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邢丹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这些新变化你不可不知—访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人事代理部部长肖丽红
□本刊记者/邢丹
你知道吗?现在黑龙江省的流动人员在办理委托存档、转移档案、开具证明等事务时,不用再经历繁琐的手续了。今年6月,人社部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半年来,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按照《通知》要求,就进一步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了多项具体措施。日前,本刊记者就我省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变化,采访了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人事代理部部长肖丽红。
杜绝捆绑和隐形收费
记者:肖部长,您好!谈到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我们的很多读者还不太清楚涉及哪些人员,您能否给解释一下?
肖丽红:好的。人社部在此《通知》下达前的相关规定中,曾对流动人员的范围进行过界定。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记者:涉及范围还真不小。以前听朋友说过,办理相关手续的流程挺繁琐的。那么,《通知》中明确了哪些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
肖丽红:《通知》从推进管理服务信息公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规范收费行为、健全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5项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其中有很多创新性政策措施。例如,针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不够、流动人员不知道去哪里存档的问题,提出公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目录和档案办事指南;针对材料缺失导致存档难的问题,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针对流动人员转正定级作用弱化、手续繁琐问题,提出取消办理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等手续;针对毕业生工作一年内档案转递难问题,提出取消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档案流动限制等。
记者:我听一位同事说过,他有个家住哈尔滨市的同学,2008年大学毕业后,因为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加上当时寄存档案需要收费,就把档案放在自己手里保管。最近他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因为当初没有妥善安置档案,其工龄、工资、社保等待遇都受到影响,对此追悔莫及。
肖丽红:人事档案材料是个人办理就业、考研、公务员招考、因公出国政审、职称评审、工龄认定、入团入党、退休办理等业务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妥善办理档案转移和挂靠,会带来许多麻烦。按照人社部的相关规定,个人严禁携带、保管档案,人事档案不能私自拆封,必须保证个人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需要做出提示的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记者:有些流动人员自己保管档案,也有档案保管费的因素。
肖丽红:以前有这种情况。我想说明的是,《通知》中还提到了档案保管费的问题。事实上,自2015年1月1日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均实行免费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费用。《通知》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记者:您前面提到,《通知》已经明确,今后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这该怎么理解?
1.开发环保能源,提供创业新动力。在能源紧缺、环境污染严重的今天,开发新型环保替代能源至关重要。作为大学生创业者,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在发展自己事业的同时着重保护环境,积极寻找和开发环保能源,不断创新,要致力于打造零污染,零排放的安全放心企业。在开发寻找环保能源的同时,不断引入高科技手段,实现现代互联模式,为创业提供新途径,新思路,也为国家环境的保护做出应有贡献。
肖丽红:转正定级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统包统配”的计划分配制度下,用人单位为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办理的一种人事手续。随着市场化就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再到不同性质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有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人事管理作用。为便于人才流动、简化办事环节,《通知》提出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今后取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记者: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会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带来哪些影响?
肖丽红:以往,毕业生签三方协议后会有一个报到证。工作一年以后,需要填转正定级表,并加盖与报到证上用人单位一致的公章,这样就完成了档案上的转正定级手续。取消转正定级手续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档案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调动的必备材料,工龄认定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年限计算。
记者:《通知》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对缺少材料的要实行告知承诺制,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请问,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将如何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肖丽红:由于流动人员就业的流动性强,其人事档案可能会在多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如材料补充不及时,就可能出现档案材料不全的问题,从而影响档案再次转递。对此,《通知》从既方便群众办事又维护档案严肃性的角度考虑,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失不同材料的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可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采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记者:请您解释一下,“关键材料”指的是什么?
记者:为什么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肖丽红:行政(工资)介绍信是办理行政关系转接、明晰工资发放情况的材料。在改革开放初期,流动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下海”,他们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托管,在档案转递时也按照“单位人”管理模式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也逐步转变职能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流动人员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不为其发放工资,且流动人员的薪酬和工资关系在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不需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重复确认。所以,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的要求,《通知》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另外,《通知》还要求,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记者:流动人员一般流动性较强,还有不少人在外地工作。过去,不少长期在外工作的流动人员为查询一份档案,不得不专程赶回哈尔滨,不仅麻烦,而且成本不低。现在这方面有什么相应的便民举措?
肖丽红:自今年6月1日起,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对人事档案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使人事档案数据实现了互联互通,并推出了“掌上查询”服务平台。以往,流动人员要亲自到省人才服务局的办事大厅,才能查询本人档案去向。现在,只要添加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龙江人才”(ID:ljrc123),三步就能查询到人事档案的去向:第一步,关注“龙江人才”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第二步,点击页面下方的“查询中心”,进入“人事档案查询”子栏目;第三步,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即可查询。
记者:除了查询档案,“龙江人才”微信公众号还有哪些功能?
肖丽红:我们在“龙江人才”微信公众号中设置了“办事指南”功能,方便前来办事的人员提前了解流程、做好准备;在“热点问答”栏目中,我们与网友进行互动,及时解决网友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除此之外,通过“龙江人才”微信公众号,还可以查询集体户籍、下载各类文件,流动党员可以在“党员之家”频道上微型党课、接受“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局里下达的通知、文件也会第一时间发布在上面。
记者:感谢您的详细解答。
肖丽红: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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