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地理志》所述西汉置郡考实

2016-12-10 08:14周群
求是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汉志景帝沿革

摘 要:班固《汉志》述汉末百三郡国历史地理沿革,有其严格的书法义例;《汉志》以汉末百三郡国作为探讨秦汉郡国沿革的起点,这决定了那些虽曾设置但汉末已然不存的郡国不可能录入《汉志》之中。我们只有在充分了解了班固《汉志》书法义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正确地利用班固《汉志》提供的史料进行秦汉历史地理的研究,进而推动相关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班固;《汉书·地理志》;郡国;郡县制度

作者简介:周群,男,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历史研究》常务副主编,副编审,从事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5-0163-10

班固《汉书》开一代风气之先,于正史首辟专志以考地理。司马彪著《续汉书·郡国志》,不仅称赞班固《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记天下郡县本末,及山川奇异,风俗所由,至矣”,而且续修其事,录光武“中兴以来郡县改异,及《春秋》、三史会同征伐地名,以为《郡国志》”[1](P3385)。由此开始,《地理志》得到了中国古代史家的高度重视,形成了代不绝书的撰著局面。

不过,虽然《汉志》地位尊崇,历来读史研史者少有质疑,但从清代全祖望开始,就不断有学者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商榷,从此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至周振鹤先生而集其大成。1如在探讨高帝所增二十六郡时,他说:

班固计算增置的基础,并不是秦末的四十九个郡级政区,而是秦并天下时的三十六郡;同时,班固对各郡始置年代又考证不详,始置标准亦无一定之规,难免张冠李戴,如河间守已见《史记·功臣表》,故可肯定河间郡高帝时已有,但河间国下班注却作“文帝二年别为国”,将河间当成是文帝置。所以班固所说高帝增二十六并无道理,与实际不可能相符。[2](P70)

以周先生为代表的学者,对班固《汉志》进行了近乎全盘的否定,但笔者以为,学者们这种近乎全盘否定的态度并不可取,其所导致的对汉代历史的误读、误解和误判,已经深刻影响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几代学者1,亟须更正。

一、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

在叙述完西汉百三郡国的沿革后,班固有一番总结和概括。其曰:

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汉兴,以其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开广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5](P1639—1640)

班固的这番总结和概括,很显然是基于对汉末百三郡国做出的追溯和统计,也应是后人进行相关研究的逻辑起点。清人钱大昕谓,“读古人书,须识其义例”[3](第9册,《潜研堂文集》,P251)。说的正是这个意思。笔者认为,历来质疑班固《汉志》的学者,虽然都非常重视《汉志》有关秦汉郡国地理沿革的记述,但因为搞错了研究的逻辑起点,导致几乎无人真正在书法义例上做出正确的解读。近乎全盘否定者如周先生,已见前引;半信半疑者如辛德勇,他注意到黔中和故鄣两郡在秦始皇所设三十六郡之中2,但都不见于《汉志》的本注,认为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引起后世学者对秦始皇三十六郡的看法,产生诸多歧异。由此他推测:

颇疑班固编纂《汉书·地理志》时,本有一略似后世国史地理志那样经过初步整理的档册,并已确立《汉书·地理志》所采用的叙述体例。今《汉书·地理志》叙述郡国建置沿革,时间以成帝元延、绥和之际为断,就是因为它所依据的是这种经过西汉人初步整理的资料,而不是通西汉一代的原始档案,其整理的时间,即在此一时期稍后。……由于黔中和故鄣这两郡的缺失,班固为凑足三十六郡之数,编排其郡国增衍体系,则不得不另外添加上后设的岭南三郡并将内史剔除于三十六郡之外。这虽然纯属推测,但却能够比较合理地解释《汉书·地理志》中所谓“秦三十六郡”的由来。[4](P51—52、56)

笔者以为,学界对班固《汉志》的曲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班固所谓“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并不置疑,但在其所指具体郡国上却存在争议;其二,怀疑班固所谓“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的说法,并进而试图“复原”西汉郡国的真实增置数目。正是鉴于学界对班固《汉志》的以上曲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探讨西汉郡国沿革前,对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做一次全面的解读和分析。

以下笔者试为解析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

第一,班固《汉志》在追溯西汉百三郡国沿革时,将秦和西汉作为两个时期来对待,因此凡述郡国沿革,以秦统一为断,而不及先秦有关郡的设置。班固所谓“秦置”、“故秦某某”和“秦郡”等实例可为说明。有学者认为“故齐”、“故梁”、“故楚”、“故赵”和“故淮南”等皆指战国诸侯,笔者以为误甚。钱大昕对此曾有论述。他说:

此《志》首云:“汉兴,承秦制度。”故述郡名,断自秦始。如云中、代、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诸郡,以《匈奴传》考之,乃战国燕、赵所置也,而《志》皆云秦置,盖以秦之三十六郡为断,非与彼传相矛盾也。[3](第9册,《潜研堂文集》卷16,P251)

第二,班固《汉志》在追溯西汉百三郡国沿革时,贯穿了汉承秦祚的理念于其中,故而对秦末诸侯所置之郡国,虽有述及,但并不将之作为一个时期进行单独统计,而是以高帝元年为断,将其别为诸侯国的年代作为始置时间,并以之统计入各帝增置郡中,“故齐”、“故梁”、“故楚”、“故赵”和“故淮南”等即属此例。如胶东国,因其为秦末诸侯所置之胶东郡,为标识其地理区位,故而称为“故齐”;又因其高帝元年别为国,故而将其统计入高帝增置郡国之中。再如河间国,因其为秦末诸侯所置之河间郡,为标识其地理区位,故而称为“故赵”;又因其至文帝二年始别为国,故而将其统计入文帝增置郡国之中。笔者之所以称“故齐”、“故梁”、“故楚”、“故赵”和“故淮南”等只是起到标识地理区位的作用,因为秦末诸侯中非必有该诸侯国。如叙庐江郡之沿革为“故淮南”,秦末诸侯中并不见,淮南国是汉初高帝四年封英布时始有之诸侯国。因此,钱大昕谓《汉志》凡称“故”者,皆据汉初而言,如故齐、故赵、故梁、故楚、故淮南,并汉初封国也。

单从地理区位的角度来理解,或可如钱大昕所言,但如果将《汉志》凡标识为“故齐”、“故梁”、“故楚”、“故赵”和“故淮南”等者皆作高帝所置郡国,则误甚。如王国维就认为班固《汉志》所谓“高帝置”诸郡并不尽是天子所有,汉初大部分郡都是诸侯王国的封土,而“班《志》于诸郡国下,其言‘故国或‘年为国者仅十三郡国,而不言‘故国者三十有六,使后之读史者疑若自高帝时即为汉郡者”[6](P352)。为释读史者之疑,王国维特撰《汉郡考》一文,周振鹤续修其事,特撰《汉郡再考》一文,“以光大前贤之得”[2](P57)。但他们不知班固《汉志》中凡汉初明属诸侯王国却署“高帝置”者,只能表明在班固修史的立场上,汉初凡郡的设置,皆是中央王朝统一之规划与设置,与是否属于高帝自领郡之事无涉;凡言汉末某郡国在汉初为“故齐”、“故赵”、“故淮南”、“故楚”和“故梁”者,皆是因为它们初置于秦末动乱当中,既不是秦政府所置郡,亦不是高帝所置郡,而是秦末诸侯所置郡;“故齐”、“故赵”、“故淮南”、“故楚”和“故梁”只是地理区位上的标识,与各诸侯政权的名称无严格之对应关系。正是因为这些郡国属于动乱时期,无法归置为某一统一政权,故而班固在统计西汉各王朝增置郡时,以高帝元年为断,将它们别为诸侯国的时间作为了其始置时间,如此,《汉书》中便有了其他地方已见高祖时有某郡者,但《汉志》却言其为文、景或其后某时期增置的情况出现,均属“非与彼传相矛盾也”[3](第9册,《潜研堂文集》卷16,P251)之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班固之所以将秦末诸侯所置郡以高帝元年为断,乃是“尊汉之词”[3](第9册,《潜研堂文集》卷16,P251),以汉为正朔的表现。

第三,班固《汉志》在追溯西汉百三郡国沿革时,必交代其始置年代,简略者如“故秦某某”,稍详者如“高帝置”,最详者如“武帝元狩元年置”;极少数未具其始置年代,如丹阳郡曰“故鄣郡”,泗水国曰“故东海郡”,也可找到解释的理由。“故鄣郡”笔者在述高帝增置郡时会有说明,而泗水国则因分东海郡置,属史家史文互见之例。1从这一点来看,凡标识为“故齐”、“故赵”、“故淮南”、“故楚”和“故梁”的郡国都只能为秦末诸侯所置。有两则材料为证,一是胶东国,《汉志》言其为:“故齐,高帝元年别为国,五月复属齐国,文帝十六年复为国。”一是六安国,《汉志》言其为:“故楚,高帝元年别为衡山国,五年属淮南,文帝十六年复为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别为六安国。”两则材料中皆有高帝元年两国的归属情况,则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显为秦末诸侯所置郡国。王国维以为“故齐”、“故赵”、“故淮南”、“故楚”和“故梁”所指乃汉置诸侯王国,误;以此再断汉末百三郡国何为汉郡、何为支郡,误甚。

第四,班固《汉志》在追溯西汉百三郡国沿革时,凡言“增”者,皆相较于前代而言,如“高祖增二十六”,所指乃是相对于前此之秦朝末年而言,“文、景各六”,所指乃是相对于前此之高祖末年(惠帝、高后时无增置)而言,依此类推。因此,“所谓高帝增置的郡国,必须是对这(笔者按:指秦代)四十九个郡级政区‘稍复开置(即一分为二或三),并且列于《汉志》百三郡国之中,才能算数,若仅仅更名改置,则不应计入”[2](P69)。笔者基本赞同这个观点,但需要修正、补充和强调的是,所谓高祖增置之郡乃是相对于秦末而言,并不是指整个秦代,当然也不包括秦末战乱之中诸侯增置之郡。因为班固《汉志》所谓“汉兴,以其郡太大”,所指乃是秦代末年尚存之郡,其所谓“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针对的正是秦末所存郡之现实。因此,即使如东海郡在二世元年仍存,但如果秦灭亡之前已将其废置,则亦当将其计入高祖增置郡中。另外,倘若某帝曾增置某郡,其后又废置,则该郡亦不计入此帝所增置郡中。如苍海郡,本为元朔元年因东夷薉君南闾等降而置,但由于至元朔三年被罢,故而不计入武帝增置郡中;儋耳郡本为武帝元鼎六年以南越地置,但由于至昭帝始元六年被罢,故而亦不当计入武帝增置郡中。

第五,班固《汉志》在追溯汉末百三郡国沿革时,采取的只是“本注”的形式,这表明其并未打算详细交代其历史沿革,因此一些学者说班固《汉志》于郡国沿革缺漏较多,当然也是不知班固《汉志》书法义例的一种表现。

总之,班固《汉志》是在汉末的时间和空间立场上,对西汉百三郡国的历史沿革进行了简单描述,有着其严格的书法义例。我们只有在充分了解了班固《汉志》书法义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正确地利用班固《汉志》提供的史料进行秦汉历史地理的研究,进而推动相关研究的进步。

二、高祖增置郡国考实

在探讨清了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之后,我们才有可能比较正确地分析班固《汉志》所述西汉各帝增置之郡国名。

高祖所增郡国二十六

历来之学者在统计《汉志》所言高祖增置之二十六郡时,首先所犯的一个错误即是没有严格按照班固所述西汉郡国沿革进行排比,如全祖望认为按《志》数之,高帝增二十六当如下:

河上、中地(即二辅)、河内、汝南、江夏、魏、常山、清河、涿、勃海、平原、千乘、泰山、东莱、东海、豫章、桂阳、武陵、广汉、定襄、中山、燕(即广阳)、胶东、淮阳、楚、衡山(即六安)。[7](P1252)

全祖望误将河上和中地算成了高帝增置郡,少统计了鄣郡,以之与王国维所犯错误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王国维认为:

其称“高帝置”者二十:曰河内、曰汝南、曰江夏、曰魏郡、曰常山、曰清河、曰涿郡、曰渤海、曰平原、曰千乘、曰泰山、曰东莱、曰东海、曰豫章、曰桂阳、曰武陵、曰广汉、曰定襄、曰楚国、曰淮阳国。其称“高帝时为某郡”者三:京兆尹曰高帝二年为渭南郡,左冯翊曰高帝二年为河上郡,右扶风曰高帝二年为中地郡。称高帝郡国者二:中山国曰高帝郡,广阳国曰高帝燕国。称“故郡”者一:丹阳郡曰故鄣郡。计为郡二十三,为国三,合于后序增二十六之数。[6](P343)

周振鹤作《汉郡再考》一文,承用王国维据班固《汉志》所做的统计,然而他不知王氏的统计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失误:首先,王氏不该将高帝二年分原秦内史地所置渭南、河上、中地三郡全部当成汉高帝增置郡进行统计。秦内史在秦本不作郡,而于汉则视作于郡,因此,要统计高祖时所增之郡,只能计“内史”一郡。另外,王国维可能忘记了班固在统计文、景所增郡时,针对的乃是高祖末年的实际,因此,虽然高祖年间曾将内史划分为三郡,但由于到高祖末年时,这三郡复为内史,故而仍只能作增一郡来对待。其次,王氏少统计了胶东国和衡山国。《汉志》述胶东国沿革,有“故齐,高帝元年别为国,五月复属齐国,文帝十六年复为国”之语,“故齐”的用例表明胶东郡乃是秦末诸侯新置之郡,因其分置为国乃在高帝时,故而应将其计入高帝新置郡国之中。《汉志》述西汉末六安国沿革,有“故楚,高帝元年别为衡山国,五年属淮南,文帝十六年复为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别为六安国”之语,“故楚”的用例同样表明衡山郡为秦末诸侯新置之郡,因为“高帝元年别为衡山国,五年属淮南”,故亦应计入高帝新置郡国之中。如此,班固《汉志》所述郡国沿革其为高祖增置二十六郡者当如下所示:

故秦内史、河内郡、汝南郡、江夏郡、魏郡、常山郡、清河郡、涿郡、勃海郡、平原郡、千乘郡、泰山郡、东莱郡、东海郡、豫章郡、桂阳郡、武陵郡、广汉郡、定襄郡、高帝郡(中山国)、高帝燕国(广阳国)、淮阳国、楚国、胶东国、衡山国、鄣郡。

《续汉书·郡国志》举信都而无武陵,误。因为不论据《汉志》还是《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信都都应为景帝所置郡国。《晋书·地理志》举梁国而无鄣郡,误。鄣郡虽为秦置,但由于秦末已废置,因此亦只能算作高帝增置郡中。梁国实乃“故秦砀郡,高帝五年为梁国”,因此不能算作高帝增置之郡。钱大昕举内史、城阳、济南而无渭南、河上、中地三郡,不举渭南、河上、中地三郡,甚是;但将城阳、济南算作高帝增置郡,亦误。

对于班固所论高帝增二十六,周振鹤认为:“自来研究地理沿革者,只是在讨论这二十六个郡国到底是哪些,而从无人去怀疑这二十六之数是否有问题,独有王国维说:‘自余考之,则上所举二十六郡国,其真为高帝置者,曾不及三分之一。” [2](P56)周氏所论有误,因为早在王国维之前,全祖望于《汉书地理志稽疑》中就已明确指出,“高帝时郡国在秦置外者得三十” [7](P1252)。由此可见王国维并非怀疑这二十六之数的第一人。周先生认为王国维真是一语惊人,并进而对王国维所作《汉郡考》做了疏证,终成《汉郡再考》一文。王国维认为,其所统计出的二十六郡之中,可确证为高帝时所置者仅有河内、清河、常山和豫章四郡。“余如汝南、魏郡、中山已不足征。至江夏、涿郡、渤海、平原、千乘、泰山、东莱、桂阳、武陵、定襄十郡,尤可证其非高帝所置。”[6](P343-344)周先生认为,河内与常山实为秦郡,非高帝置,已为谭其骧《秦郡新考》[8](P1-12)一文所揭示;而据他自己考证,则汝南郡应置于文帝十二年,乃淮阳国除后分陈郡南部置;魏郡应置于景帝五年,乃是徙广川王王赵之时,分邯郸郡南部置;中山国应置于景帝三年,分常山郡东部置;王国维所言“尤可证其非高帝所置”的十郡中,后三郡实为高帝所置,只是不属高帝所有,而前七郡确非高帝所置。因周先生所著《西汉政区地理》一书于学界影响至广且深,故笔者拟结合班固《汉志》及其他史料,对周先生的考证做辨析如次。

周先生认为河内、常山、东海、广阳、鄣郡等五郡国皆为秦郡,故而不应计入高帝所增二十六郡中,实是犯了将秦代等同于秦末的错误。常山郡,《汉书·高帝纪上》记汉高祖“三年冬十月,韩信、张耳东下井陉击赵,斩陈余,获赵王歇,置常山、代郡”,同样是“置”郡,《汉志》言代郡之沿革时谓其为“秦置”,而言常山郡却为“高帝置”,前揭东海郡《汉书》亦记秦末有其郡,但《汉志》却言其为“高帝置”,笔者认为这绝不是“班固对各郡始置年代”“考证不详,始置标准亦无一定之规”,因此“难免张冠李戴”[2](P70),而恰恰是班固严格遵循了其修《汉志》时所制定的书法义例的表现。而对于鄣郡,笔者之所以将其计入高帝增置郡中,需在此作一番特别的说明。因为《汉志》叙丹阳郡沿革时只言“故鄣郡”,并未言其为高帝置。笔者认为,《汉志》之所以叙丹阳郡沿革仅言其为“故鄣郡”,而不言“高帝置”,当与鄣郡的特殊历史地理沿革有关。

班固《汉志》述西汉丹阳郡沿革,有:

故鄣郡。属江都。武帝元封二年更名丹阳。属扬州。

由于对“故”字的理解不同,导致学者们对鄣郡的始置年代存在争议。王国维在《汉郡考》(上)一文中将“故楚”、“故齐”、“故梁”、“故淮南”、“故赵”等理解成高帝时所置诸侯王国,以此比之“故鄣郡”之“故”字,因而将“故鄣郡”归于高帝时所置。[6](P343)钱大昕认为盖楚汉之际所置。[3](第2册,《廿二史考异》卷7,P173)另有学者从相关历史记载出发,推论鄣郡秦代原名“故鄣郡”,《汉书·高帝纪下》所载高祖册封荆王刘贾诏书,乃是误书“故鄣”为鄣郡,于是以此断之班固《汉志》,认为其原始档案理应为“故秦故鄣郡”(或“秦故鄣郡”)。[6](P52)

秦代即有鄣郡当无疑问。因为文献中有较多关于秦置有鄣郡的记载,如:晋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丹阳郡下即记“故鄣郡”为“秦鄣郡”[1](P3486);刘宋徐广《史记音义》也记述说丹阳“秦置为鄣郡”[9](P3268);萧梁沈约《宋书·州郡志》同样有丹阳乃“秦鄣郡”的记载。[10](P1029)而裴骃注秦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更是将鄣郡列入其中。但秦时鄣郡当不名为“故鄣郡”。除上文所引文献可为证明外,《汉书·高帝纪下》所载高祖六年册封荆王刘贾诏书亦可为旁证,其曰:

以故东阳郡、鄣郡、吴郡五十三县立刘贾为荆王。

如此,则班固《汉志》有关丹阳郡沿革的记载是否有误呢?笔者认为没有。因为秦代虽曾置有鄣郡,但并不等同于秦末仍置;另外,按照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则假如秦末仍有鄣郡之置,汉初鄣郡乃是沿袭秦鄣郡而来,则班固在《汉志》中述丹阳郡的沿革时在“属江都”之前就应加上“高帝六年属荆”的字样,因为凡是属“故秦某某”,并在高帝时有重大调整者,班固皆会有所交代,如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河南郡、沛郡、赵国和梁国等等。因此,从这一点来说,鄣郡虽然秦代曾置,但因秦末废置,故而不能算作秦郡。那么,班固《汉志》在述丹阳郡沿革时,为何不言“高帝置”而曰“故鄣郡”呢?《越绝书》卷二有:

汉文帝前九年,会稽并故鄣郡。太守治故鄣,都尉治山阴。前十六年,太守治吴郡,都尉治钱唐。汉孝景帝五年五月,会稽属汉。属汉者,始并事也。汉孝武帝元封元年,阳都侯归义,置由钟。由钟初立,去县五十里。汉孝武元封二年,故鄣以为丹阳郡。

则丹阳郡在西汉的沿革非常复杂。若依其实际演变,则班固在《汉志》中就应这样描述:“故鄣郡。高帝置,六年封荆王,十二年更封吴。文帝前九年,并会稽。景帝三年属江都,五年属汉,武帝元封二年更名丹阳,属扬州。”而据班固《汉书·五行志下》,文帝十二年时,“吴王濞封有四郡五十余城”,则鄣郡实际的沿革或者比上面的描述更为复杂,若都交代清楚,势必与班固《汉志》述郡国沿革时简洁的语言风格不相符;而同时,由于鄣郡的曾经被废置以及更名,使得其也有别于其他高帝所置之郡。如此,班固在《汉志》中对丹阳郡历史沿革仅做简单交代,也就极其正常了。

这里需特别说明一下的是,辛德勇撰《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一文时,曾据上引《越绝书》的材料以及东汉以后学者的观点,认为《汉书·高帝纪》所载高祖册封荆王刘贾诏书,是误书“故鄣”为“鄣”郡。[4](P48-52)《越绝书》成书于东汉,笔者以为,文中“故鄣”似可理解为后世学者追记用语。因为“太守治故鄣”理解成“(会稽郡)太守之治所在原来鄣郡的郡治”亦不误。至于三国孙吴景帝永安年间,曾由丹阳郡中分置故鄣郡,领“芜湖以南十三县”,“治宛陵”,“故鄣”县赫然在其中,似亦可理解为后世因“鄣郡”于先世有存而特以“故障”名之者;《汉书·高帝纪》所言“鄣郡”当不误。

周先生认为,江夏、泰山、武陵、楚国、淮阳、渭南(即京兆尹)等六郡国分别为秦衡山、济北、黔中、泗水、陈郡、内史的后身,因此也不应计入高帝所增二十六郡中。秦是否有衡山郡尚且存疑,说衡山为江夏之前身,自不可信。汉之沛郡其前身为秦泗水郡,因此即使楚国乃是分秦泗水郡而置,亦不应将其计入秦郡之中,而应是高帝新置之郡。渭南本为秦内史之地,前已揭高祖分内史为三郡应计为增置一郡,王国维将其纳入高帝增置郡中本有误,周先生所揭实乃王氏所犯之错误。余如济北、黔中、陈郡,与衡山一样,均不见于班固《汉志》所述秦郡中,可见秦末已无这几郡之置。因此即使泰山、武陵、淮阳之前身为这几郡,亦可计入高帝所增之郡中。

周先生认为,汝南、勃海二郡乃文帝置;魏郡、平原、东莱、中山四郡国为景帝置;涿郡、千乘二郡是武帝置,因此亦不应计入高帝所增之郡中。然周先生所论,并没有切实的史料以为依据。而汝南郡,《水经注》云,为“汉高祖四年置”。勃海郡,全祖望认为,“故属秦巨鹿郡,高帝分置,仍属赵国。景帝后以支郡收”[7](P1256)。魏郡,《水经注》云,为“高帝十二年分置”。平原郡,《水经注》云,为“高帝六年分置”。东莱郡,全祖望认为,“当云故属秦琅邪郡,高帝分置,属齐国。景帝后以支郡收”[7](P1256)。中山郡,全祖望认为,“当云故属代郡,高帝分置,属赵国。景帝二年别为国”[7](P1259)。涿郡,全祖望认为,“当云故属秦渔阳郡,楚汉之际属燕国,高帝六年分置,仍属燕国”[7](P1256)。千乘郡,《水经注》云,为“高帝六年分置”。

周先生认为,二十六郡中真为高帝所置者仅清河、豫章、桂阳、广汉、定襄、河上(即左冯翊)、中地(即右扶风)七郡而已,以及尚有为诸家所未提及的东阳(广陵国之前身,分东海)、城阳(分琅邪)、博阳(济南之前身,分济北)、胶西(高密国前身,分琅邪)、河间(分巨鹿)等五郡,亦为高帝所置。秦代已有清河郡,然秦末或已废置,故可列入高帝增置郡中。河间守虽见于《史记·功臣表》中,可肯定高帝时置有河间郡,然由于河间本属“故赵”,因此据班固《汉志》书法义例,当以其别为国的时间为汉始置时间,而河间郡文帝二年始别为国,故而亦不可将其计入高帝增置郡中。高帝六年,齐悼惠王七郡有博阳无济南。文帝十六年,七齐有济南无博阳。两相对照知博阳郡即济南国之前身[11](P107),误。班固《汉志》言济南郡为“故齐”,则济南郡实为秦末诸侯新置之郡。城阳和胶西两郡,虽亦见于高帝六年齐悼惠王七郡之中,然班固《汉志》均言其为“故齐”,则其实为秦末诸侯新置之郡,高帝时于此两郡无有措置,故而亦不可算入高帝增置郡中。东阳郡见于高帝六年所封荆王刘贾三郡之中,周先生因此谓其为高帝所置,误。《汉书·高帝纪下》记此事原文为:

春正月丙午,韩王信等奏请以故东阳郡、鄣郡、吴郡五十三县立刘贾为荆王,以砀郡、薛郡、郯郡三十六县立弟文信君交为楚王。

材料中荆王刘贾所封之三郡前有明确之标识“故”字,这表明至少高帝六年时汉已不存东阳郡,当不应计入高帝增置郡中。

综之,班固《汉志》所言高帝增置二十六郡当可信。历来学者依《汉志》所述郡国沿革统计出的高帝所置郡与笔者统计不符者皆误。

三、文景及其他诸帝增置之郡国

1. 文、景所增郡国各六

据班固《汉志》,文帝所增六郡当为:城阳国、高密国、甾川国、河间国、济南郡和庐江郡;景帝所增六郡当为:北海郡、广陵国、东平国、广川国(信都国)、济阴郡和山阳郡。然学者们并不认为班固所言为是,如王国维就曾在其《汉郡考》(上)一文文末大发感慨曰:“《汉志》所谓‘高帝增二十六郡国,文、景各六者,参以《史》、《汉》纪传,无一相合,而自来未有理而董之者,此则余所大惑不解也。”[6](P348)王国维所论其实有误,因为早在他之前全祖望就曾怀疑过班固《汉志》有关文、景增置郡国之描述。周先生续王国维未竟之事,将文帝所增之郡国考证为:甾川(分临淄)、勃海(分河间)、广川(即信都,分河间)、汝南(分陈郡),共四郡;将景帝所增之郡国考证为:北海(削胶西置)、中山(分常山)、沛郡(分彭城,即秦泗水)、魏郡(分邯郸)、平原(分济北)、东莱(分胶东)、济川(即陈留)、济东(即东平)、山阳、济阴(以上四郡分梁置),共十郡。[2](P70)以下笔者结合学界有关文、景增置郡的研究以及相关史料,就周先生所论做一辨证。

我们首先看周先生所谓文帝时增置之郡国。

甾川国。班固《汉志》言甾川国:故齐,文帝十八年别为国,后并北海。[5](P1634)则甾川实为秦末诸侯新置之郡,到文帝十八年时汉别置之为国。《史记·齐悼惠王世家》言:菑川王贤,齐悼惠王子。以武城侯文帝十六年为菑川王。始封年代与《汉书》不同。周先生取《史记》意见,正确。因为贤为菑川王十一年与吴楚反,则反推其初封年正为文帝十六年。全祖望作《汉书地理志稽疑》所引《汉志》版本正作“十六年”,并注有“今本作十八年”字样,则“十八年”为后来传抄错误,非班固《汉志》原貌。

勃海。周先生认为班固《汉志》言勃海郡为高帝置不可信。因为文帝二年“取赵之河间立辟强”(《汉书·高五王传》),时未闻有勃海之名。《汉志》河间在巨鹿东北,勃海更在河间之东,若高帝时赵国已析置勃海支郡,则文帝二年河间置国以后,势必将勃海隔离于赵国之外,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勃海不可能出现于文帝以前。它只能是河间国除以后所分置的新郡。[11](P87)勃海郡,据全祖望观点,“故属秦巨鹿郡,高帝分置,仍属赵国。景帝后以支郡收”[7](P1256)。则勃海郡应为高帝所置。周先生所论无实据,不能令人信服。

广川。班固《汉志》言景帝二年始有广川国,但周先生认为广川国必定以汉郡置,史籍虽未见有广川郡之记载,但可推知该郡为文帝十五年河间国除以后所分置。笔者以为,广川国之地域虽有可能来自河间国,但未必一定是河间国除后新置之广川郡,它也有可能是河间国除后所置几个汉郡分割组合而成。全祖望作《汉书地理志稽疑》亦未曾对景帝置广川事置疑。

汝南。班固《汉志》言其为高帝置,周先生认为无确证,他推测汝南是文帝十二年淮阳国除为陈郡后分陈郡南部所置。班固《汉志》所言虽《史记》、《汉书》中他处无确证,但《水经注》却明言汝南郡为“汉高祖四年置”。

综之,周先生所言文帝所增四郡之中,除甾川外均无确切之证据;而笔者据班固《汉志》所述郡国沿革得出的文帝所增六郡,实有确证可循。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文帝所增这六郡实际上均为秦末诸侯新置之郡,因为班固《汉志》将城阳、高密、甾川和济南几郡均注为了“故齐”,将河间注为了“故赵”,而将庐江郡注为了“故淮南”;这六郡于高帝、惠帝以及高后时期皆以郡名,只是到了文帝时才别置为国,故而依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其仍然算作文帝增置之郡。

我们再看周先生所谓景帝时增置之郡国。周先生所言景帝新置之十郡国中,北海、济东、山阳和济阴四郡国与我们据班固《汉志》所做的统计相同,姑且不论。

中山。班固《汉志》言其为高帝郡。王国维认为此说不足征。周先生认为王国维所说甚是,中山国应为景帝三年六月分常山郡东部地所置。然全祖望认为,中山郡“当云故属代郡,高帝分置,属赵国”[7](P1259),支持班固《汉志》之描述。

沛郡。班固《汉志》言其为“故秦泗水郡”。周先生言沛郡始置有两种可能,并取中山为景帝增置之意见。[11](P28)笔者以为有误。因为《水经注》言沛郡沿革,明有“高帝四年更名”之语。其论当有依据。虽然全祖望认为《水经注》所言“恐有误”,或是高帝二年更名,但沛郡为高帝更名当不误。

魏郡。班固《汉志》言其为“高帝置”。周先生认为魏郡之置年有两种可能。一是如《汉志》所云在高帝间,则其时为赵国之郡,须至景帝三年吴楚之乱后才能属汉,一是置于景帝五年,在徙广川王王赵之时,分邯郸郡为二:一为赵国;一为魏郡。前一种可能性除《汉志》外无任何史料可资证明。后一种可能则是魏郡置年的下限。[11](P81)周先生认为前一种可能除《汉志》外无任何史料可资证明,显然是忽视了《水经注》的记载。《水经注》明言魏郡为“高帝十二年分置”。

平原。班固《汉志》言其为“高帝置”。周先生赞同王国维的意见,认为不可信。周先生认为该郡只能置于景帝三年至武帝元朔二年间。[11](P105)王国维和周先生都没有注意到《水经注》有平原郡“高帝六年分置”之记述。

东莱。班固《汉志》言其为“高帝置”。周先生认为东莱郡之置年,虽然史未明言,但必在景帝三年以后,《汉志》所云不足信。[11](P115)然全祖望却赞同班固《汉志》的意见,认为东莱郡为“高帝分置,属齐国。景帝后以支郡收”[7](P1256)。

济川。班固《汉志》无有济川国之置。钱大昕谓“济水注引应劭云:‘济川今陈留济阳县。乃知陈留郡即济川,……济川国除在武帝建元三年,其时当为济川郡,至元狩初移治陈留乃改为陈留郡耳”。周先生认为此说极当,济川即陈留。[11](P60)笔者以为,钱大昕的说法如果可信,则班固《汉志》记陈留郡之沿革自当追述为“景帝济川国”,而不应全然不提济川。笔者以为,景帝时虽然可能有济川国之置,济川国也或于武帝建元三年被废,其“地入于汉为郡”,但前此之济川必大异于武帝所置之陈留郡。

综之,周振鹤所言景帝所增十郡国,除与我们据班固《汉志》所统计的四郡国相同者外,其他六郡国均无确切之证据。而笔者据班固《汉志》所统计出的景帝所增置六郡国中,北海、广陵、广川均为景帝始置,东平、济阴和山阳实为秦末诸侯所置,只是到了景帝时方才别置为国,从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考虑,自当将其计入景帝增置郡国之中。

2. 武帝所增二十八郡国

据班固《汉志》所述汉末百三郡国历史地理沿革,则武帝时期所增二十八郡国当如下:

左冯翊、右扶风、弘农郡、陈留郡、临淮郡、零陵郡、犍为郡、越嶲郡、益州郡、牂柯郡、武都郡、天水郡、武威郡、张掖郡、酒泉郡、敦煌郡、安定郡、西河郡、朔方郡、玄菟郡、乐浪郡、苍梧郡、交止郡、合浦郡、九真郡、真定国、平干国(广平侯国)、泗水国(故东海郡)。

周振鹤认为,武帝所增置郡国实应为二十七,分别是:

涿郡(分广阳)、千乘(分齐)、弘农(分自右内史、河南、南阳)、临淮(分广陵、沛郡)、零陵(分长沙)、犍为、越嶲、益州、牂柯、武都、天水(分陇西)、张掖、酒泉、敦煌、安定(分北地)、西河、朔方、玄菟、乐浪、苍梧、交趾、合浦、九真、平干(即广平,分巨鹿)、六安(分九江)、真定、泗水(此泗水国分自东海郡,与秦泗水郡无涉)[2](P70)

则除弘农、临淮、零陵、犍为、越嶲、益州、牂柯、武都、天水、张掖、酒泉、敦煌、安定、西河、朔方、玄菟、乐浪、苍梧、交趾、合浦、九真、平干、真定、泗水共二十四郡国相同外,笔者据《汉志》所做统计另有左冯翊、右扶风、陈留、武威四郡,周先生所考另有涿郡、千乘、六安三郡。以下笔者谨就统计不同者,做辨析如次。

涿郡。班固《汉志》言其为“高帝置”。王国维否认高帝时有涿郡,推论之外,其所依据的主要是《史记·郦商传》的一条材料:

商破燕王臧荼军,食邑涿五千户,号曰“涿侯”。至高帝十二年,以破英布功,改封曲周。

王国维曰:

若当时已置涿郡,决无以郡治为侯国之理。

周先生赞同王国维所论。然笔者以为,王国维对《史记》这则材料的解读误甚。因为所谓“食邑涿五千户”,并非以涿为郦商食邑之意,而是说郦商因功食涿郡五千户,唯其如此,随后之“号”曰“涿侯”才会有所归依。《汉书·郦商传》有关这件事的记载可为笔者观点之佐证,其曰:

汉王即帝位,燕王臧荼反,商以将军从击荼,战龙脱,先登陷阵,破荼军易下,却敌,迁为右丞相,赐爵列侯,与剖符,世世勿绝,食邑涿郡五千户。

“食邑涿郡五千户”明白显示:郦商并非以涿为食邑,而是所食之邑在涿郡而已。涿郡断不至于仅有五千户,故高帝时必置有涿郡,可为定论。全祖望认为,涿郡“当云故属秦渔阳郡,楚汉之际属燕国,高帝六年分置,仍属燕国”[7](P1256)。亦可为笔者观点之佐证。周先生说涿郡应置于武帝元狩六年,乃在封燕国的同时分广阳郡南部置[2](P59),并无确证,难以采信。

千乘。班固《汉志》言其为“高帝置”。王国维曰高帝时“不得有千乘郡也”[6](P345),然推论错误,此点已为周先生揭示。[2](P59)周先生言千乘郡何时分置,史籍无稽[2](P59),但《水经注》却明文记载千乘郡,乃“高帝六年分置”之郡。

六安。班固《汉志》言其为“故楚”,则六安实乃秦末诸侯所置郡,故而《汉志》随后有“高帝元年别为衡山国,五年属淮南”之语,亦即将原为秦末诸侯所置之六安郡别置为衡山国,至高帝五年时,因立淮南王,衡山国方被废并。

左冯翊和右扶风。秦时内史有别于郡,班固《汉志》亦将其别于秦置三十六郡之外,故而于高帝增置郡中,将内史作为一郡计入。高帝时内史虽曾分置为渭南、河上和中地三郡,但因高祖九年时复罢为内史,故不计入高帝增置郡中。内史之为京兆尹、左冯翊和右扶风,要迟武帝太初元年才最终确立,故而将左冯翊和右扶风计入武帝增置郡中当无误。

陈留。班固《汉志》言其为“武帝元狩元年置”。周先生言陈留为景帝时所置郡,笔者以为有误,上文已论,此不赘述。

武威。“河西地的开辟是西汉史上一件大事,但世所习称的‘河西四郡酒泉、张掖、敦煌、武威的设置年代,却长期以来成为一个悬案。这主要是《汉书·武帝纪》和《地理志》所载年代相互矛盾所引起。《武帝纪》以为,元狩二年匈奴浑邪王杀休屠王来降,遂以其地置酒泉、武威郡,元鼎六年乃分两郡置张掖、敦煌郡;《地理志》则以为太初元年开酒泉、张掖,四年开武威,后元元年乃分酒泉置敦煌。”[11](P157)对于这一矛盾,自宋司马光提出以来,已有包括清人齐召南、全祖望、朱一新、劳干、陈梦家、张维华、黄文弼、施之勉、日比野丈夫以及周先生在内的诸多学者尝试予以解决。1

因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拟对西汉河西四郡的设置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但笔者认为,众多学者在考虑两处所载年代出入的矛盾时,可能都忽略了班固《汉志》的书法义例;班固《汉志》有关河西四郡的始置年代,实际并非河西四郡初次归汉年代的记录,而是最后一次归汉年代的记叙,从河西四郡初次归汉到其最后归汉,中间还当有重被匈奴侵夺而被废置的时期。故而《汉书·武帝纪》言武威置于元狩二年,而《汉书·匈奴传》记太初三年秋,“匈奴大入云中、定襄、五原、朔方,杀略数千人,败数二千石而去,行坏光禄所筑亭障。又使右贤王入酒泉、张掖,略数千人”,却无见有武威郡。

综之,班固《汉志》所言武帝增置郡国“二十八”当无误。周先生所考武帝增置二十七郡中,除二十四郡因与笔者统计相同而无误外,其他三郡均误。

3. 昭帝所增郡国一

据班固《汉志》,昭帝时增有“金城郡”。金城郡乃昭帝始元六年取天水、陇西、张掖各二县而成。此点学界无异议,不详论。

结 论

总之,班固《汉志》述汉末百三郡国历史地理沿革,有其严格的书法义例。《汉志》结语部分所言“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乃是依其所定书法义例做出的统计。笔者以为,班固以汉末百三郡国作为探讨秦汉郡国沿革的起点,决定了那些虽曾设置但汉末已然不存的郡国不可能录入《汉志》之中,如济川、临淄例;如此,则每个王朝末年所存之郡国,或比班固《汉志》所做的统计要多出少许。因此,以下笔者据班固《汉志》所列出的西汉每个朝代末年所存之郡国数,乃是其时郡国所存之最少数,分别是:高帝68(原秦郡33+秦末诸侯所置郡9+高帝增置郡26)、文帝68、景帝71、武帝102(景帝71+原秦郡3+武帝新开28)和昭帝103。

历史学是一门严肃的学问,本有一些普遍的规则,需要认真地去遵循,但学者往往因为自身眼光和时代的局限,犯下这样或那样的失误甚至错误。这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史料应用的过程中,轻易用后出的史料否定前出的史料。如班固《汉志》于秦汉历史地理沿革的描述,本有其依据,但一些学者却据魏晋时期甚至其后史料,来否定班固的看法。第二,对同一记载相互矛盾之处,轻易是此非彼,而不去考虑是否存在合理解释这种矛盾的第三种可能。如汉代河西四郡的设置时间,班固《汉志》所述与《史记》、《汉书》他处的描述不尽相同。学者除了提出《汉志》错误的可能外,并没有想到可能是班固《汉志》的特殊书法义例导致记载的前后不一。第三,没有很好地遵循文本研究的基本原则,要么轻易否定文本,要么拘泥于文本,其结果必然是研究得出的结论不符合真实的历史。

参 考 文 献

[1] 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

[2] 周振鹤:《学腊一十九》,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

[3] 陈文和:《嘉定钱大昕全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4] 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上),载《文史》第74辑.

[5] 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6] 王国维:《观堂集林》(外二种),石家庄: 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7] 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北京:中华书局,1955.

[8] 谭其骧:《长水集》(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9] 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

[10] 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

[11]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 王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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