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徽州商人分关书的考察

2016-12-16 01:53:22
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分家徽商徽州

蒋 璐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对徽州商人分关书的考察

蒋 璐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祁氏分关书》是研究徽商的新资料。根据文书内容,对其所记载的徽人经商艰难及析产情况展开了分析,并就徽商家庭发展进行了研究。其成果有助于加深对徽商真实的社会生活及家庭经济发展的认识。

分家书;徽商;家庭

分关书,即分家文书,“关”为“领取”之义。分家书为家产分析时订立的文书。分家书的名称很多,如“阄书”“析产文书”“分单”“议墨”“合墨”“遗嘱”“摽书”等。据前辈学者研究,分家文书至迟于唐代已经较为广泛地在民间使用,而且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格式。一份完整的分家书,一般包括序言、分家内容以及落款三个部分。其中,序言多以叙述父辈创立家业的艰辛和不易、分家缘由及方法为主,分家内容则是关于分析家产的细目以及一些附加条件,文书最后会有分家人、受产人以及中见人等落款。关于分家程式,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的张研教授在其论文《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格式的考察与分析》中有详细的介绍和解读,此处就不在赘言了。

分家书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研究具有极大的价值,也是研究家庭发展历史的重要史料,在近些年受到学者的重视和关注。目前对分家书的研究,主要有栾成显先生的《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四期),王振忠先生的《清代一个徽州小农家庭的生活状况——对〈天字号阄书的考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汪庆元先生的《汪氏典业阄书研究——清代徽商典当业的一个事例》(《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等等。本文将从《清嘉庆二年八月父祁天发立分关书》入手,旨在分析小徽商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状况。

《清嘉庆二年八月父祁天发立分关书》收录在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的徽州文书第三辑中,原册大小为311*188,总字数为1 420字,是刘伯山先生于1995年第二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期间在屯溪老街收购所得。该文书为歙县十二都祁村祁氏家族的分家书,现将分关书序文和落款列后。

立分关父祁天发,吾家世代清白,孝友相传,父正表公端方廉介,仁厚著声,元配孺人叶氏无非无仪,克勤克俭,生我兄弟二人,吾行居长,亡弟天惠不幸于乾隆五十八年病故,在江北定远县之张桥,一生所娶妻妾俱无所出,吾于亡弟不幸之时,吾即以大义苦劝弟媳许氏立继奔丧,弟媳执意不从,以至吾弟绝嗣,吾今只淂将父所遗祖业田五亩有零存公作饍茔,日后以为祭祀之用,况吾父母坟茔葬于江嶺,土名螺□石坐十里之远,又只得将吾自置下坑螺□石坐田三业并自置王堨段屋后之田亦存公坐作饍茔,永惟吾先茔及亡弟祭祀之有托也。吾自三十岁分立之后,与人同事奔走江湖,受尽艰辛,讬天生意侥幸,中年所置微产,不料于乾隆五十八年,生意亏本数百金,家用浩大,又遭吾弟不幸,以至吾代吾弟经手所会许姓之银亏空曹平五百三十两,共空许姓曹平银八百两,吾已将所做店屋及后进住屋一堂抵押许姓,仍有榨屋、茶锅屋、茶行帖及一切店用、榨用、茶行用家伙俱未写上抵许姓,今将后进住屋除出,三子阄分,前进店屋不够许姓之物,复将榨店、茶屋、家伙、行帖仍抵于许姓,日后长二两子归还此项,其业家伙长二两子均受,与三子无干。吾生三子,长鼎钜,次鼎鑑,三鼎锡,唯三子鼎锡自幼多病,不能生理,于今三月间不幸而早夭,可怜孙孤媳孀无以所靠。吾恨产业微少,不能多坐,除存公坐作饍茔之外,仅将吾自置三田坐与三子鼎锡管业,以为衣食之源,仍有房屋、菜园、糞窖及一切家伙俱系三股阄分,自阄之后,各执各业,毋淂争论,日后兄弟伯侄尚义敦伦,手足雍睦,吾之愿也,爰立分关三纸,各执一纸存照

计开(略)

嘉庆二年八月 日立分关父祁天发

遵分男鼎钜 鼎鑑 孙男 顺达

凭亲友 江万育 族长 祁省兰 代笔堂弟 天熙

据上述的文书可知,主持分家的家长为祁天发,其身份是徽州商人,以经营油榨和茶业为主,并有店铺。其父为正表公,具体姓名生平不得而知,娶妻叶氏,生有二子,长子即祁天发,次子名叫祁天惠,娶妻许氏,从“一生所娶妻妾俱□所出”可知祁天慧应该还有妾室。祁天惠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就因病去世。祁天发共生有三子,长子鼎钜、次子鼎鑑、三子鼎锡。三子鼎锡于嘉庆二年三月(1797年3月)病故,留有一子,名为顺达。(见下图)这就是在分家之前祁氏家中基本成员的情况。

据关书所载,祁天发三十岁奔走江湖,到中年时已置有薄产。从析产内容可得知,祁天发共置买田地十三亩有零。依据明人谢肇淛在《五杂俎》中说道:“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表明资产达百万以上是大商人,二三十万为中等商人,另外根据张研在其《试析清代的分家》一文归纳的15个“ 下等家庭” 中, 最少的也有田10亩,因而祁天发只是处于小商人行列。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祁天发生意亏本,其弟天惠病故,代弟经手的会社亏欠许姓漕平银*漕平银是清代虚银的一种,为政府征收漕粮折色时称量银两的标准。八百两。祁天发不但没有成为大商人,反而因遇上了天灾人祸,不得已将“店屋及后进住屋一堂,榨屋茶锅屋茶行帖及一切店用、榨用、茶行用家伙以及榨店茶屋家伙行帖”均抵押许姓,家业由此衰落。在发生变故之后的第四年(1797年),祁天发主持分家。序文虽未提及分家缘由,但可以推知是因为生意亏本导致家业衰败,欠债负担过重,无力挽救,分家人希望通过分家的方式将债务分担出去,给二子微薄家产,让其自谋生路,通过这种方式,使家业得以持续下去。这种做法在明清徽州商人中屡见不鲜,如:徽州分关母黄氏,在其分家书的序言中称:“历尽万般辛苦,时运未尝亨通,遽尔物故。又值年荒,米珠薪桂,死者棺椁无从措办,生者朝夕难于度活”,遂“托亲族将其夫遗产品搭均匀,做天地两阄分。”[1]这家父亲同样一生艰苦,但时运不济,家贫无力支撑,其妻万般无奈,只得分家。可见在徽商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时,通常会通过分家,来化解困境,这也是保证家族延续的一种手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祁天发在中年经商致富后,将经商积累的财富主要用来购置土地,“以末致财,用本守之”,而不是对商业、手工业做进一步的投资,这种做法在徽商中是普遍的现象。如休宁人程维宗,“从事商贾,货利之获,多出望外……且增置休、歙田产四千余亩。”[2],程维宗在经商获利之后,购买田产四千余亩。又如歙县方如翔“往来大江南北间,转移贸易……归则益新增置田产”[2]355,歙县商人在外贸易获利后,回到家乡便置买田产。 就整个徽州商帮而言,终究还是一个封建商帮,商业利润大多用来置办土地田产,并没有通过将利润变成资本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因此徽商只是旧式商人,而没能带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现象与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有关,传统价值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土地成为商业利润的出路,商人最终转变为地主而不是资本家。

关书中有两次提及“存公”, 一次是将祖遗田产“存公作饍茔,日后以为祭祀之用”,一次是将自置田产“存公坐作饍茔,永惟吾先茔及亡弟祭祀之有托也”。存公即是众存产业*众存产业, 系宗族内部房派间既共同所有、联合经营, 又份额明确的产业形态, 它大多是于家庭分析之际,因互助、安葬、祭祀等礼俗需要而留存共有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祁氏众存产业共九亩三分九厘有零(祖遗产业五亩五分六厘加上自置田地三亩五分三厘(计开中计算得出)),另有塘约五分八厘。在徽州分家书中,大多家庭均会留存公产,如“除应拨坐者几应存为众业之外,其余悉均匀品搭分为二股”[3]。公产的用途首先为祭祀,“日后以为祭祀之用”,分家仅分财产,祖宗、祭祀则不分。对祖宗的祭祀使得各个小家庭聚合,纳入到宗族体系之中。公产还用于助学,徽州地区由于受到程朱理学的影响,对子弟修习儒业十分重视,以助学金的方式资助族中弟子读书,并奖励后辈读书有成者。另外公产还用于扶贫、赡族等功能。公产的留存强化了宗族,每一次的分家都意味着众存产业的增加,宗族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经济力量,从而增强小家庭对宗族的向心力,这也是徽州宗族“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的重要原因。

关书一处提及立继问题,天发“即以大义苦劝弟媳许氏立继奔丧,弟媳执意不从。” 立继,即亡夫之妻为亡夫立嗣的情形。唐朝时期就已有不少类似的情况,到明清后更加普遍。“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立也当从其妻”[4],表明是否立继多由亡夫之妇决定。寡妇守节继管亡夫家产,在元代律令中便有“寡妇无子承夫分”之条[5],明清亦然,明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 合承夫分, 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5]65,清代也有类似的规定。祁天发弟病逝后,弟媳许氏不愿立继子,意味着天惠的财产将由许氏继管。寡妇若守节不立继子,能够合法的继承其夫的遗产,族人便无权过问亡夫的遗产,其中亡夫的亲兄弟, 则是直接的利益损失者,故祁天发“苦劝弟媳立继”,美名曰不让其弟绝嗣,实为行立继之名,图争产之实。这种争夺财产的情况在历史上也屡次可见。如光绪时,“岳琮无子,其妻皇甫氏喜爱三房侄儿岳德元,立其为嗣,但长房岳珪争继,欲强令自己的儿子入嗣”[6]最后县令判决皇甫氏立嗣合法,岳珪不得无理争继。可见在财产面前,情分荡然无存。

关于财产的析分,长子分得:

老屋长房原住半堂,前楼所厢屋小所楼上

原厨半屋

竹园山地 工菜园玉柿树塝

新粪窖一只 买有寿叔娘粪窖一双

次子分得:

老屋二房原住半堂 后楼一所

原厨半屋

下菜园井边地

前堂门里柴房一所

老粪窖一只 买有叔娘粪窖一双

三子分得:

新做店后屋一进并后墙院下边厨灶屋

后坦菜地

油榨边粪窖一双

由上计开内容可知:长子和次子均没有分得土地,仅分得一些房屋、菜园、粪窖等物件,而祁氏抵押给许氏的店铺及家伙等物,待儿子还清账目后,可以索回,并归二子所有。分家过程中,得到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是并存的,店铺给二子经营,二子便要承担其所欠的债务。已故的三子也分得了房屋、菜园、糞窖等物,这部分财产实则是祁天发为其孙和儿媳所留,这里寡妇有子分的财产,名义上是由儿子继承,但在实际生活中寡母是家产的真正掌管者。祁天发将公存除外的田地,划与三子鼎锡名下,作为衣食之源。三子已逝,田地实留为自己和孙一家的生活来源,即口食田。口食田是供父母在世使用,一般殷实之家在家产分析时,多预留存作为赡养父母之业,父母去世后,再由兄弟析分。而贫寒之家则多由兄弟共同承担,如:“氏原带幼子身傍口食田二□,其口食不扶原有四债,氏身夹托族人等兄弟同心三面允定再议将口食□三殳均分”[7],此份遗嘱就明确提及口食田父母死后均分。

祁天发通过在外经商,共置办田地十三亩有零,并有油榨店屋等,经营小作坊,但因亏欠旁人八百两,将店屋、住屋及一些物件抵押出去,为了化解危机,不得已才分家。该户分家在嘉庆二年,也就是1797年,这个时间段之前遭遇了一系列变故,这与徽商发展的起伏状况相吻合。徽商自形成至衰落经历了四个不同的阶段。“从成化、弘治之际到万历(1573-1620年)中叶的100余年间是徽商的发展阶段。从万历后期到康熙(1662-1722)初年的近百年间是徽商发展遭受挫折的阶段。从康熙中叶到嘉庆(1796-1820年)、道光(1821-1850年)之际的一百数十年是徽商的兴盛阶段。此后到清末是衰落和解体阶段”[8]而该户遭遇生意变故之际正处于徽商发展遭遇挫折的阶段,其遭遇变故原因因无资料,所以我们不得而知。

祁天发在经商失败之后,将榨屋和住屋等财产抵押给债主,并雁行失序,在多重打击之下,祁天发觉自己一人无力承担,便主持分家,这便是该户的分家原因。在徽州,分家的原因大致有人口繁多;诸子不够团结,各存私心;家长年老,无法管理等。祁氏这种情况实际是日给艰难,无法维持生活,分些财产给三子,让其自谋生路。在分家中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从上述析产内容可以看到,该户将财产抵押出去后,并没有多少财产可以分析,仅有少量住屋和田地,而长二两子在偿还抵押产业后可继续经营油榨产业,二子共同经营油榨产业。祁氏也采用了徽商在分析商业资本时常用的分家不分店的办法,分家不分店即分家时,商业资本不作为家产分析,而是共同拥有,不拆分也不归谁所有,子辈只拥有经营权,而店铺仍归家族所有。徽州著名的胡开文墨店,在分家时便采用的分家不分店的办法,胡氏在分析时规定“休城墨店座次房余德,屯溪墨店坐七房颂德,听其永远开张,派下不得争夺”也就是休城和屯溪的墨店不分析,由二房和七房继承,他房不得争夺,并且还规定“屯店本不起桌,所卖之墨向系休城店制成发下……屯店起桌自造,更换‘胡开运’招牌,不得用‘胡开文’字样”[9]。在徽商阄书中也常见到,“屋宇田产俱父手分析,店业公存,诸子照阄书收管……店只可合做,分劳任事得俸,坐正利,分余利,万不可同号分开,则买客比竝价目,必致无利亏折。倘欲另开另打字号,违者以不孝论”这份阄书明确规定“店业公存”“店只可合做。”[10]分家不分店能够避免店业实力削弱,使得在竞争中不处于弱势,更加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从本分家书也可以看到,小商人在经商不成、遭遇变故之时,无能为力,生活艰苦不堪,只能通过分家的方法,将财产析分,使得大家庭分为几个小家庭,财产相应的也化大为小,削弱了家庭实力,这便是“家产分析,虽数万金,传历再世,愈析愈微。”[11]但是此举措也相应地分担了债务,使原来由一家承担的债务变为两家共担,所面对的困难便化大为小。而且分家之后,各家又组建成小家庭,原来的子辈成了当家人,这与原本在大家庭中的身份迥然不同了。当新的当家人在面临生存问题时,他的主观能动性便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子辈若能克勤克俭,立志家成,这样的小家庭便有机会重新崛起,甚至超过原来大家庭。但大多数小家庭,因资产微薄,治家无方,而继续败落,从小商人沦为平民。同时该分关书也表明即使是小商人,获利之后的首选仍是置买土地,可见徽州商帮的封建性。另本份分家书提及立继与众存产业,立继不仅仅是立,还与财产有关,并众存产业也是普遍存在徽州社会的。

总之,分家书是民间产物,能够直接反映民间社会的动态,为我们研究徽商及徽人的社会生活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随着徽州文书的进一步整理与发掘,其研究将会更加深入。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2[M].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38.

[2] 张海鹏,王廷元.明清徽商资料选编[M].合肥:黄山书社,1985:349.

[3] 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三辑:卷1[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73.

[4]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247.

[5] 张志超.明代妇女的财产[J].妇女研究论丛,2010(4):68.

[6] 吕宽庆.清代寡妇立嗣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研究[J].兰州学刊,2008(3):106.

[7] 刘伯山.徽州文书:第四辑:卷9[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06.

[8] 张海鹏,王廷元.徽商研究 [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9.

[9] 周生春,陈倩倩.家族商号传承与治理制度的演变:以胡开文墨业“分产不分业”为例.[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4(3):38.

[10] 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文集 [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310.

[11] 张研.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51.

[12] 殷明明,殷继均.徽商发展机制探析[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61-63.

[责任编辑 夏 强]

Study on the Contract of Inheritance Division of Huizhou Merchants

JIANG Lu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Society, 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Anhui 241000,China)

“The contract of inheritance division of Qi” is a new sort of data and literature for the study of the Huizhou merchants. According to it, the paper studies Huizhou merchants’ difficulty, property and family development. The conclusion may be helpful for people to know more about the real social life of Huizhou merchants and family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contract of inheritance division; Huizhou merchants; family

2016-08-14

蒋 璐(1992-),女,安徽宣城人,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史。

K249.3

A

1008-6021(2016)04-0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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