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某问:3个月前,我驾驶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一直被交警部门扣押。期间,我多次索要车,可交警部门均以“受害人尚在医治,如果将车返还难于向其交待”为由一再拒绝。近日,我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付清相关款项,交警部门才同意让我领回车,但要求我按30元/天支付停车费,并承担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大小,而对小车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费用。我拒绝,交警部门便不放车,甚至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停车费会越来越多,最终吃亏的还是你”相威胁。请问:我的小车在交警部门停放期间,已被人擅自使用,甚至遭到损坏的情况下,我必须承担停车费和检测、检验、鉴定费吗?
颜梅生法官解答:你不仅有权拒绝承担停车费和检测、检验、鉴定费,还有权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
一方面,交警部门无权要求你承担停车费和检测、检验、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正因为交警部门扣押你的小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决定了其只能自行承担停车费以及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大小,而对小车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费用。同时,交警部门扣押小车长达3个月,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如果交警部门未经你许可擅自使用或让他人使用你的小车,而你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交警部门自然难辞其咎。