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治理从产销环节入手

2016-12-10 07:32饶众博
汽车与安全 2016年3期
关键词:酒驾酒类链条

饶众博



酒驾治理从产销环节入手

饶众博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之后,我国酒驾治理成效明显。但在酒驾的防治手段上,主要还停留在后端整治,忽视了对源头的治理。从根本上防治酒驾,提升交通安全水平,还需从源头下手,让酒类经营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现全链条防控。

酒驾;法律;标准;广告

1 当前防止酒驾的现状及问题

1.1尚酒之风古已有之

俗话讲,酒是粮食精。从原始社会开始,酒便作为一种饮品伴随中华农耕文化几千年之久,由此而生的酒文化在百姓心中早已根深蒂固。可以说随着历史的发展酒已在社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是一种饮品,更是一种礼仪,正所谓无酒不成席。国民尚酒,防治酒驾必然困难重重。

1.2絬车社会与酒文化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驾驶人已突破3亿,且增速后劲十足。从酒类消费人群上看,中青年人是酒类消费主力,而在这部分中青年人中,驾驶人就约有2.3亿人,占全国驾驶人总数的77.8%。可见,驾驶人占有酒类消费市场的很大比例,广大驾驶人是酒类消费的生力军。

1.3新型酒类饮品的迷惑性

当前,类似鸡尾酒等酒类饮品被引进中国,与传统的白酒、啤酒等不同,由于其较好的口感以及广告商的引导,使其在中青年中快速普及。但由于其酒精度较低,对驾驶人而言,非常具有迷惑性及蛊惑性,一是意识不到是酒类饮品,二是低度数带来的侥幸心理。这种酒类饮品的普及对于防治酒驾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4酒驾已成为交通违法的主要成因

2014年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达5669起,约8000人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达3400多万,占机动车违法成因总数的第二位。醉驾入刑等处罚措施虽然不断跟进,但是依然无法有效防治酒驾。酒驾防治已经成为我国提升交通安全水平的重要问题。

1.5酒类产销链条没有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

正如上文所述,酒类产销链条面对的客户绝大多数是驾驶人,也正因如此,链条中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发挥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地去宣传酒驾危害。但目前我国酒类产销链条中的相关企业没有履行该社会义务。同时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不同于美国等国家在酒类销售环节施行上的许可证制度,我国酒类销售门槛较低,从大超市到小卖店都可以买到。酒类销售链条过于庞杂,售卖商店产品过于多样,也会导致销售企业忽视宣传预防酒驾的相关社会责任。

通过以上问题、现状的描述,可以说我国当前在酒驾防治方面还停留在前端整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想从根本上防治酒驾,还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宣传机制,从酒的生产、销售等源头入手,使防治酒驾的宣传贯彻到全链条中,让消费者时时刻刻绷紧这根弦。

2 酒驾源头防控的意义及目的

2.1使“喝酒不开车”从口号到人心

正如全世界对烟草的态度一样,香烟的包装纸上都会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部分进口香烟的包装盒上甚至会印有肺部照片,提示消费者吸烟对健康的损害。酒也应该像烟草一样,开展全链条多角度的防治酒驾的宣传,不仅可以警示驾驶人,还可将该口号在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植入全民的内心,提高全民整体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2政企联合,打造健康酒文化

酒驾屡禁不止,归根到底还是酒文化作祟。其实每个人都知道不应该酒驾,但迫于当前的酒文化,碍于情面不得不喝。在这种环境下,为了预防酒后驾驶,社会各界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政府主导的公益广告宣传以及各种代驾服务等。但如能让酒类产销链条也加入其中,在政府的主导下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对打造健康酒文化产生积极影响。

2.3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为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被列入刑法,2014年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通过各种新规的实施,在酒驾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据统计,2014年全国因酒驾致死人数同比下降1.1%。严格的处罚规定体现了交管部门打击治理酒驾的决心,但防治酒驾仅依靠严格的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起防治酒驾的人民运动,让各行业、每个人都能宣传、监督、制止酒驾,这样才能为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3 产销环节酒驾防治的困难与阻力

3.1国家相关标准不完善

2006年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起草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国家标准,其中建议酒精度超过0.5%的饮料应在标签上标示类似“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等警示语,但由于该要求非强制性,未能推广应用。此外,该标准已在2015年3月废止,目前我国并无酒类包装中需要印有警示语的相关标准。

3.2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在我国台湾地区,在酒驾防治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约束着酒类的生产、销售企业,用法律规定约束企业履行必须的社会责任。在台湾的《烟酒管理法》《酒类标示管理办法》中均规定,酒类包装及广告中应有关于饮酒有害健康,拒绝酒驾等警示语;《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中也明确规定在酒类贩卖销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而在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空缺,无法约束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宣传警示作用。

3.3企业担心经济利益受损

核心的问题还是企业担心销量下降,影响收益。实际上现在不能证明在酒类包装品上印制宣传警示语会导致销量下降,正如在烟草包装上印制警示语并没有减少烟草的销量一样。经查,在浙江、山东等地,虽然酒厂都有销量下降的担心,但部分酒厂已经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在酒类包装上加印警示语,且并没有出现销量下滑等现象。酒类产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是树立形象的机会,长远来看对企业有益无害。

4 相关建议

4.1修改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标准

法律、标准是产品生产、销售的重要依据,必须充分完善,符合国家及民众切身利益需求。目前我国没有酒类外包装中加印“喝酒不开车”等警示语的强制标准规定,这种情况已经不能适应汽车时代下的中国社会。如不尽快改变这一现状,汽车文化与酒文化之间的矛盾必将成为交管部门未来的棘手问题。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标准的制订完善,仿照烟草行业,迫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警示语加入到酒类产销环节中去。

4.2积极呼吁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酒类产销企业作为防治酒驾的源头,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法律的修改完善需要一段漫长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在这期间,交管部门可适当约谈相关龙头企业,呼吁其履行社会责任,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积极地推进警示语在产销环节的推广印制。

4.3持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呼吁酒企屡责,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正所谓“战而胜之,非上策;不战而胜,上上策”最好的防治手段不是搞专项整治,不是依靠严格的法律,而是依靠宣传教育,让酒驾危害深入人心,让每个人都能自觉做到或及时劝诱他人“喝酒不开车”。

5 总结

五中全会认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的第一个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交通管理角度看,我们需要为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这个环境并不是由交警一方可以创造的,必须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宣传教育、监督诱导等工作,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五中全会中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

From manufacturing and selling aspects to fight against drunk driving

RAO Zhongbo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100062, China)

After drunk driving action became a kind of commit crime since 2011, the result and effective of the treatment was much better. But the focus is always on the punishment, if we want to enhance the overall traffic safety situation, the original aspect should never be ignored. The alcohol beverage manufacture and seller should also pay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the society,and help to build an overall prevention system that cover the whole chain.

Drunk driving;law;standard;advertisement

饶众博,研究实习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智能化交通管理与电信行业的多源数据碰撞,交管数据分析研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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