNIC. 中国社交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EB/OL]. http://www.cnnic.net.cn.
[8]企鹅智酷. 2016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EB/OL]. http://toutiao.com/i6265436667935457794/.
[9]中山大学公布年度最热微信谣言[EB/OL].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6_04_03_355860.shtml.
[10]何凌南,张志安,李姝慧,等. 微信公众号“谣言”传播研究报告(2014—2015)[EB/OL]. http://www.pishu.com.cn.
[11]Allport G W. Postman L J.An Analysis of Rumor[J].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1947(4).
[12]新华网.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09/10/c_1253550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