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2016-12-15 10:40周建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民商法经济法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升,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还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加入无法把其合理的解决,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公平与效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具有的基础问题。在一些特殊的社会经济情况之下,法律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而民商法和经济法能给其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标准。经过对这两者进行科学的设计,让其有效地融合,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就在此背景下,从公平与效率视角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希望能提供相应的依据。

关键词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 公平 效率

作者简介:周建平,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98

从古到今,我们对于法律价值所具有的含义都具有着不同的看法,国内外的很多研究学者也在从不同领域进行探索。当前,公平、效率、安全以及正义这几方面都是广大学者统一关注热点,它体现着法律的基本价值。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已经基本让大部分学者对于法律价值的观念得到了满足,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体现法律的价值当作诸位主要的目标。价值取向对于所有的法律来讲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所有法律政策的主要目标都是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安康,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给予了自身的价值,同事,只有把法律的价值彻底的发挥出来,才能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就会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出现区别。只有在公平与效率这两点的科学结合之下,法律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最终让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每个部门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这也就造成了法律价值取向的不同,本文就对民商法与经济法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 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一)公平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之一,因为每个人的差别,在社会中没有绝对的公平之说,只能是相对的公平。通俗的说,公平就是责任与义务相结合,每个人都需要承担其自己的责任,获得应有的利益。在社会的角度上来看,公平应该是一种环境,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在公平的竞争环境、利益分配以及其他方面的机会、过程与结果的公平中。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的目的就是能为人们做出保障,帮助人们能够培养公平公正的认识,让人们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律寻求公平与正义,建设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持,另外也需要社会全体人员的长时间努力。

(二)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日常的生活中时刻存在着各种矛盾,人们的利益常常会产生冲突,在进行了双方与多方的调解之下,还无法产生共同意见时,就需要使用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这时,法律的公平性就显得十分关键。另外,在这过程中也需要有较高的效率,不然无法控制事态的发展。法律为社会和个人的行为都指定的原则,在相应的原则制约下,社会能够稳定的运行,在社会的各个环节,不管是集体利益还是个人的利益,都需要有一定的制约,在这种有规则的环境中能够让法律的效率得到提升,进而让每个社会活动都能和谐、稳定的进行。效率的法律价值不光能够对法律的执行状况产生影响,同时对于经济也十分重要。对于经济活动来说,对于资源的使用效率就是重点,法律的标准作用让效率更进一步的体现。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效率的价值

(一)公平的法律价值

对于法律的公平价值,每位研究学者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比如很多学者认为政治,就是意味着公平;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每个人都平等即为公平;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说法就是认为公平是代表着科学的对正义进行分配。实际上,在不同的时间阶段中,就算是一个人也会对其有着不同的体会。马克思曾经就这样说过:“古罗马人与希腊人曾经觉得奴隶制就是一个公平的制度,但是在1789年,资产者觉得的公平是废除这一制度,所以,公平永远都会因为时间、地点的不同和人的不同而出现改变。”到目前为止,公平在大部分的情况之下是代表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与主体这两个方面的分配,从而让社会的每个环节都能做到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和谐的情况。在法律原则之中,公平价值获得了彻底的展现,它不是作为一个系统的标准来让人们运行,而是由于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其自身的含义,是一个道德规范与行为标准的规范。

(二)效率的法律价值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主要表现之一,它可以更好的让人们存在的矛盾冲突得到处理,通常的社会关系矛盾和冲突,就是人们的益处存在着冲突。法律的作用就是使用相应的方式与方法来把这些矛盾冲突更好的调节与平衡,它使用的主要方式就是经过调节彼此的矛盾冲突,让各方益处得到平衡,进而表现出法律的作用。每个社会经济关系最重要的都是益处,同时,只有益处才能把社会中的个体彼此结合起来,而法律就是使用这些不同益处,彼此的调节与控制来达到一个平衡。另外,法律也是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的主要重点,它主要的方式就是让全部的矛盾与冲突解决,让彼此的益处达到平衡。在这些益处当中,主要包括了公共、社会与个人的益处。所以,把每个人所追求的益处行为使用科学的方式变得合理,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就是法律所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经过法律政策与制度的方式让它变得标准,同时尊重并且追求效率的实质,进而达成把个体的活动上升到组织层面。通过法律的方式,不断地把个体的努力,向社会努力的方向进展,让个体的效率向社会效率所靠拢。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上的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价值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有着诸多的价值取向都是相似的。就像在公平价值的表现中,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调节经济关系密切相关的两个部门,也是让市场能够进行公平的交易的重点。在这之中,民商法使用的是高的公平标准。把公平标准与诚实信用标准来相比,实质上,公平标准的内容的表现要大大超过诚实信用标准的。也就是代表,公平标准能够体现出民商法的精髓。而在经济法当中,还是具有许多把公平当成是经济法价值标准的学术研究者。从效率的标准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全部相同的,也就是代表两者在每个制度的规划上,直接或者间接把达成社会利益与个人的利益作为目标,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升,让整个社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民商法就是基于平等的角度,再科学的使用好个人财产的活动与公平的标准等来得多有关的毅力,在商事的法律当中,就更为重视效率为大这一标准。经济法则是使用企业的微观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宏观经济利益,进而让整个社会与人们的利益获得增加。因此,无论是经济个体法,还是宏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市场管理法,这两点都是保证与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关键之处。

(二)两者的不同价值取向

民商法和经济法也有着不一样的价值取向。从宏观的方面来看,在系统的价值取向中,民商法是属于私法的范围,站在个体的角度;经济法是公司结合的范围,站在社会系统的角度。从围观的方面来看,在公平价值的取向上,这两种法律就有着以下差别。

第一,民商法与经济法在生产基础上的不同,在民商法中公平生产代表的是生产经济的成果,通过最初的自主交换交易中,就不断确定了法律制度。所以,在这时的公平的重点是对人们个体权利的维护。而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取向上,许多状况都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市场失去平衡,也就是造成了资本主义国家主动抛弃“守护人”的角色,之后政府主动运用公共权利到市场当中,进而维持社会相对上的公平。

第二,在公平原则上的区别。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中具有了平等的氛围,以及在统一的起跑线上,并且能够在全部的法律中使用,而且获得的结论也是相对的公正。

第三,在公平实现的方法上存在着不同。民商法主要是使用平等的原则,从而认为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私权保护与契约自由等私法的规定,另外,还有标准对操作规则的约束与公平交易的作用,最后建设好相对科学的公平保证与改正制度。但是经济法与民商法就有很大的区别,由于经济法是直接运用政府干预的方法来操作,它首先就是经过设定有关的标准原则、市场秩序与系统的调节等让社会利益不断地向公平发展。

第四,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公平中的区别。民商法的公平展现在方式、个体与起点等的公平上,但是经济法主要是体现在社会系统与实际的公平。

(三)两者在效率价值取向上的展现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取向上有着两点不同之处。第一,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利益的重视方面中存在区别。民商法主要是重视单一的进记忆力,使用单一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法主要忠实的是系统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第二,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益与效率的关系中存在差别。因为大部分人都是把效益当成是效率的另一方面,效益和效率又是有系统和单一的不同。但是民商法保证的经纪人所具有的驱利性,就是另一方面效益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单一的效益与效率。但是,当中的单一效益和效率的追求却和系统的追求并没有很大的关联,系统的效益与效率并不会由于单一的提升而产生改变,但是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就是直接追求系统的效益和效率。

四、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制约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经济发展的效率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律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推动功能,民商法和经济法对于我们的社会发展又密不可分,只有正确的对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联之间做好处理,把这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在市场的调解中,可以算是无法分割的存在,彼此相连,无论是缺少任何一个都会变得不完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只有融合来运用,而不是单一的发挥一种功能,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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