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志宇 向成
【摘 要】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构成——银行业自此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缴纳增值税。为了配合此次改革,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总体来看,这些政策在推进改革、实现改革目标方面意义重大,且不乏开创性举措,但也有不完善和不明之处有待改善。文章在对这些政策设计形成总体认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完善或不明确之处,以12家上市银行2015年的年报数据为参考,就现行规定对银行业实际税负影响进行详细的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改革效果可能不及预期,整个行业税负将出现小幅上升。据此,文末以“轻税负”为核心并结合我国财政税收和银行业发展实际给出较为有益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银行业; 政策优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07-06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并行”的流转税体制,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双轨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已严重阻碍企业和整个经济的转型发展。为此,我国从2012年开始对部分行业逐步开展试点改革并不断扩围,以期实现增值税的全覆盖。银行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银行业本身业务的复杂性,在增值额的确定和进项抵扣划分方面存在理论与实务的双重困难,加上银行业税收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以及缺乏成熟的国际征收经验,因而一直未被纳入到增值税改革范围。随着“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依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已经无法适应当下银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做出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有关部署,明确表示将金融业纳入改革范围。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至此,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正式成行,银行业按照规定将开始缴纳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带来的税收红利。同时我国基本实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全覆盖,基本打通整个经济体系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对于彻底破除财税体制障碍,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
一、政策总体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36号、46号、70号文件,我国金融业服务被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四类,开创性地将全部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规定对需要分摊的抵扣项目按收入比例分摊,同时除部分免税项目外所有服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征收,对于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简易征收。总体来看,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政策在实现行业税收的平稳过渡、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统一税收征收体制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同时也对世界各国在增值税征收范围确定、进项分摊等普遍遇到的难题作了创造性的探索。相比营业税时代,虽然名义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率为1/(1+6%)×6%=5.66%,加上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同时财税部门在主体方案的基础上先后发布了两个“补丁”文件,这使得营业税时期金融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基本得到延续甚至有所扩大。因此,从改革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来看增值税的优势应该会得以显现,银行业的税负将会有所下降。但是,仔细分析整个方案会发现其中部分内容明显与此前业界和学术界的预期不符,有些政策规定对行业来说偏向负面,可能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银行业税负上升,以至于“减税负”的改革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未能全部打通,税收中性原则没有充分实现。从银行角度看,本次政策规定对利息收入仍然按照毛利息征税,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对金融商品转让虽按差价征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以票控税”实际上这部分也无法抵扣。因此,于银行业而言本身内部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了银行税负。从银行下游企业角度看,政策明文规定贷款利息及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与佣金支出不允许进项抵扣,这导致银行与下游贷款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条被阻断,而规定中贷款服务的内容又十分广泛,无疑贷款人的税收负担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以上这些均违背了增值税环环相抵的内涵,也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出口金融服务未能充分免税或实行零税率,提升银行业竞争力的目的未能实现。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我国没有实现出口金融服务的零税率,使得在发达国家均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下降。而新的增值税政策也仅对为境外单位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与境内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无关的直接金融服务免税,整个出口业务没有获得税收优惠,银行业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这与当前提高我国国际金融地位以及人民币“走出去”的战略目标不相匹配。此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内其他行业均对出口相关业务采取了免税或零税率以加强其竞争能力,金融业的有限出口业务免税则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使其在国内与其他行业的竞争力也出现下降。
最后,进项抵扣范围有限。我国银行业在进项抵扣上没有像国际上其他将全部银行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那样对全部业务支出规定抵扣比例[2]以进行特殊处理,而是延续以票扣减的一般方法,这对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因为相比其他行业,银行的业务支出中无法取得抵扣凭证的人力资本支出占比过大,且其中绝大部分是网点柜员等窗口服务部门的薪金支出,无法像其他行业那样将这部分支出进行外包处理以换取更大的进项抵扣,以至于实际征税过程中可抵扣进项过窄。另外,银行贷款服务中免税的央行、同业往来业务收入和与其对应的进项相比,前者在收入中的占比远远大于后者在进项中的比例,根据现行按收入比例分摊的规定会导致可抵扣进项大量转出,使得实际应抵扣额进一步缩减。
二、政策具体测算
本文根据相关文件内容,以我国上市的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七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5年年报中的经营数据为参考,具体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其他业务、进项抵扣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测算。
(一)分项测算分析说明
1.贷款服务
据财税〔2016〕36号文及补充文件规定,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基本得到延续,贷款利息收入中存放央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小额农户贷款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利息免税,由此银行利息收入中仅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和公司债等非金融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债利息收入按公司债在债券投资中占比求得,具体如下:应税利息=贷款及垫款利息+债券投资利息×持有公司债/持有债券总额。
利息支出方面,政策明确规定存款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而银行所发行债券属于金融债券且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者,债券利息支出中绝大部分属于同业往来业务,只有极少由个人和非金融企业、机构持有的利息部分可以作为进项,鉴于数据可得性和重要性,在此不予考虑,全部视为不可抵扣。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营业税时代,银行利息收入、投资收入之外的各项收费、佣金服务均列示在“手续费及佣金”项目下,其内容和增值税中直接收费服务基本一致。考虑金融业的直接金融服务中银行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位提供的与境内不动产无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而这部分对应的进项也无法抵扣,实际计算时按中国境内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给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赋权。另外,对于不允许进项抵扣的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部分此处未予扣除,则应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境内收入/银行总收入。
3.金融商品转让
两种税制下买卖金融商品都只对买卖差价征收税,年内各季买卖亏损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递减,而年末仍亏损的则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唯一不同的是,营业税中是用扣除债券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买入价计算差价,实质是将这部分收益纳入到金融商品转让来征税;增值税则是直接按购入价计算买卖差价,将持有期的利息收入转入到贷款服务下征税。由于在同种税制内,各业务均执行相同税率,这种业务划分上的差异不会对税负计算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依然可以按如下计算:应税收入=投资净收益(剔除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
4.其他业务
除上述主要业务之外,各个银行一般还兼有保险和租赁业务,这部分业务按照各自适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测算,如表1。特别指出的是,其中租赁服务相关购进项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进行抵扣,该部分所列业务成本主要包含保险业务成本和租赁业务的合同、咨询等费用,因此按6%进行进项扣除。
5.进项抵扣
(1)银行日常经营中还有其他一些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分摊的业务支出如租赁费、水电费、购买办公用品等,这部分采用倒推法进行计算。要注意的是虽然各抵扣项的增值税税率不一致,但是部分项目事实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所以这里除数据中单独列示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费用按11%外,其他一般业务费用统一按6%的税率计算抵扣项,并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可抵扣的一般业务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折旧费用-租赁费用,详细如表2业务支出进项。
(2)为了能够实现充分抵扣,本次政策一改原增值税中不动产及在建工程不能抵扣的要求,特别规定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增不动产及在建工程可以抵扣,且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因此全部的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用于抵债新增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可以计算进项,数据如表2中的新增资产进项。
(二)总体税负变动测算及影响
综合前面的分析及处理方法,以2015年数据做静态测算得到表3。从单个银行的数据来看,改革后各个银行的税负有所分化,7家银行税负有所下降或与原来持平,相比营业税税负最高降低0.79%,另外5家银行税负有所上升,最高上升0.51%。结合测算过程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分化不仅是如前所述税收政策发生了改变,与各家银行自身特定业务结构和经营管理能力也有莫大关联。一方面,不同的银行在业务结构上存在差异,导致同等政策下银行承担的税收义务和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营业税时期由于管理需求不一样,各银行在业务列报上划分的精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增值税下银行应税和免税收入区分程度不一致,支出项中有效抵扣程度也有一定的偏差。从某种角度来讲,其实这也为银行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维持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提供了些许借鉴,银行在改革压力的推动下应该积极改善自身经营能力和管理效率,具体可能包括以下几点调整:一是根据税收政策导向调整业务倾向,厘清内部各项业务关系,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加强客户管理,了解客户性质,明确各项收入来源,正确区分银行正常应税收入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二是严格成本管控体系,包括加强供应商分类管理,在采购时充分考虑供应商的纳税属性,全面理解各方报价内涵;加强采购模式管理,依据自身情况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间权衡选择,减少银行内部总分支行之间因进项分配不均而产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销项税额增多、实际承担税负上升的现象[3];严格银行内部报销制度,保证业务支出的进项凭证充分取得。三是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和各项对接,增强相关的自动化处理能力,提高财务效率[4]。
从整个行业来看,12家银行税收变动净额合计微降5.46亿元,整个银行业减税幅度约0.02%,行业净利润上升4.09亿元,对利润的影响为0.03%。考虑到上述计算是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对银行进项按照理想状态下可扣除部分全部按规定予以扣除,但实际中银行大量的业务支出并不能保证充分取得可抵扣进项凭证,而被视为特殊优惠政策的新增不动产和在建工程抵扣规定也仅仅适用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部分,加上改革初期存在一定的适应性成本,实际中银行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出现上升。这与之前部分研究中税负大幅上升的结论有一定偏差,如试点方案细则出台前魏志华[5]、张丹[6]等根据上市银行数据按6%的税率对银行简易计征增值税方案进行测算,其结果显示银行业税负相对营业收入约上升2%。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7]也曾就当前情景以16家上市银行的数据进行测算,银行业“营改增”之后整体税负上升1.6个百分点。实施细则出台后,许多研究者也对实际方案进行了测算,如民生宏观朱振鑫测算显示,“营改增”后,16家上市银行总税负增加,总税负增加额占净利润总和的比例为0.82%。但在这些测算中,多是以宏观政策把控为主,具体细节处理上与实际政策有所出入,即使其中较晚的测算也仅仅以财税36号文件为依据,并没有将后续两个重要“补丁”文件考虑在内,因而也无法真实反映政策对银行税负产生的影响。而本文却是在财税36号文件的整体方案基础上,将国家财税部门后续补充的财税〔2016〕46、70号文件中的政策内容也考虑进来了,这两个文件主要是扩大了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包括对贷款服务中免税部分的同业往来内涵的拓展以及允许村镇银行等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和业务按3%简易计税的规定。正是由于这种补充使得银行业原本应税收入中买入返售、金融债利息两项较重要的收入就有约4 148.35亿元免于纳税,为银行业节约了262.99亿元税收支出;假如未做后续补充而按最初36号文件方案征税,整个银行业将增加税负257.53亿元,相对营业收入增幅约为0.74%,将使净利润下降1.57个百分点(如表4),则与前述研究并无如此大的差异。因此,在其他政策不变的条件下,可以说“补丁”文件成为了税负降低的关键性因素。
综上测算分析,银行业内部将出现分化,部分银行可能会享受到改革的政策红利,而整个行业税负将会出现小幅上升。考虑到目前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速正呈疲态且2015年已降至2.43%,则增值税改革可能会对银行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造成略微冲击。因此,增值税改革对于银行业来说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但是,也不必对改革过分悲观。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对政策理解程度的日益加深,将不断地进行或主动或被动的管理调整,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规划,这会使测算数据中银行平均税负变化对银行净利润1%以内的负面影响实际变得相对有限,税负并不会超出银行的可承受范围,不会危及银行的正常经营。
三、政策优化建议
从前文来看,本次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实施后效果可能并不如预期,行业影响略偏负面,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会出现小幅上升,改革后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无法充分实现,银行业内部、银行业与其他行业间可能出现税负不公。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因时施策,对改革方案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结合当前各方研究成果,从长远来看我们可能需要与国际主流接轨,把欧盟模式视为未来发展的最终方向,对利息收入、金融商品买卖等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对手续费及佣金等直接收费服务征税且其进项部分可以抵扣,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短中期来看,尤其是考虑我国银行业以利息差收入为主的业务结构以及财政平衡的实际,总体采用下述调整方案是适宜的:将全部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对核心业务中利息收入按净额征收增值税,对直接收费项目全额征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征或者零税率,同时允许银行对应税收入的支出做进项抵扣,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对政策做如下几项优化,从而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达到减轻银行税负的目的,保证国内各行业税负公平,提升银行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并最终助力我国经济的结构转型,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对全部出口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实行零税率
出口金融业务免税既符合国家希望通过“营改增”解决金融业相较其他行业税负过高的初衷,有利于各个行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时也符合国际上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普遍做法,免税能够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以上说法可以从数据方面得到证实,按照前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中境内收入占比对全部业务和支出重新计算如表5,基本所有银行税负都出现下降,于行业来说整体减税155.85亿元,改革目标得以实现。
(二)调整按收入比例分摊进项的做法
现行政策按免税业务、简易计税法征收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对无法确定业务归属的费用支出进行分摊,将出现应税收入和对应支出在业务数量上的不相匹配,导致银行应税业务的进项抵扣额异常缩减,这不仅违背了增值税收支匹配、差额征税的原则,而且将加重银行的税收负担。建议对此进行调整,可以根据银行业免税业务(主要是买入返售、同业往来业务等)和应税业务的业务成本差距确定一个比例对收入加权调整后再计算进项分摊比例,由于缺乏成本数据,这里仅以1%的比例作说明,即进项分摊比例=(应税收入×1.01)/总收入,结合上市公司数据则相应摊入可抵扣的比例平均提高0.72%,12家上市银行分摊后费用的抵扣额合计增加1.34亿元;又或者参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新西兰,由主管当局结合经济状况定期对分摊项核定一个供银行执行的固定抵扣比例。
(三)允许对利息支出作进项税额抵扣
贷款利息征收增值税,理论上来说目前仍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利息收支仅仅是对资金的余缺调剂中对时间价值和风险的补偿不应征税。但是,当前政策既已选择对其征税,是否可以认为主管部门接受如下观点:利息是通过对资金配置使生产部门间接创造的增值额的反映。那么依此逻辑,按照环环相抵的原则,允许作为收入对价的利息支出按规则抵扣也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上,应允许银行按照利息收入净额缴纳增值税,企业则将贷款利息支出作进项抵扣,同时对企业利息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以此作为大量抵扣对财政收入冲击的部分补偿。至于个人,仍然遵循目前“不征收不抵扣”的原则。
经过如此调整便可以充分打通银行和下游企业的抵扣环节,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因为对于银行来说调整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利息支出中除因与央行、同业往来免税规定和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外支付给应税企业的那部分则可以进行抵扣,据此银行业可进一步减税765.59亿元人民币(详细数据如表6);对于企业来说,虽需要对存款利息缴税,但由于基数更大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进项扣除,与现有政策相比企业将享受相当于银行贷款息差部分的抵扣好处,实际税负会降低1 131.8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变相降低了融资成本;于政府而言,长期来看由于企业贷款成本降低,相应的生产投入增加,进而产出增加,政府的税基会有所扩大,对政府财政冲击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甚至消除,且该举措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银行部分降低了企业贷款利率,这对逐步减弱我国影子银行的影响、维护金融安全也是具有一定益处的。但该项调整的确损失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约1 870.71亿元,短期可能会对财政平衡造成冲击,为了改革的平稳推进,建议待现行政策实行较长一段时间之后再进行调整。
在优化政策的同时建议政策制定者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理顺权益各方关系,妥善解决政策间相互矛盾、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并引导相关各方统一认识,在实操中按相同原则执行,避免出现同等政策下执行的行业间差异、行业内差异和地区间差异而造成征收混乱的局面,从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税征收体系。
总之,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营改增”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只要积极应对,及时调整,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终将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理的、与中国实际相符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使得改革红利充分释放,为国家发展贡献制度力量。
【参考文献】
[1] 贾康,梁季.“营改增”的全方位效能[J].中国经济报告,2016(6):15-19.
[2]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5(2):126-141.
[3] 梁因乐,孔令文.金融业营改增,路漫漫其修远[J].金融会计,2016(5):7-14.
[4] 李毓璇.论“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J].经济师,2016(5):125-127.
[5] 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5(8):71-83.
[6] 张丹.金融业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基于动态CGE模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2):29-36.
[7]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评估及实施建议——基于16家上市银行数据测算和13省(市)抽样调查[J].金融会计,2014(10):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