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的管控路径

2016-12-15 03:26曾坤锋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负面舆情检察机关

何 如,曾坤锋

(1.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论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的管控路径

何 如1,曾坤锋2

(1.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当前,随着网络的扩张,涉检网络负面舆情时有发生,如引导处置不当,势必危及检察机关的队伍形象及执法公信力。如何积极引导舆情,有效应对舆情危机,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危机意识,完善负面舆情预警机制、分流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以开放的心态,积极的举措做好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应对工作。

网络负面舆情;检察机关;路径分析

作为区别于传统媒介的“第四媒体”,互联网日益成为人民群众获取信息与资讯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从党的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1],可见做好负面舆情的管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民检察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进入网民的视野。调查表明,“80%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与政法机关有关,而政法舆情几乎全部涉及或波及检察机关”[2],往往一个细微的案件,经过网络的发酵后迅速演变为社会热点事件,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做好涉检网络舆情工作,特别是负面舆情工作是当下各级检察机关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的类型与特点

(一)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类型

纵观近年来的涉检网络负面舆情,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关于检察队伍及其人员的作风形象问题,如内蒙古女检察长“豪车门”、河南宜阳县一女检察官醉酒后砸饭店、辽宁女检察官王妍暴打小学生等事件报道。二是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中所涉及的问题,即检察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如昆明的“躲猫猫”事件就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职能。在当前反腐倡廉呼声日高的时代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较之一般案件更容易受到关注,如最高检坚决查处“毒胶囊”事件所涉职务犯罪、北京昌平检察院引入“微反应识别”查贪官等报道迅速引起网络关注。

(二)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特点

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传播广泛

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往往是涉及比较重大的问题,通常体现为侦查、控诉、法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检察队伍建设的缺陷等方面。特别是一些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案件,经媒体或网站论坛报道反映后,很容易引起网民关注与讨论,并广泛传播开来。

2.主体隐蔽性

主体隐蔽性是网络舆情传播的重要特征。由于涉检网络舆情多数是负面信息,相关传播者出于自身保护的顾虑,往往采取匿名发帖。传播主体的隐蔽性给网络负面舆情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也使人们对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的研判处于不确定状态,难以分辨哪些是客观事实,哪些是夸大其词。

3.情绪极端性

目前网络上已经“形成一种‘群氓文化’,即只要有人开头,引爆一个话题,就会引来无数盲信追随者,在网上形成误导舆论的局面”[3]。近年来不少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其起源先是对案件或事件本身发表疑问,到后来演变为对某办案人员或某地区检察机关的不满,再升级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攻击,非理性情绪有愈演愈烈之势。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各种矛盾叠加,各种利益纠结,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工作如引导处置不当,势必危及检察机关的队伍形象及执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投入到网络舆论引导工作中来”,使应对网络负面舆情成为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管控的困境

综合分析近年来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突出案例,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方面不少基层检察院无论是从公关意识还是从处理技巧上看,都显得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在于:

(一)对涉检网络负面舆情认识不到位

目前,不少检察机关面对涉检网络负面舆情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消极放任。面对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反应迟钝或者干脆选择消极放任、无为而治的方式,任由网络舆论持续发酵,少数检察人员认为网民宣泄过后必将归于平静。二是过激应对。相比放任的态度,有些检察机关采取了过度积极的“作为”,但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主要类型有:反驳网民质疑、删除网民言论、注销网民账号,有些解释不是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而是对网民的质疑逐一辩驳,激起了网络上新一轮的口诛笔伐。

(二)缺乏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分流制度

综合历次网络负面舆情事件,多数是由一个具体事件,在少数网民快速、大胆地发表意见后,在短时间内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促成更广泛范围的社会群体讨论、关注。探究引发负面舆情的具体事件,基本可在检察职能中找到与之对应的职能部门。如反映安全生产事故的网络负面舆情,对于背后可能涉及的执法部门的渎职侵权行为,交由渎职侵权部门负责;类似“躲猫猫”事件,交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涉及宣传报道不规范等问题,交由宣传部门负责。

实际工作中,不少基层检察院虽然有建立网络舆情专门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但缺乏有效的负面舆情分流制度。即发现负面舆情信息后,多数是逐级上报,缺乏横向沟通,没有将信息分类后第一时间分流到具体业务科室。实践表明,信息出现在网络上的24小时内是处理负面舆情信息的黄金时段,而这种层层上报,缺乏横向沟通的处理模式往往丧失了最佳处理时机,导致负面舆情信息愈演愈烈。

(三)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还没有对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形成系统、有效的引导处置工作机制。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对涉检网络负面舆情更未形成化解矛盾、处置危机的意识。有的地方检察院内部虽然制定了文件,建立了应对机制和工作流程,但因相关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操作性不强。另外,与当地党政部门、政法系统及其他检察院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互动机制,没有资源和信息共享,基本各自为战。

(四)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

网络,作为新兴媒体,方兴未艾。其信息量浩如烟海,其语言活泼、随性,文体不拘一格,也不同于传统公文的固定模式。处理涉检网络负面舆情需要一批了解网民心理、熟悉网络语言、善于危机应对的网络舆情专业人才。而多数基层检察院只有单人兼职负责日常的网络负面舆情处理,面对巨量信息,要及时收集、整理、难免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公文、法律文书一贯严谨的文风、措辞,也使得检察干警在网络上回复时,与网言网语相去甚远。

三、加强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管控路径分析

目前,涉检网络负面舆情主要源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检察人员个人行为,要从源头上减少网络负面舆情的发生,必须加强“两提升三过硬”建设,切实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队伍,提高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负面舆情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应对:

(一)树立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危机意识

我国古代即重视舆情,创造了“采诗观风”“吏民上书”“朝议”“官员巡察”等收集舆情的手段。[4]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舆情信息传播速度一日千里。检察机关要提高做好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工作的意识,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收集、公开信息。

实践工作中,多数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属于自己的门户网站,然而不少门户网站建立后就很少发布新消息,有的甚至长时间没有更新过内容。笔者认为,应该重视门户网站建设。门户网站是收集负面舆情的重要“窗口”,可以在门户网站设立意见箱,收集涉及本单位的网络负面舆情,以便更好掌握网民动态。在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发生后,门户网站作为重要的宣传平台,可以及时披露信息。传播学研究证明,信息从传播扩散到形成网络舆情指向的大方向,需要的时间大概就是事发24小时之内,这一时间是危机处理和对负面舆情风向进行引导的最佳时机。因此,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发生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事实尽快形成官方观点,适时、规范地在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取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负面舆情危机。

(二)建立涉检网络负面舆情预警机制

根据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的影响力和关注度可以将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的等级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将以上四个等级构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等级构成图

上图中,横向坐标为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关注度(0-100%),纵向坐标为涉检网络负面舆情社会影响力(0-100)。在四个象限中,第一象限表示高影响力和高关注度,危险程度高; 第二象限表示低关注度高影响力,危险等级处于中间状态; 第三象限表示危机事件关注度较低,社会影响力也较低, 危险等级较低; 第四象限表示舆情危机关注度高, 但社会影响力低, 危险等级较低。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负面舆情所处象限,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预防。

如前不久河南省某法院院长"论党性不论人性"的雷人之语在其所在单位官方网站发表,其关注度并不是很高,但是由于其职位本身带来的权威性,社会影响力较大,特别是在政法系统的影响力更不容小觑,乃至人民法院在其刊物上特别发表了《别用"论党性不论人性"让法官同仁蒙羞》文章。再如某村民将某个项目投资告上法庭,并组织了示威游行,公众的关注度高,但由于其项目只是村民无知而引起的恐慌,其整个事件过程只是一场乌龙,社会影响力不大。

(三)建立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分流制度

在主要业务科室配备一名熟悉网言网语、善于舆情应对的检察人员作为网络信息员。当涉及本院的网络负面舆情出现后,院网络宣传员及时将信息汇报至舆情领导小组,并将负面舆情分类、分流到相关业务科室,通知该科室网络信息员。网络信息员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组织材料向舆情领导小组说明情况,舆情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形成官方结论并通知网络宣传员适时披露信息,澄清事实。相关业务科室网络信息员与本院网络宣传员密切监控负面舆情演变发展态势,为舆情领导小组正确分析负面舆情走向提供依据,并根据官方结论适时发帖,引导舆情正确走向。整体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处理工作流程图

(四)建立涉检网络负面舆情风险评估机制

检察机关办理影响力较大的重大案件或者公众人物案件,往往能引起网络的高度关注、讨论。因此,建立涉检网络负面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对执法办案中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案件进行评估,有利于早部署、早安排。在实际操作上,可参考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的成功经验。该院在处理宋山木涉嫌强奸案时,“就启动了风险评估机制,在嫌疑人宋山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该院舆情监测部门就对该案舆情进行监测,并制定了舆情监测报告,通过案件管理平台流转到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嫌疑人之后,也制作了案件办理的风险评估报告,流转到公诉部门。这些报告为承办人妥善处理风险案件提供了有效参考。在办案期间,该院还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媒体发布了通告,有效防止了媒体对案件的炒作。”[5]

(五)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信息资源共享可以结合各级各部门采集的网络舆情信息, 避免信息遗漏, 又能及时发现最热门的舆情信息, 使最需要处理的网络负面舆情得到关注。

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从内部看,要整合内部各科室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检察系统较为完善的内部网络平台,做好科室之间、检察系统上下级之间、平级检察机关之间负面舆情信息共享。就外部而言,要与当地的信息办、新闻办、

信访局,公安局的网络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全面了解负面舆情发生的社会背景和深层次原因;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全面掌握负面舆情详细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对负面舆情的实际察知,从而对负面舆情的预警有更全面的掌握。

(六)建立专业网络人才队伍

网络人才队伍的组成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网络宣传员、各科室网络信息员、网络技术人员,也包括普通检察人员组成的网民队伍。网络宣传员和各科室网络信息员要跟踪、监测网络负面舆情发展态势,在必要时根据单位形成的官方结论跟踪发帖,通过法律知识解释、客观评论等方式,启发网民思考和判断是非,引导网络舆论的正确走向。“应当吸纳、培养优秀的网络专业技术人员,对网民关注的本地区公共问题,进行信息收集、趋势分析和后果研判,将更加有利于把握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6]普通检察人员也要积极关注涉检网络负面舆情,按照舆情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事件处理。

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负面舆情工作,进一步加强网络宣传和建设,紧紧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积极弘扬主旋律,引导人民群众用正确的思维考虑社会问题,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表达诉求。积极为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过硬队伍建设作出贡献。

[1]习近平.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 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02-19)[2016-05-11]http://www.cac.gov.cn/2016-02/19/c_1118102596.htm.

[2]胡冰.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应对[J].法制与经济,2011(11).

[3]新华网.警惕网络推手误导网上舆论[EB/OL].(2011-02-05)[2016-05-1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05/c_121051537.htm.

[4]曾润喜.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机制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9).

[5]方成军.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措施与实践思考——以罗湖区检察院舆情应对实践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1(9).

[6]郝广谦.浅谈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J].人民检察,2011(11).

责任编辑 何志玉

On Strengthen the Control Path about the Negative Opinions on Network Related Procuratorates

HE Ru1,ZENG Kun-feng2

(1.Law school,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350108,Fujian,China; 2.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Fuqing City, Fujian Province, Fuqing,350300,Fujian,China)

At present, with the expansion of network,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negative opinions on network related Procuratorates. It will reduce the identity and law enforcement credibility of procurator team if dispose improper. How to guide public opinion actively and respond effectively is an urgent work of procuratorial organ in the new period.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improve crisis consciousness negative opinions on network and perfect th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Als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team, with an open mind, positive efforts to deal with the negative opinions on network related Procuratorates.

the negative opinions in network; Procuratorate; path analysis

2016-05-30

何 如(1995- ),女,福建福清人,福建师范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曾坤锋(1984- ),男,福建平和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D916.3

A

1673-6133(2016)04-0121-04

猜你喜欢
负面舆情检察机关
河北检察机关强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建议在直销业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之后的电改
远离负面情绪
正面的人和负面的人
消费舆情
舆情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舆情
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