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这些话不能说

2016-12-14 06:50
新传奇 2016年43期
关键词:公务活动名誉权逝者

党员干部这些话不能说

2016年7月以来,一本印有这句“禁忌”提醒的小册子,被下发到浙江宁波市党员干部手中,其中收录了党员干部平时可能出现的68条“负面言行”,不仅包括对上级的“妄议”,也包括对服务对象的口大气粗,如“这件事领导没跟我说过,我不清楚”。

从排列顺序来看,排在前面的都是诸如此类跟政治规矩有关的负面言行。全书涉及负面言行共有5类,除了政治规矩,还涵盖了工作作风、群众纪律、生活作用、学风等4个方面,比如遇到群众反映问题时,干部回答“有问题先到信访局反映去”,都属于负面言行。

在提醒本上,干部之间的称兄道弟被视为负面言行,如对上级不称“同志”称“老板”“老大”,平级之间称“兄弟”,上级称下级为“弟兄们”“伙计们”。

在一些平时被认为无伤大雅的“吐槽”,诸如“过年过节啥也不发了,年夜饭也没得吃了,搞得人情味都没有了”“就这么点工资,加什么班啊,工作明天再说,活是永远干不完的”等,也被视为负面言行。

当某人出现2次以上负面言行时,要由党组织的书记或班子成员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责令改正,此外还会进行量化考评,把负面言行记录与党员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挂钩,提高对党员干部的约束力和警示度。

据宁波市委组织部统计,提醒本下发后,全市已有近20名基层党员干部被约谈过。

(《南方周末》2016.10.18)

中纪委两年查处3000多个“内鬼”

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一年来,至少有包括刘志伟在内的5名以上巡视组官员被立案调查。

今年4月,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严重违纪,涉嫌掩盖违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涉嫌收、勒索他人财物140余万。目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1月28日,长沙市联合交叉暗访检查组发现市粮食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市委巡查组组长胡力克顶风违纪,违规收受大额礼金。胡力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纪委内部不乏出现魏健、曹立新等重量级人物被查。

去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违纪干部3400多人,中央纪委机关查处处置14人。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今年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5年,各级纪委处分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2479人。这一数字比2014年增加近1000人。

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已分4次公开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有19起。

部分地方纪委也在点名道姓“自曝家丑”。2015年5月6日,贵州省纪委通报了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今年上半年,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对42名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但具体名字并没有公布。

(《人民日报》2016.10.20等)

党员干部怎样聚餐才不会被约谈

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公职人员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同时还有一个敏感的场所是“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比如装修不错的食堂。

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它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互相吃请。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

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

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工人日报》2016.10.17等)

丑化英雄人物形象将被制裁

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的联系越发紧密,博客、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让各种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其中不乏侮辱逝者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网络自媒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快,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难消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对于逝者的名誉权问题,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死者名誉权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有名誉权。但近现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对逝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仍在世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同样属于侵权,其损害后果表现为使逝者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逝者名誉权受到保护,烈士当然也包括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总的原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通过这些案件,人民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上,要结合相互对立的言论的内容、背景、指向等综合判断;在言论主体对他人批评的容忍义务上,要结合言论的内容及言论主体的具体情况,差异化地认定其注意义务的范围及相应的容忍义务;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主动删除等补救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判决其承担不同的责任。

(中新网2016.10.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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